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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中介的盈利模式.docx

关于回购+买断的业务模式说明

 

一、

 

从理论上讲,对方银行将票据卖断给我行,等于要将票据及规模全部转移到我行,

我行将取得票据,并将卖断款打给票据卖断行,我行取得票据所有权。

但在实际业务操

作中,实际上票据是不发生转移的,对方将票据卖断我行的同时,将对我行该批票据进

行回购,对方银行将回购资金打给我行,其实这部分票据权利是我行的,相当于是把这

部分票据暂时质押在对方银行。

我行需在票据回购到期日将赎回资金打给对方银行,将票据赎回。

票据赎回的同时,我行将票据卖断给对方银行,对方银行将票据卖断款打给我行,票据所有权归对方银行所有,由对方银行办理票据到期托收。

对方银行由于逆回购只在表外反映,不占信贷规模,所以采用逆回购方式。

只有买断占信贷规模。

 

二、

 

一般来说,卖断一般在票据到期前的7到8天操作,为什么定这一时间,一是用于票据办理到期托收,第二,这个时点只要避开总行对他的考核时点就可以,所以在时间上会采用这种方法来定。

 

三、

 

从会计核算上来讲:

1、专业银行一般在系统中核算非常细化,买断,回购科目必须核算非常清楚。

买断在表内资产核算,逆回购在表外资产核算。

 

2、对于大部分农信社或其他农商行来讲,系统核算没有那么细化,一般只会要求在一个科目中核算。

对于一个科目核算的话,一边进规模,另一边出规模,等于规模是零占用。

 

3、会计报表,专业银行在报表中必须反映买断及回购余额,而信用社一般不存在这个要求。

票据贴现中介盈利模式简介

(一)票据中介向大型化、公司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

近几年来,票据市场出现了大型化、公司化的票据中介,其规模、人员素质和业务量已经远超过我们所熟知的“票据搞客”。

这些中介大多注册为某贸易公司或投资管理公司,部分担保公司也从事了票据中介业务。

据了解,目前市场上约有几十家公司化的票据中介,主要分布在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等地区,一般规模不大,人员数在20一30人左右。

其中以上海普兰投资管理公司规模最大。

2010年末,该公司人数多达300余人,已在全国各地建立20多家网点。

人员多来源于银行,大多具有大学以上学历,具有丰富的票据业务从业经验以及较强的专业背景。

(二)票据中介业务量大幅增加

目前票据中介在票据市场上的参与程度较高,据上海普兰投资管理公司估计,通过中介的直贴业务量约占全部直贴量的40%,通过中介的转贴业务量约占全部转贴量的20%。

而部分银行反映,以上数据还是保守估计,由于目前农信社是直贴业务的主体,而农信社主要依靠中介跨区域收票,因此估计通过中介的直贴业务量约占全部直贴量的60%以上。

2010年,该公司全部交易量为1.5万亿元,同比增长130%;而同期工行票据营业部全部交易量累计为8743.59亿元,同比下降43.12%。

2011年3月10日这一天,该公司仅为企业提供直贴的业务量就超过40亿元,创单日历史最高水平。

(三)各类银行和企业广泛与票据中介开展业务

与中介合作的银行可分为两类:

一类是签订咨询顾问协议的银行,简称协议银行;另一类是未签订协议的银行,简称交易银行。

协议银行与中介关系更为密切,需向中介付费,而交易银行是协议银行的交易对手,不向中介付费,但能通过中介买入或卖出票据。

据上海普兰投资管理公司统计,2010年该公司与16家协议银行(主要为东北、内蒙古、河南、湖南和广东等地的农信社和地方法人机构),与470家交易银行(含大型银行、股份制等各类银行分支机构)开展了业务。

2010年,上海普兰投资管理公司累计拥有企业客户7411家,同比增加2442家,增长49%,其中大中型企业客户4916家,同比增长68%。

部分大中型企业贴现量年累计达20亿元以上。

企业客户主要集中在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和中原等经济发达地区。

二、票据中介运作模式

目前市场上的票据中介运作模式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直接参与票据交易,赚取买卖利差;另一类是提供票据买卖信息,收取手续费和佣金。

模式一:

直接参与票据买卖,赚取买卖利差

据了解,这种模式是目前票据中介经营的主流模式,市场上多数中介以上述模式运作,约占全部中介的90%以上。

这种模式下,票据中介不仅给银行介绍票源,还直接参与票据的买卖。

具体操作方式是:

票据中介先注册空壳公司,将从企业买入的票据背书到空壳公司,然后制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以空壳公司的名义到银行办理贴现,获取资金,扣除利差载手续费后把余款打入持票企业账户。

模式二:

提供票据买卖信息和交易撮合,收取手续费或佣金

这种模式是去年以来市场上出现的一种新的票据中介运作模式,该模式下,票据中介不直接参与票据交易,只是提供交易信息以及交易撮合等服务,范围覆盖直贴和转贴业务。

经了解,此业务模式主要是上海普兰投资管理公司的运作模式,此外,部分担保公司也提供类似服务,但交易量相对较少,对市场的影响有限。

(一)收集、发布交易信息,撮合交易

上述业务模式下,中介的作用主要是收集、发布交易信息,撮合交易。

以上海普兰投资管理公司为例,该公司每日通过各地网点收集全国主要区域企业和银行(一般能分别达到200家以上)次日的各类业务品种、各种交易期限、各类票面金额的买入和卖出信息,并于下午5点交易结束时通过内部短信报价平台向合作银行和合作企业发布,当晚10前再接收各银行和各企业次日拟交易的信息,并将交易信息进行汇集和配对,撮合协议银行完成交易。

如果当晚接收的协议银行买入需求与市场上卖出需求不匹配时,该公司还需在次日上午帮助协议银行调高或调低交易利率,以促成交易。

(二)直贴和转贴业务运作模式

1.直贴业务盈利模式

直贴业务模式下,中介需帮助与其签订协议的直贴银行(简称直贴协议银行)完成先向企业收票(直贴),再向银行卖票(转贴)的全业务流程,以赚取买卖利差。

具体操作如下:

一是帮助企业在直贴协议银行开立账户并向企业收票。

由于直贴协议银行在异地,中介一般会代替企业在异地开立银行账户。

具体业务发生时,中介再与直贴协议银行共同上门服务。

手续完成后,直贴协议银行会将款项直接打入企业上述账户

二是帮助直贴协议银行将收来的票据当日转卖给大中型银行。

直贴协议银行收票后并不持有票据,而是由中介当天转卖给大中型银行。

具体操作中,中介主要帮助直贴协议银行跑量,即不断在市场上收票、卖票、再收票、再卖票。

单笔业务利差相对较薄,一般在10一15个BP左右,而同期市场上直贴与转贴间的利差可能超过30个BP以上。

虽然单笔业务利差不高,但由于票据买卖均于当天完成,不占用直贴协议银行资金和规模,因此总体收益较高。

需要指出的是,具体业务中,中介是倒过来操作的,即中介是根据转贴现需求方(市场上票据资金和规模最终提供方)的交易需求,帮助直贴协议银行到市场向企业收票的。

2.转贴业务运作模式

转贴业务模式下,中介主要根据与其签订协议的转贴银行(简称转贴协议银行)的资金和规模情况提供整个交易涟,以帮助转贴协议银行达成交易目的。

具体操作如下:

转贴现业务具体有资金和信贷业务双重属性,中介为协议银行撮合交易时,一般将一笔业务拆成多笔业务进行交易。

如果某转贴协议银行有资金无规模,中介就安排该银行买入返售票据;如果某转贴协议银行有规模无资金,就安排将票据卖断给该银行,如果某转贴协议银行能做托收,就安排票据到期前由该银行买回;如果某转贴协议银行既没资金又没规模,就安排该银行作为“搭桥行”。

例如:

某转贴协议银行A有5000万元可用资金而没有信贷规模,而市场上只有F银行需要卖断5000万元票据。

上述情况下,中介为A银行安排买入返售交易,即在市场上寻找有规模的交易对手B银行,安排B银行以买断方式从银行F买入该笔票据,然后再以卖出回购方式卖出给A银行。

如果在银行A与银行B或者银行B与银行F之间没有授信不能直接进行交易时,中介还为其找来“搭桥行”C和D。

此外,如果银行B不愿意在票据到期进行托收,这样还需在B银行和F银行之间寻找银行E,安排银行E以买断+双卖断的方式将票据先从银行F买入,再卖断给银行B。

这样,中介就将协议银行A买入返售的业务需求与市场上F银行卖断的业务供给相对接,满足了A银行交易需求。

而上述交易链中,协议银行A为核心,B、C、D、E、F都是为配合A银行完成交易的,中介一般会将收益安排在A银行实现,以便向A银行收取交易佣金。

三、票据中介的利弊分析

模式一:

通过注册空壳公司、伪造贸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进行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贴现业务,既违反相关法律,也扰乱票据市场,应坚决禁止。

2010年9月无锡市检察院提取公诉的王斌案就属于上述情况。

对于王斌案,江苏省检察院认为,由于资金支付结算是客户与银行间的双向行为,王斌利用空壳公司贴现资金并支付给持票人,实际上充当了银行角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因此无锡市检察院最终判处王斌非法经营罪,这是全国首例因非法票据贴现被判刑的案例。

