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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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模板

福建省省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单位:

万元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涉及数额指标按上年末数填)

申报单位

项目名称

注册资本

 

所属行业

法人

代表

法人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项目实

施年限

 

项目研

发或建

设投资

 

年新增销售收入

 

年新增税收贡献

 

联系人

 

手机

 

邮箱

 

年新增净利润

 

联系地址

 

邮编

 

申报专项类别及

补助金额

中小微企业平台建设

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奖励项目(含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

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业务奖励项目

中小微企业融资

小微企业挂牌交易补助项目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

信息消费资金

建设数字家庭示范村项目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省外公开招标中标奖励项目

参加省外知名工业展会项目

县(市、区)经信部门、市级经济社团组织举办全市行业性产品推介对接活动项目

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项目

医药省外中标奖励项目

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内容

 

预期效果

附件2

中小微企业平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奖励项目(含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

该项目采取先行申报认定称号,后给予奖励的办法实施。

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小微企业创业基地按照省经信委、财政厅《关于开展2016年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闽经信中小〔2016〕119号)申报认定。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照国家相应的通知申报认定。

(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业务奖励项目

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福建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的企事业单位或社团组织。

2.2016月4月1日以前入驻福建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含省级枢纽平台、市级综合窗口平台、重点产业集群和专业窗口平台)实体服务大厅或网上大厅;

3.上一年度服务企业200家以上;

4.上一年度服务企业成本支出60万元(含)以上;

5.上一年度服务企业满意度达80%以上。

二、申报材料

(一)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奖励项目(含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

申报认定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奖励项目,无需提交资金奖励申报材料。

(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业务奖励项目

1.申请报告;

2.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省级枢纽平台、市级综合窗口平台、重点产业集群和专业窗口平台出具的入驻证明(各平台网络项目承建单位无需提交该项证明);

4.服务企业名单(200家以上,需包含服务企业名称、服务内容、企业地址、企业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表格自制);

5.上一年度服务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及证明材料;

6.开展相关服务企业活动的证明材料。

三、审核程序及补助标准

(一)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及小微企业创业基地认定奖励项目(含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奖励)

申报省级认定称号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统一组织,设区市做好项目审核、推荐工作。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下达认定名单通知后,由设区市给予相关单位一次性30万元奖励。

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工信部公布的名单,由设区市给予相关单位一次性50万元奖励。

(二)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服务业务奖励项目

所有申报机构需对照本通知要求,准备好纸质材料,同时登陆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按照要求进行网络申报,按需提交材料清单,上传附件材料。

网络申报时间市级截至2016年7月20日,县级截至时间由各县安排,逾期未进行网络申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

纸质申报材料与网上提交材料需一致。

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市经信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进行服务企业满意度测评,并统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专项审计,综合确定拟奖励名单。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将按如下标准给予奖励:

对上年度服务企业成本支出100万元(含)以上的申报单位奖励50万元;对上年度服务企业成本支出在80万元(含)-100万元的奖励40万元;对上年度服务企业成本支出在60万元(含)-80万元的奖励30万元。

四、申报业务咨询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科********

市财政局企业科********

网络技术咨询********

附件3

小微企业挂牌交易补助项目

一、申报对象

2016年度(2016年1月1日-12月31日)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三明市小型微型企业。

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二、申报条件

1.取得“新三板”或海峡股权交易中心发布的关于同意该公司股权挂牌交易的通知书。

2.企业类型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其中营业收入以审计报告中最近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收入数据为准,资产总额以审计报告中最近一个时点的数据为准,从业人员以法律意见书或挂牌交易说明书中明确的数据为准)。

三、申报程序及时限

1.符合条件的在“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小型微型企业由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负责组织申报,各县(市、区)经信局、财政局初审后上报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

2.申报截止日期第一批为2016年7月30日,第二批为2017年2月26日。

所有申报企业需按要求登陆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络申报,逾期未进行网络申报的企业视为自动放弃。

四、申报材料

1.申报企业需提交的书面材料(一式四份)

(1)小微企业挂牌交易补助资金申请表

(2)挂牌交易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3)申请挂牌交易提交的法律意见书或挂牌交易说明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4)申请挂牌交易提交的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公章)

2.负责转报的单位需提交的书面材料(一式四份)

(1)资金申请情况说明

(2)2016年申请挂牌交易补助资金企业情况汇总表

(3)企业申报的全套材料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需由审核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

五、补助标准与资金拨付

根据当年财政资金预算情况,对2016年度在“新三板”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本市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社会公示后,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六、申报业务咨询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科********

市财政局企业科********

网络技术咨询********

附件4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申报福建省2016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的担保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获得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颁发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合规经营担保业务1年以上(含1年),无不良信用记录(指2015年度存在银行不良贷款记录或被纳入法院“失信人执行名单”);

