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质量环保管理考核办法正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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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质量环保管理考核办法正式
安全质量环保管理考核办法(正式)
StandardizeTheManagementMechanismToMakeThePersonnelInTheOrganizationOperateAccordingToTheEstablishedStandardsAndReachTheExpectedLevel.
编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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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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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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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KG-AO-9427-16
安全质量环保管理考核办法(正式)
使用备注:
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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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所属各作业队:
为全面加强18标段工程项目部的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现项目部制定的质量、安全、环保目标。
认真贯彻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的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项目部制定的《中南通道18标质量责任制》、《中南通道18标质量检查制度》、《中南通道18标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南通道18标施工环保水保措施》等管理性文件要求,使各项工作落在实处做到有章可循,责任落实,奖惩分明,特制定以下质量、安全、环保管理考核办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项目部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副经理(总工程师)为副组长、项目部各部长为成员的考核小组,日常工作由安质部负责。
第二条项目部设立质量、安全、环保考核专项财务科目,用于质量、安全、环保考核的奖励、处罚金额的管理。
第三条项目将采取月度检查,季度评价的形式,对各施工作业队行考核评价,每季度综合评价90分以上的,给予物质与精神奖励。
第四条评价方式为日常检查结合季度评价进行,以存在质量、安全、环保隐患严重度的大小既:
质量安全环境整改通知书(后附)、上级下发整改通知书、各级检查通报、日常违标处罚等,以核减分值、综合评价最后得分为准。
第五条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
即在百分基础上核减分值,计算最终得分。
得分80分以下为重点监督帮促单位,有关责任人深入现场实施重点帮促。
第六条项目部考核小组成员及安质部成员均有权对所属作业队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安全、环保的存在的隐患、管理责任、文明施工等进行现场处罚,下达质量安全环境整改通知书。
对于要求整改的具体工作由检查人或检查人委托的其他人跟踪整改结果,并将通知书附件交回项目部财务部,处罚金额由财务部在当月即价款中扣除,列计专项财务科目。
第七条凡上级下发整改通知书、各级检查通报等对工程进度、企业声誉造成影响的由考评小组视情节轻重给与2000元~50000元的处罚。
处罚金额由财务部在当月即价款中扣除,列计专项财务科目。
第八条季度考评以项目部日常检查、上级下发整改通知书、各级检查通报、日常违标处罚、整改情况等为主要依据,结合日常现场管理情况,每季度末25日进行,30日前下达考评通报。
第二章工程质量考评标准
第九条对未实现质量目标及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业队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清除出中南通道18标项目施工。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2、因质量管理不严被业主、监理通报两次或被停工的;
4、违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强制性质量法律法规,受行政经济处罚10万元以上的;
5、上级领导、部门认定的其他质量问题。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下发《质量安全环保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考核50分,给予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罚款:
1、发生责任质量事故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5--10万元的;
2、发生质量管理体系严重不符合项影响认证或监督审核通过的;
3、违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受行政主管部门经济处罚5万元以上的。
4、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勘测问题,未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告处理,仍按图施工构成重大质量事故;
5、上级领导、部门认定的其他等同质量问题。
第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下发《质量安全环保整改通知书》,考核30分,给予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罚款:
1、发生责任质量事故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5万元的;
2、质量管理体系发生严重不符合项,质量管理体系失控、重复发生较严重问题的;
3、违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受行政主管部门经济处罚1--5万元的;
4、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勘测问题,未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告,仍按图施工造成严重后果的;
5、因素质问题未发现设计、勘测等到问题,严重影响施工或信誉的;
6、上级领导、部门认定的其他等同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下发《质量安全环保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考核20分,逾期未整改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质量事故按前款规定执行)
1、质量管理体系发生严重不符合项,影响管理、工程质量的;
2、未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或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质检员(安检员)现场监督的;
3、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4、施工前未对有关施工的技术措施要求或特殊作业作出详细说明的;
5、未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及质量责任制的;
