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效贷款操作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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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商密六个月
急件
兴业银行文件
兴银〔2006〕626号
关于印发《兴业银行能源效率项目贷款
操作规程》(试行至2007年9月30日)的通知
各分行:
为规范与促进本行能源效率项目贷款业务,推进本行中小企业业务的发展,树立本行公司业务在节能融资市场上的专业形象,现将《兴业银行能源效率项目贷款操作规程》(试行至2007年9月30日)印发给你们,并做出以下说明,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一、能源效率项目贷款为本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的合作创新,在国内业界尚属首创,对于本行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尝试新的信贷决策方法、进一步提高风险定价能力将起到重大作用,各分行应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学习,积极拓展此项业务。
二、在项目施行之初,拟购设备均应取得国际金融公司的书面确认。
三、本项目贷款的经济资本系数按2%执行。
四、本项目贷款更注重对借款人现金流的考量,担保条件相对宽松,各分行应认真做好贷后管理工作,不得因国际金融公司提供损失分担而有所放松。
五、为了尽快占领市场,总行暂时对能源效率贷款总额度不做划分,分行先到先得,待发放至一定金额后,总行将另文对额度进行划分。
六、为便于向客户营销推介该新产品,总行编写了一分钟产品介绍,客户经理可根据客户情况结合以下几点重点推介:
(一)产品释义
能源效率项目贷款是指本行对借款人发放的,单个项目贷款金额在1600万元以内的人民币贷款。
该贷款须用于借款人在中国境内的涉及能源设备并旨在改善建筑、工业流程和其他能源最终应用方面的能源效率的项目或商品和服务投资。
(二)产品价值
改变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注重担保条件的固有模式,更注重借款人的现金流,为中小企业节能技改项目提供担保门槛较低的中长期项目贷款。
(三)适用对象
有节能技改或拟购节能设备需求的企事业单位。
各分行在初期拓展时可关注以下类型的项目或企事业单位:
管道天然气供应商下游客户、节能服务公司(EMC)、进行煤改气改造的企业或其他类型的技术改造企业。
七、本项目贷款会计核算办法总行将另文下发。
各分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公司业务部反馈。
联系人:
黄诗华,IP:
302208,直线:
0591-88012658;郑澍洁,IP:
302209,0591-88012659。
二○○六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
公司业务操作规程通知
抄送:
本行行领导,总行办公室、计划财务部、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授信审批部、会计结算部、公司业务部、大型客户业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兴业银行办公室2006年10月16日印发
兴业银行能源效率项目贷款操作规程
(试行至2007年9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本行与国际金融公司合作的能源效率项目贷款的发展,丰富本行公司业务产品序列,根据本行与国际金融公司签订的《损失分担协议》和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及本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试行至2007年9月30日。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能源效率项目贷款是指本行对合格借款人的合格项目发放的、并由国际金融公司提供损失分担的人民币贷款。
能源效率项目是指在中国境内的涉及能源设备并旨在改善建筑、工业流程和其他能源最终应用方面的能源使用效率的项目或商品和服务投资。
损失分担协议:
指本行与国际金融公司订立的规定国际金融公司将就本行为能源效率项目提供融资的贷款组合中累计的部分信贷风险进行信贷保护支付的协议。
第三条本规程属于操作规程,适用于全行。
第二章定义与解释
第四条专用约定
工作日:
北京市的商业银行开门营业的任何一天。
营业日:
北京市和纽约市的商业银行均开门营业的任何一天。
生效日:
国际金融公司根据《损失分担协议》进行损失分担支付前提条件得以满足的首日。
违约比率:
任一金额确定日,基准组合中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含)以上的合格贷款本金之和与基准组合余额的比例。
履约触发:
指在任何损失确定日违约比率超过10%。
终止事件:
指本行未履约或造成本行无法履约的事件。
潜在的终止事件:
指做出通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或做出决定后成为终止事件的人和事件或情形,或合并构成终止事件的任何事件或情形。
第五条关于合格贷款
可用期间:
从生效日(含)开始至生效日第二个周年日(不含)结束的期间,但是,如果国际金融公司发出通知说明已出现履约触发标准,可用期间应在发出上述通知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终止。
在可用期间预期终止前的60日内,经国际金融公司同意,损失分担协议可书面约定续展可用期间(最多可续展两次),即将预期的终止日推迟2年。
