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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授信额度协议

授信额度协议

编号:

甲方:

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

传真:

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所地:

邮编:

电话:

传真:

甲乙双方为发展友好、互惠的合作关系,本着自愿、平等、互利、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业务范围

乙方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提供授信额度,在符合本协议及相关单项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下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循环、调剂或一次性使用,用于叙作短期贷款、法人账户透支、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融资、保函、资金业务及其它授信业务(统称“单项授信业务”)。

本协议所称贸易融资业务包括开立国际信用证、开立国内信用证、进口押汇、提货担保、打包贷款、出口押汇、信用证项下出口贴现、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国内信用证议付及其他国际、国内贸易融资业务。

本协议所称保函业务包括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各种国际、国内保函业务。

第二条授信额度的种类及金额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下列授信额度(备注:

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币种为:

金额为:

(大写);

(小写)。

……

具体种类及金额如下:

1、贷款额度_____。

其中:

(1)_______;

(2)_____。

......

2、贸易融资额度_____。

其中:

(1)_____;

(2)_______;

......

3、保函额度_____。

其中:

(1)_____;

(2)_______;

......

4、资金业务额度_____。

其中:

(1)_____;

(2)_______;

5、银行承兑汇票额度。

其中:

(1)_____;

(2)_______;

6、法人账户透支额度。

其中:

(1)_____;

(2)_______;

7、______。

第三条授信额度的使用

1、在本协议约定的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内,甲方可以在不超过本协议约定的各单项授信业务的额度范围内按照以下第种方式使用相应额度:

(1)循环使用。

具体包括的额度种类为:

_____。

(2)一次性使用。

具体包括的额度种类为:

___。

如甲方需要调剂使用第二条约定的授信业务额度,应书面向乙方提出申请,由乙方决定是否调剂及调剂的具体办法,并书面通知甲方。

2、截至本协议生效日,基于此前有效的《授信额度协议》或类似协议及其单项协议,甲方在乙方已发生的授信余额,视为在本协议项下发生的授信。

其中,占用授信额度的授信余额,视为占用本协议项下授信额度。

3、除另有约定外,叙作下列业务不占用授信额度:

(1)单证相符的出口押汇;

(2)基于乙方接受的经开证行或保付行承兑/承付/确认付款/保付的出口信用证或国内信用证项下汇票或款项而办理的押汇或融资;

(3)甲方能够提供保证金、国债、乙方开具的存单,或者乙方接受的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备用信用证的,担保对应的授信金额不占用授信额度;

(4)……

(…)双方另行共同书面确认的不占用授信额度的其他业务。

虽不占用授信额度,但其业务协议仍属于本协议项下的单项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受本协议约束,该业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叙作单项授信业务需要签署的协议

甲方向乙方申请叙作本协议项下的单项授信业务,应向乙方提交相应的申请书及/或与乙方签署相应的合同/协议(统称单项协议)。

第五条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

本协议第二条确定的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前款所述授信额度的使用期限届满时,经双方协商一致,乙方继续向甲方提供授信额度的,可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约定新的授信额度及其使用期限等事项。

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其未约定事项适用本协议的规定,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法律效力。

授信额度使用期限届满,并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不构成本协议的终止事由。

甲乙双方依照本协议已叙作的单项授信业务按照本协议和有关单项协议的约定继续履行,已发生的权利义务应履行完毕。

第六条叙作单项授信业务的前提条件

叙作单项授信业务,甲方应按乙方要求相应满足下列条件:

1、向乙方预留与签署本协议和单项协议有关的公司文件、单据、印鉴、相关人员名单、签字样本,并填妥有关凭证;

2、开立叙作单项授信业务所必需的账户;

3、本协议、单项协议约定的担保已有效设立;

4、单项协议中约定的叙作该业务的其他前提条件;

5、乙方认为甲方应予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担保(备注:

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

对于依据本协议和单项协议发生的甲方对乙方的债务,双方同意采用以下方式进行担保:

□最高额保证

(1)由提供最高额保证,并签订相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2)……

□最高额抵押

(1)由提供最高额抵押,并签订相应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

□最高额质押

(1)由提供最高额质押,并签订相应的最高额质押合同。

(2)……

□在叙作单项授信业务时,就该业务协议分别相应签订担保合同。

若甲方或担保人发生乙方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事件,或担保合同变为无效、被撤销或解除,或甲方、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因其他原因而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或担保人在担保合同或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或担保物贬值、毁损、灭失、被查封,致使担保价值减弱或丧失时,乙方有权要求,且甲方有义务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等以担保本协议项下债务。

第八条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如下:

1、甲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续,具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系基于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已经按照其章程或者其它内部管理文件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甲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甲方已经或将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3、甲方在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向乙方提供的全部文件、财务报表、凭证及其他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和有效的;

4、甲方申请向乙方叙作业务的交易背景真实、合法,未用于洗钱等非法目的;

5、甲方未向乙方隐瞒可能影响其和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事件。

甲方承诺如下:

1、按照乙方要求,定期或及时向乙方报送其财务报表(包括但不限于年报、季报和月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2、接受并配合乙方对其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及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检查和监督;

3、如果甲方与本协议担保人就其担保义务签订反担保合同或类似合同,合同将不会损害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

4、若发生可能影响甲方或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进行任何形式的分立、合并、联营、与外商合资、合作、承包经营、重组、改制、计划上市等经营方式的变更,减少注册资本、进行重大资产或股权转让、承担重大负债,或在担保物上设置新的担保、担保物被查封,解散、撤销、(被)申请破产等,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

5、对于本协议和单项协议未作约定的事宜,甲方同意按乙方的有关规定和业务惯例办理。

第九条甲方所在集团内部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

双方约定适用下述第项条款:

1、甲方不属于乙方依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简称《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2、甲方属于乙方依据《指引》确定的集团客户。

甲方应依据《指引》第十七条规定,及时向乙方报告净资产10%以上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交易项目和交易性质、交易的金额或相应的比例、定价政策(包括没有金额或只有象征性金额的交易)。

第十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下列事项之一即构成或视为甲方在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违约事件:

1、甲方未按本协议、单项协议的约定履行对乙方的支付和清偿义务;

2、甲方未按本协议、单项协议的约定将获得的资金用于约定用途;

3、甲方在本协议、单项协议中所做的声明不真实或违反其在本协议、单项协议中所做的承诺;

4、发生本协议第八条第2款第4项规定的情况,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的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或可能影响担保人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而甲方不按本协议的规定提供新的担保、更换保证人;

5、甲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6、甲方违反本协议、单项协议中关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其他约定;

7、甲方在与乙方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8、担保人违反担保合同的约定,或在与乙方或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之间的其他合同项下发生违约事件。

出现前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分别或同时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甲方、担保人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

2、全部、部分调减、中止或终止对甲方的授信额度;

3、全部、部分中止或终止受理甲方在本协议、单项协议或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协议项下的业务申请;对于尚未发放的贷款、尚未办理的贸易融资和保函业务,全部或部分中止、终止发放和办理;

4、宣布本协议、单项协议或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协议项下尚未偿还的贷款、贸易融资款项及保函垫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全部或部分立即到期;

5、终止或解除本协议,全部、部分终止或解除单项协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其他协议;

6、要求甲方赔偿因其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7、将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内的款项扣划以清偿甲方对乙方所负全部或部分债务。

账户中的未到期款项视为提前到期。

账户币种与乙方业务计价货币不同的,按扣收时乙方适用的结售汇牌价汇率折算;

8、行使担保物权;

9、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0、乙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第十一条权利保留

一方若未行使本协议、单项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或未要求另一方履行、承担部分或全部义务、责任,并不构成该方对该权利的放弃或对该义务、责任的豁免。

一方对另一方的任何宽容、展期或者延缓行使本协议、单项协议项下的权利,均不影响其根据本协议、单项协议及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任何权利,亦不视为其对该权利的放弃。

第十二条变更、修改、终止与部分无效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或修改,任何变更或修改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在其及其项下所有单项协议之权利义务全部履行完毕前不得终止。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本协议、单项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本协议、单项协议生效后,因订立、履行本协议、单项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单项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下列第种方式加以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或者依照本协议、单项协议行使权利义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在争议解决期间,若该争议不影响本协议、单项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则该其他条款应继续履行。

第十四条附件(备注:

据实填写,不适用条款需删除,并相应修改后列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单项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相同的法律效力。

附件1:

用于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

附件2:

用于进口押汇业务。

附件3:

用于打包贷款业务。

附件4:

用于出口押汇业务。

附件5:

用于信用证项下出口贴现业务。

附件6:

用于开立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

附件7:

用于开立国内信用证业务。

附件8:

用于国内信用证卖方押汇业务。

附件9:

用于国内信用证买方押汇业务。

附件10:

用于国内信用证议付业务。

附件11:

用于汇出汇款融资业务。

附件12:

用于订单融资业务。

附件13:

用于汇出汇款(国内贸易)融资业务。

附件14: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2、若乙方因业务需要须委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履行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权利及义务,甲方对此表示认可;乙方授权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机构有权行使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协议和单项协议项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3、在不影响本协议和单项协议其他约定的情形下,本协议对双方及各自依法产生的承继人和受让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4、除另有约定外,双方指定本协议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并承诺在通讯及联系地址发生变更时,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5、本协议中的标题和业务名称仅为指代的方便而使用,不得用于对条款内容及当事方权利义务的解释。

