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税收征管实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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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实务,从事税收工作的几个基本问题,为什么征税?

(1、2、3、4)征多少税?

(5、6、7;11-1、2)怎样征税?

(8;11-3)应收:

纳税能力(计划数)尽收:

等于纳税能力(入库数)如何评判征税的质量与效率?

(9)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际税收-(10),前言:

税收征管体系及其构成内容

(一)从纵向体系看-P1631.纳税服务:

前提(组建纳税服务司。

将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征收管理司等部门的纳税服务职能,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部分行政管理职能,整合划入纳税服务司)2.户籍管理:

建立一个纳税户籍、税务登记证、涉税自然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代理人、投资人)身份证三位一体的税务户籍管理体制。

(基础)3.账簿凭证:

查账征收、以票控税(依据)4.纳税申报:

纳税义务的计量5.税款征收:

对履行纳税义务的确认,6.税收分析:

税源管理的“眼睛”7.纳税评估:

查找原因8.税务检查:

对履行纳税义务质量的评估9.法律责任:

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保证10.计会统票:

征纳信息的核算、监督和反馈(计划统计司更名为收入规划核算司)11.社会综合治税12.征管质量与效率的评价与考核13.信息管税:

贯穿于征管的全过程之中(信息管税不同于征管信息化)思考:

你认为重点环节是哪一个?

链接:

国、地税协作的主要内容共建统一的“12366”纳税服务热线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共建办税服务厅:

“进一个门,办两家事”定期交换双方的征管信息数据:

收入数据、户籍数据、货运发票数据、“增值税、消费税”征收数据共同推动政府立项建立统一的登记信息系统、信息交换系统和发票开具、管理、查询系统联合评定个体户的纳税定额联合核定企业和本地有关行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联合实施税务检查相互委托代征零散税收,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将信息中心的信息化行政管理职能,征收管理司除纳税服务以外的其他职能,各有关司局的信息化管理职能,整合划入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不再保留征收管理司。

改革后,信息中心主要承担税收管理信息化的技术支持和运行维护工作。

(二)从横向体系看,1.征管制度2.征管组织3.征管方法4.征管程序5.征管监控思考:

你认为主要目标是哪一个?

(三)从纵、横体系的交点看,定期定额征收-程序,假设企业2009年度共取得生产经营收入50万元,国债利息收入10万元,发生的成本费用80万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则应纳税所得额是()A.小张认为,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B.小刘的计算结果为30万元C.老李的计算结果为40万元D.老赵认为,小张、小刘、老李采用的计算公式和方法都不对,老赵的计算正在进行中,链接:

代开普通发票的工作流程(步骤)A.征税审核开票复核B.审核征税开票复核C.审核开票征税复核D.审核开票复核征税,新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六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

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制度,监控,组织,方法,程序,服务,登记,账证,评价,信息化,(四)从征管流程看构成,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税收法制税务执行(五)从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看:

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P166,第一章纳税服务一、纳税服务的基本内涵(-171)是指税务机关依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过程中,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事项和措施。

链接:

征管法第11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一)性质1.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无偿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2.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1713.纳税服务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金字塔理论,

(二)目的促进纳税遵从:

用“四率”来判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

定性与定量标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见问题三,(三)原则树立平等理念:

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满足合理(正当)需求:

更多地从纳税人角度考虑工作思路和措施,及时解决纳税人最关心的问题-坚持统筹协调:

统筹长远与当前、整体与局部、创新与稳定、成本与效益等关系,做到科学筹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

实现经济效能:

为纳税人提供操作简便、成本节省、程序简化的纳税服务,二、纳税服务的“12366”规划目标一个导向二大目标:

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三大平台六大主要任务六项保障措施:

健全组织、完善制度、优化平台、提高能力、强化预算、细化考评,税法宣传,纳税咨询,办税服务,权益保护,信用管理,社会协作,以纳税人合理需求为导向,税务网站,纳税服务热线,纳税服务:

任务地位目标,主要任务的具体内容,精简涉税资料,链接:

十二五时期纳税服务工作发展规划,三、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中的权利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1.知情权税收法规、政策知情权办税程序知情权应纳税额核定及其他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知情权法律救济知情权,知情权,市国税局纳税人学校,2.保密权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下列情形外,税务机关不能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根据法律规定第三方有权查询的信息;纳税人查询自身的信息;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2.保密权,3.税收监督权税务机关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税务人员是否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是否有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的违法违纪行为。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行使检举、控告权是否有故意刁难或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过程。

其他纳税人是否存在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5.申请延期申报权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9.委托税务代理权,10.陈述与申辩权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权12.税收法律救济权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第二章税务管理基本制度第一节税务登记-P180相关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3、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7、总局2011年第21号公告,第一节税务登记-P180一、税务登记的涵义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与履行纳税义务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登记,并据此对纳税人实施税务管理的一项法定制度。

其基本原则:

1、国、地税实行“统一代码,信息共享”的原则税务登记代码由省级国、地税联合编制,统一下发各地执行。

法人和其他组织代码:

地区代码组织机构代码,个体工商户以其身份证号码为税务登记代码;从2000年起,公安部编制的个人身份证号码改为18位码,相应的纳税人识别号也应随之变化个体工商户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为其个人身份证号码加两位顺序码(顺序码为数字01至99),长度为17位和20位两类。

凡不符合上述编码要求的,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代码变更。

(国税函2010126号)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

区域码+有效证件号码。

2、属地管辖原则。

则-1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县(市)区级以上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及时登记原则。

纳税人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者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或者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4、特定主管原则。

县以上(含本级)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是税务登记的主管机关,二、税务登记的种类与程序

(一)设立登记税收征管法第15条开业登记应报送的资料:

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有关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及复印件;3、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及复印件;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它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及复印件;5、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6、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户文号复印件;7、办税员的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8、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的其它资料、证件。

领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6种情形:

1、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

;3、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

;变化:

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为其代开发票。

-(作废),链接:

总局2011年第21号公告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办而未办工商营业执照,或不需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而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简称无照户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对无照户纳税人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并限量供应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中的第六条第三款“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不得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但必须照章征税,也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同时作废。

4、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自其在同一县(市)实际经营或提供劳务之日起,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

;变化:

对外来经营的纳税人(包括超过180天的),只办理报验登记,不再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6、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

国税发2005153号:

根据普遍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凡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到生产经营地国税局、地税局(或双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对设立手续完备的,予以办理税务登记。

对设立手续不完备但实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予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如何理解?

),【互动思考1】某小卖部为个体工商户,由于街道拆迁,从解放路13号迁至73号,纳税人为了图省事,直接将税务登记证件上的13号改为73号。

【问题】纳税人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税务机关应如何处理?

【互动思考2】李某与他人合伙承包了山东苍山县某公司的一个农产品加工车间,2007年6月16日签订的合同约定李某按年向公司上交一定数额的承包费,实行自主经营,在财务上独立核算。

【问题】公司原已办理了税务登记,李某与他人的合伙企业是否还要办理税务登记?

链接1:

以虚假身份注册虚假商贸公司,骗取税务登记证,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以此套购专用发票虚开抵税或骗税,然后逃逸。

(1)假证件注册

(2)经营地址不实(3)经营时间短(4)团伙作案(5)制造经营假象(6)短期调增发票用量(7)满限额连号虚开互动思考: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怎样进行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设定:

法律所有处罚种类行政法规除人身自由罚以外+具体规定权地方性法规除人身自由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具体规定权规章警告,一定数额的罚款(非经营活动小于1000元;经营活动且有违法所得小于3倍、小于3万元;无违法所得小于10000元)+具体规定权,对行政处罚设定的解释:

1、设定=创设+具体规定2、处罚法限定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的类型,实际上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立法权限,也间接决定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程序。

3、不能设定行政处罚的规范性文件1)各级党委的规范性文件不能直接设定行政处罚;2)有权制定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机关制定的不具有法规和规章性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行政处罚。

4、上位法对违法行为已规定了行政处罚的,下位法不得再另行设定行政处罚,但能作出“具体规定”。

链接3:

总局与国家质监总局的代码中心信息共享实现的功能与流程:

国家质监总局代码中心每天将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的信息时时传到税务总局的互动平台国税总局利用综合征管软件主要做两项工作:

一是清查非正常户的信息,利用总局抽取的综合征管软件数据与代码中心新办组织机构代码中的法定代表人进行比对,找到非正常户的线索二是将代码中心的新增办理组织机构代码的22项相关数据时时清分给基层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将22项相同数据导入到税务登记表的相应栏目内,前台人员只需核对纳税人提交的登记表的相关栏的内容与代码中心的是否一致。

同时将相同栏的不同内容自动传给税收管理员平台,由税管员做进一步的核实,预期效果:

大大减少了漏征漏管户由以往被动的等待,变成了主动监督和服务数据质量极大提高获得许多影像资料,如身份证、工商执照等信息,链接4:

总局与银监会的信息共享通过银监会这个桥梁与所有的商业银行将实现财务报表、帐户帐号信息和帐户交易信息的共享与商业银行的互通互联分两个阶段实现,今年7月1日前实现财务报表的信息共享,银行将新办理贷款和贷款户报送的财务报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传到税务总局,总局利用抽取的综合征管软件的相同属期的财务报表中栏目逐栏核对,对于差异项目下发基层税务机关由税管员进行核实,核实后,涉及申报表的相关栏目的内容,不涉及税基的由申报征收环节下发申报错误更正通知书,由纳税人重新填写申报表报送,涉及税基的由稽查部门发税务处理决定书追征税款和滞纳金,并做相应处罚,同时,做为案源重点关注。

预期效果:

可以了解税基是否准确,解决了财务报表的数据质量问题,为利用财务报表数据进行有效税收经济分析奠定了基础将欠税户的信息提交给银行,银行将做为授信贷款的一个主要条件,从而将各商业银行也纳入清理欠税的有力帮手纳税人开设的帐户信息通过相互共享也最终汇集到每个纳税人的基础信息内,加强对纳税人开设帐户情况的掌握帐户交易信息对纳税评估、税务稽查都是非常重要的数据来源,链接5:

总局与公安部的信息共享通过与公安部的联接将实现所有个人身份证信息的共享与公安部的户籍库和犯罪人库进行时时连接,基层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可以通过总局平台时时登陆到公安部的两个库上,查询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办税人员等所提交的个人身份证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同时对有犯罪记录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主动监控,根据法律规定不允许其做为法定代表人,也可通过公安部的平台追踪非正常户的线索,链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大厅内网系统网上税务登记受理纳税人从外网网上办税厅发送过来的各种税务登记事项,并提供工商、质监和公安等外部信息的查询。

包括10个子模块。

(工商、公安的信息查询已经开通,质监信息的查询正在开发中),

(二)变更税务登记办法-18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业务流程:

纳税人(申请)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受理)税源管理部门(调查审核)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岗(录入、发证)纳税人,(三)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互动思考:

解散的依据或原因破产的依据或原因撤销的依据或原因,注销税务登记流程及管理:

纳税人税务登记窗口(受理,录入申请;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证件)发票验审缴销窗口(缴销空白发票及发票领购簿;签署意见)申报征收窗口(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综合业务科相应岗(确认已享受税收优惠;取消各类认定资格;确认审批注销-)税政、稽查税源管理部门相应岗(注销清算:

见附件资料1)税务登记岗(打印注销通知)执行环节送达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相应岗(整理归档纸质资料)简易:

纳税人前台(一窗式、一站式)后台前台送达归档,链接:

案情资料:

2007年3月7日,某县国税局灵川税务分局接待了一位自称领取营业执照后一直未开业的个体户,他要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办证窗口的小廖进入综合征管系统的“个体纳税人开业登记”模块,录入业户相关信息资料。

当小廖录入完毕该业户在工商局办理的营业执照注册号等信息,在点击“保存”按钮时,系统弹出提示:

“同一执照不能办理两次税务登记。

”可能:

该业户以前办理过税务登记证件?

查证:

小廖接着进入“税务登记证查询统计”模块,利用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身份证号分别进行了查询,两次查询都显示该纳税业户为注销户状态。

小廖在显示的业户信息栏的“税务登记表”信息中核对营业执照注册号,跟业户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上的注册号一字不差。

结果:

管理员经过调查核实,该个体户虽然办理了注销税务登记的手续,但一直没有停止营业。

这回是为生意上的事,他才再次到税务局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

注销登记管理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税务注销与工商注销的先后顺序第二,双管户的单边注销问题关于国税与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

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纳税人向发证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由发证税务机关将信息传递到另一家税务机关,两家共同办理。

(四)违章处理:

纳税人有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行为的,由发现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理,并通知另一家税务机关,另一家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处罚。

第三,企业注销的后续管理。

有无假注销实际还在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

第四,存货的处理。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互动思考:

税务机关对商贸企业注销后的存货能直接征收增值税吗?

还有,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注意查看征管软件上非正常纳税人信息管理监控系统,看有无非正常纳税人(走逃户)异地进行登记或换名登记的情况。

(四)停业、复业登记办法-23规定,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五)外出经营报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连续的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必须办理报验税务登记。

(注意,不核发。

),三、专项纳税事项的税务登记

(一)纳税人税种认定登记1.税种认定:

交什么税?

2.税目、税率3.预算科目4.预算级次,

(二)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登记办法-17,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件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税务机关不再发给扣缴税款登记证件(包括扣缴税款登记证及其副本)。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2号)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四)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总局令第22号)“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是指注册资金在80万元(含80万元)以下、职工人数在10人(含10人)以下的批发企业。

只从事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除外。

批发企业按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有关批发业的行业划分方法界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四、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与管理

(一)税务登记证的使用则-18,除按照规定不需要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外,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

开立银行帐户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领购发票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办理停业、歇业其他有关税务事项,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的:

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应当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的:

(二)税务登记证的验证与换证,(三)非正常户的处理-P1811.严格认定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40,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办法第41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总局2011年第21号公告:

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

(2)开展公告管理。

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

(3)实施追踪管理。

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4)加强异地协作管理。

对非正常户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申报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异地为非正常户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的,应通知其回原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

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在原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方可申报转办正式的税务登记。

互动思考:

纳税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纳税人和银行应分别履行什么涉税义务?

对于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可否对其进行税务行政处罚?

纳税人未将税务登记证正本公开悬挂,是属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的行为吗?

存款账户按其不同用途分为:

1、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存款人的工资、奖金等现金的支取,只能通过本账户办理。

2、一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缴存,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3、临时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

存款人可以通过本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根据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现金收付。

4、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

如基本建设资金账户、更新改造资金账户及其他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账户。

第二节账簿凭证管理一、帐簿、凭证管理的基本内容

(一)帐簿、凭证设置的管理法-1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

则-第22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则-第25条,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则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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