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采购中心钢材购销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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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四局采购中心钢材购销合同

中建四局采购中心钢材购销合同

(合同编号:

CSCEC4cg-2013-钢材)

 

买方:

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中心

卖方:

签约地点:

 

第一部分

基本约定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运输方(两票结算时):

(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明确买方与卖方的权利义务,经三方协商一致,就卖方向买方指定的项目供应钢材运输方负责运输钢材事宜,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1.本合同构成说明及解释顺序

1.1本合同由《基本约定》、《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合同通用条件》构成,且相互说明。

1.1.1《合同基本约定》:

买卖双方就基本合作条件的约定。

1.1.2《合同通用条件》:

适用于卖方向买方指定的所有项目进行供应的合同约定。

1.1.3《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

卖方向买方指定的供应项目进行供应所做的专门约定。

本文件可以根据项目的数量存在多份。

1.2若出现含糊或歧义时,应按以下先后次序做出解释(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买方有权对这样的含糊或歧义向卖方发布任何指示加以解释和校正,且此类指示具有优先解释效力。

1.《基本约定》

2.《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

3.《补充协议》

4.《合同价格确认单》

5.《合同通用条件》

6.其他相关文件

2.产品要求

2.1名称:

线材、螺纹钢、圆钢。

具体以买方订单为准。

2.2规格:

多种规格。

具体以买方订单为准。

卖方应确保所供产品的规格满足国家标准及买方要求,否则视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拒绝签收。

2.3品牌:

具体以买方订单为准。

2.4质量:

线材和螺纹钢的质量应分别达到GB1499.1-2008和GB1499.2-2007/XG1-2009及国家其他相关标准和工程设计、施工的要求,且外观无严重锈蚀、腐蚀、油渣、起皮及翘曲等现象。

3.产品数量及计量方式

3.1数量:

以双方签认的《物资确认单》标明的数量为准。

3.2计量

①以项目现场自装地磅过磅重量为准。

卖方如有异议,双方找第三方磅进行复磅,若复磅结果显示误差在项目现场过磅重量的±3‰以内,仍以项目现场过磅重量为准,复磅费用由卖方承担;若复磅结果显示误差超出项目现场过磅重量的±3‰,双方向项目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对买方的地磅进行鉴定,并按照鉴定结果进行调整,复磅费用和鉴定费用均由责任方承担。

②买方需对螺纹钢点条进行理计复核,若点条复核的重量小于过磅重量,则双方按照点条复核的重量进行结算。

③买方实行不定时不定批次的对卖方所供螺纹钢长度进行抽查,如抽查结果显示卖方所供螺纹钢的长度不符合GB1499.2-2007/XG1-2009规定的标准,买方拒收。

【如项目所在地的网价为理论计量价格的,则增加以下条款:

因项目所在地的“我的钢铁网()”公布的“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价格采用理论计量,则以《物资确认单》上经过磅验收复核后的理计重量作为核算依据,过磅计量重量与理论计算重量的误差范围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1499.2-2007)规定的范围。

根据《GB1499.2-2007第2部分:

热轧带肋钢筋》6.6.2规定,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

公称直径/mm

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

6~12

±7

14~20

±5

22~50

±4

根据《GB1499.1-2008第1部分:

热轧光圆钢筋》6.6.2规定,直条钢筋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

公称直径/mm

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

6~12

±7

14~22

±5

如过磅计量重量与理论计算重量的误差范围超出国家标准(GB1499.2-2007)规定的范围,则该批产品视为不符合约定,买方有权拒收。

3.3若双方对产品现场计量存有异议,卖方承诺不会以此为理由影响项目施工所需钢材的供应,否则,愿意承担买方因此而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4.产品包装

卖方应按照产品的厂家原包装方式交货。

5.产品交付

5.1交货地点:

项目施工现场指定地点。

5.2交货方式:

买方每次将需要的产品规格、数量及交货地点、日期等通过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中心信息平台下单的方式通知卖方。

卖方应按照通知要求送货,并负责货物的卸车及按照项目现场的要求进行堆码。

5.3交货时,卖方应随货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合格证、检测报告等),如为复印件,需加盖卖方公章。

5.4送货前,卖方应确保已经知悉产品运输的交通状况、交货卸车环境以及政府的交通管制政策措施,不得以此为理由就逾期交货提出抗辩。

5.5卖方应对其派出的送货人员做好安全交底工作。

在卸车过程中,卖方人员应服从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求,并接受现场管理人员的统一指挥。