6、乙方因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不能履行协议或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乙方有权终止或依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变化或监管部门要求变更履行本协议及其项下单项协议。

因该种原因致协议终止或变更使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的,乙方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份,双方及担保人各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有权签字人:

有权签字人: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

用于开立国际信用证业务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授信额度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不一致的,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满足《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

3、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UCP600,下同)办理信用证项下的一切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4、信用证的开立与修改:

(1)如乙方接受甲方开立信用证的申请,应按照甲方提交的《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开出信用证,最终内容以乙方开出的信用证为准。

(2)乙方要求甲方提交与开立信用证有关的单据或文件,如贸易合同等,不得解释为乙方有义务按照此类单据或文件开立信用证。

(3)甲方如需对信用证进行修改,应向乙方提交一份《国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上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办理该信用证项下的修改事宜,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和责任。

信用证修改书一经发出,即对甲方产生约束力。

(4)乙方对信用证修改具有独立的判断权,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提交的修改申请,亦有权对修改内容提出建议。

信用证修改涉及金额、币种、利率、期限等,且乙方认为加重保证人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增加保证金,及/或要求甲方获得保证人在《国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上的签字同意,及/或提供纳入最高额担保,及/或提供其他担保,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修改申请。

(5)信用证的修改并不改变甲方在《协议》和本附件中的其它权利与义务。

(6)《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国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中有关信用证的内容应用英文填写,如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义含混而引起歧义,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7)甲方应按时向乙方支付因开立、修改信用证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计费办法按乙方的规定执行。

5、信用证下的对外付款:

(1)信用证有效期内,收到乙方单到通知,甲方应在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单据处理意见,否则视为甲方对单据无拒付意见,同意乙方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如果甲方在单到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通知乙方接受单据,且乙方同意甲方的单据处理意见,乙方可办理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

甲方应按照《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的约定存入备付款项。

如甲方通知乙方接受单据,但乙方不同意甲方的单据处理意见,乙方有权仅凭单据是否相符自行决定是否对外拒付;如果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足额保证金或其他付款担保,乙方有权视情况决定放弃对外拒付的权利或者仍保留自行拒付的权利。

(2)如果甲方认为单据存在不符点并且在单到通知书中约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出拒绝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的请求,应一次性列明所有不符点,并提交加盖甲方预留印鉴的拒付理由书一式两份。

乙方对于甲方在拒付理由书中提出的不符点,有权视为甲方对单据提出的全部不符点。

如果乙方对甲方所提不符点表示同意,可办理对外拒付;如果乙方根据国际惯例审核认为甲方所列不符点不成立,或所列不符点属于非实质不符点不足以构成拒付理由,则乙方有权决定对外付款/承兑/承诺付款,并以甲方存入的备付款项直接对外付款,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义务和责任。

(3)如因甲方存入的备付款项不足致使乙方对外垫付应付款项,甲方应清偿上述款项。

垫款利率和计息,按相应申请书的规定处理。

6、补充承诺:

除《协议》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作本附件项下业务,向乙方作出如下补充承诺:

(1)信用证开出后,如进出口贸易合同发生与信用证有关的修改,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2)在乙方垫款或承兑、承付后,即享有处置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能够享有的担保权益或者财产权益。

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的意见,处置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属于甲方,甲方同意在适用法律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无条件地将此种权利转让给乙方,并认可乙方处置单据/货物的全部作为和不作为。

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处置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属于乙方,乙方将保留此种权利直至甲方赎单或完全清偿乙方垫款时止。

对于经乙方承兑的远期汇票或确认的延期付款,甲方不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止付,并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放弃以任何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冻结或提起诉讼请求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权利。

(3)信用证项下业务往来函电、单据在邮递、电讯传送或其它传递过程中发生遗失、延误、错漏、毁损等的风险及乙方利用第三方服务产生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7、叙作本附件项下业务的其他具体事宜,按照《开立国际信用证申请书》、《国际信用证修改申请书》的约定处理。

附件2:

用于进口押汇业务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不一致的,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叙作进口押汇业务应满足《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

3、如乙方接受甲方进口押汇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进口押汇申请书》中约定的币种和金额将押汇款项支付给交单银行。

4、甲方在此确认:

(1)乙方享有处置进口押汇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适用法律、法规能够享有的担保权益或者财产权益。

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处置进口押汇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属于甲方,甲方同意在适用法律、法规允许的最大限度内无条件地将此种权利转让给乙方,并认可乙方处置单据/货物的全部作为和不作为。

