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废物管理办法解读h.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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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解读,南京海关法规处时志伟,2011年8月,出台背景,内容解读,办法出台背景,F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认真清查进口废旧服装的通知,要求对进口废旧服装进行严格清查。

这是我国固体废物进口首次进入公众和国家管理部门的视野,但并未对其进口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F1991年,中国加入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

该公约是国际上控制危险废物非法蔓延的基础性法律文件,对各缔约国出口或进口危险废物的国际义务及其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

F1991年3月,环保总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发出关于严格控制境外有害废物转移到我国的通知,列出23类废物禁止到境内倾倒、处置。

要求对用作原料回收利用的废物风险评价。

F1994年11月,环保总局发出关于严格控制从欧共体进口废物的暂行规定,规定不得从欧共体国家进口欧共体定义的红色、琥珀色类废物,对用作回收利用的绿色类废物,分为禁止进口、需预先审批和按正常贸易进行三大类。

F以上述规定的出台为标志,我国进口固体废物的分类管理制度、进口审批制度、风险评价制度得以初步确立。

F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开始将“洋垃圾”进口纳入依法管理的阶段。

F1996年,平谷“洋垃圾”事件引起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

环保局等五部委联合发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列出了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规定凡列入目录废物经审批同意允许进口,否则禁止进口。

F1997年施行的新刑法设立非法处置境外固体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F2002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共有八条,其中“洋垃圾”问题就占了三条。

F入世后,货物进口管理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而旧固废法在废物进口管理方式和管理体制上还存在不少缺陷,鉴于此,2004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固废法的修订案。

修订后的新固废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

F新固废法从管理角度重点增加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从而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F(第二十五条):

F1、将固体废物按照资源化程度和环境风险高低分为禁止进口类、限制进口类和自动许可类,分别制定目录,实行分类管理;F2、规定对限制进口类固体废物的进口,必须依法办理进口许可;对自动许可类固体废物的进口,必须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F3、明确规定海关总署是固体废物进境管理的主管部门之一。

进口固体废物具体管理办法的制定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制定、调整并公布由海关总署与其他部门共同办理;F(第二十六条):

F4、赋予了海关认定进口货物是否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的权力。

以往由于此权力不明确,给海关正常执法带来了一定影响,固废法修订后使海关执法有了明确法律依据;,F5、增加了争议解决程序,规定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F(第七十八条)F6、按照修改后的刑法规定,对非法运输进口固体废物增加了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针对进口者逃避、无人承担固体废物退运责任的情况,追加承运人作为固体废物退运的共同责任人(第八十八条)F7、对固体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的定义进行了重新界定。

但新固废法还存在以下问题:

F

(一)未列入目录的废物如何管理F固废法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

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F该条没有具体明确未列入目录的废物如何管理,F

(二)废物进口的鉴定主体问题F新固废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但未对进口废物的鉴定主体明示,对以后此类案件的处理留下了法律空白。

导致废物定性困难。

F受检验手段和检验水平所限,商检部门在对海关怀疑是废物的进口货物进行鉴定时往往仅出具标明元素含量的货物品质证书,不能对所鉴定商品作出不属于废物或属于限制进口废物或禁止进口废物的鉴定结论。

F新固废法第二十六条赋予海关认定进口货物是否纳入固体废物管理范围的权力。

因此海关既是国家环保政策的执行者,也是固体废物进境管理的主管部门之一。

F海关对固体废物的认定主要靠送检化验,根据化验结果确定商品编码,如仅以商品编码决定是否允许进口,存在较大监管风险。

尤其在国检部门、环保部门、海关三家部门认定不一致的时候,海关无法拿出商品属性鉴定对企业进行解释。

因此涉及固体废物的复议案件处理比较困难。

F3、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处理问题F在实践中针对责任主体的制约机制相对薄弱,执行的最终保障措施尚未建立,海关的执法行为面临诸多现实问题。

F如果海关的强制退运指令因种种客观原因难以执行,或一时难以执行,特别是针对处在海关监管区外的有害废物,相关部门将面临如何进行控制、作无害化、合理处置的问题。

新固废法第八十条仅规定省级环保部门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关作为执法部门,没有手段、技术和资金处理。

