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域通关一体化电子担保试点操作规范.doc

上传人:wj 文档编号:1774750 上传时间:2023-05-01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4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区域通关一体化电子担保试点操作规范.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区域通关一体化电子担保试点操作规范.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区域通关一体化电子担保试点操作规范.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区域通关一体化电子担保试点操作规范.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区域通关一体化电子担保试点操作规范.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区域通关一体化电子担保试点操作规范.doc_第6页
第6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区域通关一体化电子担保试点操作规范.doc

《区域通关一体化电子担保试点操作规范.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区域通关一体化电子担保试点操作规范.doc(6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区域通关一体化电子担保试点操作规范.doc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89号(关于电子保函区域通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

2014-12-09

&y2J9\7T/c"e  ]4F

【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总署公告〔2014〕8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4-12-9

【生效日期】2014-12-20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

      为配套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广东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海关总署决定在区域内海关推动电子保函“一关备案、区域通用”)Z.b5S/s8V"d0O-s

改革试点,打破关区界限,降低通关成本,促进贸易便利化。

现将《区域通关一体化电子担保试点操作规范》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12月20日起,在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两个区域内海关启用电子保函一体化模式改革试点;在总结评估的基础上,适时在广东地区等其他区域内海关推广。

      二、一体化模式适用于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或货物实际进出境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电子保函备案手续。

.H7V!

{  }:

_

      三、海关总署端系统已经正式上线运行,有意愿参与该项改革的商业银行要及时进行系统开发,可通过有关海关与总署关税司联系。

      四、区域内海关通过“中国海关网上服务大厅”和海关“12360”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电子保函区域通用改革涉及的通关征管业5?

#n7S/l+u"t"A5v1L5W:

g

务咨询服务。

j!

F%\2f,~,D2z(\(^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0g&@*^:

F%t)V8|7d2w&`/A+L

                                                                                              2014年12月9日3o"k6k,C'I6_3~#l

                               区域通关一体化电子担保试点操作规范2s*o-H*O4E(f/C-D

      第一条为确保区域内海关启用商业银行为企业开立的一份电子保函在“一关备案、区域通用”的区域一体化模式(以下简称:

R1I&\-S.k-d

“一体化模式”)的实施,规范海关、电子口岸、商业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平台)的操作,特制定本规范。

8L8{5l3`*J4K"e

      第二条在区域内所有直属海关已开展海关税费电子支付(含电子担保)业务的商业银行可开通一体化模式;未开通一体化模式的商业银行,仍按原模式开展电子担保业务;已开通一体化模式的商业银行,按照原模式已开立的保函在有效期内仍可办理担保业务。

      第三条已在区域内所有关区完成海关税费电子支付备案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可自由选择一体化模式和原模式;一家企业在区域内同时只能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开通一体化模式。

      如需开通一体化模式,企业应先向商业银行提出终止原模式后方可申请开通一体化模式。

原模式的担保未结束前,不得同时申请开通一体化模式。

      第四条商业银行受理企业一体化模式申请通过,开立《电子担保保函》(附件1)后,应于保函生效前由备案海关(直属海关关税部门,以下相同)所在地商业银行的人员将正本纸质保函送达备案海关进行备案。

保函生效前因故未送达备案海关,保函实际生效日期以备案海关最终核对通过日期为准。

出具保函的应为商业银行保函业务授权机构。

0Z,w.A!

z+b%K;^

      第五条商业银行开立保函后,应通过支付平台向区域内所有直属海关发送保函备案的电子信息。

备案海关收到商业银行出具的《电子担保保函》(详见附件1)、《电子担保保函修改书》(详见附件2)、《电子担保保函终止申请书》(详见附件3)的正本

纸质文书后,应在海关H2010系统中进行备案,未收到正本纸质文书的不予备案。

'v9v:

@9A'n#P']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保函上要明确备案海关的具体名称,受益人应为区域内所有直属海关,不得空缺;商业银行承担的累计担保责任金额,不超过保函担保的总金额。

#d0z5H;V%?

