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

上传人:O**** 文档编号:17682215 上传时间:2023-07-30 格式:DOC 页数:30 大小:19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0页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0页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0页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0页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0页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_第6页
第6页 / 共30页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_第7页
第7页 / 共30页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_第8页
第8页 / 共30页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_第9页
第9页 / 共30页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_第10页
第10页 / 共30页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_第11页
第11页 / 共30页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_第12页
第12页 / 共30页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_第13页
第13页 / 共30页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_第14页
第14页 / 共30页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_第15页
第15页 / 共30页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_第16页
第16页 / 共30页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_第17页
第17页 / 共30页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_第18页
第18页 / 共30页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_第19页
第19页 / 共30页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_第20页
第20页 / 共30页
亲,该文档总共3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30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正式版).doc

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手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工程现场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第279号令)、交通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第12号令)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适用于西藏自治区公路建设项目中从事建设、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为质量控制和试验工作需要,在工程现场设立的工地试验室。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是指新建、改扩建公路工程建设过程中,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在工程现场为质量控制和检验工作需要而设立的临时试验室。

第三条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交通部颁发的有关公路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按照核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承担试验检测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数据和报告。

不具备质监机构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不得承担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条 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全区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西藏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以下简称区质监机构)负责受委托具体实施本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登记备案及其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站)(以下简称地市质监机构)受委托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登记备案及其试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相关部门主要工作职责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调入,加强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直接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计量证书》)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

项目法人负责本项目工地试验室日常监督和管理,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做好工地试验室审查和提出试验检测信用评价意见。

 施工、监理单位提出能力核验申请,项目法人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3日内组织初步审查,审查资料完整性,通过初步审查后4日内组织工地试验室现场能力核验,能力核验合格后将备案登记表报质监机构审核备案。

项目法人负责总监办工地试验室的现场能力核验。

第六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均应具有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七条取得《等级证书》的母体检测机构根据工地现场条件,可授权在工程现场设立与合同约定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从事试验检测活动,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不得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母体检测机构应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合理配备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对其建立的工地试验室进行验收,并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应加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指导,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进行动态管理,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

第八条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接受其他单位或标段委托的试验检测任务。

其主要职责:

㈠工地试验室均应独立开展工作;

㈡对工程所用材料、构件、工程制品及工程实体等按规定频率进行试验检测,出具试验检测报告;

㈢参与工程质量问题及质量事故调查分析,提供试验检测报告;

㈣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相关试验检测工作。

第九条  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按监理机构设置不同分为总监办一级工地试验室和总监办、驻地办二级工地试验室。

总监办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

㈠负责合同范围内所有的监理试验检测工作;

㈡熟悉合同文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和相关的试验规程,检查、指导驻地办、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

㈢制定试验工作制度和本工地试验室工作计划,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的调整随时调整、批复相应工地试验室的工作计划,并予以实施;

㈣根据合同赋予的职责负责驻地办、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现场能力核验;

㈤对驻地办、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工作情况、人员配备、试验设备、检测频率及资料管理等进行检查、指导、考核;

㈥负责对驻地办工地试验室报送的工程用水泥、沥青、钢材、砂石等重要材料生产厂家及材质单的审查;

㈦对驻地办提交的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试验进行检验验证,频率符合合同或规范要求;

㈧对驻地办路面结构配合比、主要结构砼配合比、标准试验等平行试验结果进行分析,当驻地办、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平行试验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规定时,由总监办工地试验室重新取样进行平行试验,试验结果满足要求时由总监进行批复;

㈨负责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数据抽检工作,抽检频率符合规范及合同规定,每月至少抽查一次,检查结果汇总列入监理月报;

㈩对发现的重大质量问题及时报告项目法人和质监机构,并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

(十一)参加工程竣(交)工验收工作,按照要求参加各项验收试验。

驻地办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

㈠接受总监办的监督、指导,负责做好监理工程的试验检测、质量检验等工作,批复总监办授权的一般原材料和配合比,制定本工地试验室工作计划,并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工作计划提出审查意见后报总监办;

㈡依据合同负责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工作情况、人员配备、试验设备、检测频率、试验结果及资料管理等进行检查、考核;每月定期做出分析评价,并报告总监办。

㈢按规定的抽检频率独立进行平行试验、抽检试验。

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验收试验实施全过程旁站监理,并按抽检频率(符合合同和规范要求)进行独立验收试验;