在产品的运输及装卸车过程中,如发生安全事故,除非买方存在过错,否则,责任均由卖方自行承担。

6.产品的验收及异议处理

6.1验收

①买方应按照订单要求做好收货准备并及时验收。

②卖方送货到交货地点后,买方指定专门的验收人员(以买方的书面通知为准)对产品的标牌内容、外观质量、数量及质量证明资料等进行查验,如符合合同约定,则上述验收人员应共同在《物资确认单》、买方工地现场过磅单(打印件)上签字确认,并以此作为买卖双方结算的有效依据。

6.2异议处理

①如卖方所供产品的数量、规格、品种等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有权拒绝签收,并可选择退货或者换货,卖方须立即将该产品全部运离施工现场,否则应自行承担产品的丢失、损毁风险,并向买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有卖方承担。

若买方选择换货,卖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

②买方收货后需将产品抽样送到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检验,如有质量异议,可在拿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书面提出。

卖方应在收到质量异议后的24小时内对产品现场取样并共同送具有国家认证的省级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复检,该复检结果作为本批次产品质量认定的最终依据。

若复检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买方可选择退货或者换货,卖方须立即将该产品全部运离施工现场,否则应自行承担产品的丢失、损毁风险,并向买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均有卖方承担。

若买方选择换货,卖方应在约定的交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

③收货人须将产品送检或复检合格后才能使用。

对检验不合格或虽已检验合格但双方存有异议的钢材在未取得最终结果(或未经双方协商处理)前收货人不得使用,否则,卖方不就此承担责任。

7.结算与付款

7.1结算:

双方于每月的21号对上月21号至当月20号期间所供货物进行结算(按照具体项目分别进行结算)。

结算完毕,卖方应根据各项目结算金额分别提供等额有效发票。

本合同实行两票结算,即钢材发票和运输发票,钢材发票由卖方开具,运输与吊装的发票由丙方开具。

丙方同意委托卖方向买方代收代付运输款项,并承担因此而导致的一切法律与经济责任,与买方无关。

7.2付款:

收到发票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买方以3个月期限的银行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理、银承、商承等产品)付款至%,余款留作质保金,待主体结构封顶后的3个月内向卖方向卖方无息返还。

卖方若需贴现,应自行承担贴现费用。

若当月结算支付的总金额不足20万,买方可根据当月金融市场贴现率计算贴现息,扣除贴现息金额后在当月以转帐或支票方式支付。

7.3卖方指定以下帐户为收款账户。

卖方若变更收款账号,至少应提前十五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否则应自行承担因此导致的资金流失风险。

开户单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8.违约责任

8.1卖方应严格按照买方要求的交货日期、产品种类、规格及数量等交货。

卖方若交货逾期或部分交货逾期(包括因产品规格、质量等问题导致退换货所造成的交货逾期和部分交货逾期),应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照未交付产品总金额的1‰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交付符合约定的产品为止(若卖方逾期超过48小时,买方有权另行购买所需产品,如因此导致费用增加,则增加的费用应由卖方承担);如因此给买方造成损失,卖方须负赔偿责任。

如卖方不能按照买方要求的交货日期、产品种类、规格及数量交货的违约情况发生达三次以上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给买方造成损失时,卖方须负赔偿责任。

8.2双方一致同意:

每月结算时,应就本月发生的违约责任予以书面确认,并在资金清算时予以扣回或补偿。

8.3履约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无法全部履行,双方均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48小时内通知对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在此基础上,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可相应地得到减轻或免除。

9.其他

9.1本合同如发生争议,买卖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9.2本合同自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在合同有效期内,买卖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条款。

9.3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买方:

卖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日期:

 

运输方(两票结算时):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第二部分

合同通用条件

1货物及数量

1.1本《合同通用条件》所称“货物”是指卖方按本合同要求及买方通知要求,向买方提供的材料及所有相关技术资料和证明文件。

1.2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公制计量单位。

1.3供应数量以双方签认的《物资确认单》标明的数量为准

2质量要求

2.1本合同项下的供应材料均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2.2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材料均应符合设计规范以及图纸的要求。

2.3卖方的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买方ISO14000环境体系要求,不能对施工环境造成污染;同时,该货物还应该符合买方OHSMS18000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标准的要求,不能对接触货物的有关人员及竣工后的使用人员的健康造成危害。

3质量保证期

3.1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的相关规定。

3.2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免费提供质量缺陷货物的维修、更换等服务。

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提出书面要求后2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如有必要,卖方在2日内应指派人员到现场,将有质量缺陷的货物进行维修、更换,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3.3卖方借故推脱或无理由拒绝买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要求,买方或工程业主可以自行解决,并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费用或市场价(以较高者为准)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得到补偿。

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并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维修或更换后的货物的质量保证期相应延长6个月。

3.4质量保证期后仍应承担售后服务。

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或工程业主提出书面要求后2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应服务,以达到本工程项目业主满意。

