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艾滋病性病防治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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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艾滋病性病防治制度

医院艾滋病、性病防治制度

医院艾滋病、性病防治制度

1.目的:

规范艾滋病、性病的收治、报告工作。

2.范围:

全体医务人员。

3.定义3.1艾滋病:

由艾滋病病毒即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一种病死率极高的恶性传染病。

HIV病毒侵入人体,能破坏人体的免疫系统,令感染者逐渐丧失对各种疾病的抵抗能力,最后导致死亡。

3.2性病:

通过性交行为传染的疾病。

4.权责4.1医师:

负责艾滋病﹑性病的收治、上报。

4.2疾病控制办公室、门诊部:

负责对艾滋病、性病收治上报的监测。

4.3医院感染管理办公室:

负责对医务人员进行职业暴露的培训。

5.制度内容5.1皮肤性病、妇科、泌尿外科等医师对性病及疑似性病就诊者进行艾滋病咨询检测(CT),并提供检测后告知服务;对性病病人开展健康教育、咨询、安全套推广使用等预防服务;鼓励性病患者通知其性伴及时就诊,开展性伴通知和性伴追踪及治疗工作;与当地疾病预防控制

部门建立转诊机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者提供相关检验、医疗和转诊等服务。

5.2性病艾滋病防治知识培训与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5.2.1对全员进行艾滋病和职业暴露防护的知识培训,对从事性病诊疗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5.2.2建立健全艾滋病职业暴露应急处理机制,加强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措施,提供必要的防护设备,防止或减少医护人员艾滋病职业暴露事件发生,及时填报艾滋病职业暴露人员个案登记表。

5.3性病疫情报告5.3.1报告性病病种包括:

艾滋病(包括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梅毒、淋病、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生殖道沙眼衣原体感染。

5.3.2临床医生发现性病病人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疾病控制办公室、门诊部通过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5.3.3尖锐湿疣和生殖器疱疹只报告初发病例,不报告复发病例。

5.3.4疾病控制办公室按月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数及阳性人数月统计表》。

5.4性病、艾滋病实验室质控和HIV初筛实验室5.4.1根据知情同意的原则,可对孕产妇、手术病人、可疑病人、献血、输血等人员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并提供检测前后咨询、结果告知服务。

5.4.2参加艾滋病、性病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考核。

5.5HIV抗体初筛阳性血样标本送检确认实验的程序和要求5.5.1凡实验检测中发现HIV抗体初筛阳性的HIV可疑样品,必须100送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确认实验。

5.5.2送检血样要求5.5.2.1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送样标本应符合三级包装。

5.5.2.2标本必须送双管,其中1份为初筛实验阳性的标本、1份为新采集未经检测的标本。

5.5.2.3每管标本血清〔血浆)量不得少于50OuL。

5.5.2.4送检样本管壁上必须有受检人的姓名,并与“HIV可疑样品送检交接单”上的姓名保持完全一致。

5.5.3送检标本时必须同时附《合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HIV可疑样品送检交接单》(一式两份)和《HIV抗体复检检测单》(1份),并详细填写送检单。

中送检单中“地址”一栏要按照省市县乡(镇、街道)行政村(居民委员会)门牌号的顺序填写,中间不得省略。

对于非本市户籍的外来人员,在填写地址时要注明其户籍所在地。

送检人群分类请在表格下方选择相应选项。

不足两周岁的婴儿填写年龄时要按多少个月填写。

送检交接单必须加盖送检单位疾病防控办公室公章,并注明初筛实验的检测方法、送检科室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送检单位的疾病防控办公室对HIV可疑样品的送检进行登记记录。

5.5.4按照《艾滋病防治条例》要求,所有医护人员均应对HIV可疑阳性者的信息保密,凡泄漏个人信息的医护人员和送检人员,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其予以处罚。

医院肠道门诊制度

1.目的:

规范医师对肠道门诊的各种病例的登记和上报。

2.范围:

在肠道门诊工作的医师。

3.定义:

肠道传染病是指被病原体污染的水和食物,经过口腔进入肠道,其病原体在肠道内繁殖且散发毒素,破坏肠黏膜组织,引起肠道功能紊乱和损害,人体一旦被传染,患者由粪便中排出病原体,病原体将再次污染他人,这类传染病就是肠道传

染病。

4.权责4.1医师:

负责对各种腹泻病的收治、登记、上报。

4.2疾病控制办公室、门诊部:

对肠道门诊工作的监测。

5.制度内容5.1医院与肠道门诊、检验科、急诊科、儿科等签订责任状,目标到科,责任到人,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5.2每年的5月1日~10月31日开设肠道门诊。

