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鉴证业务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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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鉴证业务标准

(试行)

(讨论修改稿)

税务师事务所承办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鉴证业务应当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审核过程中应关注以下问题并实施必要的审核程序:

一货币资产损失的审核

(一)现金损失审核

1、评价有关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获取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表,并与总账、日记账核对一致。

3、(在未于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会同会计主管人员盘存库存现金,获取库存现金盘点核对表(包括倒推至基准日的记录),库存现金盘点核对表必须由现金保管人、会计主管人员及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人员签字确认)。

4、现金保管人对于短款的说明及公司管理层的相关核准文件。

5、由于管理责任造成的,应当有对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的说明。

6、涉及刑事犯罪的应当提供有关司法涉案材料。

7、计算并确认现金损失的金额。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将现金短缺数额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为损失。

(二)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及其他应收款项损失的审核

1、确认应收款项的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获取应收及预付款余额明细表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

(2)审核拟申报应收及预付款项损失的发生、支付、结存的合理性合法性,特别关注发生、支付的内容是否属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

(3)必要时向债务人函证应收及预付账款并分析函证结果,以确认应收、预付款是否真实;

(4)如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函证应采用下列步骤确认应收、预付款是否真实存在:

①审核构成该笔债权的相关文件资料(契约、定购单、发票、运货单据等);

②交易事项的真实性;

③抽查对应账户,以确认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2、评价有关坏账准备及坏账损失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1)采用提取坏账准备列支方式的,实施如下审查程序:

(对于该部分我认为没必要)

①复核当期坏账准备计算是否准确,关注计提基数和比例有无超过税法规定的范围

②结合应收及预付账款和货币资金项目的审计查,审核查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

对于超过上一年允许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允许计提的坏账准备,其余额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③结合应收及预付账款和货币资金项目的审查,审查收回的坏账损失是否冲转有关成本费用,并相应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是否存在记入其他账户减少应税所得情况。

(2)逐笔审核坏账损失的原因及有关证明资料的合法性,并核实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确认坏账发生的真实性及计算的准确性。

(3)结合应收及预付账款审计中的账龄分析,审核决算日后,仍未收到货款的长期未清应收及预付账款,审核企业是否存在虚设或夸大其余额而虚增坏账准备或坏账损失的情况,或者是否存在未及时核销坏账损失而人为操纵坏账损失的情况。

(4)审核企业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及预付账款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

非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应收及预付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及不得确认为坏账(如企业之间除因销售商品等发生的商业信用外,其他的资金拆借发生的损失除经国务院批准外,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关联方之间的往来账款也不得确认为坏账。

但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经法院判决债务方破产后,破产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部分,经关联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债权方企业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

3、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包括被政府责令关闭)、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死亡、失踪,其剩余财产或遗产确实不足清偿,应提供或取得以下证据:

①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②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

③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④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2)债务人逾期三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明表明已无力清偿债务,应提供或取得以下证据:

①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

②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证明;

③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3)符合条件的债务重组形成的坏账,应提供或取得以下证据:

①债务重组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

②债务人的帐务处理证明等。

(4)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应提供或取得专门机构或部门对自然灾害及战争的证明文件。

4、确认损失金额。

(1)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2)对尚未清算的,应提供或取得以下证据确认损失金额。

①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及预付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②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③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指单笔应收及预付款项在十万元[不含十万元]以下的)、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④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及预付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认定为损失。

⑤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及预付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二非货币性资产损失的认定

(一)存货损失的审核

1、确认存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评价有关存货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地遵守。

(2)取得存货盘点表其各存货大类的合计数与总账及明细账核对一致。

(3)确认存货决算日结存数量。

①观察存货盘点,监督盘点计划的执行,并对已盘点存货数量实施抽查;

②盘点结束后索取盘点汇总表副本进行复核,并选择金额较大、收发频繁等存货项目作为重要的存货项目,与永续盘存记录核对;

③检查存货盘点;索取存货盘点盈亏调整记录。

重大盘亏事项是否已获得必要解释;盘亏事项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已获批准;盘亏事项账务调整是否已及时入账,非正常损失的外购货物及产成品、在产品所耗用的外购项目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转出,并同时确认为损失。

(4)在未直接参与企业存货盘点情况下,索取并检查纳税人存货盘点计划及存货盘点表,评价存货盘点的可信程度。

2、存货状态的审核

(1)到现场察看存货的现状,并纪录、拍照等。

(2)企业存货发生的损失包括有关商品、产成品、半成品、在产品以及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发生的盘亏、变质、淘汰、毁损、报废、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失,调查了解毁损程度、可变现价值等情况。