终止日:
指可用期间之后,下述在先日期后的第15个营业日:
(a) 基准组合中的未发生合格损失的所有合格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被全额偿还之日,和(b) 基准组合中所有合格贷款的最后一个到期日(最初设定的未经展期的到期日)后六个月。
合格借款人:
依法成立的主要业务不包括排除的活动(见附件1-1)的企事业单位。
合格设备:
本行与国际金融公司达成一致的工厂或设备(见合格设备清单附件1-2)。
合格项目:
指在我国境内的涉及能源设备并旨在改善建筑、工业流程和其他能源最终应用方面的能源使用效率的项目或商品和服务投资。
合格项目包括合格设备成本及给予设备相关的开发、设计、安装和融资成本。
(见附件1-3)
合格贷款:
指本行在可用期间签署和发放的用且仅用于我国境内的合格项目融资的人民币贷款。
合格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贷款本金(单个合格项目)原则上不超过1600万,最大不得超过4000万元,应至少每季度还息一次。
(见附件1-4)
基准组合:
对任一确定日而言,指在确定日当日或此前本行在可用期间内签署并向国际金融公司提交贷款加入通知且收到其确认收据的合格贷款组合。
基准组合余额:
指在确认当日基准组合中的所有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之和。
最大基准组合余额:
指人民币460,000,000元。
若有调整时,总行将另行通知。
贷款文件:
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贷款加入通知:
与贷款加入通知格式(见附件1-5)大致相同的书面通知。
第六条关于损失分担支付
损失事件:
满足下述三个条件时合格贷款所处的一种状态:
(1)该笔贷款所有本金在其预期到期时间前成为到期应收款项或该笔贷款任何本金或利息在其规定到期时间成为到期应收款项;
(2)上述本金或利息应收但未收;(3)本行已启动所有适当的法律程序以执行收回上述贷款的所有未偿款项,并取得法院的备案收据。
损失确定日:
指每个公历年中的3月31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如果以上日期不是营业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营业日,第一个损失确定日为生效日后的第一个上述日期中的相应日期,最后一个损失确定日为终止日前的20个营业日。
支付通知:
终止日(含)前,本行在损失事件发生后15个营业日向国际金融公司提交的符合支付通知格式(见附件1-6)的书面通知。
合格损失金额:
指本行收到国际金融公司书面通知,确定其接受的支付通知中的损失金额。
损失分担支付:
指在损失分担支付日,国际金融公司就各笔合格损失金额按照确定顺序进行支付下述金额:
(a)以第一损失金额为限,合格损失金额乘以第一损失分担比率,但其累计金额不得超过4,300,000美元;(b)超出第一损失金额部分的合格损失,以第二损失金额为限,合格损失金额乘以第二损失分担比率,但累计损失分担支付金额(a+b)不得超过最大损失分担金额(人民币200,100,000元)。
损失金额:
就任何加入到基准组合中的、已发生损失事件并将根据回收金额进行调整的贷款而言,指在向国际金融公司发出相关的支付通知之日该合格贷款项下已发放但尚未偿还的本金。
累积的损失金额:
指从生效日开始(含)直至确定该金额前最近一次的损失确定日(含)结束的期间内发生的所有损失金额之和。
损失本金:
对任一确定日而言,指所有已发生合格损失的合格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之和。
可用第一损失金额:
指在任何金额确定日,(a) (i) 人民币18,000,000元或(ii) 该日基准组合中包括的所有贷款的累积初始本金的10%(以二者中金额较高者为准),超过(b)该日的累计损失金额,之部分(a-b,小于零时视为零)。
但是,任何一日的可用第一损失金额均不得超过该日的基准组合余额。
第一损失分担比率:
指75%。
第一损失分担支付:
第二十三条第
(一)款的计算结果。
可用第二损失金额=该确定日基准组合余额—可用第一损失金额—损失本金(小于零时视为零)。
第二损失分担比率:
指40%。
第二损失分担支付:
第二十三条第
(二)款的计算结果。
可用损失分担金额:
等于可用第一、二损失分担金额与其损失分担比率乘积之和。
损失分担支付:
等于第一损失分担支付与第二损失分担支付之和。
损失分担支付日:
指损失确定日后的第20个营业日。
回收金额:
指本行收回了发生合格损失的合格贷款的金额,扣除所有合理的催收和执行费用后的归于本金部分的金额。
国际金融公司回收部分:
回收金额按照该笔合格贷款先前作出的损失分担支付与相关损失本金之间的比例计算的应由本行向国际金融公司进行分配的金额。
回收支付日:
指生效日后的各公历年度中,每年6月30日之后的第15个营业日。
回收报告:
本行在收取回收金额10个营业日内,按照回收报告格式(见附件1-7)向国际金融公司提交的书面报告。
抵销金额:
在损失分担支付日,国际金融公司用本行应付但未付的国际金融公司回收部分对其应付的损失分担支付进行抵销的金额。
第七条关于费用
损失计算期间:
指从损失确定日(含)起至下一个损失确认日(不含)止的各个期间,其中第一个损失计算期间从生效日起(含)。
可用损失分担额平均值:
指该损失计算期间第一日和最后一日的可用损失分担金额的算术平均值。
损失分担费:
国际金融公司就各个损失计算期间的可用损失分担额平均值按日向本行收取损失分担费,费率为1.0%/年。
前端费用计算金额:
就任何损失分担支付日而言,前端费用计算金额=(上一损失计算期间最后一日的可用损失分担支付金额—上一损失计算期间第一日的可用损失分担支付金额)(小于零视为零)+上一损失计算期间支付的全部损失分担支付。
前端费用:
国际金融公司向本行收取的前端费用分为两部分,(i)初期前端费用,按最高损失分担金额的0.5%收取,即1,000,500元;(ii)期间前端费用,按前端费用计算金额的0.5%收取。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总行职责