3.5卖方须向买方提供制造商出具的书面质量保证书。

4价格

4.1本合同计价货币、结算货币和支付货币均为人民币。

4.2合同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都已包括货物价款、税金、包装费、保险费、运输费、装卸费、过江过路过桥费、以及其他运抵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一切费用;包括货物被允许用于工程前所需进行的试验、检验费用;包括售后服务以及市场价格涨幅等的各类风险费用;以及其他所有相关服务费用。

需要经安装、测试、调试才能满足本合同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的,该单价、合同总金额以及最终结算总价已包括了安装、测试、调试直至满足其质量标准、技术标准要求所需的一切工作内容及其费用支出。

5付款宽限期

5.1若因工程业主资金调配原因,导致买方延误支付本合同约定应付款项,卖方给予买方30个工作日的延期付款宽限期,宽限期内不视为买方违约。

6交货地点

6.1由卖方自行组织运输工具将货物码堆至项目指定地点,买方指定专门的验收人员(以买方的书面通知为准)与卖方委托的交货人共同进行验收。

6.2对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要求的货物买方有权拒绝签收,卖方应立即将该货物全部运离现场,并在供货期限内重新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否则,卖方除应承担产品丢失、毁损的风险外,还应向买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并承担合同违约责任。

7供货方式

7.1买方每次将需要的产品规格、数量及交货地点、日期等通过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采购中心信息平台下单的方式通知卖方。

卖方应按照通知要求送货,并负责货物的卸车及按照项目现场的要求进行堆码。

7.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无论卖方因客观阻碍或是其自身原因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时,卖方均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8小时内以传真、电报、电传等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原因以及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买方。

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采取如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变更、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2)解除或部分解除合同,另行采购相关货物。

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除在本合同约定的免责情形下,卖方均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在买方另行采购部分或全部货物的情况下,卖方承担的损失赔偿包括但不限于:

买方由此造成的价格差额,该差额为以下费用之较高者:

(1)当前市场价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或

(2)买方在接受货物时发生的实际费用与相应合同价格之间的差额。

如因卖方未按合同规定或进度计划的要求按时交货,亦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卖方还应承担买方在此情况下遭受的误期损失。

7.3卖方应承担货物运抵指定地点并经买方检验确认接收前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7.4卖方被认为已经对工地现场的交通情况和工程当地政府运输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不论是正常的或临时的)有充分的了解和理解,不应因此提出索赔或要求延长或不合理地变更交货期限。

7.5卖方应承担运输和在指定地点负责卸货、码堆的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

7.6卖方装卸、运输过程中的一切人员、机械、车辆安全,应按国家及地方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责任自负。

7.7卖方装卸、运输中应做相应的环保措施,应符合国家环保要求,因环保造成的一切罚款由乙方自行承担。

7.8卖方必须对自身出入工地现场的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应自带安全防护用品,因卖方原因造成的各种人员伤害及经济损失由卖方自行承担,并补偿买方及其它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7.9卖方进入工地现场人员必须听从买方管理人员的管理,进场车辆必须听从调度,遵守买方现场文明工地等有关管理制度。

对不听从买方管理的人员、车辆,买方有权清理出场。

由此影响施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8包装

8.1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国家或企业标准及惯例要求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

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及工程所在地短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防锈、防爆炸和利于装卸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施工现场。

包装也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并满足买方要求;卖方应承担由于违反上述规定而引起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8.2卖方应在每一批货物中附至少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采用集装箱或中型包装箱装用的,应在每一包装单位中附一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合格证书)。

8.3装箱单应注明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生产商、卖方、收货人、发货地、交货地、承运人等。

有特殊保护措施要求的货物,应在相应位置标示“向上”、“向下”、“易碎”、“防水”等装卸警示标志,以保证装运过程符合保护货物质量的要求。

9检验

9.1产地检验:

除非另有规定和协议要求,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货物,卖方应在生产、加工或制造地点按制造商标准和本合同要求的标准进行质量检验。

在发货之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有关内在和外观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准确的和全面的检查,并出具其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附于货物包装。

9.2现场到货检验:

货物运送到工地现场卸车后,由买方会同有关人员(工程业主或监理单位)共同检验,检验方式为随机抽样检查或全面检查。

9.3过程检验:

在所有货物的使用过程中,买方有权对分批打开包装的货物进行外观、质量、性能等的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卖方,对于部分或者全部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详见合同《基本约定》以及《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的相关约定。

10权利瑕疵担保

10.1卖方应保证其对货物具有所有权或受委托代理销售权,并向买方出具相关凭证。

卖方亦保证交付的货物不附有任何担保权或其他留置权。

如第三方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买方的一切损失。

10.2卖方须保障买方在工程所在地使用其货物、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指控。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及赔偿买方的一切损失。

