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清单.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7789705 上传时间:2023-08-03 格式:DOCX 页数:9 大小:2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交通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清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交通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清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交通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清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交通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清单.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交通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清单.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交通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清单.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9页
交通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清单.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9页
交通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清单.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9页
交通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清单.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9页
亲,该文档总共9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交通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清单.docx

《交通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清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交通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清单.docx(9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交通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清单.docx

交通施工单位安全责任清单

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责任清单

为贯彻落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工程质量监督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责任清单》。

第一条落实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强化和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第二条建章立制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安全职责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四条履行职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涉及安全生产经营决策的,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

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五条安全考核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安全条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施工条件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工程投标及施工。

第八条能力考核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第九条安全机构项目经理部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第十条人员职责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安全生产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安全环境项目经理部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

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十二条安全设施项目经理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三条安全投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当确保满足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十四条安全费用施工单位在工程报价中应当包含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按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5%,或不得低于投标价控制上限的1.5%,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施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六条安全保险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项目经理部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施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十七条劳动防护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十八条安全告知项目经理部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必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并确保其熟悉和掌握有关内容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第十九条安全培训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以及接收的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第二十条安全防范项目经理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项目经理部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安全学习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二十三条遵章守纪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危险报告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设备采购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由专职安全员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第二十六条设备验收项目经理部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项目经理部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特种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有关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七条设备检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

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二十八条特种设备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使用的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九条设备淘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条危险物品管控项目经理部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危险源管控项目经理部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项目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危险作业项目经理部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三条专项方案项目经理部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

(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

(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

(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水底海底隧道等;

(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

(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

(8)爆破工程;

(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

(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必要时,项目经理部对上述所列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第三十四条防护措施项目经理部对因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采取专项防护措施;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工程,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第三十五条安全防护项目经理部应当在施工现场出入口或者沿线各交叉口、施工起重机械、拌和场、临时用电设施、爆破物及有危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以及洞口、隧道口、基坑边沿、脚手架、码头边沿、桥梁边沿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项目经理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第三十六条消防安全项目经理部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三十七条隐患排查项目经理部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三十八条消除隐患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应急预案项目经理部应当针对工程项目特点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项目经理部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应急救援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项目经理部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四十一条事故抢救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项目经理部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二条事故报告项目经理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如实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事故调查施工单位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施工单位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依法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事故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第四十五条工会监督施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施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项目发包施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施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七条安全协调两个以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在同一区域内进行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八条安全咨询施工单位委托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四十九条执行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五十条配合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小学教育 > 其它课程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