3.被担保企业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注册地和经营地都在本省的中型工业企业、中型贸易企业及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不受行业限制);所担保项目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我省区域发展政策;担保方式应为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而提供的融资性担保(含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信用证担保);

4.项目申报期内(2015.1.1-2015.12.31)融资性担保总额达项目申报期末净资产1.5倍(含1.5倍)以上,其中,为本省中型工业企业、中型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银行融资性担保额占融资性担保总额70%以上;

5.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按《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第3号)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提取各项准备金;

7.接受经信、财政主管部门监管,按要求在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注册登记,并定期向经信、财政部门报送担保业务统计表和财务报表。

二、申报材料

申报本次风险补偿项目的担保机构,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下列顺序装订成册,一式四份):

1.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申请表;

2.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基本情况表;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贷款卡复印件;

5.经合作银行盖章(必须为银行公章)确认的项目申报期内中小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明细表原件;

6.经符合省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项目申报期内贷款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副本与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专项审计报告内容应包括下列部分:

(1)2015年担保总额、2015年融资性担保总额(2015年融资性担保总额=2014年末余额+2015年增加额)、2015年末净资产、融资性担保总额占期末净资产的比例;

(2)2015年中型工业企业、中型贸易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性担保额占2015年融资性担保总额比例;

(3)2015年平均年担保费率、准备金提取等情况;

(4)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第(5)项申报为小型、微型企业或生产性台资企业、贸易性台资企业类型的被担保企业在2015年是否为小型、微型企业或生产性台资企业、贸易性台资企业的确认情况;

(5)项目申报期内担保业务专项审计表,仅对2015年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为生产性台资企业、贸易性台资企业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增加额进行专项审计;并提供各种类型企业融资性担保增加额汇总表。

(6)社会效益表;

7.经符合省定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5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担保余额变动表,以及报表中相关数据的附注和说明)及审计机构与注册会计师资质证明材料;

8.被担保企业属于本指南第四点补偿标准第1项所指的台资企业的,需提交该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9.对所有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0.历年获得省级专项补偿资金的到位与使用情况报告;

11.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由当地经信主管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章及审核人员签字。

三、申报程序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项目采取网上申报与书面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从中国中小企业福建网“福建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管理平台”填报、提交、下载打印有关表格(所有表格必须由网络平台系统打印生成),会同申报材料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形成完整书面上报材料,并从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按要求进行网络申报。

各县(市、区)经信局需于7月20日前将联合行文及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市经信委、市财政局(以实际收到材料时间为准),网络申报时间市级截至2016年7月20日,县级截至时间由各县安排,逾期未进行网络申报的单位视为自动放弃。

纸质申报材料与网上提交材料需一致。

四、补偿标准

1.根据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规模,以专项审计为基础,对项目申报业务期内为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分别按年度担保额10‰、16‰的比例补偿;对为生产性台资企业、贸易性台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分别按年度担保额16‰、10‰的比例补偿。

单家担保机构最高补助额不得超过300万元;

担保项目属担保机构为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担保和以个人名义贷款提供担保的不列入补偿范围。

2.担保机构对同一原有存量担保企业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指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按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5%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项目申报期内的银行贷款担保责任总额(指折算到项目申报期内担保责任总额)超过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按项目申报期末担保机构净资产10%的比例计算风险补偿资金。

对原有存量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500万元,按5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对当年新增担保企业单笔银行贷款担保额超过1000万元,按1000万元计算风险补偿资金。

对项目申报期内新增跨年度担保责任额按申报期内实际天数折算担保额。

五、资金拨付与使用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各县(市、区)经信和财政部门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由市经信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拟列入补助对象的申报单位进行专项审计并向社会公示后,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

担保机构应将风险补偿金专项用于充实担保风险准备金。

对担保机构按规定提取的风险准备金和获得各级政府的风险补偿金转为风险准备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金30%以上部分,可按有关规定转增资本金。

六、申报业务咨询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科********

市财政局企业科********

网络技术咨询********

附件5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条件

(一)省外公开招标中标奖励项目

1.已列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制造业企业,企业注册地在市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参与投标的项目为省外(不含国外、境外项目)公开招标项目。

3.企业中标合同在2015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单个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2015年省级工业高成长企业在800万元以上);企业中标合同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的,单个合同金额在600万元以上。

4.企业中标项目销售省内生产工业品应占中标合同金额70%以上。

5.实际履行合同收付款项已达到合同总金额60%以上。

6.中标合同标的属于智能装备产品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二)参加市外知名工业展会项目

1.已列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制造业企业,企业注册地在市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参加省、市政府以及经信部门明确给予展位费补助的市外工业展会,且展位费未获过省、市财政资金补助。

