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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码编制规则.docx

零售贸易项目俗称零售商品,主要是指在零售终端通过POS扫描结算的商品。

一听啤酒、一瓶洗发水和一瓶护发素的组合包装都可以视为零售商品。

步骤一:

为不同的商品项目编制不同的商品标识代码

——零售商品的标识代码结构

在我国,零售商品的标识代码主要采用GTIN的三种数据结构,即EAN/UCC-13、EAN/UCC-8和UCC-12。

通常情况下,选用13位的数字代码结构用EAN-13条码表示。

只有当产品出口到北美地区并且客户指定时,才申请使用UCC-12代码(用UPC条码表示)。

中国厂商如需申请UPC商品条码,须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办理。

EAN/UCC-13和EAN/UCC-8的结构分别如图1、图2、图3所示。

1)EAN/UCC-13的数据结构

(1)当前缀码为690、691时,EAN/UCC-13的代码结构如图1所示。

(2)当前缀码为692、693时,EAN/UCC-13的代码结构如图2所示。

A、厂商识别代码  厂商识别代码是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向申请厂商分配。

厂商识别代码左起三位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的前缀码。

B、商品项目代码  商品项目代码由厂商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分配。

C、校验位  用来校验其他代码编码的正误。

它有固定的计算方法,参见GB12904附录。

2)EAN/UCC-8的代码结构如图3所示。

A、商品项目识别代码  是EAN编码组织在EAN分配的前缀码(X8X7X6)的基础上分配给厂商特定商品项目的代码。

为了保证代码的惟一性,商品项目识别代码须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统一分配。

B、校验位  用来校验其他代码编码的正误。

它有固定的计算方法,参见GB12904附录。

——零售商品标识代码的编码原则

在编制贸易项目的商品标识代码时,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1)惟一性惟一性原则是商品编码的基本原则。

是指同一商品项目应分配相同的标识代码,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分配不同的标识代码。

不同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的商品应视为不同的商品项目,必须编制不同的标识代码,以保证编码的惟一性。

(2)稳定性稳定性原则是指商品标识代码一旦分配,只要商品的基本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就应保持不变。

同一商品项目,无论是长期连续生产、还是间断式生产,都必须采用相同的标识代码。

即使该商品项目停止生产,其标识代码应至少在4年之内不能用于其他商品项目上。

另外,即便商品已不在供应链中流通,由于要保存历史纪录,需要在数据库中较长期地保留他的标识代码,因此,在重新启用商品标识代码时,还需要考虑此因素。

(3)无含义无含义原则是指商品标识代码中的每一位数字不表示任何与商品有关的特定信息。

有含义的编码,通常会导致编码容量的损失。

厂商在编制商品项目代码时,最好使用无含义的流水号,即连续号。

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利用商品项目代码的编码容量。

——零售商品标识代码的编码示例

假设分配给某企业的厂商识别代码为6901234,表1给出了其部分产品标识代码的编码方案。

根据表1所示可知:

(1)商品品种不同应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

如:

清凉油与风油精是不同的商品品种,所以其商品项目代码不同。

(2)即使是同一企业生产的同一品种的商品,如果商标不同,也应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

如:

天坛牌风油精与龙虎牌风油精,二者商标不同,所以应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

(3)商标相同、品种相同,如果剂型不同,商品项目代码也应不同。

如:

天坛牌清凉油,搽剂与吸剂的商品项目代码不同。

(4)品种、商标、剂型都相同的商品,如果商品规格或包装规格不同,也应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

如:

天坛牌清凉油棕色固体搽剂中,3.5g/盒与19g/盒、3.5g/盒与3.5g/袋,其商品项目代码各不相同;ROYALBALMTM清凉油,18.4g/瓶的运动型棕色强力装与原始型关节白色装的商品项目代码也不相同。

(5)对于组合包装的商品,如龙虎牌家友组合,也应分配一个独立的商品项目代码。

如果其包装内的风油精与清凉鼻舒也有单卖的产品,则风油精、清凉鼻舒以及二者组合包装后的产品应分别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

服装虽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商品,生命周期短,时尚性强等特点,但仍具有一般商品的通性,大部分在大型百货商场、超市、专卖店等中销售,这和在超市销售的食品、一般日用品没什么本质上的区别。

