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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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1.doc

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第一条为强化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结合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行矿和项目部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矿领导,是指建设煤矿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项目部的领导,是指承揽煤矿井下建设工程的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其他主要管理成员(安全、技术、机电、生产副经理)。

第三条矿对“双带班下井”制度负领导责任,并对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每班必须有矿和项目部的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矿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带班下井领导协助矿长对当班全矿安全工作负责。

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落实本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负责,带班领导协助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矿带班领导对本施工区域的施工安全负责。

第四条矿和项目部的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5个。

在此之外,其他领导必须保证每班有领导跟班作业。

矿和项目部必须认真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

每月底之前要制定出下月的领导带班下井计划(下井排班计划表)并在井口明显位置挂牌公示,接受监督。

第五条矿和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时,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带班领导是当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掌握当班的安全建设状况,加强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巡查,做到“三必到、三走到”,即情况变化现场必到、存在重大隐患必到、问题最多管理差现场必到;新施工区域要走到,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现场要走到,最远的作业地点要走到。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起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工撤人命令,并按照矿井应急预案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六条矿和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要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第七条矿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情况每日汇报制度。

由矿每日上午8时—l0时按照监管隶属关系向上一级管理部门调度室汇报领导带班下井情况。

第八条要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矿和项目部领导升井后,要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及处理方式、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矿和项目部领导带班下井的相关记录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存储信息保存期不少于一年。

第九条要严格执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对领导在现场带班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现场能整改的要立即整改;现场不能解决的,带班领导升井后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调度室,当日值班人员(分管领导)及时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五落实”(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原则进行整改,相关人员要做好跟踪落实。

第十条要落实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报告、治理、督办、销号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在领导带班下井过程中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要立即停工撤人,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治理,并进行挂牌督办。

在整改结束后,矿主要负责人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确保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井下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

矿和项目部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要加强领导带班下井的内部考核与奖惩管理。

将领导带班下井情况与经济收入等挂钩,并把领导干部带班下井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优、晋级、提拔的主要内容;建立领导带班下井奖惩制度,对认真履行职责、防止事故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的要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安全监察站要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举报;对于受理的举报,必须认真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的,依法从重处罚。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领导双带班下井制度

山西柳林煤业有限公司

二零一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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