.A&v5o#G

      第七条一体化模式保函的申请修改、变更或终止,应由商业银行通过支付平台向区域内所有直属海关发送保函修改、变更、终止申请的电子信息,同时出具原保函《电子担保保函修改书》或《电子担保保函终止申请书》的正本纸质文书,并由商业银行送达备案海关进行备案。

)?

.`+Q1F$C2j

      第八条区域内任一直属海关均可冻结一体化模式下企业的银行保函,已冻结的保函如需重新开启使用,须由实施冻结操作的直属海关通知备案海关进行重新开通。

      第九条商业银行以《电子担保保函终止申请书》申请终止的保函,由备案海关在H2010系统中终止保函后应出具纸质文本的《电子担保保函终止通知书》(附件4)通知商业银行,并不再受理商业银行重新开启该保函的申请。

商业银行应以重新出具保函的方式向备案海关提出新保函的备案申请。

      第十条一体化模式的保函一经备案、修改、冻结、解除冻结及终止后,区域内所有直属海关即可共享该保函信息内容。

%Z7@4@$H']8a

      第十一条所有已经完成备案的《电子担保保函》、《电子担保保函修改书》和《电子担保保函终止申请书》等正本纸质文书,应在备案海关建档保存。

该保函项下无论是否开展、冻结和终止担保业务,上述正本纸质文书都不退还开立保函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可凭备案海关出具的《电子担保保函终止通知书》办理相关手续。

5B-Q0F%Y'Q(J:

N

      第十二条报关单申报地海关所在商业银行按照海关税费电子支付业务的有关规定负责一体化模式的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主动兑现担保承诺,确保缴税期限届满前完成税款实扣。

因商业银行原因未在缴税期限前完成税款实扣,而产生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相应责任应由商业银行承担。

      第十四条一体化模式的担保业务如产生欠税,应由区域内报关单申报地海关负责向被担保人及担保人追缴,区域内相关海关应予以积极配合。

8q.Y1r1V(F9j(j

      附件:

1.电子担保保函.doc      

      附件2:

电子担保保函修改书.doc

      附件3:

电子担保保函终止申请书.doc

      附件4:

电子担保保函终止通知书.doc

附件1

电子担保保函(区域通关一体化)

                                                                   编号:

纳税义务人: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海关(均为直属海关):

应                              (纳税义务人法定名称及其在海关注册的经营单位编码)申请,我行兹开立以上述海关为受益人,担保总金额为不超过人民币                         元的不可撤销的担保文书。

我行保证按照海关电子支付税费担保业务以及区域一体化通关业务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义务人通过中国电子口岸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税费的担保手续,并保证纳税义务人在海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费。

如果纳税义务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有关税费,我行承诺在纳税期限届满前代纳税义务人缴纳相应的税费。

本担保文书从        年    月  日开始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担保文书有效期满前已经发生的担保义务在期满后180天内仍然有效。

备案海关:

海关

担保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签印)

 年  月  日

附件2

电子担保保函修改书

编号:

修改日期:

海关(备案海关)、海关:

应的申请,我们:

银行分行,现对我行开立的编号为:

的电子担保保函作第次修改,内容如下:

1.;

2.。

…….

其他条件保持不变。

本税款担保函的本次修改自年月日起生效。

此修改作为上述电子担保保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与上述电子担保保函一同出示。

银行分行(章)

法人(章)

附件3

电子担保保函终止申请书

编号:

海关(备案海关)、海关:

因原因,我行拟于年月日起,终止我行为被担保人(企业名称及编码)开立的编号为的《电子担保保函》,我行同时于年月日起180天内继续承担该保函担保期限内应承担担保业务的担保责任,请海关办理此保函的终止手续。

特此申请。

担保人:

银行分行

(盖章)

年月日

附件4

电子担保保函终止通知书

编号:

银行分行:

接你行的电子担保保函终止申请,经我关审核,现同意于年月日起终止你行开立的被担保人公司(企业海关编码)项下号《电子担保保函》,同时你行应于年月日起180天内继续承担号《电子担保保函》规定的担保期限内已承担的银行税款担保责任。

海关

(盖章)

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解决方案 > 学习计划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