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技术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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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技术方案

青海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技术方案

日期:

 

青海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

污染防治普查技术方案

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是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

染防治的基础性工作。

为了确保青海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工作顺利开展,按照科学规划、统筹安排、规范有序的总

体原则,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

 

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通知》(农科教发〔2012〕4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12年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防治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12〕164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农产品产地

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工作安排和总体技术规定的通知》

制定本方案。

、普查目的

通过此次普查,可摸清我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基

本情况,为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对提升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1、明晰青海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状况、分布、特征

等基础信息,开展产地安全等级划分,为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提供科学依据。

为产地安全现状管理服务。

2、摸清青海省农产品产地及其周围环境污染历史与现状、农

业生产有关情况以及自然、社会经济状况等,开展农产品产地安全区划,为科学设置国控点,开展动态预警监测,及时掌握产地

安全变化动态提供科技支撑。

为实施产地安全动态管理服务。

污染现状,为制定污染修复方案,选择修复技术、方法、措施、材料等提供依据,同时为评估污染修复效果提供背景资料。

为减少或消除土壤重金属污染危害服务。

4、对可能存在的禁产区划分试点区,全面准确掌握污染现状,

为制定禁产区划分试点方案、插值分析、加密监测、边界确定等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普查目标

1、收集和登记基础信息资料,采集并制备青海省农产品产地

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土壤,建立土壤样品库和产地安全质量档案。

2、组织检测机构分析检测采集的土壤样品,确保检测工作按

期完成,并开展分析质量控制工作。

3、提出青海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分级

报告和图集;提出农产品产地分级管理规定。

4、提出青海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产地安全

区划报告和图集。

5、提出青海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国控点设

置方案和点位管理规定,制定农产品产地例行监测工作制度和产地安全预警管理办法。

并为省控点设置提出指导意见。

6、收集、整理和录入各类基础资料和检测数据,建立青海省

《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安全数据库和产地安全信息管理系统。

7、开展重点污染区登记,对重点污染区实施备案管理。

并配

8、按照上级普查机构的要求及时上报各类资料和数据,

合上级机构开展各种与普查相关的检查、审核和评审等工作。

、普查技术路线和实施步骤

(一)技术路线

基础资料收集与整理调查进一步确认区域类别制定

普查实施方案(含点位设置方案)一一普查技术培训与考核

 

—数据统计与处理一一产地安全评价及等级划分一一产地安全

 

图表绘制一一总结报告。

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技术路线:

■农产品产地]金属污染普査

产业細側嘩

染区”仅为暂定的产地分级管理名称,最终确定的产地安全等级数量及名称,以专家系统中相关规定为准。

(二)实施步骤

实施步骤见下图:

旺服吃列・關詐迪方特点

&白垢训

I

8/35

 

四、普查年度、对象与范围

(一)普查年度

普查基准年(资料):

2010年。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普查对象:

农产品产地土壤(含耕地、园地)。

在我省全部农产品产地采集土壤样品进行分析检测。

普查范围:

全部农产品产地(自留地除外)。

以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为重点普查区域和其它农产品产地为一般农区普查区域。

五、普查内容与方法

(一)普查内容

1、土壤及增加采集的农产品:

检测铅(Pb)、汞(Hg)、镉(Cd)、铬(Cr)、砷(As)等5种污染物总量,同时测定土壤pH值,重点区域须收集或测定阳离子交换量(CEC)、土壤有机质数据。

2、资料收集:

详细调查、收集、整理农产品产地安全质量状况、污染源、农业生产、自然及社会经济情况等历史和现状资料,并结合土壤样品采集对采样点位资料进行详细登记。

资料收集的主要内容有:

(1)历年来农产品产地土壤、农灌水体、农区大气、农产品监测结果及污染超标情况等;

(2)农产品产地及其周围环境污染源分布及污染物排放、处理情况等;

(3)农业生产情况。

包括农作物布局、主要农产品种类及产量、耕作制度、农用化学品使用、农业生产管理措施等;

(4)自然及社会经济状况。

包括地形地貌、气候气象、水文地

质、土壤母质、土壤类型、理化性质、肥力状况、背景值、行政区划、人口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能源消耗等。

必备基础图件:

乡镇边界的行政区划图,土壤母质分布图,土壤类型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农业综合区划图,工业污染源分布图,水系分布图,地形图等。

其它图件:

土壤质地图、土壤有机质分布图以及相关遥感影

像等。

(二)普查方法

1、不同类别区域确认的原则

(1)工矿企业周边农区的进一步确认。

该区是指,历史上较长时间或据现实状况,因为某个或某些(若干个)污染企业由于污染治理不当,致使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直接或间接进入农产品产区,并造成或可能造成(虽无数据支持,但怀疑超标的,应当列入)产区土壤和/或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在近30年内有超标,且面积超过500亩的区域(指初步确认的工作区域,而非通过监测之后最后确认的污染超标区域)。

该类区域应该指明企业或企业集群名称。

五”规划》

国务院批转环保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

4452家重金属污染排放重

中提及的“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

点防控企业”,应从环保部门获取企业名单,逐个确认这些企业

周边是否有农产品产地。

有农产品产地且面积超过500亩的,列

入本次“工矿企业周边农区”,进行调查;没有的,做出排除说明。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企业或企业集群名称、污染排放及治理

情况,区域的地点、范围、面积、农业生产及自然、社会经济等情况(参见工矿企业周边农区确认登记表)

(2)污水灌区确认。

该区是指,历史上较长时间或据现实状况,因为引用工业污水、城市下水道污水、或因污染致使鱼虾基本绝

迹等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水体灌溉,造成或可能造成(虽无数据支持,但怀疑超标的,应当列入)耕地土壤和/或农产品中

重金属含量在近30年内有超标,且面积超过500亩的区域(指初步确认的工作区域,而非通过监测之后最后确认的污染超标区域)。

该类区域应当指明所用灌溉水体名称。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污灌水体名称、污染物来源、水体污染状况、灌溉历史、污灌方式等,区域的地点、范围、面积、农业生产及自然、社会经济等情况(参见污水灌区确认登记表)。

(3)大中城市郊区确认。

该区是指,按照行政区划所确定的省会和地市级城市郊区,因为使用城市混合污水、垃圾、污泥、农用化学物质等,造成或可能造成(虽无数据支持,但怀疑超标的,

应当列入)产区土壤和/或农产品中重金属含量在近30年内有超标,且面积超过500亩的区域(指初步确认的工作区域,而非通过监测之后最后确认的污染超标区域)。

对于污染超出或小于行

政区域范围的,应当按照实际污染情况扩展或缩减列入。

该类区域应当指明行政区域名称。

对于居住人口多、工业企业发达的县级城市的郊区,符合上述情况的,也可列入本次调查的“大中城市郊区”进行调查。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郊区行政区域名称、使用城市混合污水、垃圾、污泥、农用化学物质情况,区域的地点、范围、面积、农业生产及自然、社会经济等情况(参见大中城市郊区确认登记表)

般说来,对于有数据支持,发现土壤和/或农产品超标的,

中。

对于无数据支持,怀疑超标的认定,

以上三类重点区类别认定,视主要污染原因决定。

其优先顺序是:

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

均应列入此三类重点区

可从污染事故发生、群体反映等方面予以考虑。

有污染事故发生、群体反映较多的,则应当列入此三类重点区中。

对于在2008年的污染普查中,有与本次要求不符的,应当按本次要求重新认定。

全部三类重点区一律按本方案要求重新填写登记表。

关于三类重点区的冠名,应当反映出地点和区域类别特征。

对于已经被社会认可接受名称,则继续沿用,不做更改。

(4)一般农区的确认。

上述三类重点区之外的农产品产地,皆认定为一般农区(参见一般农区主要农作物种植区域统计表)

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主要农作物种类、产量、播种面积、复

pH、

种指数、耕作制度等;商品基地类别、优质农产品产区、标准化示范区等;成土母质及土壤分类情况;土壤肥力及有机质、质地、CEC等;农用化学品投入情况等。

以上各类区域确认登记表,经各省级农业环保站汇总后,装

订成册,作为原始档案留存,不得随意丢弃,并上报项目执行组1份备案。

2、青海省三大区域的确认

依据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技术方案中对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和一般农区的

确认原则及方案中安排我省采样任务量,在2010-2012年度青海

省农产品产地重金属污染监测的基础上,针对青海省农田污染特点,综合考虑青海省工作生产布局,结合农业生产实际,以我省农产品产地的重点区域,确定工矿企业分布较多格尔木市、德令哈市和乌兰,甘河工业区(湟中县),为工矿企业周边地区,面积2.8万亩;确定西宁市郊区(含大通县城区)周边为大中城市郊区重点区域,面积20.1万亩;确定以西宁至民和段湟水河及其支流作为我省污灌区重点采样区域,面积17.1万亩,具体包括:

湟水河(西宁

市至民和县段)、北川河(大通至西宁段)、沙塘川河(互助至西宁段);除以上重点区域外的农田均认定为一般农区,面积773

万亩。

3、三大重点区域确定的依据

工矿企业周边:

该区为我省主要工矿企业生产基地,主要有盐化工业、石油化工、铝业、碱厂、有色金属冶炼等,主要污染物以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苯芘丙、氨气、氮气及重金属类,历史上较长时间企业废水、废气、废渣等直接或间接进入农产品产区,区域以污染源半径5公里范围内耕地为重点采样区。

污灌区的确认:

该区历史上较长时间,因为引用工业污水、城市下水道污水、因污染致使鱼虾基本绝迹,有灌溉水超过《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记载,区域以水体沿岸5公里范围内水浇灌

耕地为重点区域。

大中城市郊区:

该区按照行政区划所确定的省会和地市级城市郊区,因为使用城市混合污水、垃圾、污泥、农用化学物质等,以西宁周边5公里范围内,西宁至大通县城区、西宁至多巴接壤地带、为大中城市郊区重点区域。

(3)普查任务及点位布设

1、任务总量

在全部农产品产地范围内,按照三类重点区域和一般农区布点采样要求,2012年-2014年期间青海省共采集5067个土壤样品,其中重点区域2667个土壤样品,采样面积40万亩,一般区域2400个土壤样品,采样面积773万亩,总采样面积813万亩。

2、布点要求

(1)样点布设在具有乡镇边界和土地利用类型的地图上进行;

(2)布点在全辖区范围内统一安排,每个乡镇至少布设3个采样点;

边,以污染源半径5公里范围内耕地区域每150亩布采样点一个。

污灌区,以水体沿岸5公里范围内水浇灌耕地每150亩布采样点

个。

大中城市郊区,以西宁周边5公里范围内,西宁至大通县

城区、西宁至多巴接壤地带每150亩布采样点一个,以西宁周边5公里范围内,西宁至大通县城区接壤地一般区域根根据土壤类型

1500-4000亩布采样点一个。

布点最小单元为500亩(指工作区域面积)采样量见表1

3、布点密度原则

(1)工矿企业周边农区、大中城市郊区、污水灌区三类重点区

域,每150亩布1个点;⑵修复示范区和禁产区划分试点区,每

50亩布1个点;(3)—般农区在余下的点数中安排。

各乡镇布点密度按照蔬菜基地、商品粮基地、大宗农产品生产区、水果基地及其它农产品产地的次序依次递减。

4、布点程序确认本辖区内三类重点区域以及一般农区中蔬菜基地、商品

粮基地、大宗农产品生产区、水果基地及其它农产品产地的面积和范围一一按照本方案具体确定各个类别区域的布点密度算确定各个类别区域的布点数量—相对均匀地落实采样点位位置一一踏勘确定采样地块一一样品采集。

5、布点采样方案按照监测采样总任务要求,根据本地区三类重点区域和一般

农区区域类别确认结果,按照点位布设要求,制定本土壤采样布点采样方案报项目执行工作组审核。

重点区域农产品样品采集主

要根据每乡镇布点3个的原则进行样点分配。

同时,提出采样点

 

6、采样批次设置

2012年8月至2014年10月期间,样品分三批采集,第

批和第二批集中在三类重点区域,第三批则集中在一般农区开展样品采集工作。

7、方案论证

根据本地区农产品产地的实际情况和以往工作基础,制定本地普查实施方案,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持进行专家论证,报农业部相关部门审定。

8、普查培训

按照全国普查培训进展情况和培训内容,结合本地区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对本地区人员进行培训。

普查培训的主要内容有:

培训技术规程、解读技术方案及采样技术、采样质量控制、采样点的设计与布置、调查表格填写,资料收集与使用技术,数据库建设与信息统计、制图、GPS的操作与使用技术等。

培训将按工

作进度要求逐步展开,分期、分批、分类进行。

所有参加普查各关键岗位人员均必须参加培训,所有培训必须进行考核。

全部工作实行考核合格上岗制度。

9、采样队伍建设

各县以县级能源站为依托,经培训后承担土壤样品的采样工作,每县建立两支由2-4人组成的采样小分队,全省共需组建采

样队伍60支,人数控制在140人以内,每个采样队配置GPS1-2台,数码像机1-2台及相应的劳保防护用品,并落实交通工具,确保采样工作的顺利开展。

2012-2014各年度所列的项目县应在当年完成所下达的采样任务,并完成土壤样品处理工作(5目尼龙筛),所采样品经规范编码和整理后应随同调查表(一式三份)

