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四小企业”的分类及涉税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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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四小企业”的分类及涉税政策

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财政部制定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实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

税务机关在实际征管过程中,涉及到小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及小规模纳税人等各种类型,为了更好地为小企业做好税收服务,准确把握及区分“四小企业”的概念及所涉税收事项,笔者现将“四小企业”的分类依据及标准、相关涉税优惠政策归集如下:

  一、小企业

  通俗来讲,小企业是指劳动力、劳动手段或劳动对象在企业集中程度较低,或者生产和交易数量规模较小的企业。

具体标准划分根据企业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并结合行业特点确定。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二条规定:

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具体划分标准见下图)。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对符合政策的小企业给予税基式减免。

  二、小型微型企业

  这里所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企业、小型微型企业不同于企业所得税中“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整理如下:

  

行业

小微型企业标准

从业人员

营业收入

资产总额

农、林、牧、渔业

500万元及以下

工业

300人及以下

2000万元及以下

建筑业

6000万元及以下

5000万元及以下

批发业

20人及以下

5000万元及以下

零售业

50人及以下

500万元及以下

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

300人及以下

3000万元及以下

仓储业

100人及以下

1000万元及以下

邮政业

300人及以下

2000万元及以下

住宿业

100人及以下

2000万元及以下

餐饮业

100人及以下

2000万元及以下

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100人及以下

1000万元及以下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00人及以下

1000万元及以下

房地产开发经营

1000万元及以下

5000万元及以下

物业管理

300人及以下

1000万元及以下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00人及以下

8000万元及以下

其他未列明行业

100人及以下

  三、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中的概念。

《企业所得税》第二十八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里所述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如下: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上述“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这里所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上述规定。

  相关涉税规定有: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规定: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3、《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

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小规模纳税人

  在实际税务管理中,容易与小企业、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混淆的是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明确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印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以下(含50万)的,本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50%以上;

(二)除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含80万)以下的。

  以上是笔者对“四小企业”的概念辨析及所涉税收的整理,税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这几类小企业应认真加以区分、准确进行把握,以便及时、准确落实税收政策,营造宽松、和谐的税收征纳环境,更好的为小企业做好税收服务,全力促进小企业的积极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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