3、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对盘亏的存货应提供:

  ①存货盘点表;

②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

 ③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包括相关入库手续、相同相近存货采购发票价格或其他确定依据);

 ④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2)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应提供:

 ①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小(指单笔在十万元[不含十万元]以下的)、的存货由企业内部有关技术部门出具技术鉴定证明;

 ②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指单笔在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的)的存货,应取得国家有关技术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④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审批文件;

 ⑤残值情况说明;

 ⑥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

 (3)对被盗的存货应提供:

 ①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②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对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应提供或取得:

①存货被淘汰、腐烂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如已霉烂变质;.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营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存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③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④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4、确认存货损失的金额

(1)对盘亏的存货在确认盘亏存货的价值的基础上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

   

(2)对报废、毁损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或可收回金额及保险赔偿或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

  (3)对被盗的存货,其账面价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

(4)企业的存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可收回金额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

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5)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财产损失。

5、工程物资发生损失的,比照存货损失的规定进行认定

 

(二)固定资产损失的审核

1、确认固定资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评价固定资产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有效且一贯遵守。

(2)确认固定资产计价是否正确。

企业的固定资产计价按以下规定执行:

①建设单位交来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的价值计价;

②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③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的税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安装费等价值计价;

④以融资租赁方式租人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的价值计价;会计准则-融资租赁准则实施后,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应与租赁准则确定的“最低付款额”一致;

⑤接受赠予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⑥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⑦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确定:

⑧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

(3)检查房屋产权证、车辆运营证、船舶船籍证明等所有权证明文件,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归被审查单位所有。

①通过核对购货合同、发票、保险单、运单等文件,抽查测试其计价是否正确,授权批准手续是否齐备,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②检查竣工决算、验收和移交报告是否正确,与在建工程的相关记录是否核对相符;

③检查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是否按投资各方确认价值入账,是否有评估报告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交接手续是否齐全;

2、资产状态的审核

(1)实地观察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并进行记录、拍照等。

(2)固定资产损失包括企业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发生盘亏、淘汰、毁损、报废、丢失、被盗等造成的净损失及固定资产发生的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调查了解毁损程度、可变现价值等情况:

3、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盘亏的固定资产应提供或取得:

①固定资产盘点表;

②盘亏情况说明,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固定资产盘亏,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

③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2)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提供或取得:

①企业内部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

②单项或批量金额较大的(指单笔在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废、毁损,企业应逐项作出专项说明,并委托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出具鉴定说明;

③不可抗力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战争、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当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如消防部门出具受灾证明,公安部门出具的事故现场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管部门的房屋拆除证明,锅炉、电梯等安检部门的检验报告、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的行政决定文件及法律政策依据等;

④企业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情况说明及内部核批文件;

⑤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3)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据:

①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对被盗的固定资产三年以上为破案和结案的可依据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立案证明材料认定损失;

②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③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4)对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失的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据:

①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如长期闲置不用,且已无转让价值;由于技术进步原因,已经不可使用;已遭毁损,不再具有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因本身原因,使用后导致企业产生大量不合格品;.其他实质上已经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霉烂变质、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已毁损等的书面申明;

③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④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4、确认固定资产损失的金额。

(1)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确认损失

(2)对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

(3)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损失

(4)企业的固定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可收回金额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5)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财产损失。

(三)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损失的审核

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包括企业已经发生的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在建工程项目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相应工程物资报废或削价处理等发生的损失。

1、确认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获取或编制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递延资产余额明细表,并与总账、明细账核对一致。

(2)抽查重要的原始凭证,检查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增加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查阅有关合同、协议等资料和支出凭证,是否经授权批准,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2、在建工程及其他资产状态的审核。

到现场察看存货的现状,并纪录、拍照等。

3、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据:

①国家明令停建项目的文件;

②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工程停建、拆除文件;

③企业对报废、废弃的在建工程项目出具的鉴定意见和原因说明及核批文件,单项数额较大的(指单笔在一百万元[含一百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报废,应当有行业专家参与的技术鉴定意见;

④工程项目实际投资额的确定依据。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据:

①有关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

②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理赔说明;

③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核准文件。

4、确认损失金额

(1)因停建、废弃和报废、拆除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后的余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2)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毁损的在建工程,其账面价值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认定为损失。

(3)企业由于未能按期赎回抵押资产,使抵押资产被拍卖或变卖,其账面净值大于变卖价值的差额部分,依据拍卖或变卖证明,认定为财产损失。

(四)无形资产损失

1、确认无形资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获取或编制无形资产明细表,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