(一)公司业务部
1、牵头负责能源效率项目贷款的管理工作;
2、牵头负责准备并向国际金融公司提交相关材料,促使生效日的条件得以满足;
3、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能源效率项目贷款操作规程;
4、牵头负责日常工作,包括加入基准组合、支付通知、损失分担支付、贷款回收报告、季度报告(见附件1-8)、额外的服务人报告(见附件1-9)和监测“履约触发”情况等;
5、牵头制定费用承担和激励机制相关方案;
6、负责向总行会计结算部发出向本行与国际金融公司之间及本行总分行间资金划拨和结售汇的指令,并提供政策规定的相关凭证;
7、牵头组织能源效率项目贷款的营销和业务培训;
8、就能源效率项目贷款工作,负责与国际金融公司日常联系;
9、牵头负责与国际金融公司商洽技术援助;
10、牵头组织与相关能源公司、公用事业服务商和节能服务公司等外部机构合作事宜;
11、负责编制并向国际金融公司报送年度环境绩效报告(格式见附件1-10);
12、负责编制并向总行计划财务部提供《损失分担支付和回收季度报告》。
(二)计划财务部
1、协助制定费用承担和激励机制相关方案;
2、负责向总行会计结算部发出向国际金融公司支付损失分担费及前端费用和结售汇的指令,并提供政策规定的相关凭证;
3、确定能源效率项目贷款经济资本分配系数。
(三)风险管理部
1、制定能源效率项目贷款涉及的业务授权方案;
2、制定能源效率项目贷款涉及的相关法律性文件和合同文本;
3、负责处理与《损失分担协议》相关的争议、纠纷或诉求事宜。
(四)会计结算部:
1、制定能源效率项目贷款的会计核算制度;
2、负责处理与国际金融公司资金往来的结售汇业务;
3、根据总行计划财务部、公司业务部的指令处理本行与国际金融公司之间及本行总分行间资金划拨。
(五)授信审批部
制定能源效率项目贷款的审查审批指导意见。
(六)审计部
聘请外部审计师(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或其承继人)进行专项审计。
第九条分行职责
(一)公司业务管理部门
1、牵头负责分行能源效率项目贷款的管理工作;
2、对口总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与总行公司业务部日常联系;
3、牵头负责日常工作,包括能源效率项目贷款的簿记管理、加入申请、展期申请、损失分担支付申请、回收报告和季度报告等;
4、牵头组织分行营销和培训;
5、牵头负责与分行辖内能源公司、公用事业服务商和节能公司等外部机构合作事宜。
(二)会计结算部门
负责与总行会计结算部之间及分行与经营机构间资金划拨。
(三)风险管理部门
1、放款审核尽职管理工作;
2、授信后尽职管理工作;
3、与分行能源效率项目贷款相关的争议、纠纷或诉求事宜。
(四)授信审批部门
负责分行权限内的授信审查审批工作。
(五)经营机构
1、负责能源效率项目的营销、拓展和维护工作;
2、授信后日常管理工作,包括授信后检查、风险分类、风险预警、到期前通知、逾期催收和信息维护等工作。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条申请办理能源效率项目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资格: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事业法人;
(二)符合合格借款人的条件;
(三)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
(四)内部管理规范,财务状况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一定的清偿能力;
(五)未曾被税务、工商、海关、外汇管理局等国家机关以任何形式列入风险关注企业名单;
(六)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自然人)和董事均无犯罪记录;
(七)最近两年盈利或保持收支平衡(新成立的借款人不受此款限制),有稳定的现金流;
(八)自有资金不少于项目成本的20%;
(九)本行规定的其他资格。
第十一条贷款用途
贷款用途应符合合格项目的要求。
除国际金融公司另外书面批准,合格项目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对一件或多件合格设备或国际金融公司书面批准的其他设备的投资,或使用成熟技术、根据适当的能源审计或可行性研究制定的、包括能源节约监督计划的项目;
(二)符合我国相关的国家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保障法律;
(三)新项目,即不得用做借新还旧或置换其他贷款。
第十二条贷款要素
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贷款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1600万元,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且贷款最终到期日(含展期)不得超过第一次发放贷款后5年;
贷款至少应每季度还息一次,短期贷款实行按月/季计息,到期结清贷款本息还款方式;中长期贷款采用按月/季还本付息方式。
贷款利率应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
第十三条贷款担保方式及其他信用增级方式
本行除取得贷款项下设备的第一抵押权外,还应考虑以下形式中的一种或多种:
(一)借款人在本行开立保证金账户,专项用于存放贷款偿还准备金,其最低保有金额为两期还贷金额;
(二)贷款归还和公用事业服务供应捆绑,对于与公用事业服务商合作开发的节能项目或设备贷款,应将贷款归还和公用事业服务供应相结合,通过与借款人、公用事业服务商签订协议方式,约定若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本行可通知公用事业服务商中止提供公用事业服务;