因此,服装商品条码的代码结构,亦应符合GB12904《商品条码》的代码结构。

在我国,零售商品条码的主要类型为EAN-13商品条码,见图1:

 

 

图1EAN-13商品条码

其代码采用EAN/UCC-13结构,由13位数字组成,其结构如表1:

表1 EAN/UCC-13代码结构

标识零售商品的标识代码还有EAN/UCC-8、UCC-12结构,但在国内比较少见,其代码结构与EAN/UCC-13代码相似,作用与EAN/UCC-13代码基本相同,具体可参考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

EAN/UCC-13代码的结构如下:

1.前缀码

厂商识别代码最前面的2~3位数字称为前缀码,由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英文简称GS1)分配给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编码组织。

我国大陆地区已使用的前缀码为690~695,香港地区前缀码为489,台湾地区的前缀码为471。

2.厂商识别代码

厂商识别代码由7~8位数字组成(到目前为止),位于EAN/UCC-13代码的最左侧,由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负责分配和管理。

在我国,当前缀码为690或691时,厂商识别代码为7位,如表1之结构一;当前缀码为692或693时,厂商识别代码为8位,如表1之结构二。

全世界任何两家企业的厂商识别代码互不相同,因此厂商识别代码确保了商品条码全球唯一。

一个企业一般只有一个厂商识别代码。

但如果因产品项目太多导致编码容量不够用,可以向中国物品编码中心申请增加厂商识别代码。

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商品条码的使用要遵守《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转让、冒用、伪造,也不得擅自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3.商品项目代码

商品项目代码由4~5位数字组成,由厂商负责编制。

在使用同一厂商识别代码的前提下,厂商必须确保每个商品项目代码的唯一性。

在我国,商品项目代码目前有两种结构。

当前缀码为690或691时,厂商识别代码为7位,商品项目代码为5位,如表1之结构一,可标识100000种商品;当前缀码为692或693时,厂商识别代码为8位,商品项目代码为4位,如表1之结构二,可标识10000种商品。

4.校验码

校验码由1位数字组成,是根据前12位数值按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规定的公式计算而得,用来校验前12位数字的译码正确性。

厂商在编制商品项目代码时,不必计算校验码,其数值由制作条码原版胶片或直接打印条码符号的软件自动生成。

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和校验码只有合成一个整体,才能实现对一种商品的全球唯一标识,不能把它们分开来单独使用。

综上所述,服装企业只需自行编制商品项目代码。

服装商品项目代码是由4位或5位数字组成。

·编码范围

根据我国商品条码的代码结构,服装商品项目代码的编码范围如下:

凡是厂商识别代码是以690、691开头的,商品项目代码由五位数字组成,编码范围是00000~99999。

凡是厂商识别代码是以692、693开头的,商品项目代码由四位数字组成,编码范围是0000~9999。

·编码原则

服装企业在为零售服装产品编制商品条码的代码(以下简称“商品标识代码”)时,应当遵循唯一性、无含义性和稳定性的原则。

1.唯一性

根据GB12904《商品条码》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基本特征属性有一项不同时,商品标识代码就应当不同,这就是编制商品标识代码所应当遵循的唯一性原则,俗称“一品一码”原则。

对于服装产品来说,其基本特征属性一般包括品种、面料、款式、规格、颜色等。

这些基本特征属性一旦确定,一般就可以确定唯一的“一款”服装产品。

下面举例说明服装企业如何按照唯一性原则编制零售商品标识代码。

例如,某服装企业申请了厂商识别代码69290001。

现在有一款新的产品要上市,按照表2-1之结构二,需要分配4位商品项目代码,如0001,相应的校验码为2,则该款服装产品的完整商品标识代码为6929000100012。

其后如有第二款产品上市时,应当分配另一个4位商品项目代码,如0002,并得到另一个完整的商品标识代码6929000100029。

企业如果将商品项目代码0000~9999这10000个号码全部用完,再生产新产品时,就需要申请一个新的厂商识别代码(如69290002)。

此时,虽然后面的商品项目代码(如0001)会和厂商识别代码为69290001时的商品项目代码重复,但由于厂商识别代码不同,整个13位商品标识代码也就不同,不会导致重码。