6、质量缺陷未及时克服消除影响质量评定、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7、指令性、目标性质量创优工程资料未及时收集整理建档存挡的;
8、上级领导、部门认定的其他等同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下发《质量安全环保整改通知书》,考核20分,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严格执行技术交底制度,或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考虑不周,缺少季节性施工措施,没有实际指导意义的;
2、特殊工序未编制有针对性的作业指导书或指导书无针对性的;
3、物资设备进场未进行产品质量的查验、物资质量复核查验、设备完好合格查验,无记录。
收集索取供货方所供物资设备的产品合格证、生产许可证、说明书不齐全或妥善建档保管的;
4、未坚持施工挂牌制度,或未注明管理者、操作者、日期,并作相应的图文记录,建立档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的;
5、未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三检制度或自检记录不齐全,隐蔽工程未组织项目技术、质检、作业队(班组)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出详细的记录的;未进行交接检及签认制度,即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
6、未坚持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或工种,在开始大面积施工前做出示范样板,把标准实物化,统一操作要求;质量目标不明确的;
7、未严格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进行检验,检验无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确认,即在工程上使用的;
8、未严格执行落实施工交接桩制度,落实施工测量、复测、复核签字制度的;
9、影响质量特性的测量(计量)器具未严格按检定周期进行检测,即在工程上使用的;
10、测量(计量)器具使用保管责任制度未建立未落实保管责任人的;(保管不善发生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11、各级必要法律法规、标准、规程等有效文件清单,在用有效文件、标准、规程、规范、标准、记录等未收集建档的;
12、未设立或未建立受控文件收发登记签字责任制度的;
13、薄弱环节、关键部位和施工部位需要控制的重要质量特性,质量缺陷频数较多的部位未设质量管理点;作业指导书;自检、互检、交接检记录;质量分析、改进措施与实施记录;
14、经纠正整改后重复发生不符合项、不合格品的;
15、施工顺序错误造成严重质量缺陷或记录质量事故的;
16、与业主、监理沟通不够,严重影响公司信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23、上级领导、部门认定的其他等同质量问题。
第十四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质量事故,下发《质量安全环保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考核10分,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过程发生一般不符合项影响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
2、存在潜在的不符合项、不合格原因未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的;
3、未对质量管理体系各过程和产品形成过程监视、测量的;
4、特殊作业过程的人员、设备、操作方法满足不了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的;
5、特殊作业过程未按要求进行及时记录的;
6、未对劳务分包方的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收的;
7、检验批、分项、分部验收记录、工序、施工日志记录不全,失去可追溯性效用的;
8、分项、分部工程未按检验批计划或规定进行检验评定的;
9、未编制质量检查计划,未执行质量检查制度的;
10、进场的物资、设备、构件验收等无合格证、质保证、许可证等予以证实的;
11、未按要求及时向监理报验,未经监理同意即施工、使用的;
12、测量(计量)仪器未按检定周期进行检定在用的;
13、检斤计量未使用称重计量的;
14、质量保证资料发生缺失的;
15、上级领导、部门认定的其他等同质量问题。
第十五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纠正未构成质量事故或记录事故的,下发《质量安全环保整改通知书》,考核5分,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现2项一般不符合项、记录质量事故的;
2、自查自纠不符合项、不合格品无纠正预防措施的;
3、关键工序作业无专人监控的;
4、监控责任人未尽职尽责的;
5、季节性施工无预防防范措施的;
6、文件资料收、发未及时登记记录的;
7、受控文件资料未进行标识的;
8、未严格按工艺规程进行作业的;
9、记录质量事故未进行记录的;
10、质量事故无分析无纠正预防措施防止再发生的;
11、质量记录资料填写不及时、不齐全的;
12、施工日志填写不及时不全面的;
13、文件资料未分类保存的;
14、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未进行质量管理、作业前教育培训的;
15、自检自验与验标不符合的;
16、上级领导、部门认定的其他等同质量问题。
第三章安全考评标准
第十六条对未实现安全目标及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业队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清除出S1标段项目施工。
1、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2、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或重伤2人及以上事故的;
3、上级领导、部门认定的其他等同安全问题。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下发《质量安全环保整改通知书》,停工整改,考核50分,对作业队处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罚款:
1、发生责任行车一般事故的;
2、发生责任质量安全事故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的;
3、发生责任重伤事故1人及以上的;
4、发生主要责任交通大事故的;
5、发生安全设施设备责任大事故的;
6、发生火灾、爆炸责任大事故的;
7、违反建指、局指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质量生产规定,受到主管部门经济处罚5万元以上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下发《质量安全环保整改通知书》,考核30分,作业队处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罚款:
1、发生责任质量安全事故损失在1万元及以上的;
2、发生对等责任交通大事故的;
3、发生安全设施设备责任事故,造成较大损失的;
4、发生火灾、爆炸责任事故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下发《质量安全环保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考核20分,逾期未整改的,并处作业队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伤亡事故按前款规定执行,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未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2、作业队长、主管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3、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未按国家规定在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4、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5、未按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6、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7、挪用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