如果根据适用法律、法规或者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处置进口押汇业务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权利属于乙方,乙方将保留此种权利直至甲方完全清偿乙方为其提供的押汇融资时止。

(2)甲方向乙方申请持有单据/货物,以销售款项偿还乙方押汇融资,只是作为乙方的受托人行事,包括但不限于代为保管有关单据,代为办理该单据项下货物的仓储、保管、运输、加工、销售及保险等有关事项,代为保管销售货款或将货款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在将货物销售给第三人时,应向第三人表明此种身份。

(3)货物在甲方保管期间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仓储、运输、码头费用等)由甲方承担;甲方承诺对该货物按货物的市价投保所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在保险单正本上列明乙方为被保险人,并将保险单正本交乙方保管;如投保货物发生损失,乙方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

(4)未经乙方允许,甲方不得以延期付款或任何非货币方式或低于市场价处理该货物。

甲方不向其他任何人抵押或质押该货物,或使该货物受到任何留置权的约束。

一经乙方要求,甲方即将该货物的账目、任何销售收入或与该货物有关的销售合同的详细情况提交给乙方;乙方有权随时进入仓库对货物的实际情况进行检查,或者重新占有该货物。

5、补充承诺:

除《协议》约定的内容外,甲方为叙作本附件项下业务,向乙方作出如下补充承诺:

甲方承诺进口项下货物销售所得款项首先用于归还乙方对甲方的融资。

6、叙作本附件项下业务的其他具体事宜,按照《进口押汇申请书》的约定处理。

附件3:

用于打包贷款业务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不一致的,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叙作打包贷款应满足《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

3、如乙方接受甲方打包贷款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打包贷款申请书》中约定的币种和金额将贷款支付给甲方。

4、甲方应将全部贷款仅用于购买、组织生产及安排出口、运输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商品。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贷款用于其他目的。

5、甲方提款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乙方为甲方核准的打包贷款额度使用期限届满前提出书面提款申请;

(2)提供有关的贷款用途证明文件;

(3)将相关信用证正本交由乙方执管;

(4)满足《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

6、甲方发货交单、办理出口信用证项下收汇而收回的货款是本附件下贷款的首要还款来源。

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同意将出口信用证项下收汇事宜委托乙方办理,并同意乙方将出口信用证项下收汇所得款项自动冲抵本附件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

如甲方以办理打包贷款的信用证同时在乙方申请叙作出口押汇的,甲方同意乙方将出口押汇款项首先自动冲抵本附件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

若甲方由于不能交货,单证不符或其他任何原因导致不能按期收回货款的,甲方应及时以其他资金来源偿还本附件下的本金、利息和费用。

9、除《协议》约定的内容外,为叙作本附件下业务,甲方作出如下补充承诺: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使用打包贷款准备货物情况的说明,并接受乙方的随时监督检查;

(2)甲方应于信用证有效期限和信用证约定的交单期限内将信用证项下单据提交乙方办理信用证项下出口收汇事宜;

(3)甲方在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收汇款项应优先用于偿还本附件项下的贷款本息和费用。

甲方无论出于何种原因不能收回款项的,均应无条件的承担偿还本附件下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的责任;

(4)如出口项下货物生产、销售发生严重困难,甲方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10、除《协议》约定的情形外,以下情形也构成或视为甲方违约:

(1)由于任何原因导致甲方无法将信用证项下全套单据提交给乙方或甲方提供的单据经乙方审验后发现不符点,且甲方无法消除该不符点;

(2)由于任何原因导致信用证项下的款项未能按照信用证条款的约定全部按期收回。

11、叙作本附件项下业务的其他具体事宜,按照《打包贷款申请书》的约定办理。

附件4:

用于出口押汇业务

1、本附件约定的内容与《协议》不一致的,以本附件约定为准。

2、甲方向乙方申请叙作出口押汇业务应满足《协议》约定的前提条件。

3、如乙方接受甲方叙作出口押汇的申请,乙方应按照经其接受的《出口融资申请书》中约定的币种和金额,将押汇款项支付给甲方。

如为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且甲方与乙方同时叙作打包贷款业务的,甲方同意其申请办理出口押汇所得融资款项,将被乙方首先自动冲抵打包贷款业务下乙方为甲方提供的贷款本金、利息和费用,余款支付给甲方。

4、甲方同意乙方将出口押汇项下单据寄单索汇所得款项作为押汇还款来源自动冲抵乙方对甲方的融资。

5、甲方在此确认:

一经甲方将单据交付给乙方、乙方将融资款项支付给甲方,乙方将享有信用证/托收项下全套单据/货物的处置权或其它可能的按照任何适用法律能够享有的担保权益或者财产权益。

此种权益,乙方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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