㈣对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抽样试验应进行监理旁站,监理旁站后应及时在样品抽取单或试验原始记录上签字确认,不得事后补签;

㈤对路面结构配合比、主要结构砼配合比、标准试验、原材料的抽样等进行平行试验;

㈥按照规范及标准对已完工程的质量控制数据进行检验评定。

当监理机构为一级时总监办工地试验室职责应将上述总监办、驻地办工地试验室职责合二为一。

第十条  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主要职责:

㈠接受项目法人和总监办、驻地办工地试验室的监督管理,按照规范、规程和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合同工程的原材料试验、标准试验、验证试验、工艺试验、抽样试验、验收试验等,试验频率符合要求,结果真实可靠,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㈡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申报、调整工地试验室工作计划;

㈢对试验检测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逐级报告,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

㈣试验检测结果及质量评定情况汇总后,定期上报驻地办工地试验室。

第十一条工地试验授权负责人主要职责:

㈠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

㈡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约定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

有权拒绝影响试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独立性的外部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㈢审定和管理工地试验室资源配置,确保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对违规检测人员有权辞退;

㈣建立完善的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环境以及试验检测流程、样品管理、操作规程、不合格品报告等各项制度,监督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㈤实行不合格品报告制度,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逐级报送,抄送项目质监机构,并建立不合格试验检测项目台帐;

㈥签发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对试验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和验收

第十二条凡在本区从事公路工程建设的施工、监理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建立与项目检测要求相适应的工地试验室:

施工、监理单位所属的检测机构已取得由质监机构颁发的《等级证书》。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应采取完全委托方式,委托取得公路工程《等级证书》和《计量证书》的检测机构在其工程现场设立工地试验室从事本合同段的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三条混凝土构件预制场(搅拌站)、水泥稳定混合料拌和站、沥青混合料拌和站等场所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项工地试验室。

第十四条工程开工前,具备设立工地试验室条件的监理、施工单位建立工地试验室后经母体检测机构验收合格,并通过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对其的能力核验,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对各工地试验室审查合格后,提前20个工作日统一到项目质监机构申请工地试验室审核备案。

不具备条件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施工、监理单位办理委托试验手续后,将有关手续报送相应的质监机构,经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及质监机构确认后,受委托检测机构可从事现场试验检测工作。

第四章试验室的申报和核查

第十五条申报工地试验室核备应提交下列材料(壹式贰份):

㈠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4和附件5);

㈡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正副本原件(外省检测机构提供,供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审查时用)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法人机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附备案登记表中);

㈢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负责人、工地试验室印章(母体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期限等进行授权的授权书;

㈣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监管制度;

㈤母体检测机构上年度、拟授权工地试验室负责人及其负责过的工地试验室近三年信用评价相关证明;

㈥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从业资格证书(试验检测工程师(员)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聘(任)用关系证明文件、社保缴费证明或劳动聘用合同)原件(供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审查时用)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法人机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附备案登记表中);

㈦工地试验室平面布置图(标注面积);

㈧工地试验室组织与管理机构框图;

㈨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建设文件清单;

㈩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自校资料(复印件),工程延续至第二年的,则在次年开工前报送延续的仪器设备检定/校准证书、自校资料(复印件);

(十一)工地试验室工作与管理制度及试验检测计划;

(十二)工地试验室人员分工及职责;

(十三)受委托设立工地试验室的除提供以上资料,还须提供受委托试验检测机构的《计量证书》正副本原件(外省检测机构提供,供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审查时用)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法人机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附备案登记表中)、委托合同。

第十六条质监机构自接到申报工地试验室的备案登记材料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备案登记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登记材料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予以整改。

对符合条件的工地试验室进行备案登记,2个工作日内颁发《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见附件6),有效期至工程合同期结束。

第五章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十七条工地试验室合格条件(见附件1)包括人员技术力量、仪器设备配备、工作环境、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十八条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在C级及以下的检测机构不得作为母体检测机构授权组建工地试验室。

工地试验室不得聘用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或很差的检测人员。

第十九条检测人员要满足工程建设需要且配备合理,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必须在授权母体检测机构进行从业登记,只能在一个项目上任职,不得无序流动。

第二十条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实行备案制,不得随意更换检测人员,确需变更的,变更人员的资格条件不得低于原检测人员资格条件,且变更率不得超过30%,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考核批准后,并报质监机构核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工地试验室主任(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具备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资格。

