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洞庭湖湿地合理利用和保护中的土地权属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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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洞庭湖湿地合理利用和保护中的土地权属问题研究

学科分类

编号

 

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申请书

 

项目类别一般项目

学科分类法学

课题名称东洞庭湖湿地合理利用和保护中的土地权属问题研究

项目负责人W××

负责人所在单位湖南××大学

填表日期2003年10月15日

 

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计算机打印填写。

二、封面上方2个代码框申请人不填。

三、表中所列“项目负责人”应为课题研究和课题管理的主要实际负责人,只能填写一人。

四、申请书(包括“课题设计论证”活页)报送一式5份。

复印请用A4纸,于左侧装订成册。

五、申请人应在申请截止日期之前将申请书寄或送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迟于规定截止日期寄、送的申请书一律不进入当年评审。

六、申请人寄、送申请书时,应按规定同时向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寄(或面交)课题评审补偿费和数据录入费。

凡只寄、送申请书而未交评审补偿费和数据录入费的一律不予评审。

七、湖南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地址:

长沙市韶山路1号省委院内三办公楼512-513号房,邮编:

410011,联系电话:

22162244、2219078。

一、数据表

课题名称

东洞庭湖湿地合理利用和保护中的土地权属问题研究

主题词

东洞庭湖湿地自然保护区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项目类别

B

A.重点项目B.一般项目C.青年项目D.“百人工程”项目E.自筹经费项目

学科分类

FXC

法学部门法学

研究类型

C

A.基础研究B.应用研究C.综合研究D.其他研究

负责人姓名

W

性别

民族

出生日期

1968年8月6日

行政职务

专业职务

副教授

研究专长

物权法

最后学历

研究生

最后学位

硕士

担任导师

工作单位

湖南××××大学

联系电话

××××××

通讯地址

湖南省××市学院路

邮政编码

410000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专业职务

研究专长

学历

学位

工作单位

W

1968年5月

副教授

物权法

研究生

硕士

湖南××××大学

L

1975年3月

讲师

环境和资源保护法

在读

博士

湖南××××大学

H

1969年4月

工程师

环境资源管理

本科

学士

岳阳县东洞庭湖管理委员会

第一推荐人姓名

专业职务

工作单位

第二推荐人姓名

专业职务

工作单位

预期成果

C

A.专著B.译著C.论文D.研究报告E.工具书F.电脑软件

字数

2

0

千字

申请经费(单位:

万元)

3

·

0

0

预计完成时间

2005年6月30日

二、课题设计论证

1.选题:

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选题的意义。

2.内容:

本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主要观点。

3.预期价值:

本课题理论创新程度或实际应用价值。

4.研究基础:

课题负责人已有相关成果,主要参考文献(限填20项)。

(请分4部分逐项填写,限3000字内)。

1.选题:

本课题的选题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应用性。

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成立于1984年。

1994年,它被作为国际重要湿地,特别是作为越冬候鸟的栖息地,被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它位于长江中游南部(北纬28.39-29.38度,东经112.43-113.15度),面积19万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6.54万公顷,范围自君山岛、注滋河口向西至大西湖、小西湖。

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孕育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面对当今经济发展的严峻挑战,已表现出较明显的生态脆弱性。

特别是东洞庭湖湿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不同资源管理部门的分隔,以及自然保护区勘界的划定而产生管理权的重叠等等,使东洞庭湖湿地的土地权属争议复杂化。

如,自然保护区对于东洞庭湖湿地拥有“国有山林权属证书”,与岳阳县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发生冲突,2001年岳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东洞庭湖自然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决议》,由于权属争议而未能得到执行,这种权属不清直接影响了湿地的生态和经济功能的发挥。

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

专以东洞庭湖湿地的土地权属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成果目前还没有检索到。

但国外,如英国、日本的自然保护区用地的处理方式值得比较研究。

英国采取的是“管理契约”的方式,以自愿为原则,在自然保护区建立之前,管理部门应当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就土地利用形式协商并签订契约,各方依约定执行。

