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环境保护税法介绍.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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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环境保护税法介绍.pptx

,环境保护税法介绍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石城县环境监测站蔡民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第693号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并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2017年12月25日国务院第693号令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条:

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江西省环保税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适用税额分别为每污染当量1.2元和1.4元。

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

2,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依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什么情形下按污染物产生量作为其排放量计算应纳税额?

条例第六条:

非法倾倒应税固体废物或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则以其当期应税固体废物的产生量作为固体废物的排放量:

第七条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其当期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产生量作为污染物的排放量:

(一)未依法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将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二)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三)篡改、伪造污染物监测数据;(四)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稀释排放以及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方式违法排放应税污染物;(五)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当量:

指与特定或者俗成的数值相当的量。

污染当量:

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

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第二十五条),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

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附表二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污染当量数,排放量(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污染当量数,污染当量值,排放量,单击编辑标题,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为污染当量数,2000,0.0005(千克),1千克总汞,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1、为什么只对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前3位或前5位的污染物征税?

一是污染物种类多,从监测技术和成本上考虑,难以对所有污染物都监测并纳入征税范围。

二是对前三项或前五项征税已覆盖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以起到促进污染物减排的作用。

三是已考虑到各地实际,各地税额不等,且税法给了地方一定授权即可以增加同一排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2、纳税人有两个以上排放口怎么办?

应对每一排口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征税;持排污许可证的其污排口按证上载明的污排口确定。

依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减征的,应当对,每一排口不同应税污染物分别计算。

第十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音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排污系数:

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物料衡算:

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大气、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单击编辑标题,单击此处可编辑内容,根据您的需要自由拉伸文本框大小,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为污染当量数,固体废物为排放量,噪声为超出国家标准的分贝数,分贝数(噪声),排放量(固体废物),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3,第三章税收减免,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不作为纳税人?

一是考虑我国大部分县市生活污水和垃圾已经集中处理,不直接外排,对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二是为平稳实施费改税,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

2、对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不征税?

一是考虑不同建筑施工类型、工艺和位置产噪不同;交通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

二是两种噪声监测难度大,征税条件不成熟。

三是今后监测水平提高,条件成熟时考虑开征。

3、对农业生产排放的污染物暂予免征环保税?

农业生产中因使用农药、化肥等形成污染物,通过地表径流、排水、下渗等方式进入水体而造成面源污染。

面源污染情况较为复杂,难以准确计量污染排放量;农民负担能力较弱,为支持农业生产,暂不对农业污染收税。

4、规模化养殖场纳税问题?

条例第四条: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保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场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保税。

5、对机动车等移动污染源暂免?

现行税制中已有消费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对汽车生产使用进行调节,并已体现税收调节和经济补偿,故暂免征收。

6、为什么超标和达标排放污染物都要征税?

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损害,与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有关。

一是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明确按排放总量征收排污费,不管是否达标都征排污费,超标的在排污费基础上加倍收取。

二是环保税与现行排污费制度衔接,即不管是否达标都征税,达标少收税超标多收税,这种政策有利于促进企业、单位改进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

7、为什么设立两档减税政策?

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对促进企业减排起到良好激励作用。

一是原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征政策,降低50%浓度技术要求高花费代价大,企业难做到也不愿做,而环保税实行两档减税政策,企业容易享受到优惠政策;二是为充分发挥税收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调动鼓励企业改进技术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的积极性,最终目的是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三条: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排放标准,30%,50%,按75%征收,按50%征收,环保税征收,4,第四章征收管理,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1、环保税如何征管?

环保与税务如何协作?

税法确定的征管模式:

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纳税人:

依法自主如实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真实性及完整性担责;妥善保管应税污染物监测和管理的有关资料。

税务:

征税主体依法征管,纳税人行政复议或诉讼对象。

环保:

依法负责监测管理;并对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依法进行技术复核出具复核意见;发现排放信息或适用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有误的应及时通知税务;无偿为纳税人提供有关辅导、培训及咨询服务;税务检查要予以配合;协调配合税务做好相关征管工作。

环保部门的信息,第十五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

环保税共享数据库,地税部门的信息,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风险数据疑点数据,排污许可证排污数据环境违法和行政处罚情况,第二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2、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

包括当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与上一年同期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二)纳税人单位产品污染物排放量与同类型纳税人相比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

第二十一条:

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第十六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第十七条: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申报纳税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值及需要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十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季度或者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从事海洋工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或者固体废物,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投入,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5,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

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第二十六条:

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依照本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八条:

本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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