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残次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等出区的监管问题F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产生废料海关监管问题的通知(署办法2000102号)F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总署令第111号)F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暂行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389号)F海关总署环境保护部商务部质检总局关于出口加工区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出区处理问题的通知(署加发2009172号),F新固废法实施后,相应配套的管理办法一直没能出台,在执法实践中海关仍执行1996年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规章的不配套导致海关执法依据不足。

F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204号)F关于颁布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环控1996629号)F关于对进口废物实施检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联1996115号),F2005年10月10日,环保证件联网核销系统正式启用,有效杜绝证件伪造、变造等情况。

F2006年,发布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公告2006年第11号)F2008年,发布固体废物属性鉴别机构名单及鉴别程序(环发200818号)F2009年,发布关于修订和增补进口废物管理目录的公告(公告2009年第36号),首次以公告形式明确“其他未列名固体废物”纳入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管理范围。

F2009年9月,环保部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送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联合会签。

2011年3月完成会签。

F2009年,针对进口固体废物监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总署吕滨副署长带队赴广东地区进行专题调研。

在调研基础上,总署先后召开专题署办公会和署党组会,研究提出3项重点措施:

F一是要出台对进口固体废物实行“分类装运、限制混装”的管理公告,提高申报的正确性与准确性,消除混合装运带来的监管风险;F二是鼓励和推动“圈区”管理,对经国家批准设立的再生资源园区,海关要派员入区集中监管。

对区内区外企业要分别对待,不允许区外不具备海关查验条件的企业开展进口废物加工业务,引导企业入区发展。

推动园区主管部门按照海关要求配备卡口、集装箱检查设备等;F三是加大机检力度。

对“圈区”管理的进口废物全部实行非侵入式查验。

F政法司针对固体废物通过人为混合装运以伪报,、瞒报等方式夹藏走私问题比较突出的情况,出台加强进口重点固体废物分类装运管理的公告,对固体废物进口装运提出明确要求。

F关税司发布关于部分进口固体废物分类规范申报有关规定的公告,在审单环节进一步规范重点固体废物进口申报,降低执法风险。

F监管司制订了加强进口固体废物监管工作的措施,对进口固废实施“三个100”;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进口固体废物口岸核定工作;会同相关司局深入全国9个海关20个主要进口固体废物口岸和国家再生资源加工园区进行调研。

F缉私局严厉打击海上和非设关地偷运走私进口固体废物,摧毁了一批走私固体废物团伙。

F广州海关销毁3吨走私进口医疗垃圾,F2010年7月,海关总署政法司、监管司共同举办“广东地区海关固体废物进口监管执法研讨会”,全面总结固体废物进口监管工作取得的成效,认真研讨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进口固体废物监管面临的形势,明确了下一步主要工作任务。

F2011年4月8日,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正式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F海关职责:

严格凭国家环保部门制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和质检部门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进口废物的口岸通关手续,并实施查验。

海关对固体废物进口监管简介,F监管模式:

“分项装运、逐项申报”模式,即严格要求企业进口报关时分别申报各类固体废物的品种、数量、单价等,以便于海关归类、估价、查验。

一要详细填报中英文名称,二要严格填报实际进口数量和所装货柜号,三是严格按要求填报固体废物的种类、含量,四是要提交齐全的单证,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商检证明、进口许可证、原产地证明等。

F监管重点:

申报是否属实,价格和归类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夹藏走私。

F查验途径:

大型X光机检、人工查验、取样送检等。

部分固体废物通过机检及人工查验等方式即可进行初步判定,大部分需通过取样送检,由专业化验、鉴定机构来确定其成分、含量、来源、用途等,进而做出是否为固体废物的结论,鉴定时间较长、费用较高F如果固体废物属于禁止进口的,则由现场通关部门立即移交给缉私部门处理,待缉私部门处理完并要求其退运出境后,再由企业向现场通关部门申请办理直接退运手续。