2、国内:

已有一些学者注意到东洞庭湖湿地的权属问题所在,但目前的资料显示,研究仅仅停留在提出问题的层次,没有深入分析,更没有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

本选题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深入研究,合理界定湿地权属,以使其生态和经济功能平衡、协调。

本课题的研究对于制定东洞庭湖可持续发展基本政策是必要的,有利于加强东洞庭湖湿地管理,促进东洞庭湖湿地公共福利,为湿地立法提供示范。

2、内容:

(1)基本思路和主要观点:

我国现有的《自然保护区条例》仅解决自然保护区的勘界问题,不当然涉及保护区的权属问题。

它没有具体规定公共权力的行使与私权的行使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自然保护区条例》设定的是一种行政管制权,属于公共性质的权力,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属于私的权利,二者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很大。

本课题将首先结合东洞庭湖湿地利用的历史和现状分析东洞庭湖湿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湿地生态和经济功能的影响。

其次,结合东洞庭湖湿地管理评述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提出东洞庭湖湿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办法,论述其可行性。

初拟区别保护区的不同范围而设定:

在核心区,由自然保护区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使用权。

环境管理活动是一种公益事业,其土地的使用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目的的使用,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应当给予原来土地权利人以适当补偿。

补偿的主体,宜区别保护区的不同级别而分别为国家或地方政府;补偿方式上,可以通过协商灵活采用金钱补偿、土地置换或其他为利益各方所认可的方式。

在缓冲区和实验区,是否收回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保护区出于资源保护的需要确有收回必要的,也可以通过上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具体解决方案部分还需要对国内外的处理方式进行比较,有可能会出现局部甚或整体的调整。

另外初步设想是否可行,还需进行实地调研。

(2)研究方法:

调查实证与文献研究相结合。

湿地调查中常用的农户问卷调查和参与式农村评估方式将在本课题中应用。

3、预期价值:

实际应用价值:

(1)在现有的土地制度框架中,以充分考虑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实现东洞庭湖湿地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解决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问题;

(2)作为湿地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基本政策依据;

(3)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

(4)作为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组成。

(5)有利于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的如期完成,提高我国作为湿地公约成员国的履约能力。

4、研究基础:

(1)前期成果: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由转让的许可与限制》,《学术××》,

2003年第4期

②《农地所有人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的法律地位》,(已成文,

待刊)

③《论我国农民在农业承包合同关系中的地位及其改善》,《××社会科学》,2002年第6期

L:

《从东洞庭湖湿地论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立法完善》,载《中国环境报》20××年5月9日第三版“环境论坛”

H:

主编《岳阳县东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一书

(2)参考资料:

(一)著述:

1、中国土地权利研究,王卫国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中国物权法研究,梁慧星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

3、法律、立法与自由,(英)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著,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4、中国环境与自然资源立法若干问题研究,金瑞林,汪劲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5、自然资源法,肖国兴,肖乾刚编著,法律出版社,1999。

6、湿地公约履约指南,国家林业局《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编译,中国林业出版社,2001。

7、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国家林业局编制,中国林业出版社,2000。

(二)论文

1、中国湿地资源立法管理问题思考,朱建国,《中国土地科学》,2000,14

(1),34-38;

2、中国的湿地保护政策与法律,李广兵,王曦,《中国环境管理》,2000,(4),6-10;

3、我国湿地保护立法的意义、现状及几点建议,朱建国,《中国土地科学》,1999,13

(1),13-14,8

4、我国自然保护区管理体制所面临的问题与对策探讨,欧阳志云等《生态环境与保护》,2002年(5),49-51;

5、自然保护立法若干问题研究,国家环保局自然保护司自然保护立法课题组《中国环境管理》,1996年

(1),5-7;

6、中国东部湿地保护区管理状况调查报告,李彧辉,《广西林业科学》2002年

(2)