(2)检查无形资产的权属证书原件、专利技术的持有和保密状况等,并获取有关协议和董事会纪要等文件、资料,检查无形资产的性质、构成内容、计价依据,确定无形资产的存在性。

(3)审查企业对无形资产成本计价是否正确:

①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②企业外购的无形资产,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汇总计价;

③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④接受损赠的无形资产,按照发票账单所列金额或者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4)检查无形资产各项目的摊销政策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与上期一致,若改变摊销政策,检查其依据是否充分。

检查本期摊销额是否正确,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①除规定者外,外购商誉的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②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包括买价的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企业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③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

④购买的计算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软件,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2、获取充分必要的证据

(1)无形资产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①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②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③其他足以证明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2)确认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或取得下列证据:

①资产被淘汰、变质的经济、技术等原因的说明;

②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等的书面申明;

③中介机构或有关技术部门的品质鉴定报告;

④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文件;

⑤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3、确认损失的金额

企业的无形资产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确认为财产损失。

(五)投资损失的审核

1、确认投资的存在并为未申报企业所有

(1)短期投资

①获取或编制短期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是否相符,结合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委托贷款科目与报表数核对是否相符。

②获取股票、债券及基金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需要时,向证券公司等发函询证,注意期末资金账户余额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③获取期货账户对账单,与明细账余额核对。

注意期末资金账户余额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必要时,向期货公司发函询证。

④监盘库存有价证券,并与相关账户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并作出记录或进行适当调整。

⑤对在外保管的有价证券,查阅有关保管的证明文件,需要时,向保管人函证。

⑥审核申报损失的短期投资增加项目的记账凭证,检查其原始凭证是否完整合法,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注意短期投资成本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2)长期投资。

①获取或编制长期股权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结合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科目与报表数核对相符。

②检查申报损失的长期投资的原始凭证,对于增加的项目要核实其入账基础是否符合投资合同、协议的有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对于减少的项目要核实其变动原因及授权批准手续。

③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长期股权投资时,检查其初始投资成本是否为换出资产的帐面价值加上应付的相关税费。

④检查股票权证等凭据,核对其所有权及金额。

必要时,应向被投资单位函证投资单位的投资额、持股比例及被审计单位发放股利情况。

若股票权证等为已提供质押或受到其他约束的,应取证(或函证),提请被审计单位作适当披露。

(3)债权投资。

①获取或编制长期债权投资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对相符,结合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和委托贷款科目与报表数核对相符。

②检查申报损失的债券投资的原始凭证,对于增加的项目要核实其入账基础是否符合有关规定,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对于减少的项目要核实其变动原因及授权批准手续。

③监盘库存有价证券,取得盘点表,核对其所有权及金额。

2、取得充分必要的证据

(1)投资出现以下一项或若干项情形时,应当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

①被投资方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或被注销、吊销工商营业执照;

②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的改组计划等;

③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被投资方的股票从证券交易市场摘牌,停止交易一年或一年以上。

④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进行清算。

(2)确认投资损失应提供或取得下列证据

①有关被投资方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工商部门注销、吊销文件;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决定文件;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②有关资产的成本和价值回收情况说明;

③被投资方清算剩余财产分配情况的证明。

3、确认损失金额

企业的投资当有确凿证据表明已形成财产损失或者已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时,应扣除变价收入、可收回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款后,再确认发生的财产损失。

 可收回金额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

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长期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暂定为账面余额的5%;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的各项资产必须保留会计记录,各项资产实际清理报废时,应根据实际清理报废情况和已预计的可收回金额确认损益。

4、企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它单位贷款,被贷款单位不能按期偿还的,比照投资转让处置损失进行处理。

三资产评估损失

(一)企业各项资产因评估确认的损失申请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国家统一组织的企业清产核资中发生的资产评估损失;

 2、企业按规定应纳税的各种类型改组中发生的评估损失;

 3、企业免税改组业务,对各类资产评估净增值或损失已进行纳税调整的。

  

(二)企业的各项资产应依据下列证据确认资产评估损失:

 1、国家统一组织清产核资的文件(不包括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中经常化、制度化资产清查);

 2、中介机构资产评估资料;

 3、政府部门资产评估确认文书;

 4、应税改组业务已纳税证明资料;

 5、免税改组业务涉及资产评估增值或损失已纳税调整证明资料。

四金融企业财产损失

(一)确认财产的存在并为申报企业所有

1.获取或编制短期贷款(长期贷款)明细表,复核加计正确,并与报表数、总账数和明细账合计数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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