(三)其他本行认可的担保形式。
第十四条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公用事业能源效率项目贷款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借款申请表;
(二)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公司章程;
(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自然人)和董事无犯罪记录的声明与保证(见附件1-12);
(五)借款时和贷款存续期间借款人未从事排除的活动的声明,贷款项目符合我国环境、健康、安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声明(见附件1-13);
(六)最近一期的完税证明;
(七)最近两年经审计的的年度财务报表(对企业法人而言)和近期财务报表或财务收支表(对事业法人而言);
(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九)拟购买设备清单及节能测算;
(十)项目投资计划;
(十一)本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授信前尽职调查
经办机构受理借款人的申请后,应根据《兴业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前调查管理暂行办法》做好贷前调查工作,还应重点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
(二)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格项目的要求;
(三)自有资金到位情况;
(四)贷款拟购设备是否在合格设备清单内,若不在清单内,应及时与总行公司业务部联系,由总行公司业务部取得国际金融公司的书面确认;
(五)节能技改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完成后可增加的生产能力或节约的费用等);
(六)销售情况,并预测借款人未来的销售收入情况、盈利情况及还贷现金流是否充足;
(七)担保情况,核实担保文件的真实性及是否具备担保能力;
(八)其他需要核实的内容。
符合公用事业能源效率项目的要求的材料应注明“能源效率项目贷款”标志送审,经营机构填写贷款送审表,明确提出贷款金额、币别、期限、利率、还款方式、贷款担保等情况的意见,附有关送审资料,按规定程序办理送审。
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将材料退回借款人或按一般贷款流程送审。
第十六条审查和审批尽职调查
(一)授信审查
授信审查人员应根据《兴业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审查与审批决策尽职管理暂行办法》尽职审查,还应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2、是否满足合格借款人、合格设备、合格项目和合格贷款的要求;
3、第一还款来源的可靠性;
4、还款计划的可行性;
5、法规和政策变动可能给客户带来的影响等。
(二)签订贷款文件
有权审批人审批通过后,经营机构与借款人、担保人分别签订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并办妥担保手续后,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分行合格贷款加入申请表》(附件2-1)并随附贷款文件复印件(贷款加入材料)通过邮政快递方式报送总行公司业务部。
对全行前五笔能源效率项目贷款,总行公司业务部通知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送审材料复印件通过邮政快递方式报送总行公司业务部。
由总行公司业务部联系国际金融公司获得书面回复并转发分行后,经营机构再签署贷款文件,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应按照本款要求提交贷款加入材料。
第十七条合格贷款加入基准组合
(一)前十笔贷款加入基准组合
1、前五笔贷款加入基准组合
总行公司业务部收到全行前五笔贷款送审材料后,检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检查是否符合至少50%的贷款的初始本金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在5个营业日组织相关材料,向国际金融公司报送,同时登记《与国际金融公司往来信函登记簿》(附件3-1)。
收到国际金融公司的书面批准,1个工作日内登记《与国际金融公司往来信函登记簿》并将书面批准传真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
签订贷款文件后,办理贷款加入手续,办理流程同本条第
(二)款。
2、第六至十笔贷款加入基准组合
总行公司业务部收到全行第六至十笔贷款文件后,检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检查是否符合至少50%的贷款的初始本金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贷款,办理贷款加入手续,办理流程同本条第
(二)款。
(二)其他贷款加入基准组合
总行公司业务部收到贷款文件后的5个营业日内,检查材料是否完整齐全,审核是否符合加入基准组合条件(是否超出最大基准组合余额等),不符合条件,应立即告知分行,并说明原因;符合条件,编制并向国际金融公司提交贷款加入通知,同时登记《与国际金融公司往来信函登记簿》。
收到国际金融公司的确认收据后,2个工作日内登记《与国际金融公司往来信函登记簿》和《合格贷款登记簿》(附件3-2),并将确认收据传真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收到拒绝收据,登记《与国际金融公司往来信函登记簿》,并及时传真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放款与偿还