5.3肠道门诊接诊范围应是以急性腹泻为主的各种疾病,包括霍乱、伤寒和副伤寒、痢疾、感染性腹泻、细菌性食物中毒等。

5.4慢性腹泻病程2周以上的到消化内科就诊,14周岁以下儿童到儿科就诊。

5.5因感染性腹泻需要住院收治的病例,应坚持首诊负责,由肠道门诊负责分诊,原则上先收治在消化内科。

5.6一类肠道门诊应固定医、护、检人员,设立专用卫生间,诊疗室、观察室、挂号、收费、取药、检验与普通门诊分开。

实行24小时值班制。

5.7肠道门诊医生、护士、检验人员要全员培训;同时,也应对急诊,内科、儿科及中医科等医务

人员进行全员肠道传染病诊治培训。

5.8严格执行相关制度,杜绝疾病的误、漏诊,做好消毒隔离措施,每天对病人排泄物、呕吐物进行消毒、登记,防止交叉感染。

5.9霍乱实行逢泻必检。

对前来就诊的腹泻病人均要采集大便样进行双培养;细菌性痢疾、O157:

H7疑似病例实行逢疑必检。

对符合菌痢的疑似病例、O157:

H7疑似病例进行大便采样做快速诊断或细菌培养。

5.10登记完整,按时周报。

肠道门诊须使用全市统一的《腹泻病门诊专用登记册》,逐项填写,地址必须写到最小单位。

肠道门诊每周-将病例数上报至疾病控制办公室。

5.11肠道门诊实验室配齐诊断血清(霍乱O1、O139诊断血清、快速诊断试剂,痢疾四型多价诊断血清),应认真执行操作技术工作规范,做好消毒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5.12发现霍乱病人、疑似霍乱病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并做好隔离观察,对培养出的霍乱弧菌阳性标本,应在最短时间内送市疾控中心微生物检验科做鉴别诊断。

5.13院内自查:

疾病控制办公室每月至少一次督查肠道门诊工作。

5.14健康教育:

对腹泻病人进行疾病健康教育,宣教资料及时存档。

医院传染病报告管理培训制度

1.目的:

不断提高全体医务人员早发现、早报告的意识,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及法律法规,熟悉传染病等疾病的报告程序,规范进行传染病等疾病的监测与报告。

2.范围:

全院医师。

3.定义:

无。

4.权责:

疾病控制办公室负责对全体医务人员的传染病等疾病的培训。

5.制度内容5.1疾病控制办公室制定有关传染病等疾病的监测与报告的工作制度和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及医院实际,随时修订、不断完善。

5.2疾病控制办公室负责对全院进行传染病等疾病的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的培训,具体要求:

5.2.1院内每年制订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计划;5.2.2培训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法规、传染病的诊断与治疗报告管理、传染病的处置规范与流程、职业病的报告与管理、死亡与慢病的报告与管理、健康教育;5.2.3每年对新入职人员上岗前培训考核1次;

5.2.4每年对医院全体医务人员培训考核两次,时间为每年6月和12月。

5.3全体医务人员须按时参加传染病等疾病的监测与报告相关知识的培训与考核。

医院传染病监测与报告管理制度

1.目的:

规范我院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工作。

2.范围:

全院医师。

3.定义3.1传染病:

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

3.2法定传染病:

有些传染病,防疫部门必须及时掌握其发病情况,及时采取对策,因此发现后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向当地防疫部门报告,称为法定传染病。

4.权责4.1医师:

为责任疫情报告人,必须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制定的传染病报告的要求和时限进行疫情报告。

4.2疾病控制办公室、门诊部:

负责传染病的网络直报、监测与管理。

5.制度内容5.1首诊医师负责制:

各级各类医务人员要增强高度的传染病筛

查和报告意识,熟练掌握各类传染病的流行病学、临床特征、诊断标准,及时发现可疑传染病,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

5.2法定传染病的种类:

共39种,分甲、乙、丙三类。

5.2.1甲类(2种):

鼠疫、霍乱。

5.2.2乙类(26种):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人感染H7N9禽流感。

5.2.3丙类(11种):

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5.2.4其他监测传染病5.2.4.1STD(性传播疾病):

包括淋病、梅毒、生殖道沙眼衣原体

感染、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5.2.4.2AFP(急性弛缓性麻痹):