唯一性原则是编制商品标识代码所应当遵守的最基本原则,也是最重要的一条原则。

在商业POS自动结算系统中和服装企业商品管理信息系统中,不同的商品是靠不同的代码来区别的。

假如把两种不同的商品用同一代码来标识,违反唯一性原则,会导致商品管理信息系统的混乱,给销售商、消费者和服装企业带来经济损失。

当然,“唯一性”是相对的,如果一款新品中还有各种细小的差别(例如钮扣的颜色、形状不同),而服装企业不需要考虑这种细小的差别对销售、配送是否带来影响,编制商品标识代码时就可以对这些细小的差别不予考虑,对存在细小差别的服装产品赋予相同的标识代码。

有时,对一些产品管理比较简单的服装企业来说,可能不需要统计同一小类产品的局部款式、规格、颜色的差别对产品的销售、配送是否有影响,则可以将仅在这些方面存在差别的产品认为是一款产品,赋予相同的商品标识代码。

不过,商品标识代码分配得越“笼统”,可以得到的服装产品属性信息也就越少,所以不同的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商品管理需要确定产品的“相同”或“不同”,从而决定商品标识代码的“相同”或“不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基本特征属性完全相同,但因在不同地区销售而售价不同的两批服装产品,不应分配不同的商品标识代码。

例如,完全相同的衬衫,在一个城市售价为100元,而同时在另一个城市售价为80元,但它们在出厂时应赋予相同的商品标识代码。

为了通过编码与条码符号对不同地区销售的相同产品进行区分,可以采用本章第五节提到的附加属性代码及相应条码符号来表示。

2.无含义性

商品条码具有全球通用性,这就要求其代码长度不能随意。

EAN/UCC-13代码只能由13位数字组成。

在我国,一个服装企业申请一个前缀码为692或693的厂商识别代码最多只能编制10000款服装产品。

因此,为了不浪费代码资源,企业编制服装商品标识代码时一般只能采取无含义编码,而且通常采用流水号编码,也就是“有一款新品编一个代码”。

用上述13位商品标识代码标识一款服装产品,是为了给该款产品一个全球唯一的关键字,所有关于该产品各种属性信息的描述全部依靠计算机数据库系统进行管理。

3.稳定性

一款服装产品被赋予一个商品标识代码后,如果产品本身没有变化,就不能改变其商品标识代码。

即使售价发生变化,也只能改变销售管理信息系统的产品价格,而不能改变商品标识代码。

但是下列情况下需要改变商品标识代码:

·产品的新变体取代了原产品;

·产品的轻微变化对销售的影响比较明显,企业需要考虑这种影响。

另外,由于服装产品的更新换代非常快,所以对于不再生产的产品,其商品标识代码可以在适当时候赋给新的产品,以节省代码资源。

一般在一款服装产品停产2年半后可以把相应的商品标识代码重新赋给新的产品。

总之,在不影响产品信息管理、不导致市场混乱的前提下,服装企业应及时启用停产产品的商品标识代码,以尽量节省代码资源。

服装商品标识代码编码的唯一性、无含义性和稳定性是三个非常重要的原则。

服装企业在编制商品标识代码时,必须遵守这三个原则,科学、规范地进行编码,充分发挥商品条码的作用。

采用商品条码来标识服装产品,企业往往担心编码容量不够用。

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只要采用无含义编码,现有的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至少有10000个号码可以使用(前缀码为692、693)。

而且服装产品生命周期短,往往一款产品经过一两年就不再生产了,停产后两三年该标识代码就可以赋给别的产品。

即使少数企业的产品众多,10000个代码容量确实不够用,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还允许系统成员根据需要申请多个厂商识别代码,每增加一个厂商识别代码就意味着给企业增加了10000个代码容量。

针对个别大型服装企业,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还可以提供专门的编码容量解决方案。

服装产品的基本特征属性繁多,商品标识代码数量普遍比较大,一般至少达数百个,多的达几万甚至几十万个。

这些代码信息一旦出现混乱,可能给服装企业的产品管理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企业必须十分重视商品标识代码的赋码管理工作,实行专人管理,尽量采用计算机自动赋码和编码信息管理,确保编码信息的安全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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