8、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9、劳务作业队无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下发《质量安全环保整改通知书》,考核20分,并处作业队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在施工组织设计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3、未按经批准的施工作业计划施工或超计划范围施工的;
4、未与劳务作业队、协作单位定立安全管理协议的;
5、私自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合同的;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纠正未构成事故的,下发《质量安全环保整改通知书》,考核10分,并处作业队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抽检不合格的安全防护设施;
2、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电系统或配电系统未经验收合格签认的;
3、爆破作业未按规定采取防护、保护及警戒措施的;
4、未按规定保管、运输、使用火工用品的;
5、土质边坡或不良地质地段施工时未按设计要求及安全技术交底开挖的;
6、无安全技术交底书进行施工作业的;
7、无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纠正未构成事故的,下发《质量安全环保整改通知书》,考核5分,并处作业队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即有线路旁机械作业未设置警戒标或警戒线的;
2、在堑坡、堑顶上作业未设置防护墩台、隔墙的;
3、影响既有线安全的施工,未派驻站联络员,通信联络设备不的;
4、电器设备未定期检查,主要部件失效的;
5、未按规定要求实施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的;
6、安全技术交底书未经双方签认的;
7、未按安全技术交底书要求施工作业的;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不符合安全保证体系日常运行要求行为之一,重复发生的,每件考核2分并处作业队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根据施工进度编制安全检查程序计划或检查表的;
2、安全检查计划或检查表未体现针对性、时效性、预防性、超前性的;
3、安全检查项目未按检查计划或检查表项目进行的;
4、安全检查无记录、无分析、无小结的;
5、安全管理台帐资料及记录不全、不及时填写的;
6、无安全讲话或记录不及时的;
7、未根据当日重点工序进行安全讲话且针对性不强的;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交通安全管理执行《车辆使用制度》;
第四章环保考评标准
第二十五条对未实现环保目标及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作业队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清除出S1标段项目施工。
1、发生一起及以上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的;
2、因环保管理不严被业主、监理通报两次或被停工的;
3、违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环保法律法规,受行政经济处罚10万元以上的;
4、上级领导、部门认定的其他环保问题。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下发《质量安全环保红色停工警告通知书》,停工整改,考核50分,给予1万元以上至2万元以下罚款:
1、发生责任环境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10万元的;
2、发生环境管理体系严重不符合项影响认证或监督审核通过的;
3、违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行政主管部门经济处罚5万元以上的。
4、上级领导、部门认定的其他等同环保问题。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下发《质量安全整改通知书》,考核30分,给予5千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罚款:
1、发生责任环境污染事故返工直接经济损失在1--5万元的;
2、环境管理体系发生严重不符合项,环境管理体系失控、重复发生较严重问题的;
3、违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关于环境管理法律法规,受行政主管部门经济处罚1--5万元的;
4、上级领导、部门认定的其他等同环保问题。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下发《质量安全环保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考核20分,逾期未整改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按前款规定执行)
1、环境管理体系发生严重不符合项,影响管理、工程正常施工的;
2、未配备兼职环境管理人员或现场储油地等重点部位无防范污染措施的;
3、取弃土场的位置未经项目部及有关部门同意,擅自设置的;
4、施工前未对有关施工的环保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5、上级领导、部门认定的其他等同环境问题。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下发《质量安全环保整改通知书》,考核20分,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没有环保措施的;
2、物资设备进场未进行检查,滴、跑、漏油的;
3、经纠正整改后重复发生不符合项、不合格品的;
4、与行政主管部门、业主、监理沟通不够,因环保问题严重影响公司信誉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5、上级领导、部门认定的其他等同质量问题。
第三十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构成环境污染事故,下发《安全质量环保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考核10分,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环境管理体系运行过程发生一般不符合项影响工程质量、施工进度的;
2、存在潜在的不符合项、不合格原因未及时采取纠正预防措施的;
3、施工车辆擅自进入草原,践踏地表植物的;
4、施工人员临时住所的设置破坏环境、地表植物、地表水的;
5、上级领导、部门认定的其他等同环保问题。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纠正未构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下发《质量安全环保整改通知书》,考核5分,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环境管理体系审核发现2项一般不符合项的;
2、自查自纠不符合项、不合格品无纠正预防措施的;
3、草原地带施工临时道路未作隔离标识的;
4、建筑垃圾、施工人员临时住所的生活垃圾的处置不符合一公司《程序文件》规定的;
4、上级领导、部门认定的其他等同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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