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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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主讲人:

曹福来,行政强制,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五)代履行;(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税收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规定,1.扣押税收征管法第37条;2.扣押、查封税收征管法第38、40、55条;3.冻结税收征管法第38、55条;4.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扣存款、依法拍卖或者变卖)税收征管法第32、37、38、40、55、68、88条行政处罚法第51条。

税收保全措施实施的程序,一、一般规定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18,二、实施主体税收保全措施由税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税收保全措施权不得委托。

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由税务机关具备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17,三、情况紧急时的程序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37四、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要求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税务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税务机关实施查封、扣押的程序,一、查封、扣押的主体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二、查封、扣押的对象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23,三、查封、扣押的保管责任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四、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查封、扣押期限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规程第三十八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五、查封、扣押后的处理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税务机关实施冻结的程序,一、冻结的实施主体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

二、冻结的要求冻结存款、汇款的数额应当与违法行为涉及的金额相当;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29,三、冻结的程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实施冻结存款、汇款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的程序,并向金融机构交付冻结通知书。

30,依照法律规定冻结存款、汇款的,作出决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交付冻结决定书。

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税务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四、金融机构的义务金融机构接到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冻结通知书后,应当立即予以冻结,不得拖延,不得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30,五、行政强制法规定的冻结期限自冻结存款、汇款之日起三十日内,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决定或者作出解除冻结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延长冻结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32,第八十八条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规程第三十八条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查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延长税收保全期限的,应当逐级报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一)案情复杂,在税收保全期限内确实难以查明案件事实的;,

(二)被查对象转移、隐匿、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证据材料的;(三)被查对象拒不提供相关情况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挠检查的;(四)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可能使纳税人转移、隐匿、损毁或者违法处置财产,从而导致税款无法追缴的。

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程序,一是税款的强制执行程序1.税务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程序;2.税务机关可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二是罚款的强制执行程序1.税务机关实施强制执行程序;2.税务机关可否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税务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一、催告程序税务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35,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税务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税务机关应当采纳。

36,二、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强制执行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三、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程序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38,四、中止执行的情形

(一)当事人履行决定确有困难或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税务机关应当恢复执行。

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税务机关不再执行。

39,五、终结执行的情形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三)执行标的灭失的;(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六、执行回转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七、达成执行协议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税务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税务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八、执行禁止1.税务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

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2.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九、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税务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45,十、依法强制执行税务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税务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一、申请执行的条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3,二、催告程序及管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4,三、申请强制执行提供的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55,四、法院受理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56,五、法院审查1.形式审查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57,2.实质审查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58,六、申请立即执行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

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59,七、执行费用的承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

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60,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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