7、国外自然保护区的立法与管理体制,朱广庆,《环境保护》,2002(4)。

 

三、完成项目的条件和保证

负责人和主要成员曾完成哪些重要研究课题;科研成果的社会评价;完成本课题的研究能力和时间保证;资料设备;科研手段。

 

项目负责人:

W:

曾独立完成院级课题《农民契约(合同)地位与农民不合理负担的治理》,主持省教育厅课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

项目主要成员:

L:

曾独立完成院级课题《环境知情权研究》,目前在武汉大学攻读比较环境法方向的博士学位。

H,现为岳阳县东洞庭湖管理委员会主任,曾主持编制《岳阳县东洞庭湖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一书。

项目组成人员科研成果的社会评价好,负责人W为法律系副教授,至今已发表论文10多篇,其中一篇被人大复印资料中心全文复印,一篇被中国高校文科学报文摘论点摘编,一篇获第四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

主要成员L,在中国环境报上发表有影响的论文:

《从东洞庭湖湿地论湿地保护和自然保护区立法完善》一文。

项目组成人员具备完成本课题的研究能力,也有充分的时间保证。

现已收集有关东洞庭湖湿地利用与环境管理的调研报告资料几十份。

本课题的科研手段主要是实地调查、文献研究与比较研究相结合。

四、预期研究成果

10

序号

研究阶段(起止时间)

阶段成果名称

成果形式

承担人

1、

2004年

东洞庭湖土地权属问题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

L

2、

2004年

东洞庭湖湿地权属问题及其对湿地生态和经济功能的影响

论文

W、L

3、

2004年

从东洞庭湖湿地权属看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

论文

W、H、L

4、

2005年

论湿地使用权的归属与流转

论文

W、H、L

2

序号

完成时间

最终成果名称

成果形式

预计字数

参加人

1

东洞庭湖湿地权属界定与东洞庭湖湿地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论文

40000字

W、H、L、

五、经费预算

序号

经费开支科目

经费预算

金额(元)

1

资料费

购买国内外文献以及电子资源使用权的购买

2000元

2

调研差旅费

问卷设计及调查、pra、以及实地调查差旅

10000元

3

小型会议费

3000元

4

辅助设备购置和使用费

4000元

5

咨询费

1500元

6

印刷补助费

版面费

3000元

7

管理费

专家鉴定费

1500元

8

其他

5000元

以上8个科目

预算经费合计

30000元

年度

预算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年

200年

3000元

10000元

17000元

其他经费来源

经费管理单位

湖南××××大学计财处、科技处

六、推荐人意见

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请人,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

推荐人须认真负责地介绍项目负责人和参加者的专业水平、科研能力、科研态度和科研条件,并说明该项目取得预期成果的可能性。

第一推荐人姓名专业职务研究专长工作单位

第二推荐人姓名专业职务研究专长工作单位

七、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意见

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是否属实;该课题负责人和参加者的政治业务素质是否适合承担本课题的研究工作;本单位能否提供完成本课题所需的时间和条件;本单位是否同意承担本项目的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

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属实。

该项目负责人W副教授,获得民商法硕士学位,长期担任民法特别是物权法的教学与科研工作。

至今已发表论文十多篇,主持省级课题一项,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项目主要参加人L,获得环境法硕士学位,现已在武汉大学攻读环境法专业的博士学位。

项目参加人H,长期从事湿地环境资源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鉴于此,学院同意该项目申报湖南省社会科学基金的一般项目。

学院愿意承担项目管理任务和信誉保证,提供所需时间、条件。

经费由计财处管理,项目由科技处管理。

 

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公章单位公章

年月日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月日

八、评审专家意见

 

课题评审小组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九、省社科规划办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学科分类

编号

课题设计论证(活页)

课题名称:

东洞庭湖湿地合理利用和保护中的土地权属问题研究

1.选题:

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选题的意义。

2.内容:

本课题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主要观点。

3.预期价值:

本课题理论创新程度或实际应用价值。

(请分3部分逐项填写,限3000字内)。

1.选题:

本课题的选题具有科学性、创新性和应用性。

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成立于1984年。

1994年,它被作为国际重要湿地,特别是作为越冬候鸟的栖息地,被国务院批准晋升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它位于长江中游南部(北纬28.39-29.38度,东经112.43-113.15度),面积19万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6.54万公顷,范围自君山岛、注滋河口向西至大西湖、小西湖。

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孕育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但面对当今经济发展的严峻挑战,已表现出较明显的生态脆弱性。

特别是东洞庭湖湿地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不同资源管理部门的分隔,以及自然保护区勘界的划定而产生管理权的重叠等等,使东洞庭湖湿地的土地权属争议复杂化。

如,自然保护区对于东洞庭湖湿地拥有“国有山林权属证书”,与岳阳县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发生冲突,2001年岳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东洞庭湖自然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决议》,由于权属争议而未能得到执行,这种权属不清直接影响了湿地的生态和经济功能的发挥。

本课题国内外研究现状:

1、国外:

专以东洞庭湖湿地的土地权属问题为研究对象的成果目前还没有检索到。

但国外,如英国、日本的自然保护区用地的处理方式值得比较研究。

英国采取的是“管理契约”的方式,以自愿为原则,在自然保护区建立之前,管理部门应当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就土地利用形式协商并签订契约,各方依约定执行。

2、国内:

已有一些学者注意到东洞庭湖湿地的权属问题所在,但目前的资料显示,研究仅仅停留在提出问题的层次,没有深入分析,更没有在此基础上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

本选题的意义就在于通过深入研究,合理界定湿地权属,以使其生态和经济功能平衡、协调。

本课题的研究对于制定东洞庭湖可持续发展基本政策是必要的,有利于加强东洞庭湖湿地管理,促进东洞庭湖湿地公共福利,为湿地立法提供示范。

2、内容:

(1)基本思路和主要观点:

我国现有的《自然保护区条例》仅解决自然保护区的勘界问题,不当然涉及保护区的权属问题。

它没有具体规定公共权力的行使与私权的行使发生冲突如何处理。

《自然保护区条例》设定的是一种行政管制权,属于公共性质的权力,而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属于私的权利,二者发生冲突的可能性很大。

本课题将首先结合东洞庭湖湿地利用的历史和现状分析东洞庭湖湿地权属争议产生的原因,及其对湿地生态和经济功能的影响。

其次,结合东洞庭湖湿地管理评述国家土地管理局的《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提出东洞庭湖湿地权属争议的解决办法,论述其可行性。

初拟区别保护区的不同范围而设定:

在核心区,由自然保护区以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取得使用权。

环境管理活动是一种公益事业,其土地的使用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目的的使用,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的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可以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应当给予原来土地权利人以适当补偿。

补偿的主体,宜区别保护区的不同级别而分别为国家或地方政府;补偿方式上,可以通过协商灵活采用金钱补偿、土地置换或其他为利益各方所认可的方式。

在缓冲区和实验区,是否收回视具体情况而定。

如果保护区出于资源保护的需要确有收回必要的,也可以通过上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具体解决方案部分还需要对国内外的处理方式进行比较,有可能会出现局部甚或整体的调整。

另外初步设想是否可行,还需进行实地调研。

(2)研究方法:

实证调查与文献研究相结合。

湿地调查中常用的农户问卷调查和参与式农村评估方式将在本课题中应用。

3、预期价值:

实际应用价值:

(1)在现有的土地制度框架中,以充分考虑湿地的生态功能和经济功能,实现东洞庭湖湿地的可持续发展为前提,解决东洞庭湖自然保护区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问题;

(2)作为湿地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基本政策依据;

(3)我国自然保护区立法研究的一个组成部分;

(4)作为我国土地制度创新的一个组成。

(5)有利于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的如期完成,提高我国作为湿地公约成员国的履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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