对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管理:

㈠母体检测机构应制定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管理制度,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㈡质监机构建立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专用信息库(含每年其从业信用评价结果),加强监督检查;

㈢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变更,需由母体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经项目法人同意后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擅自离岗或同时任职于两家及以上工地试验室,均视为违规行为;

㈣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2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很差的,5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㈤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小于等于70分的,其授权负责人两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工地试验室的仪器设备按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指导手册》的通知(质监综字)2013〕5号)规定的内容,严格规范设备检定/校准、自校工作。

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按照标准、规范、规程及文件要求的检测频率和取样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其提供的试验检测数据必须客观准确、真实可靠,发挥其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施工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试验检测仪器应由专人负责日常保养、保管,做好使用、保养记录,建立试验检测仪器使用台帐。

第二十四条工程未结束前,各工地试验室不得将现场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确因试验检测项目结束,现场不需要的仪器设备,经本工程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同意后,方可移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环境(包括所设立的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恒温试验室等)应满足试验检测规程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第二十六条工地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环境以及试验检测流程、样品管理、操作规程、不合格品报告等各项制度。

建立完整的试验检测人员档案、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试验检测业务档案,并做到原材料进场登记、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和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准确反映施工企业自检频率和监理企业抽检频率。

试验检测记录及报告的编制必须按照《公路试验检测数据报告编制导则》(JT/T828—2012)执行。

第二十七条工地试验室应当建立样品管理、保存制度,实行盲样管理,样品(三大主材、芯样、不合格品等)按规定期限保存,不得随意废弃,对留存样品进行标识并建立台帐。

遗弃的“三废”等有害物质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具有相应的处理台帐。

第二十八条工地试验室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对资料及时分类归档,确保台帐、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等内容清晰、真实、完整、规范。

第二十九条试验检测资料应注明采用参数、使用标准、评定依据,保证计算无误,结论明确。

签字实行试验、审核(复核)、签发三级签字制度,由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试验检测报告,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检测人员。

并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

第三十条原始记录一律用黑色或蓝黑色笔记录。

如有错误,在错误处划双横杠,在错误记录上方填写更正记录并签字,对试验报告的空白部分加盖“以下空白”印章。

第三十一条 所有试验检测数据,按照试验操作规程规定的小数有效位数和修约规则进行取舍。

第三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应严格按照《等级证书》注明的专业、类别、等级、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范围从事试验检测活动;对超出工地试验室授权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证书》的检测机构(该检测机构不得与本工程存在利害关系)进行。

对委托试验项目样品,必须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取样、送样,否则无效。

并不得低于规定的试验检测频率。

第三十三条同一公路工程项目标段的业主、监理、施工单位不能将常规试验项目中同一批号样品试验检测任务委托给同一家检测机构,也不得委托同一家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

第三十四条对非常规试验项目如桥梁橡胶支座、钢绞线、锚具、外加剂、土工材料、隧道工程中的特殊材料、交通工程材料及机电工程材料等需对外委托试验的,可在监理见证下由施工单位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

第三十五条对外委托试验参数需提供受委托检测机构的《等级证书》、《计量证书》等相关证书彩色扫描件(须加盖法人机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证书彩色扫描件由被委托单位向委托单位提供,委托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供。

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应独立完成的试验检测项目不得利用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或以旁站方式采集抽检数据。

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工地试验室与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试验结果超出允许误差规定时,双方应重新取样进行试验。

如重新试验的结果仍然存在上述情况,可由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试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应当对工地试验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手册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㈠工地试验室是否按照有关要求建立,是否取得质监机构备案认可并在有效期内;

㈡有无超出其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㈢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㈣工地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贯彻执行;

㈤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现行有效;

㈥工地试验室设备和试验检测人员有无变更审批手续,变更后能否保持原有试验检测工作水平;

㈦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真实性;

㈧试验检测原始记录、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㈨试验检测环境是否符合有关要求;

㈩样品的管理是否符合要求;

(十一)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校准情况;

(十二)是否建立和执行台帐制度,试验检测频率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十三)是否建立和执行不合格报告制度;

(十四)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是否检查,有无相应检查记录;

(十五)外委检测项目是否委托给符合要求的检测机构进行,是否达到规定检测频率;

(十六)依据职责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工地试验室有违反本手册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质监机构应当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或者暂停工地试验室的检测活动:

㈠工地试验室未经质监机构核查备案擅自开展工作的;

㈡超越批准的试验检测项目范围承担试验检测任务的;

㈢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任务的;

㈣随意私自更换试验检测人员的;

㈤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未经批准移作他用的;

㈥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的;

㈦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的;

㈧违规外委试验检测任务或外委检测未达到规定检测频率的;

㈨试验室管理混乱、质量体系未有效运行的;

㈩涉嫌出卖试验检测《等级证书》,经查实;

(十一)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试验检测工作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并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四十一条 责令限期整改超过三次的工地试验室,应暂停其试验检测工作;暂停试验检测工作超过两次的工地试验室,应对其母体检测机构予以警告,其母体检测机构在一年内不得新设立工地试验室并进行全区通报批评。

其不良行为将记入施工、监理企业档案,作为母体检测机构资质复查、降级、注销的依据。

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按交通部颁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的相关规定降低等级资质或注销母体检测机构《等级证书》。

第四十二条 质监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检测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情节严重的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按交通部颁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的相关规定注销相应专业检测资格项或注销其资格证书等手段予以处罚。

㈠不能遵守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造成不良影响者;

㈡因试验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经济损失者;

㈢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者;

㈣冒用检测机构名义承接试验检测业务者;

㈤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检测人员资格证书者;

㈥涂改、转借、出让检测人员资格证书者。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第四十五条质监机构的监督检查活动受交通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专项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参照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手册由西藏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手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手册不一致的以本手册为准。

附件:

1.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条件;

2.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人员配备数量基本要求;

3.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场所面积基本要求;

⒋西藏自治区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

⒌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⒍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西藏自治区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局

二O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1:

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合格条件

内容

合格条件

母体

检测

机构

⒈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在C级以上且取得《等级证书》的母体检测机构;

⒉母体检测机构授权书;

⒊授权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没有超出《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

⒋超出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经总监理工程师认可后委托取得《等级证书》和《计量证书》的检测机构进行,受委托检测机构不存在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

⒌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检查记录。

技术

力量

⒈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由其母体检测机构授权,且为其正式聘用人员,并满足附件2及本手册第二十一条要求(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以招标文件为主)。

⒉检测人员应符合合同文件要求,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并按下列要求配备:

⑴持证人员应为母体检测机构正式聘用人员,必须在授权母体机构进行从业登记,只能在一个项目上任职,不得无序流动;

⑵不得聘用信用评价等级为较差或很差的检测人员;

⑶持证人员数量必须满足附件2要求(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以招标文件为主);

⑷检测人员变更率不得超过30%,且按规定程序进行变更。

⒊试验检测人员应熟练掌握业务范围内的交通建设工程试验检测的标准、规范、规程及仪器设备的原理、性能和操作,具有法定计量单位的基本知识和出具准确试验报告的能力。

工作

环境

⒈试验室应设置在结构牢固的房间内,并根据需要砌筑牢固平整的试验操作台,试验室面积的大小应与申请的检测项目数量相匹配(见附件3);

⒉遵循仪器设备布局合理、方便试验操作的原则,试验室应干净整洁;

⒊试验室要综合考虑供电、排水等措施,有完善消防设施;

⒋室内通风、采光好,沥青及沥青混凝土室应配置通风设备;

⒌试验环境条件应满足其试验检测项目的要求;

⒍水泥室、沥青室应配备冷暖空调,环境温湿度应满足相应的试验规程要求;

⒎标养室应有温湿度控制设备,面积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温度、湿度应符合标准要求;

⒏试验室遗弃的“三废”等有害物质处理应符合环保要求。

续表

内容

合格条件

管理

制度

⒈工地试验室平面布置图;

⒉组织与管理机构框图和质量保证体系框图;

⒊工作程序与工作计划;

⒋质量、安全及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⒌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检测人员档案及分工;

⒍母体检测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监管制度;

⒎仪器设备计量检定、校准、自校程序及管理制度;

⒏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及使用台帐;

⒐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及相应记录台帐;

⒑试验室、养生室、样品室的温湿度管理制度及相应记录台帐;

⒒“三废”等有害物质处理台帐;

⒓试验检测报告的审核(复核)、签发制度及原材料进场登记、试验检测台帐;

⒔不合格品报告制度;

⒕具备现行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及各种试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工作范文 > 行政公文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