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关于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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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市关于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模板

肇庆市关于促进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扶持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及全国、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加快推进各类金融机构集聚发展,丰富我市金融组织体系,努力把我市打造成为广东省连接大西南枢纽门户城市以及粤港澳大湾区金融服务枢纽,按照《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办法的通知》(国发〔201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办〔2016〕5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工商注册地和纳税均在肇庆辖区,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守法经营的下列各类金融服务业: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等法人金融机构。

(二)重点扶持发展金融法人企业。

我市重点扶持发展的金融企业,包括:

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资产管理、金融投资控股公司(下称重点扶持发展金融法人企业)。

(三)股权投资企业。

在我市登记备案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企业,包括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第二条落户奖励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1.银行业金融机构。

设立机构总部:

注册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奖励500万元;注册资本3-5亿元(含5亿元),奖励400万元;注册资本1-3亿元(含3亿元),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5000万元-1亿元(含),奖励200万元;给予上述奖励的同时,按实收资本的等额资金量存入政府性存款(定期一年)。

设立分支机构:

开业一年内本外币贷款累计投放在本市超过12亿元,或年末贷款余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奖励200万元。

2.证券业(含期货)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公司设立机构总部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重点扶持发展金融法人企业。

重点扶持发展金融法人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含)以上的,按实缴注册资本1%给予落户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三)股权投资企业。

股权、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出资方式仅限于货币形式;股权、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管理资产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并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备案手续。

1.以公司制形式设立的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亿、3亿、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实际管理资金规模达到2亿、5亿、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分别给予受托管理的基金管理企业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落户奖励。

对以上新设立或新迁入肇庆的金融服务企业只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第三条经营贡献奖

(一)持牌法人金融机构。

设立机构总部:

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对所在地本级财政贡献8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对所在地本级财政贡献50%的奖励。

设立分支机构:

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对所在地本级财政贡献7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对所在地本级财政贡献50%的奖励。

(二)重点扶持发展金融法人企业。

自落户当年起,连续5年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前3年给予企业对所在地本级财政贡献80%的奖励,后2年给予企业对所在地本级财政贡献50%的奖励。

(三)股权投资企业。

对新设立、新迁入肇庆的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股权、创业投资基金企业:

自落户之日起,前2年给予企业对所在地本级财政贡献100%的奖励,后3年给予企业对所在地本级财政贡献50%的奖励。

第四条人才奖励

鼓励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来我市创业就业。

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可按照西江人才计划“1+10+N”系列政策,享受我市关于人才引进、人才奖励、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西江人才计划“1+10+N”系列政策包括《关于实施西江人才计划的意见》和《肇庆市引进西江创新创业团队与领军人才实施方案》、《肇庆市引进培育西江紧缺人才实施方案》、《肇庆市大力培育西江拔尖人才实施方案》、《肇庆市培育西江创客菁英实施方案》、《肇庆市加快人才发展平台建设实施方案》、《肇庆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肇庆市人才公寓建设及管理制度》、《肇庆市高层次人才认定评定制度》、《肇庆市高层次人才享受待遇制度》、《肇庆市领导联系高层次人才制度》等10项子政策。

第五条用地支持

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优先安排金融服务企业建设用地。

第六条提升能级奖

总部工商注册在肇庆的金融服务企业,首次被评为中国企业500强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特别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功能的企业和项目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具体情况实行“一企一策”研究确定。

第八条奖励兑现操作

(一)申报程序。

奖励申请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即符合条件的金融服务业可向属地金融局提出奖励申请,并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1.落户奖励申请。

属地金融局、财政局对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审,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相关资料不完整的情况下,要通知企业在收到通知日起3日内补齐所有资料;市金融局、市财政局在收到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相关要求对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查询申请机构(企业)的信用记录后提出名单,并由市金融局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如无个人或组织对企业的奖励申请提出异议,最后由市金融局报市政府审批。

如有异议,由市金融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再报市政府审批。

2.经营贡献奖和提升能级奖励申请。

属地金融局、财政局在收到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相关要求对企业提交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由属地金融局在属地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7日,如无个人或组织对企业的奖励申请提出异议,最后由属地金融局报属地政府审批。

如有异议,由属地金融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再报属地政府审批。

(二)申请所需材料(向市金融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下同)。

1.申请落户奖励。

(1)金融服务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

(2)金融机构需提供国家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法人许可证、营业许可证或业务许可证。

股权投资企业需提供按国家相关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私募备案、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等相关登记备案的证明文件;

(3)营业执照副本;

(4)银行开户资料;

(5)资金到位证明相关材料(包括验资报告、各股东出资情况表等);

(6)受奖之日起5年内不迁离肇庆的承诺书;

(7)其他相关材料。

2.申请经营贡献奖。

(1)金融服务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营业执照副本;

(3)银行开户资料;

(4)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5)在肇庆缴纳各种税的完税凭证、退税凭证及清单;

(6)其他相关材料。

3.申请提升能级奖励

(1)金融服务业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2)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发布的相关文件资料;

(3)营业执照副本;

(4)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申请企业应据实报送申请材料。

对于以欺诈、蒙骗等手段获得奖励的,除全额追回企业所获奖励资金外,取消该企业5年内申请财政资金支持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保障措施

  

(一)市金融局要积极做好全市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协调和服务工作,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做好企业的奖励申报、兑现工作。

(二)市发改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顺应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对金融企业在我市设立总部、分支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在办理工商登记、事项变更、备案登记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缩短办理时限。

市工商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申请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的注册登记给予支持和便利,企业登记机关、商务部门应依法执行工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以及商务部公布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

企业登记机关可以依申请人申请及按照企业名称及经营范围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在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资产管理、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支付”等字样,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涉及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应当依法经商务部门批准,凭批复、批准证书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涉及工商登记;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相关企业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依法经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后,凭许可文件、证件开展经营活动。

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上述字样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相关企业的注册信息(包括存量以及新设立、变更、注销等增量信息)告知同级金融管理部门。

各地、各部门严格执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7]62号)精神,不得自行出台限制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市场准入和发展的相关政策。

(三)要把金融高端人才列为全市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和扶持对象;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对我市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发展氛围。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第十二条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政策扶持奖励后,5年内不迁出我市、不改变在我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若违反承诺,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奖励资金。

第十三条上述奖励扶持资金中,落户奖励由市财政和企业落户地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财政按3:

7比例承担,此项补贴市财政每年安排最高总额500万元,当年总额已安排满的,按企业申请先后待次年再予以奖励;经营贡献奖和提升能级奖参照《肇庆市实施工业发展“366”工程五年(2017-2021年)行动方案》精神,由企业落户地的县(市、区)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肇庆)管委会自行解决,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配套扶持政策及相关工作措施。

企业申报相同的奖励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且不能重复享受。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

本办法统一由市金融局、市财政局解释。

附件:

1.落户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2.经营贡献、提升能级奖励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附件1:

落户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申报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注册地址

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申请奖励事项及理由

申请奖励金额

¥      元(大写:

元)

县(市、区)

金融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金融局

复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

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市财政局

复审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说明:

申请表连同所需材料须一式五份。

附件2:

经营贡献、提升能级奖励奖励扶持资金申请表

企业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申报负责人

联系电话

传真

注册地址

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

申请奖励事项及理由

 

申请奖励金额

¥      元(大写:

元)

县(市、区)

金融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县(市、区)

财政局意见

(盖章)

 

年月日

说明:

申请表连同所需材料须一式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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