(一)放款
放款中心认真审核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借据和贷款加入通知确认收据等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审核本次发放的贷款最终到期日不得超过第一次发放贷款后5年,审核通过后,办理放款手续;放款后1个工作日内填报《合格贷款放款与还款登记簿》(附件2-2)送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
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收到后在1个工作日内登记《合格贷款登记簿》。
(二)贷款的使用
经营机构应监督借款人严格按照贷款审批的用途使用贷款。
(三)偿还
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后1个工作日内,经营机构填报《合格贷款放款与还款登记簿》送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
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收到后在1个工作日内登记《合格贷款登记簿》。
第十九条展期
能源效率项目贷款原则上不允许展期,确需展期按以下程序办理:
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展期的,应在贷款到期日前十天提出书面申请:
(一)贷款未发生逾期本息,展期不超过六个月且展期后最后到期时间不迟于贷款首次发放之日后五年的贷款展期申请,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办理,经批准并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后2个工作日内,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将贷款文件复印件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总行公司业务部核准后,5个营业日内登记《合格贷款登记簿》,向国际金融公司提交贷款文件及相关文件。
(二)其他情况(发生逾期本息或展期超过六个月)的贷款展期申请,按照贷款审批权限办理审批,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后签署《贷款展期协议》前,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门填写《贷款展期申请表》(见附件2-3)并连同贷款展期申请及相关文件复印件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总行公司业务部收到贷款展期申请后:
1、贷款未发生逾期本息,展期后最后到期日期不迟于贷款首次发放之日后五年但展期超过六个月的展期申请,检查是否超过基准组合中的未发生损失的合格贷款最初设定的最后一个到期日后六个月,未超出,签发并传真书面批复书;超出,向国际金融公司提交贷款展期书面申请,同时登记《与国际金融公司往来信函登记簿》,收到国际金融公司书面批复后,登记《与国际金融公司往来信函登记簿》,并立即转发分行。
2、贷款发生逾期本息,但未向国际金融发出支付通知的贷款展期申请,综合考虑授信审批意见等因素,做出是否同意展期的书面意见;贷款发生逾期本息并已发出支付通知,向国际金融公司提交贷款展期书面申请,同时登记《与国际金融公司往来信函登记簿》,收到国际金融公司书面批复后,登记《与国际金融公司往来信函登记簿》,并立即转发分行。
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和总行公司业务部或国际金融公司同意展期的书面批复书后,经营单位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并于2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文件复印件通过邮政快递方式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总行公司业务部审核无误后,5个工作日内登记《合格贷款登记簿》,向国际金融公司提交贷款文件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贷款管理
(一)信贷经办人员应根据本行《兴业银行公司客户授信工作尽职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贷后检查,定期了解借款人的生产、收入、支出、资信等情况的变化,督促借款人按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偿还贷款本息。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经营机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借款人向银行提供虚假材料或证明文件;
2、借款人将借款资金挪作它用;
3、借款人发生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资信的变故等;
4、借款人涉入或即将涉入对其不利的诉讼、仲裁或其他法律纠纷;
5、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条款,经指出仍不能予以纠正;
6、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人违反抵押合同或抵押物因意外毁损不足以清偿所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