模式二:

不直接参与票据交易,只是提供票据交易信息以及进行交易撮合等服务,这在表面上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票据市场的发展,但同时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以下是对这类票据中介的利弊分析。

(一)有利影响

1.提供交易信息,给银行带来业务便利由于人员、网点和专业的优势,中介信息较为集中,能针对不同地区、不同银行、不同期限、不同业务品种等同时报出50、60种交易价格,因此部分银行在人手和信息不足的情况下,会向中介询价,借助中介进行票据买卖。

据了解,部分票据专营机构在特定时点急需买入或卖出大量票据时,也会借助中介完成交易。

而一些协议银行,更是借助中介获得了较高业务收益。

因为借助中介,协议银行可以采取当天买入、当天卖出的流量交易模式,赚取比传统持有票据到期更高的收益。

2.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给企业带来融资便利

据企业反映,直接到银行贴现需2一4天才能收到款项,而通过中介,一般只需要半天就能收到贴现款项,这大大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更重要的是,通过中介的贴现利率比市场上贴现利率一般低30个BP以上,这直接降低了企业融资成本。

但值得注意的是,中介贴现利率低主要由于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是中介主要帮助协议银行跑量,单笔业务利差相对较簿,二是中介利用了各地对营业税管理上的差异进行套利(具体见下述分析)。

3.提高票据交易效率,有助于全国统一票据市场的形成。

一方面,票据中介不断向企业和银行询价、报价、撮合交易,并在不同业务品种、不同区域市场、不同金融机构间进行套利,这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票据市场参与主体,活跃了票据市场各项业务,提高了票据市场交易效率。

另一方面,票据中介帮助银行异地收票、提供跨区域票据流转信息,这使得不同区域票据市场间的信息更加透明,买卖双方信息更加对称,有助于全国统一票据市场的形成。

(二)不利影响

1.部分业务操作不规范,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一是中介与农信社等中小金融机构签订直贴业务合作协议后,以不同机构的名义在异地大量收票。

机构派人携带印章常驻中介办公,或随中介各地游走,有关收票的具体交易对手、交易价格、交易金额和交易期限等均由中介说了算,机构仅负责验票、打款等业务操作。

可以说,中介“承包”了多家机构的收票业务,这给银行带来了较大的操作风险隐患。

二是转贴现交易一般涉及多家银行,而且交易在同一天内完成,出现了“过桥行”不走资金,而直接签协议、做账的现象,这不利于银行风险控制。

三是中介为银行提供转贴现服务时,有时安排银行进行双买断业务操作,这违反了票据转卖时不得安排显性或隐性回购条款的规定。

2.利用监管上的差异进行套利

一是利用各地对营业税管理上的差异进行套利。

因为商业银行一般按照全额贴现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而与中介签订协议的银行一般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其采用净贴现利息收入缴税,因此经营成本明显低于商业银行。

二是中介利用农信社会计科目管理的不规范进行套利。

2009年以来,农信社未严格按照银监会要求执行新会计准则,其还存在票据卖出回购消减信贷规模的情况。

因此,中介安排转贴现交易时,一般将信货规模隐藏至农信社。

这造成了我国票据余额大幅下降的假象,降低了宏观调控的有效性。

综上所述,模式二的存在对票据市场发展的影响利弊参半。

但模式二能够在市场上生存并得以发展,说明其在很大程度上顺应了票据市场的客观需要,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出台相关制度规范,趋利避害,规范票据中介经营行为,促进票据市场健康持续发展。

四、政策建议

(一)减少监管差异,消除中介套利空间

票据中介的盈利空间很大程度取决于监管差异的套利。

因此,建立有关部门尽快规范农村金融机构会计科目设置、规范地方性金融机构税收管理,加强对票据业务的管理,消除中介的套利空间,促进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

(二)规范票据中介经营行为

目前票据市场上,票据中介良萎不齐,给票据市场带来较大风险。

建议出台票据中介管理办法或监管要求,规范票据中介经营行为。

禁止中介直接买卖或通过注册空壳公司买卖票据,禁止帮助银行逃避信贷规模调控,禁止以银行名义从事票据经营活动等行为。

并努力将提供票据买卖信息和交易撮合的中介培育成合法、合规经营的票据经纪公司,提高票据市场的活跃度和交易效率。

同时,加强中小金融机构票据业务的监管,督促其完善业务流程,加强风险控制,防范票据业务风险。

(三)建立票据交易平台,提高票据交易效率和信息透明化程度

近年来票据中介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银行对票据交易信息及交易效率的迫切需求。

因此,建议加快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建设,在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的基础上建立银行票据交易平台,为银行提供实时交易信息以及撮合交易,提高票据交易效率和信息透明化程度,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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