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制度标准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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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制度标准范本.docx

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编号:

QC/RE-KA3921

 

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ordertomaketherulesopen,maintainthecollectivecoordination,safeguardtheinterests,soastogivefullplaytothepowerofthegroup,andrealizethelegalbasisofmanagement.

 

(规章制度示范文本)

 

编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指南:

本规章制度文件适合在管理中,为使规则公开化,让所有人保持集体的协调,维护集体的利益,从而充分发挥团体的力量,实现管理有法可依,内部运行有规则保障。

文件可用word任意修改,可根据自己的情况编辑。

  学校临聘教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临聘教师的管理,充分发挥临聘教师的作用,打造一支“高素养、高水平、高学力”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深圳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xx]84号)以及龙华新区关于教师人事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对本制度作如下修订。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临聘教师,是指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聘请的,未转行政关系,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按规定招聘的,与我校签定聘用合同并在我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校所有临聘教师的聘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临聘教师的条件

  第三条 临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身体健康,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三)具备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

  (四)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五)无参加邪教组织,无刑事犯罪记录,品行端正。

  第四条 临聘教师的学历和资格条件

  

(一)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

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放宽至专科学历;

  

(二)小学部临聘教师取得小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中学部取得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证;

  (三)岗位专业能力一般要求:

原则上按照个人取得职称进行聘任,符合条件的可以竞聘“低职高聘岗位”,即符合条件的低职称教师可聘为高职称岗位,低职高聘岗位具体条件如下:

  1.特聘岗位职务,满足以下其中一个条件即可竞聘:

  

(1)教学成绩突出,具有市级以上荣誉称号(市政府部门颁发)

  

(2)中学高级职称,教学成绩突出、对学校发展有突出贡献的教师;

  (3)学校急需引进的学科骨干带头人。

  2.中学高级(高级)教师职务:

中学系列职称,教育教学水平高、工作业绩优秀的教师。

  3.小学高级(中级)教师职务:

小学系列职称,教育教学水平高、工作业绩优秀的教师。

  第三章 竞聘原则、程序和办法

  第五条 竞聘原则

  1.学校岗位实行竞聘制度。

  

(1)“同级职称岗位”直接聘任,聘期为1-3年,原则上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聘期时间为准。

  

(2)“低职高聘岗位”需竞聘,聘期1年,一般从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具体以实际执行时间为准,竞聘岗位比例控制在15%—20%(无四舍五入),额满即止,首次执行不超过15%。

  2.下一聘期学校续聘的教师竞聘时,申报同一职务的可以免参加竞岗,由学校临聘教师考核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评价,三分之二通过者可直接聘任,未获通过者,按低一级职务给予聘任。

  第六条 竞聘程序和办法

  1.申请报名。

符合条件的临聘教师在每年的九月上旬可向学校考核聘任工作小组提交书面申请,每人限报一个职务。

  2.考核聘任。

  ①学科组、年部考核。

各学科、年部教师对申报的临聘教师进行考核(以年度考核数据作为依据),考评分值各占考核总分的15%,合计30%

  ②述职考评。

召开党政工团、年部主任、科组长联席会议,听取竞聘教师的述职,依照述职教师的德、能、勤、绩进行考评,考评分值占考核总分的20%。

  ③学校临聘教师考核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考评。

根据竞聘教师的德、能、勤、绩进行综合考评,考评分值占考核总分的50%。

  3.职务认定。

根据考核分数和岗位予以职务认定。

  第四章 临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及工资福利

  第七条 临聘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时获得规定的薪酬和待遇。

  

(二)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加深圳市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

  (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四)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五)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参加教代会代表选举,并通过教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参与学校年部主任、科组长等相关职位竞争上岗。

  (九)按规定参与学校各级各类的评优评先。

  (十)按规定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第八条 临聘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规程和教师职业道德。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履行聘用合同。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确保学生健康成长。

  (四)积极参加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道德修养。

  (五)拒绝有偿家教。

  第九条 工资及待遇:

  一、临聘教职工的工资,由学校根据岗位的性质、工作量、临聘教师的专业技术资格或工人技术等级、教学绩效考核等各方面综合情况,参照相关管理办法确定。

  二、临聘教职工的工资及待遇含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单位为个人支付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培训费及其他福利。

  三、临聘教职工聘期内享受法定的节假日和寒暑假。

临聘教师的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的计算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执行。

  四、临聘教职工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

  各职位工资标准如下:

  项目 类别 基础性绩效工资

  奖励性

  绩效工资 基本工资

  学历(学位)工资 岗位(职称)工资

  五、其他福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临聘教师的管理

  第十条 学校参照正编教师管理方式和上级有关规定,对临聘教师进行造册登记和出入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统一使用市教育主管部门的合同文本,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学校与临聘教师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临聘教师必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包括龙华新区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每学年学校校本培训20学时,校外培训48学时,共计68学时,具体学时参照上级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临聘教师的继续教育成绩和培训学时,将记载在广东省教育厅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手册》上,并作为晋升教师专业技术资格和聘用的有效依据和必备的条件。

  第十四条 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或没有完成培训学时的教师,合同期满,学校不予续聘。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临聘教师业务档案。

  第十六条 临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以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3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6个工作日及以上的;

  2.因违反制度或者操作规程发生师生伤亡或财产损失达3000元以上的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因失职、渎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如教学时段内缺岗,一个学期内缺课3节以上或师生伤亡、财产损失达3000元以上等教学事故的;或者因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一个学期内受到家长有效投诉达3人次以上的,或在市区媒体通报的,或受到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等不良影响的;或者私自向学生推销盈利性教辅资料,有受贿行为的;或者进行有偿家教的;

  3.本人或因本人私事导致纠葛,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学校教学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对学校安全造成威胁的;

  4.有违法、违纪行为,不宜继续任职的;

  5.在聘期内同时接受其他单位聘任的,或与其他单位形成签约意向的;

  6.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试用期满后考核不合格的;在聘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或聘用期满后,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学校不予聘任。

  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不服从另行安排的;

  8.因机构编制发生变动以及其他签订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学校因第6项、第7项情形之一而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临聘教师本人,临聘教师单方解除合同的,也应提前15天书面告知学校。

  第十七条 临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不得解除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性临聘教师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5-10级伤残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临聘教师不得单方解除聘用合同:

  1.业务骨干所承担的重要任务未完成或工作尚无人接替的;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3.临聘教师违反以上规定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可以行使追究赔偿责任的权利。

  第十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解除聘用合同的,学校应向临聘教师给予经济补偿金:

  1.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的;

  2.因本制度第十六条第6项、第7项的规定解除合同的。

  3.经济补偿金依据临聘教师履行现行聘用合同的年限计算,每满1年支付临聘教师1个月的基本工资,不足1年的按1年计。

  4.临聘教师提出解除合同,并未提前15天书面告知学校总务处,对学校工作造成影响的,将不能享受该学期绩效津贴及相关福利。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的,学校应当在合同续签、变更、终止或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由学校总务处报新区公共事业局教育科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条款,如与相关法律相抵触的,以相关法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临聘教师与学校因聘用程序或聘用合同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深圳市高峰学校校长办公(扩大)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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