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政策解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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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算清缴政策及申报表解析,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流程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核心税法与会计差异调整第三部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具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四部分附表四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明细表填报第五部分汇算清缴应关注的重点问题第六部分汇算清缴问题解答,2023/8/3,第一部分汇算清缴流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二部分企业汇算清缴工作的核心将企业的财务利润调节为应纳所得额调整事项调整的内容调整类型1收入类差异1永久性差异2扣除类差异2暂时性差异3资产类差异特别提醒:

所得税汇算清缴所说的纳税调整,是调表不调账的,在会计方面不做任何账务处理,只是在申报表上进行调整,影响的也只是企业应纳所得税,不影响企业的税前利润,第三部分汇算清缴的工具-年度所得税申报报表纳税申报表的构成:

一般企业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1个主表和11个附表,有的附表本身又包含多个附表。

7,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的分类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的有关内容,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申报表体系,按主附关系可分为三个层次:

一级为主表,二级为主表的附表,三级为二级附表的附表。

2、申报表栏次,按表间关系可分为:

表内计算栏次、依据附表填报的栏次和直接填报的栏次。

3、申报表栏次,按数据来源可分为:

一是按会计数据填报栏次,二是按纳税调整数据填报栏次。

8,第三部分汇算清缴的工具申报表的逻辑关系:

主表之附表:

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直接对应主表(会计口径);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直接对应主表(会计口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对应主表14/15行,所得税计算过程中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包括收入类、扣除类、资产类等一次性和暂时性差异)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主表24行。

附表之附表:

附表五至附表十一对应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填表的关键在于明确主表与附表之间的关系和填报顺序,分析其数据来源于哪个附表,然后先填写该附表的数据,再填写主表该行数据,以此类推。

新申报表主表:

第一部分利润总额计算,11,1一、营业收入(填附表一2行)2减:

营业成本(填附表二2行+7行)3营业税金及附加4销售费用(填附表二26行)5管理费用(填附表二27行)6财务费用(填附表二28行)7资产减值损失8加: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9投资收益10二、营业利润11加:

营业外收入(填附表一17行)12减:

营业外支出(填附表二16行)13三、利润总额(101112),新申报表主表:

第二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12,14加:

纳税调整增加额(填附表三55行第3列)15减:

纳税调整减少额(填附表三55行第4列)16其中:

不征税收入(事业单位填附表一)17免税收入(填附表五第1行)18减计收入(填附表五第6行)19减、免税项目所得(填附表五14行)20加计扣除(填附表五9行)21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附表五39行)22加:

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23纳税调整后所得(13141522)24减: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附表四6行10列)25应纳税所得额(2324),新申报表主表:

第三部分应纳税额计算,13,26税率(25)27应纳所得税额(2526)28减:

减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33行)29减:

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五40行)30应纳税额(272829)31加:

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附表六10列合计数)32减:

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附表六13和17列合计)33实际应纳所得税额(303132)34减:

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35其中: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36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37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38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39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40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3334),第四部分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

(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

(二)填报依据及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税收政策规定,填报本纳税年度及本纳税年度前5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2023/8/3,第四部分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报,15,(三)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概述1、附表四报表结构

(1)报表结构:

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横向第1行至第6行内容,是按年度划分行次,分别填报各年对应的亏损或盈利额、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已弥补亏损额、可弥补亏损额、未弥补亏损额;第7行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

纵向第1列至第11列内容,第一部分为反映各年度盈亏情况,包括第1列至第4列的有关内容;第二部分为在亏损年度以后已弥补过的亏损额,包括第5列至第9列的有关内容;第三部分为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相关内容在第10列反映;第四部分为可结转下一年度弥补的亏损额,相关内容在第11列反映。

第四部分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报,16,

(2)表间计算栏次关系:

本表第6行第10列主表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2、填报时应注意的问题

(1)纵向主要栏次的加计关系,各年度第2列加第3列的金额为第4列的合计数。

第4列减第9列,再减第10列,等于第11列。

(2)附表四第10列与主表第23行的逻辑关系。

第10列本年度可弥补亏损额只能小于或等于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

第四部分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的填报,17,(3)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附表四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