F1、在进口固体废物中混杂不符合规定的废物。

常见的是环保超标尤其是辐射超标物质,需要质检部门进行专业鉴定,仅依靠海关工作人员肉眼目测验货是很难发现的,这类物资主要从国外垃圾场直接收购而来,然后由一些“地下作坊”用简单原始的办法“加工”获利,给环境和居民健康带来巨大伤害。

固体废物海关监管存在的风险,F2、在固体废物中夹带垃圾,这多发生于进口废塑料中,一般认定为货物的品质问题,作退运处理。

该类情况主要是由于进口公司未能严格控制进口货物的质量而造成的。

F3、以固体废物名义夹藏进口正品商品,逃避海关监管,偷漏税收。

F4、将旧机电未经分解或切割甚至是成套的二手设备申报为废金属进口。

混运入境后,经过一些地下“洋垃圾”组装厂进行拆解、清洗,再重新组装之后即流向市场再使用或充当境外资金投资,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投资效用以及正常的经济秩序。

F5、各种固体废物混装进口,报关时模糊笼统,不便于海关归类、估价、查验。

F6、环保定点进口废物利用企业的非规范运作。

部分拥有废物进口许可证的单位通过正规渠道进口的固体废物后,将一部分废物料件高价转手给不具备拆解能力、没有污物处理设备和能力的非定点企业或个体户获利。

这些受转企业往往是加工工艺落后、作业原始、环保意识差,不按环保要求处理废弃物,严重污染环境。

海关贸易管制体系,国家贸管法律体系要求多部门共同管理目前海关贸易管制涉及的主管部委达31个,法律法规130部、公告300余件,涉及的监管证件、批件证明达57种,其中履行国际公约设置的监管证件达16种。

国家外贸体制要求多部门相互协调和配合国家外贸管理体制中,各政策主管部委各司其职,按职能分工牵头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来明确进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审批、签发相关许可证件;海关作为边境执法部门,负责判定货物属性、核对证件真伪、核对单货、证货一致性和合法性,并做出是否同意放行的决定,对存疑的问题会同主管部委协商解决,形成了一个众多环节相互衔接的完整管理链条。

货物进出口管制结构,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限制类,自由类,禁止类,许可证管理,配额管理,自动许可自由贸易,技术进出口管制结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限制类,自由类,禁止类,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合同登记证,进出口许可证件分类,出台背景,内容解读,办法内容概述,F办法包括总则、一般规定、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管理、检验检疫与海关手续、监督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的特别规定、罚则及附则共八章五十五条,对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中的各种情形作出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F

(一)总则F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界定了固体废物的定义,管理范围,明确了固体废物进口主管部门的职责,并特别强调了一些禁止性的规定。

F

(二)一般规定F规定了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种类,明确了允许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要求进口分类装运规范申报等方面应满足海关监管的要求,对国外供货商及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对加工利用单位实行定点企业资质认定,鼓励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设定的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对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各种情形作出规定,F(三)固体废物进口许可管理F明确了限制进口类或自动许可进口管理类的进口固体废物应申领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及使用时的有关规定。

F(四)检验检疫与海关手续F对进口固体废物如何办理检验检疫与海关手续及固体废物属性检验、鉴定鉴别等情形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固体废物退运责任或无害化处理等责任以及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未经批准不得拍卖。

F(五)监督管理F对固体废物进口后各主管部门如何进行监督管理予以了明确,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经营管理提出要求。

F(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的特别规定F明确了固体废物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及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入境时的监管要求及特殊区域内产生的残次品、废品、边角料、受灾货物的管理规定。

F(七)罚则F对各种违反办法的行为如何处罚予以明确。

F(八)附则F明确了自港、澳、台地区进口的固体废物适用本办法及办法的施行日期,对办法中一些未予明确的问题进行了解释说明。

办法对照解读,F

(一)新增内容F第四条禁止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F第三十三条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全部由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载明的利用企业作为原料利用。

F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转让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第四十六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F第八条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

F,F,F,禁止进口境内产生量或者堆存量大且尚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固体废物。

禁止进口尚无适用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

F第十二条进口固体废物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F第十五条申请和审批进口固体废物,按照风险最小化原则,实行“就近口岸”报关。

