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安市外二环路廉(公)租住房配租事宜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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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外二环路廉(公)租住房配租事宜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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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外二环路廉(公)租住房配租事宜公示.doc

南安市外二环路廉(公)租住房配租事宜公示

为确保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市区外二环三标段22套廉租住房房源于2010年11月24日至2010年12月7日期间在南安房地产信息网()进行公示,已有4户低收入家庭申请配租,已通过审核将予以配租,剩余18套。

经市政府同意,将剩余房源暂时转为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南安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南政办[2011]126号)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申请条件如下:

(一)公租房申请对象:

1、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本市新就业干部职工。

3、在南安市区无自有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审核合格的对象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配租,合格对象超过房源数量时,按《南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南政文[2008]142号)轮侯分配。

(三)租金:

5元/㎡(按建筑面积计算)。

(四)公示期:

自发布之日起15天。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在公示期内,可向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申请,联系电话:

86389622,地址:

武荣大厦七楼,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申请表在南安房地产信息网()下载或到住房保障管理中心领取。

附件1:

南安市外二环路廉租住房房源

附件2:

《南安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南政办[2011]126号)

南安市规划建设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一:

南安市外二环路廉(公)租住房房源

廉租住房房源:

603#单元A建筑面积:

32.36㎡,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8.20㎡,公摊面积:

14.16㎡。

603#单元B建筑面积:

29.76㎡,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6.74㎡,公摊面积:

13.02㎡。

603#单元C建筑面积:

32.29㎡,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8.16㎡,公摊面积:

14.13㎡。

603#单元D建筑面积:

32.6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8.35㎡,公摊面积:

14.27㎡。

604#单元A建筑面积:

32.36㎡,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8.20㎡,公摊面积:

14.16㎡。

604#单元B建筑面积:

29.76㎡,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6.74㎡,公摊面积:

13.02㎡。

604#单元C建筑面积:

32.29㎡,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8.16㎡,公摊面积:

14.13㎡。

604#单元D建筑面积:

32.6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8.35㎡,公摊面积:

14.27㎡。

605#单元G建筑面积:

20.38㎡,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8.35㎡,公摊面积:

2.03㎡。

703#单元A建筑面积:

32.36㎡,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8.20㎡,公摊面积:

14.16㎡。

703#单元B建筑面积:

29.76㎡,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6.74㎡,公摊面积:

13.02㎡。

703#单元C建筑面积:

32.29㎡,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8.16㎡,公摊面积:

14.13㎡。

703#单元D建筑面积:

32.6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8.35㎡,公摊面积:

14.27㎡。

704#单元A建筑面积:

32.36㎡,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8.20㎡,公摊面积:

14.16㎡。

704#单元B建筑面积:

29.76㎡,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6.74㎡,公摊面积:

13.02㎡。

704#单元C建筑面积:

32.29㎡,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8.16㎡,公摊面积:

14.13㎡。

704#单元D建筑面积:

32.62㎡,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8.35㎡,公摊面积:

14.27㎡。

705#单元G建筑面积:

20.38㎡,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18.35㎡,公摊面积:

2.03㎡。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二:

南政办〔2011〕126号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南安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雪峰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南安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日

南安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为完善我市多层次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意见》(闽政〔2011〕18号)以及《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办〔2011〕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南安市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的规划、建设、分配、使用及管理,遵循本暂行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主导投资、建设和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根据城市规划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制套型面积、设定供应对象和阶梯租金标准,供应给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性住房,且只租不售。

三、公租房是面向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供应的政策性租赁住房。

公租房建设管理工作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多元投资、统筹发展、依法管理的原则。

四、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本市公租房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并会同发改、国土资源、民政、财政等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住房建设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物价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税务及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公租房管理工作。

五、公租房的房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投资建设或委托建设的;

(二)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旧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

(三)村、居、社区、工业园区、企业和其他社会机构建设的;

(四)廉租住房和公有住房按照有关规定转换的;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

六、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实际缴库收入计提2%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和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各类企业、单位投资或参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社会捐赠;经政府批准可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筹集资金使用范围的其他资金。

七、成套建设的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高层住宅允许增加10%以下。

八、非政府投资的公租房,建设用地可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严禁将公租房用地变相用于商品住房开发。

九、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城中村、旧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要明确配建面积、套型结构、装修标准等内容。

十、大中型企业、产业园区以及高校等各类企业和社会机构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专项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单位租赁住房。

十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在底层配建商业店铺,用于出租出售。

采用划拨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配建的商业店铺按市场价出售,出售时其分摊的相应面积的土地使用权按出让方式确权给购买者,并依法补缴出让金。

出租出售收入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十二、以公共租赁住房立项的建设项目建成后,投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房产登记,公共租赁住房不得分割转让。

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

十三、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比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税收优惠,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执行。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新建、改造用于解决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居住的住房,符合本规定的,应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认定后,依法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可以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优惠政策。

十四、对列入年度建设目标任务并按规定完成建设任务的公租房建设项目,上级下拨的补助资金全额分配给项目建设单位。

十五、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一配租;其他投资形式建设的公租房,由产权单位按规定组织配租,配租方案报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十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按下列三种情形分别设定条件: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租赁公租房:

1.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取得常住户口3年以上;

2.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4.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抚养关系。

(二)新就业职工。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干部职工可以申请租赁公租房: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3.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4.本人及其父母在就业乡镇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三)外来务工人员。

在务工乡镇无自有住房的外来员工可直接申请租住非政府投资的公租房。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员工可以申请政府投资公租房:

1.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3.年人均收入标准低于统计部门确认的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

4.在务工乡镇无自有住房。

申请政府提供家庭型成套住房的申请人,应当是在本地居住就业三年以上(以社会养老保险为准)的家庭。

十七、申请程序

(一)申请政府投资的公租房时,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南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政文〔2008〕117号)的精神和本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资格认定,并提交下列材料:

1.《南安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件、户口簿;

3.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对审核无异议的家庭,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证明(以下简称《资格证》),顺序号按审核通过的顺序排列。

(二)申请非政府投资公租房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公租房产权单位提出申请,产权单位按本文件规定的各类对象配租条件审核,可直接配租。

十八、租金标准。

公租房租金标准原则控制在市场价水平的70%以内。

政府投资的项目租金标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规划建设局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供应对象支付能力以及市场租金水平等综合因素提出,报市政府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非政府投资的项目租金标准可参照政府公布的标准适当上浮,但上浮幅度不超过20%。

十九、政府投资的公租房租金收入,应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二十、公租房的配租,按《南安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南政文〔2008〕142号)规定的轮候规则实行轮候,由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组织申请人选房。

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

同一单位配租对象较多的,也可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用人单位代收缴房租等费用。

二十一、公租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长时间闲置,也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活动。

租赁合同要约定符合以下主要情形之一时应退租:

(一)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

(二)承租人将所承租的公租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用途的;

(三)承租房屋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三月以上的;

(四)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拖欠租金三月以上的;

(五)承租人擅自改变住房结构的;

(六)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

二十二、公租房承租人收入水平、住房和家庭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退出公租房。

二十三、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对租赁公租房实行年度复查。

复查后仍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可以继续承租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时仍符合条件并要求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重新提出申请,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已不符合配租条件的,应当退出公租房。

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

延长期内,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二十四、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原有使用功能和内部结构。

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二十五、承租人在延长期届满后拒不退出公租房的,市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5年内不得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

二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城乡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暂行规定通知

抄送: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南安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纪委办,市委骆国清书记、市政府陈荣法市长、

市委林锦明副书记、市政府蔡龙群副市长。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1年6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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