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亏损额以“”表示)。

附表四填报举例,18,长江公司2008年至2013年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主表“纳税调整后所得”分别如下表:

请填写2008年至2013年的税前弥补亏损明细。

(一)2008年填写此表如下。

19,

(二)2009年,填写该表如下:

20,2010年,填写如下:

21,2011年,填写如下:

22,2012年,填写如下:

23,2013年,填写如下:

24,如果2014年,盈利为300,填写如下:

25,如果2014年盈利为200,填写如下:

26,填报说明:

按年填列。

亏损年度只填“盈利额或亏损额”、“可结转”;盈利年度填“盈利额或亏损额”、“当年可弥补”、“本年实际弥补”、“结转以后年”即可。

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年度”:

填报公历年份。

第1至5行依次从6行往前推5年,第6行为本申报年度。

2.第2列“盈利额或亏损额”:

填报主表的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亏损额以“”表示)。

3.第3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

填报按税收规定可以并入的合并、分立企业的亏损额(以“”表示)。

4.第4列“当年可弥补的所得额”:

金额等于第23列。

5.第9列“以前年度亏损弥补额”:

金额等于第5678列。

(第4列为正数的不填)。

27,第五部分汇算清缴应关注的重点内容,第五部分汇算清缴应关注的重点内容一、不征税收入

(一)政策依据1.实施条例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二)政策规定1.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税务处理

(1)财政性资金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府性基金如铁路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费附加、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基金、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

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行政管理类收费、资源补偿类收费、鉴定类收费、考试类收费、培训类收费、其他类收费等六类。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2.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1)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2)企业将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的税务处理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4.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的税务处理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不征税收入的申报问题不得将不征税收入申报为免税收入,例一问:

企业取得财政补贴收入常见账务处理为:

借:

银行存款2000万元贷:

递延收益2000万元以后年度,再结转:

借:

递延收益1000万元贷:

营业外收入1000万元财政补贴收入是否必须在取得年度一次性计入收入?

答: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补贴收入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

例二:

问:

按照15号公告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以下简称财税201170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凡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能否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答:

对于未按照财税201170号规定进行管理作为应税收入处理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其发生的支出可以按税法规定从税前扣除;如支出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范围可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二、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1.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内容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2.政策规定

(1)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3)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收入确认问题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汇算清缴应关注的主要内容,(4)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免税股息、红利从境外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

收回投资时,投资收回额大于初始投资成本和投资后新增留存收益中权属于企业的份额部分。

撤回或减少投资时,投资收回额大于初始投资成本和投资后新增留存收益中权属于企业的份额部分。

转让股权时,投资后被投资企业新增留存收益中权属于企业的份额。

被投资企业用预计利润分配的股息、红利。

超出被投资企业留存收益而分配的股息、红利。

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合作方或合资方从开发企业取得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营业利润。

汇算清缴应关注的主要内容,三、工资薪金支出

(一)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汇算清缴应关注的主要内容,

(二)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汇算清缴应关注的主要内容,(三)企业负担应由员工个人承担的支出属于与企业不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企业和个人为不同的纳税主体,应分别负担各自支出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支出,企业不得承担企业的支出如构成个人收入来源,则属于企业支付给个人的对价,汇算清缴应关注的主要内容,例一问:

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与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的关系?

个税明细申报工资额是否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

安全奖等直接进费用科目,没有通过“应付工资”等科目核算,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则此部分工资性支出是否属于合理工资薪金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

企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判定工资薪金支出是否合理的原则之一,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还应满足按工资薪金制度实际发放、该员工在企业任职或受雇等其他条件。

因此并非个税明细申报的工资额均可以作为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应关注的主要内容,按照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企业支付的安全奖虽未通过“应付工资”等科目核算,但属于税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

工资薪金支出应符合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支出的标准才可以从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应关注的主要内容,例二问:

职工工资薪金中增加发放的每月的住房补贴,是认定为工资薪金还是福利费?

问题的争议点表现在:

1.国税函20093号文对于福利费的内容的列举,如果在工资中体现,是否一定要从工资明细中调整到福利费中进行额度计算与比较。

2.国税函20093号与财企2009242号文对工资薪金的处理口径不同,242文也认可税法优先的原则。

但上述企业用主管政府部门批复的工资额度发放的补贴,与242号文的表态是否说明了调整的正确?