所有15岁以下出现急性弛缓性麻痹症状的病例,包括脊髓灰质炎、格林巴利综合征、横贯性脊髓炎、脊髓炎、脑脊髓炎、急性神经根脊髓炎、多神经病、神经根炎、外伤性神经炎、单神经炎、神经丛炎、周期性麻痹、肌病(包括全身型重症肌无力、中毒性、原因不明性肌病)﹑急性多发性肌炎、肉毒中毒、四肢瘫、截瘫和单瘫(原因不明)、短暂性肢体麻痹。

5.2.4.3结核性胸膜炎、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恙虫病、水痘、不明原因肺炎、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森林脑炎等。

其中,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传染病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5.3各种法定传染病的报告时限5.3.1法定报告时限。

5.3.1.1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报告时限是2小时。

5.3.1.2其他乙类传染病和丙类传染病报告时限是24小时。

5.3.2医院报告时限:

对于所有初诊的传染病(无论患者是否在其他医院就诊),首诊医师应在法定时限基础上提前报告至疾病控制办公室,即甲类传染病和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报告时限是1小时;其他乙类传染病和丙类传染病报告时限是22小时。

疾病控制办公室在收到各类传染病报告卡后必须在法定时限内尽快进行网络直报。

5.3.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

发现的传染病疫情构成或符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按照医院规定逐级上报。

5.4传染病登记5.4.1门诊收费处、出入院办理大厅的工作人员、首诊(主管)医师应准确录入每1位患者的基本信息以及疾病诊断等,保证传染病患者信息的可追溯性。

5.4.2首诊医生在接诊初诊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传染病病原携带者时,应在医生工作站中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疾病控制办公室。

要求填写项目齐全不得缺项、漏项。

5.4.3传染病报告卡的填写。

按照报告卡填写要求规范填报,尤其要提供病人的联系电话和

详细地址(工作单位或详细常住地址,住址须注明至门牌号,农村则要注明至乡、村、队;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填写学校、班级),以便疾控中心进行病人追踪,提高传染病患者个案调查处理率。

5.4.4检验科应做好传染病相关检验的专项登记,并将阳性结果反馈至临床医师。

大便常规化验登记簿按照全市统一格式要求设置,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缺项。

5.4.5放射科应做好传染病相关检查的专项登记与反馈。

要求填写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缺项,尤其是患者姓名、胸片阳性结果、开单医生等项目不能缺失。

5.5传染病相关化验、相关检查阳性结果信息传递5.5.1检验科对于传染病相关项目的检验阳性结果,应及时反馈至各临床科室,避免因信息反馈不及时造成传染病的迟报、漏报现象的发生。

5.5.2放射科应将传染病相关的放射检查阳性结果(如活动性或疑似活动性肺结核等)及时反馈至各临床科室,避免因信息反馈不及时造成传染病的迟报、漏报现象的发生。

5.5.3临床科室实行首问(接)负责制,当班的任何医务人员都应

履行签收信息、转达信息.

督促、协助主管医生及时进行传染病报告的职责。

5.6传染病报告卡报送规定5.6.1报送时限:

《传染病报告卡》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填写,疾病控制办公室和门诊部接到报告卡后应在规定时限内进行网络直报;发现甲类或乙类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或在其他传染病、不明原因疾病暴发流行时,首诊医师应立即电话报告疾病控制办公室,疾病控制办公室应立即与医务部院感办互通信息,并向市疾控中心报告,以便采取有效的控制疫情蔓延的措施。

5.6.2报送流程:

首诊医生登录医生工作站,详细填写电子传染病报告卡并提交。

5.6.3疾病控制办公室、门诊部接收及报送:

医务部经审核接收报告卡后按规定进行网络直报,并做好电子卡片的修订、保存。

5.6.4疫情报告管理工作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

我院疫情报告管理执行24小时电话值班制(包括双休日、节假日)。

在正常上班时间疾病控制办公室随时接收报送的报告卡并进行网络直报;在非正常上班时间如有重大疫情需立即报告总值班。

5.7订正报告规定:

对于已报告的传染病病人,在修改诊断后;或对于已报告的传染病疑似病人,在排除诊断后;或对于已报告的传染病病人,在病人因该传染病死亡后,须及时作订正报告。

5.8疫情报告自查、漏报调查:

疾病控制办公室与门诊部每月对与传染病相关的门诊日志、病房出入院登记本、网络直报情况等进行1次全面院内检查,并及时反馈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各科室及时整改。

5.9传染病等监测病种的报告管理责任追究5.9.1建立健全科室疫情报告管理体系,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的责任,实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首诊医生负责制,临床各科室主任为传染病疫情报告负责人,住院总医师为本科室疫情报告管理员,首诊医师为法定疫情报告人。