11保险

11.1买方建议卖方办理货物在运抵项目施工现场途中及卸货至指定地点过程中的运输保险,以确保货物能及时、完好地交付。

11.2为避免本合同所供货物存在严重质量缺陷给买方施工和工程业主使用造成重大损失,买方要求卖方投保产品责任险,投保费用由卖方负责。

12卖方合同附随义务

12.1卖方应向买方提交所有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材质报告和生产合格检验报告,按照工程所在地有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的规定及买方要求,提供所有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

12.2卖方应提供制造商的名称、法定地址、联系方法等资料。

如果卖方是本合同所述货物生产厂商的指定代理销售单位,则卖方应向买方提供生产厂商的销售代理委托书或其他销售证明文件。

12.3如所供货物为专业性较高的产品,卖方应免费为买方或工程业主提供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服务,培训内容应包括:

基本原理、操作使用、维修保养等。

12.4卖方须在样品资料和样品上盖章,以证明卖方已按合同要求检查并确认该等资料作为货物检验之依据。

提交资料与合同其他文件规定可能存在不符时,应明确说明以其他文件规定为准。

卖方应对提交资料中各参数的准确性负责。

12.5卖方需提供货物的仓储、保管及使用的有效建议,确保所有货物在包装、运输和现场存放过程中不受损坏,及在使用中功能和外观上达到买方和工程业主的满意。

12.6买方/设计/监理单位审核卖方提交的资料仅是一般性的监督作用,并不减少卖方与此有关的合同责任。

12.7上述服务被认为卖方在报价时已作充分考虑,其应获得的报酬及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13误期违约

13.1卖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本合同中规定的不可抗力除外),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和不利后果:

支付误期违约金,并承担因货物延误而可能造成的工期延误从而给买方造成的相应一切损失;同时在买方确认卖方严重违约并导致买方无法正常履行施工总承包合同情况下,买方有权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

误期违约金从买方应向卖方支付的合同价款中扣除,不足部分另行追偿。

误期违约金具体金额以买卖双方专用条款约定为准。

13.2买方不按时支付货款,将按照拖延支付货款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为准)。

14缺陷索赔

14.1如买方在各阶段的检验过程中发现货物不合格现象,有权邀请当地有关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买方可以据此向卖方提出索赔。

14.2卖方承担货物在卸至交货地前已存在缺陷的任何责任。

对买方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发现缺陷提出的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一种或多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

14.2.1卖方同意买方部分或全部退货并把退货部分金额以合同规定的同类货币退还给买方。

卖方负担退货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费用、运输和保险费、检验费、仓储和装卸费以及为保管和保护退还货物所发生的其它必要费用,比如工期延误损失导致工程业主向买方的索赔等。

14.2.2根据货物的质量缺陷和受损程度以及买方遭受损失的程度,经双方协商同意降低货物价格。

同时买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4.2.3更换有缺陷的部分货物、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损失。

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

同时买方保留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4.3如果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8日内或其他合理时限内卖方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若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的合理时限(28日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应付给卖方的款项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15合同变更

15.1卖方应根据买方的变更要求积极地提出建议方案和经济洽商供买方评价,买方根据这种评价做出是否执行变更的书面洽商结果。

这种书面洽商结果被认为是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合同的变更,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6合同转让

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应恪守本合同的承诺和约定。

如需转让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义务,必须事先征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17不可抗力

17.1本合同中不可抗力的定义与总包合同的定义相同。

17.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等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于事故发生后14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同时,受阻方应尽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可能导致工期延误或持续2日以上时,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终止合同或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8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和保密

18.1除了卖方为执行合同所雇人员外,在未经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规格、计划、图纸、式样、样本或买方为上述内容向卖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

卖方须在对外保密的前提下,对其雇用人员提供有关情况,所提供的情况仅限于执行合同必须的范围内。

18.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未得到买方同意的情况下,卖方不得使用第18.1款中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除合同本身以外,第18.1款列明的所有资料始终为买方的财产,若买方要求,卖方应于其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以后将这些资料(包括所有副本)退还买方。

19适用法律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管辖及解释。

20其他约定事项

20.1双方往来均以书面形式(指合同书、函件、传真)为准。

 

第三部分

指定供应项目专用协议

(合同编号:

CSCEC4cg-2013-钢材—)

买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卖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运输方(丙方):

住所:

1.供应项目

1.1

2.产品价格及计价方式

2.1价格:

根据双方约定的计价方式,以实际计算价格为准。

2.2计价方式

2.2.1以买方要求的交货当日“我的钢铁网()”第一次公布的“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相同品牌相同规格相同品种相同材质产品的对应单价作为基准价,在基准价上浮/下浮元/吨作为双方的结算单价。

若买方要求的交货当日为法定节假日,则以该节假日开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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