16/35

原件一起报送到省农科院土肥所。

由省能源站和技术合作单位负责完成样品的送检工作。

2014年度安排采样任务主要集中在一般农区,由于路程偏远,点位相对较少,技术力量相对较弱,由省能源站委托采样或组织专业小分队完成本年度采样任务。

10、踏勘采样

踏勘采样综合考虑我省农业生产季节等因素,分批进行。

踏勘采样前统一采样工具、器材、设备、资料等。

踏勘采样由熟悉县、乡情况的农技人员当向导,依据采样方案点位设置要求,制定出采样区域的点位设计方案,点位设定要明确到地块(名称),在采样现场修正GPS定位数据并提取现场影像资料,以乡镇或有明显地物做为出发参照起始点,在GPS上操作航迹导航,并在

0—20cm。

S状法、平

2公斤样品,

,1个采

GPS上保留航迹,采集耕层土壤样品。

一般采样深度采集样品根据地块地形,路径以方格法、梅花点位法、行法为主,一个样点至少取3-5个样,用四分法量取同时现场填写“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采样点位登记表”样点填写1张。

本表以县为单位汇总后,装订成册二份,送省级农业环保站原始档案留存,不得随意丢弃,并上报项目执行组份备案。

附表中的“乡(镇)基本情况调查表”,

1个乡镇填写1张。

此表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农业环保站组织填写。

本表必须在2013年6月底前填写完毕,加盖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县农业环保站公章后报到省农业环保站。

各省级农业环保站应将本表

以县为单位汇总后,装订成册,作为原始档案留存,不得随意丢弃,并上报项目执行组1份备案。

附表要求的“县域自然及社会经济状况调查表”,1个县填写

1张。

此表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农业环保站组织填写。

表必须在2013年6月底前填写完毕,加盖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农业环保站公章。

省级农业环保站应将本表以省为单位汇总后,装订成册,作为原始档案留存,不得随意丢弃,并上报项目执行组1份备案。

(四)样品分析及数据审核

1、样品分析

样品检测单位应当具备省级以上计量认证合格资格,并通过农业部环境监测总站审核的检测机构承担。

确定由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青海省土壤分析检测任务。

土壤样品分析方法

序号

监测项目

分析方法

方法来源

1

PbCd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7141-1997

2

PbCdCr

王水回流消解原子吸收法

NY/T1613-2008

3

Cr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NY/T1121.12-200

6

HJ491-2009

4

AsHg

原子荧光法

GB/T22105-2008

5

PbCdCrAs

等离子发射/质谱法(ICP/MS)

报批稿

6

有效态PbCd

DTPA提取原子吸收分光度法

GB23739-2009

7

pH

离子选择电极法

NY/T1377-2007

NY/T1121.2-2006

8

土壤CEC

石灰性土壤阳离子交换量的测定

NY/T1121.5-2006

中性土壤阳离子交换量和交换性盐基的测定(同样适用酸性土壤)

NY/T295-1995

<土壤理化分析>

9

有机质

土壤有机质测定

NY/T1121.6-2006

2、数据审核

测试数据校验根据《全国重金属普查方案》中相关要求执行。

(五)数据库建设

1、数据录入和资料归档

按照项目统一提供的软件录入所有采样点的数据,待以后导入专家系统软件中。

项目各阶段产生的数据资料,一律按将来农业部规定的数据资料管理方法归档保存。

2、专家系统软件

本次普查,将建立以县为基本行政单元的专家系统。

该系统包括属性数据库、空间数据库和数据字典等,既可用于县级范围的数据资料处理,亦可汇总形成省级和全国范围的数据资料库。

专家系统主要功能包括:

常规统计与分析、专题数据挖掘、综合评价方法、产地安全区划方法、禁产地划分等,软件还将提供各种报表和系列制图方法。

六、普查实施阶段

普查工作从2012年10月开始,至2016年6月结束,分为普查准备阶段、样品采集与分析阶段、汇总统计阶段、总结验收阶段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

动员部署阶段(2012年10月〜12月)

成立普查机构,落实经费,广泛动员,统一思想,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对普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确保各阶段工作顺利进行。

具体来说:

1、成立由农牧厅、财政厅、环保厅、国土厅、水利厅、测绘局等部门组成的青海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青海省农业生态环境与可再生能源指导站负责组织实施全省的普查工作。

同时,成立由农牧厅、农科院、省农产品质检中心和省生态能源站有关人员组成的专家小组。

要求各级农牧主管部门抽调人员设立相应的工作组,负责本辖区的资料收集、样品米集和制备工作。

2、确定省农科院土肥所为项目合作单位,具体负责参与技术方案的编制、项目培训、资料收集整理、数据分析,档案管理、

图件制作、建立数据库、样品库建设、普查报告的编制等项工作。

3、编制《普查工作经费预算》,并积极向有关领导和财政部门积极汇报,争取上级部门支持,落实配套经费。

4、根据国家的技术方案和要求,编制《青海省<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防治>普查实施方案》及相关方案,并报上级部门或普查机构批准。

GPS

5、健全农产品产地环境和产地农产品监测网络,购置

(MG711)、各类采样和制样器械,印刷各类普查表格和样品标签,并发放至各县(市)调查和采样小组。

统一思想,并

6、组织召开全省普查工作启动会,广泛动员,对普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内容包括普查技术

各类普查表

7、2012年11月开展普查技术培训工作,方案、实施方案、样品采集和制备技术、质量控制、

格的填报要求等,并进行考核,做到所有参加普查各关键岗位人员均参加培训,全部工作实行考核合格上岗。

8、2012年12月,收集整理各类相关数据资料,组织各市、县填报《乡(镇)基本情况调查表》和《县域自然及社会经济状况调查表》。

第二阶段:

样品采集与分析阶段(2012年12月〜2014年12

月)

样品采集分析按两年半(2012.10—2014.12)安排,一次性采样分析,按区域逐步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1、2012年11〜12月,对工矿企业周边污染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污染区、一般农区进行进一步调查确认,收集相关资料,确定工作区域,并填报《工矿企业周边污染农区确认登记表》、《污水灌区污染确认登记表》、《大中城市郊区污染确认登记表》和《一般农区主要农作物种植区域统计表》。

2、2012年10月,制定布点采样方案和普查技术方案,并由省农牧厅主持进行专家论证,最后将通过专家论证的方案提交上

级普查机构专家组确认和批准。

3、2012年10月〜2013年6月,由各市、县工作组组织踏勘采样和样品制备,省普查办公室负责进行技术指导和工作质量核查,并建立土壤样品库。

4、2012年10月〜2014年12月,逐批开展样品分析工作,市普查办公室负责进行监督,组织承担检测任务机构参加上级普查机构组织的各类能力验证,并不定期开展质量核查工作。

第三阶段:

汇总统计阶段(2015年1〜12月)本阶段主要完成资料整理和建立档案、数据录入工作。

具体

安排如下:

1、2015年1月,开展资料整理、档案管理和数据录入培训。

2、2015年1-3月,完成全部数据资料录入、上报工作和土壤样品库及产地安全质量档案建立。

3、2015年4-12月,完成数据资料汇总、统计、评价、产地安全分级、区划、国控点设置、图表制作、技术总结报告编写等工作。

4、样品库的建设:

安装SMCP-CS001型移动式密集型书架第四阶段:

总结验收阶段(2016年1〜6月)完成工作总结报告等全部工作,接受总结验收。

2012年174.80

七、普查经费筹措1、投资估算:

项目总投资1031.69万元,其中

万元、2013年284.46万元、2014年168.98万元、2015年403.45万元。

2012年财政部下达专项经费109万元。

2012年申请省财政配套68.8万元,2013至2015年省财政配套资金根据中央财政下达资金量后申请。

2、工作安排

2012年工作涉及6个单位,项目实施主要以海东地区民和县、乐都县、平安县和互助县4县为主。

2013年工作涉及共17个单位,项目实施主要以西宁四区三县、海西五个县,海东二县14个县为主。

2014年工作涉及共17个单位,项目实施主要以海北四个县、黄南二个县、海南五个县、果洛一个县、玉树三个县15个县为主。

2015年工作涉及2个单位,主要为项目汇总、总结、图件制作、报告编写、样品库建设等。

八、项目分工1、青海省农业生态环境与可再生能源指导站为项目主持单

位。

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及各级专家、专业会议的组织和项目的实施,负责组织各调查县境内人员技术培训及土壤样品采集调查、资料收集工作。

2、青海省农林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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