5.9.2医院对全年度传染病无漏报、迟报且报卡填写规范的科室给予一定奖励。

5.9.3对发现传染病未能及时填卡上报或漏报者,视情节轻重依据医院的责任追究制度进行处理。

5.9.3.1传染病报卡信息填写不全、填写不规范的,初次出现给

予指导,再次出现扣该科室30元/例。

5.9.3.2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谁漏报、迟报,谁负责,漏报扣该科室100元/例,迟报扣该科室50元/例。

5.9.4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未能及时上报传染病导致疫情,造成传染病暴发、流行且后果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5.9.5对职业病、农药中毒、中暑、非职业性CO中毒等疾控部门要求上报管理的病种,参照以上传染病疫情报告奖惩制度执行。

5.9.6疾控部门对医院检查中发现的迟报、漏报病例按照上述标准双倍执行。

5.10个人隐私保密:

应关心、帮助传染病人,任何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医院传染性疾病阳性检查结果反馈制度

1.目的:

规范对传染病相关化验、检查阳性结果的反馈与报告。

⒉范围:

检验科、放射科工作人员和临床医师。

3.定义:

无。

4.权责4.1检验科、放射科工作人员:

负责反馈传染病相关项目的检验

阳性结果。

4.2临床医师:

负责接收检验科或放射科反馈到本科室的传染病相关化验或放射检查阳性结果的信息,并报告。

4.3疾病控制办公室、门诊部:

对传染病相关化验、检查阳性结果的反馈与报告进行监测。

5.制度内容5.1检验科对于传染病相关项目的检验阳性结果,应及时反馈到各临床科室,避免因信息反馈不及时造成传染病的迟报、漏报现象的发生。

5.2放射科应将传染病相关的放射检查阳性结果(如活动性或疑似活动性肺结核等)及时反馈到各临床科室,避免因信息反馈不及时造成传染病的迟报、漏报现象的发生。

5.3对于没有专人负责或负责人不在场时,执行首问(接)负责制,当班的任何医务人员都应履行签收信息、转达信息、督促、协助送检医生及时进行传染病报告的职责。

医院肺结核患者管理制度

1.目的:

切实做好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病人的归口管理,规范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的报告.转诊工作。

2范围:

全体医师。

3.定义3.1肺结核:

由结核分枝杆菌侵及肺脏而引起感染的慢性传染病。

3.2结核性胸膜炎:

由结核杆菌及其自溶产物、代谢产物进入超敏感机体的胸膜腔而引起的胸膜炎症。

4.权责4.1医师:

负责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病人的登记、报告。

4.2疾病控制办公室.门诊部:

负责对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病例报告的监测。

5.制度内容5.1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病人的登记、报告5.1.1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和规定的时限,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疫情报告责任人,按照《传染病报告卡》的内容认真、逐项进行填写(尤其现住址和联系方式要详细),并通过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进行报告。

5.1.2报告对象:

诊断为活动性肺结核和结核性胸膜炎的病人或疑似肺结核病人。

5.1.3订正:

在我院发生报告病例诊断变更.已报告病例死亡或填卡错误时,应由疫情报告责任人及时进行订正报告,并重新填写传染病报告卡。

转诊病例

发生诊断变更、死亡时,由转诊医院填写订正卡并向病人现住址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5.2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病人的发现与转诊5.2.1首诊医生要提高对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可疑症状者的警觉性;对于接诊的可疑症状者进行_线检查和痰涂片检查。

5.2.2建立门诊登记本、放射科登记本、实验室登记本及药房抗房药品发放登记本并认真做好相应记录以备核查。

5.2.3转诊对象:

有可疑肺结核症状者(咳嗽、咳痰≥2周、咯血、发热、盗汗、乏力、胸痛等);疑似肺结核(_线检查怀疑有活动性肺结核病变者);确诊为肺结核(细菌学、病理及临床诊断者);结核性胸膜炎(中度发热、初起胸痛以后减轻、呼吸困难,体格检查,_线检查及超声波检查可作出胸液的诊断)。

遇有急重症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病人应积极救治,及时报告,待病情稳定后立即转往归口单位,进行统一治疗管理;住院病人(传染病报告卡备注栏应注明住院)出院后及时转诊,一律不能带抗结核药品,特殊情况下可带一周的

药量。

5.2.4归口单位:

合肥市传染病医院(电话:

0551-6361____________________)。

5.3相关人员具体职责5.3.1门诊医生5.3.1.1发现肺结核病、结核性胸膜炎可疑症状者,立即开出痰检单和胸部_光检查单;5.3.1.2_光片和(或)痰检结果显示活动性或疑似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应在门诊日志的记录上用红笔标注,同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和三联《肺结核病人转诊单》;5.3.1.3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5.3.1.4如病人需要住院,在传染病报告卡备注栏里应注明病人住院及住院日期。

5.3.2放射科/检验科医生5.3.2.1在日常工作日志上用红笔标注_光片显示肺结核病、可疑肺结核及结核性胸膜炎病人的登记记录;并建立肺结核病、可疑肺结核及结核性胸膜炎病人登记本。

5.3.2.2放射科检验科将检查结果为活动性或疑似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的病人通知首诊医生。

5.3.3病房医生

5.3.3.1对入院后诊断为肺结核病、可疑肺结核及结核性胸膜炎病人做好登记,对于未报告病人均要进行报告,待病人病情稳定出院时在原报告传染病报告卡病人备注栏注明出院日期或订正报告。

5.3.3.2将出院的病人转诊到当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治疗和管理,同时填写三联《肺结核病人转诊单》(第一联交病人,第二联交疾病防控办公室,第三联报送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科室);同时在传染病报告卡备注栏中注明病人出院日期。

5.3.3.3对病人进行健康教育。

5.3.4疾病控制办公室、门诊部5.3.4.1对相关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培训。

5.3.4.2登记并核实各科室报告的肺结核、可疑肺结核及结核性胸膜炎病人信息,进行网络直报。

5.3.4.3将《肺结核病人转诊单》(第三联)传真或送达辖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5.3.4.4每周对放射科、检验科的记录以及门诊、病房医生报告情况及转诊情况进行核查并予以记录。

5.3.4.5每月总结并向院领导和其他各科室通报本单位登记、报

告及转诊的实施情况。

医院单病种质量管理制度

1.目的:

通过评价病种诊疗过程的质量管理措施,开展纵向(医院内部)、横向(医院之间)对比分析^p,共同分享病种质量管理的先进经验,最终达到持续改进医疗质量、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目的。

2范围:

各临床科室。

3.定义:

单病种质量管理是专家针对无并发症单纯性疾病制定的,以病人及其疾病或手术为中心,以时间作为横轴,以入院、诊断、检查、用药、治疗、护理、健康教育、出院等技术与服务的提供作为纵轴所做的适当、有序、有时限要求的整体医疗计划和服务程序。

4.权责:

单病种质量评价管理小组职责4.1负责定期召开管理小组会议,审议科室单病种质量改进计划。

4.2负责讨论质量改进的方法,解决质量改进中出现的问题。

4.3负责督促科室落实。

5.制度内容5.1实施病种5.1.1第一批:

急性心肌梗死、心力衰竭、社区获得性肺炎、缺血性脑卒中、髋与膝关节置换

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5.1.2第二批:

围手术期预防感染、肺炎(儿童、住院)。

5.2单病种质量指标数据的采集:

各科室指定单病种质量控制管理员,对每例出院的单病种病例进行数据采集,方法详见《特定(单)病种质量管理手册4.0》。

5.3单病种质量指标数据的监控5.3.1科室每季度对单病种质量指标数据监测与分析^p,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计划每季度报医务部。

5.3.2医务部审核科室单病种质量改进计划,定期召开单病种专项质控会议,部署改进措施,督促科室改进。

5.4卫生部单病种质量管理数据的上报:

各相关科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在完成上述每例病种诊疗后10日内,登陆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中国医院协会特定(单)病种质量监测系统单病种质控系统上报信息。

5.5考核方法5.5.1将单病种过程质量控制指标的改进纳入相关科室的医疗质量考核。

5.5.2对于实施效果较好的科室给予奖励。

医院鼓励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活动的制度

1.目的:

鼓励患者更多地参与医疗安全活动,加强医患沟通,提高医疗安全性。

⒉范围:

涉及医疗诊疗活动的医护人员。

3.定义:

无。

4.权责:

医护人员认真履行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活动的责任和义务,负责患者医疗安全和医疗知识宣教,主动邀请患者积极参与医疗安全活动。

5.制度内容5.1医护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提高医疗安全意识,认真履行患者参与医疗安全活动的责任和义务,主动邀请患者积极参与医疗安全活动,具体内容包括:

5.1.1医院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如健康讲座、专科疾病知识讲座等,鼓励患者参与诊疗活动,对患者及其家属的健康教育知识进行宣传。

5.1.2鼓励患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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