(三)县(市、区)经信部门、市级经济社团组织举办全市行业性产品推介对接活动项目

县(市、区)经信部门、市级经济社团组织在市内举办全市行业性制造业产品推介、供需对接、协作配套对接等专项活动,活动方案在活动举办前5个工作日已报告市经信委,且单次活动参会企业达30家以上。

(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项目

通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认定的市属企业产品。

(五)医药省外中标奖励项目

1.已列入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范围的医药工业企业,企业注册地在市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企业在省内所生产的药品在省外(不含国外、境外)参与药品集中采购中标,2015年度企业药品单个品种在该省份销售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超过上一年度该品种在该省份的销售额。

二、申报材料

(一)省外公开招标中标奖励项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申请报告;

3.企业填写的企业中标奖励申请表;

4.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5.项目中标合同(复印件);

6.收到货款银行转账等相关凭证(复印件);

7.中标合同未体现销售省内工业品占合同金额比重的,应提供占比佐证材料(复印件)。

(二)参加市外知名工业展会项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申请报告;

3.企业填写的展位费补助申请表;

4.展会邀请函(复印件)或展会在媒体(含网络)的招展材料(打印件或截图);

5.企业与承办方(代理方)签订的展览协议(含展位数及展位费,复印件);

6.承办方(代理方)开具的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7.企业展位费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

8.展览期间展位全景照片(含工作人员)、包含本展位与相邻展位照片各1张;

9.展位费未获过省、市财政资金补助承诺书。

(三)县(市、区)经信部门、市级经济社团组织举办全市行业性产品推介对接活动项目

1.市级经济社团组织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县(市、区)经信部门、市级经济社团组织申请奖励报告;

3.县(市、区)经信部门、市级经济社团组织填写的推介对接活动奖励申请表;

4.县(市、区)经信部门、市级经济社团组织活动方案报告文件、活动通知、推介对接具体内容材料;

5.参会企业代表签到单及其联系方式;

6.活动现场全景照片与主席台照片各1张;

7.活动会场租金支付发票(复印件)。

(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项目

1.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

2.企业产品通过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认定的证明材料。

3.产品销售合同和购置、销售发票复印件。

4.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医药省外中标奖励项目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2.2014-2015年中标药品销售明细表;

3.申报项目对应省份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或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官方网站中标截图);

4.申报项目2015年度及上一年度中标药品在省外同一省份的销售合同或经销协议(复印件);

5.申报项目2015年度及上一年度中标药品在省外同一省份的增值税发票(复印件);

6.企业申报项目2015年度及上一年度企业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申报时限及流程

1.申报截止日期以市经信委实际收件时间为准。

省外公开招标中标奖励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7年1月31日;参加市外知名工业展会项目、县经信部门和市级经济社团组织举办全市行业性产品推介对接活动项目分两批次申报,申报截止时间分别为2016年7月30日、2017年1月31日;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30日;医药省外中标奖励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30日。

2.按照权力网上公开运行要求,企业提供纸质书面申报材料的同时,需同时登陆省经信委门户网站“惠企政策项目管理系统”(登陆******/Hqxm)提交电子文档,电子文档要求与纸质材料一致。

对未通过网上平台提交电子文档的项目,按未申报处理,不给予奖励。

四、奖励标准

(一)省外公开招标中标奖励项目

按企业单个中标合同金额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同一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签约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中标合同标的属于智能装备产品的,单个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中标合同金额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同一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签约项目奖励总额不超过800万元。

(二)参加市外知名工业展会项目

按展位费8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单次展会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县(市、区)经信部门、市级经济社团组织举办全市行业性产品推介对接活动项目

每场次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单个县及单家市级经济社团组织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含智能制造装备)项目

对属于国内首台(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60%、属于省内首(套)的按不超过市场销售价格30%对生产企业给予补助,用于生产企业研发费用补助和用户风险补偿,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医药省外中标奖励项目

按在省外同一省份参与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单个品种2015年度销售额比上一年度该品种在该省份销售额增加部分1%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政策共安排奖励金额753万元,下半年申报资金若超出总额的按剩余资金同比例分配。

五、申报业务咨询

市经信委运行科********

市经信委装备工业科********

市经信委消费品科********(医药省外中标奖励项目)

市财政局企业科********

网络技术咨询********

附件6

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兹郑重承诺我单位申报材料真实可信,并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本单位、本单位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愿意承担如下责任:

一、取消本单位省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申报资格三年。

二、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其他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全称并盖章:

年月日

附件7

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序号

申报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专项类别

法人代表

联系人

联系方式

项目内容

所属行业

项目实施年限

项目研发或建设投资

(万元)

年新增销售收入(万元)

年新增税收贡献(万元)

年新增净利润(万元)

申请补助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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