F第十八条国家鼓励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在设定的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内加工利用。

F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要求。

进口废物“圈区管理”园区的建设规范和要求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F第十九条出口加工区内的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F,F,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必须持有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出口加工区以外的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的,必须持有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海关核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手册(帐册)和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加工成品因故无法出口需内销的,加工贸易企业无须再次申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未经加工的原进口固体废物仅限留作本企业自用。

F第三十四条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对进口的固体废物进行加工利用。

F由海关以拍卖或者委托方式移交处理的进口固体废物的利用或者处置单位,必须对所承担的进口固体废物全部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F第三十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与进口固体废物有关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F第三十七条固体废物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时,有关单位应当申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并申请检验检疫。

固体废物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进口到境内区外或者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需办理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

F第四十九条.违反海关有关规定进口固体,废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F,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擅自进口禁止进口、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固体废物,经海关责令退运,超过3个月怠于履行退运义务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F第五十二条,固体废物运抵关境即视为进,口行为发生。

F第五十四条来自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固体废物的进口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F

(二)修改内容,F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任何方式进口固,F,体废物的活动。

通过赠送、出口退运进境、提供样品等方式将固体废物运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境修理产生的未复运出境固体废物以及出境修理或者出料加工中产生的复运进境固体废物的,除另有规定外,也适用本办法。

F对比规定:

F【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废物进口的活动及其环境监督管理。

(环控1996204号关于颁布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F一、废物进口是指一切废物(含废料)以任何贸易方式和无偿提供、捐赠等方式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环控1996629号关于颁发关于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的通知)】,F第五条.未取得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的进口固体废物不得存入海关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简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场所”)。

.F对比规定:

F【七、未取得进口废物批准证书的进口废物一律不得存入保税仓库。

(环控1996629号)】,F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F,全国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和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进口相关管理工作。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实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信息共享,协调处理固体废物进口及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事务。

F对比规定:

F【第五条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全国废物进口实施监督管理。

F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本辖区内进口废物实施监督管理,并有权对从事进口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环控1996204号)】,F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举违反固体废物进口监管程序和进口固体废物造成污染的行为。

F对比规定:

F【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检举违法进口废物的单位。

(环控1996204号)】,F第九条对可以弥补境内资源短缺,且根据国家经济、技术条件能够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按照其加工利用过程的污染排放强度,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F对比规定:

F【第二十五条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o(固废法)】,F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F对比规定:

F【第六条国家环境保护局会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发布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附件一)。

F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会同国家环境保护局制定进口废物的强制检验的标准。

(环控1996204号)】,F第二十一条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当年有效。

F,F,F,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无论是否使用完毕逾期均自行失效。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发证机关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

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F对比规定:

F【三、新版许可证当年有效。

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不超过次年的3月31日。

F,四、许可证内批准额度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单位可在有效期内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

发证机关收回原证,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许可证。

(环保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47号关于废物批准证书联网的公告)】,F第二十二条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

一般情况下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为“非一批一证”制,如要实行“一批一证”,应当同时在固体废物进口相关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一批一证”字样。

F对比规定:

F【八、许可证在报关时可多次使用。

(环保总局、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47号关于废物批准证书联网的公告)】,F第二十六条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经检验检疫,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备注“经初步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物质”;对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强制性要求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及时通知口岸海关和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F对比规定:

F【一、对进口可再利用的废物原料,海关一律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

在备注栏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查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

(国检法联200028号关于对未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通关放行问题的通知),F二、对进口的废金属(废塑料),一律凭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备注“经初步检验检疫,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物质”的入境货物通关单等有关单证办理验放手续(署监发2006365号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废金属(废塑料)进口监管工作的通知)】,F第二十八条海关怀疑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申报的进口货物为固体废物的,可以要求收货人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必要时,海关可以直接送口岸检验检疫部门进行固体废物属性检验,并按照检验结果处理。

F,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出具检验结果,并注明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F,F,海关或者收货人对口岸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的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指定专门鉴别机构对进口的货物、物品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和固体废物类别进行鉴别。

F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及有关鉴别程序和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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