答: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意见,对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酬制度,构成工资薪金一部分并按月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住房福利性补贴,不属于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应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应关注的主要内容,例三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问:

上述劳务派遣费已取得发票,在劳务派遣公司已作为工资薪金扣除,在用工单位还能再税前扣除吗?

答:

为防止出现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企业和派遣企业均对同一员工扣除工资薪金支出的问题,考虑到企业(用人单位)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的支付方式主要分为两种,一是企业(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员工(以下简称直接支付);二是企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付给员工(以下简称间接支付)。

对于直接支付的,按照15号公告的规定,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于间接支付的,作为劳务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不再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汇算清缴应关注的主要内容,四、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汇算清缴应关注的主要内容,例一外籍员工费用税前扣除问题问:

企业以报销或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方式支付的外籍人员费用,如房租、探亲假路费、安家费、职工医疗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配偶继续教育费等能否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

1.按照财政部等八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建2006第317号)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与提升工作能力或沟通能力有关的语言培训费作为职工教育经费的列支范围,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比例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应关注的主要内容,2.按照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的规定,探亲假路费、安家费、房租和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同时考虑到职工福利应适用于企业全体员工,因此对外商企业发生的外籍人员探亲假路费、安家费、房租、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等适用于全体员工的费用计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对于外籍人员在我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外籍人员医疗费用不得计入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

福利对象适用于全体员工是指出现相同情形的员工应享有同等的福利。

汇算清缴应关注的主要内容,3.外商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生的符合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的外籍员工费用子女教育费、配偶继续教育费等作为企业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对不符合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条件的外籍员工费用,如未在工资薪金制度中明确或未计入个人工资薪金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各种补助补贴等,不得作为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从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应关注的主要内容,例二问:

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疗养费用、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列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这部分支出税前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扣除?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

企业发生的职工疗养费用、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从税前扣除。

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按税法的有关规定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应关注的主要内容,例三为员工报销的通讯费应如何税前扣除?

问题描述很多企业有为员工报销手机费(或电话费)的制度,一般员工按照员工级别每月限额报销,公司领导据实报销,取得的手机费(或电话费)发票台头有两种情况:

发票台头为个人或个人名字;发票台头为公司名称。

账务处理一般放在管理费用-通讯费中。

另外,部分企业也会采取统一购买充值卡,按照员工级别发放的方式,为员工承担通讯费。

汇算清缴应关注的主要内容,对于上述问题,实务中目前有以下几种观点:

1.国税函(2009)3号文中虽然并未列举企业给员工报销的通讯费属于职工福利费,但该项费用应属于为员工生活等所发放的各项非货币性福利,因此,企业为员工报销的通讯费应作为职工福利费,调入职工福利费进行纳税调整。

2.很多员工的手机已不仅仅是个人使用,实际上还经常用于工作,例如:

与客户、领导、同事等工作的联系,因此,通讯费应属于员工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3.员工的手机系员工个人所有,因此,该项费用属于企业为员工承担的,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能在税前扣除,应全额纳税调增。

4.如果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或直接在税前扣除,应如何规范发票台头的问题?

上述哪种方式可被税务机关接受?

是否还有其他解决方法?

汇算清缴应关注的主要内容,答:

对企业按照工资薪酬制度规定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补贴,可以按照工资薪金支出的规定从税前扣除;对手机号属于职工个人的,其发生的费用应由职工个人负担,企业不得负担个人应负担的费用。

对企业报销的员工个人手机费,无论发票台头为个人或企业,均属于企业发生的与收入不直接相关的支出。

按照税法和实施条例关于企业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规定,不得从税前扣除。

企业统一购买的手机话费充值卡,如不是为本企业手机号充值,而是给员工手机号充值则不得从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应关注的主要内容,五、借款利息支出

(一)融资费用资本化和费用化企业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贷款、吸收保户储金等方式融资而发生的合理的费用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作为财务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化条件的融资性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融资性费用属于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汇算清缴应关注的主要内容,

(二)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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