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7771306 上传时间:2023-08-03 格式:DOCX 页数:81 大小:25.89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81页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81页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81页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81页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81页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81页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81页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81页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81页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81页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81页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81页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81页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81页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81页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81页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81页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81页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_第19页
第19页 / 共81页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_第20页
第20页 / 共81页
亲,该文档总共8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8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docx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

附件5

取消类行政权力事项(共42项)

部门: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承办机构

备注

1

非行政许可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部门规章】《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卫生部令第55号)第六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行政审批科

2

行政强制

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十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单位和个人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疾病防控科,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

行政强制

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建立完善艾滋病防控体系,制定并组织推广预防艾滋病的行为干预措施。

公民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疾病防控科,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行政强制

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公务的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三条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科,钦州市计生协会

实行属地管理

5

行政给付

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学随访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辖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学随访的管理,指导辖区基层医疗机构开展医学随访。

公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疾病防控科,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实行属地管理

6

行政给付

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退休金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下列规定增发退休金,增发后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总额:

(一)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职工,退休时增发退休金的百分之五;

(二)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职工,退休金的奖励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未享受前款奖励的城镇居民,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每人每月参照全区上一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平均标准的百分之五发放奖励金。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99号)2007年5月17日起施行第五条施行计划生育人员退休后依法享受增加待遇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解决。

非财政拨款企事业单位实行计划生育的退休人员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科

实行属地管理

7

行政检查

对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9.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检查考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九)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医疗卫生机构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疾病防控科、公共关系科,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8

行政检查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情况监督

《钦州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规定》2006年5月30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十条纪检监督、审计、人口计生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确认、资金配套、资金发放、制度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机关、企事业单位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家庭发展科,钦州市计划生育协会

9

行政确认

医师定期考核机构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者组织应当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医师的考核结果,考核机构应当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三个月至六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

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允许其继续执业;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医师考核工作。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管理科

实行属地管理

10

行政确认

传染病病原学鉴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四)开展传染病实验室检测、诊断、病原学鉴定。

社会组织或公民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疾病防控科、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1

行政确认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审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07年3月27日桂政办发〔2007〕34号发文,2007年3月27日施行)第二十三条:

新农合应当设立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机构中择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桂卫基层发[2014]4号)第四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四)分级管理原则。

自治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管理;市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管理;县级卫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县、乡镇(社区)、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审定管理。

医疗机构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科

12

行政确认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或者增加此类经营项目备存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014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开设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机构或者增加此类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爱卫办备存。

开展异地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偿服务的,还应当向服务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爱卫办备存。

  县级爱卫办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公示制度。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公民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爱国卫生科,市健康教育中心

13

行政确认

对承担医师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人选核准

【部门规章】《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1999年7月16日颁布,自,1999年7月16日实施)第六条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国家医学考试中心、考区、考点三级分别责任制。

第九条 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考点应设在地或设区的市。

考点设主考一人,由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

第二十条 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机构或组织内设若干考试小组。

每个考试小组由三人以上单数考官组成。

其中一名为主考官。

主考官应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承担实践技能考试机构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推荐,报考点办公室审核,由考点主考批准。

第十九条承担实践技能考试的考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

(二)具有一年以上培训医师或指导医学专业学生实习的工作经历;

(三)经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进行考试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考试成绩合格,并由省级医师资格考试领导小组颁发实践技能考试考官聘任证书。

实践技能考试考官的聘用任期为二年。

医师考官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科,钦州市卫生信息与医学考试中心

14

行政确认

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考核机构认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国家主席令第5号公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2009年修正)第十一条:

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管理科

15

行政奖励

广西名老中医、名中医荣誉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国务院第374号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中医药壮医药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1月28日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中医药、壮医药师承教育制度和名老中医药、壮医药专家评审制度.

公民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管理科

16

行政奖励

医学教育人员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医学教育人员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科技教育科

17

其他权力

组织医院实施对口支援

《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卫医管发〔2009〕72号)第八条对口支援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地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所辖区域内的对口支援工作,配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协调支援受援双方建立稳定的对口支援关系。

医疗机构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管理科及基层卫生科

18

其他权力

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部门规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30号)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单位或公民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医政管理科,钦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

19

其他权力

疫苗流通和接种监管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根据国家免疫规划或者接种方案,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宣传、培训、技术指导、监测、评价、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并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

单位、公民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疾病防控科、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

其他权力

疫苗使用异常预警

【行政法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年3月24日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及其医疗卫生人员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接到相关报告的,应当依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及时处理,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疾病防控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1

其他权力

艾滋病监测、网络信息系统病例报告的核查、流行病学调查和预防、控制技术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艾滋病监测、网络信息系统病例报告的核查、流行病学调查和预防、控制技术的指导工作。

医疗卫生机构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疾病防控科、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2

其他权力

建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和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自治区、设区的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艾滋病检测确证实验室;设区的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设立艾滋病检测筛查实验室。

艾滋病检测机构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疾病防控科、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3

其他权力

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疫情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疫情信息。

公民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疾病防控科、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4

其他权力

艾滋病情告知权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对确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将其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告知本人,并进行医学指导;本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当告知其监护人。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公民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疾病防控科、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5

其他权力

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

(一)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计划和方案落实。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公民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疾病防控科、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6

其他权力

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等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八条

(二)收集、分析和报告传染病监测信息,预测传染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第十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公民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疾病防控科、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其他权力

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三)开展对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理及其效果评价。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公民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疾病防控科、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8

其他权力

实施免疫规划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五)实施免疫规划,负责预防性生物制品的使用管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公民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疾病防控科、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9

其他权力

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公民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疾病防控科、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0

其他权力

全民健康教育及宣传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3年5月30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为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开展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并组织医务人员开展艾滋病防治业务培训。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014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健康教育规划,加强健康教育的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健康教育工作机制;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健康教育工作规范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公民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爱国卫生科,钦州市健康教育中心

31

其他权力

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

【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2014年1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爱卫会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监测工作。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爱国卫生科,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中心

32

其他权力

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七)指导、培训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监测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疾病防控科、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3

其他权力

传染病防治卫生评价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8月28日修订)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八)开展传染病防治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提供技术咨询。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公民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疾病防控科、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4

其他权力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一百零五条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单位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疾病防控科、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5

其他权力

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

【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公共场所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疾病防控科、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6

其他权力

对学校卫生监测、指导和服务

【部门规章】《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1990年6月4日发布)第二十六条各级卫生防疫站,对学校卫生工作承担下列任务:

  

(一)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掌握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掌握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动态;

  

(二)制定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计划;

  (三)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四)开展学校卫生服务。

学校

钦州市卫生计生委疾病防控科、钦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