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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事局

青岛市人事局

文件

青岛市卫生局

青人办发〔2009〕352号

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2010年度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人事局、卫生局,市直及驻青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卫生厅《关于2010年度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2009〕1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2010年度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网上报名

2010年度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律采用网上报名。

考生可于2009年12月15日-2010年1月10日期间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报名。

其中,报考专业代码为001、002、004到116的考生请登录“山东人事”入口,报考初级(士)专业代码003“护理学”的考生请登录“山东卫生”入口。

考生须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并上传照片,下载《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经单位核实并签字、盖章后,报考初级(士)专业代码003“护理学”的,由所在区、市卫生局及市直、驻青单位人事处统一汇总后,报青岛市卫生局卫生人才分市场;报考其他各专业的,由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及驻青各有关单位人事处统一汇总后(报名材料汇总时间、地点自行确定),报青岛市人事局考试中心。

2010年度护理学(初级士,专业代码003)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请参加该专业考试的2010年应届毕业生必须报考全部4个科目,4个科目通过者才能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2010年度为护理学(士)(专业代码为003)各科目成绩实行滚动管理的最后一年,2009年有合格科目考生可报剩余科目。

2009年度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考2010年度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因档案号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2009年、2010年的考试合格成绩无法合成的,由考生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二、现场确认

(一)003专业“护理学”

报考初级(士)专业代码003“护理学”的现场确认、审核和缴费时间定于2010年1月4日至12日(节假日除外),地点在青岛市卫生局卫生人才分市场(地址:

市南区栖霞路16号,联系电话:

82892013,联系人:

夏常莉)。

(二)其他各专业

报考其他各专业的现场确认、审核和缴费时间定于2010年1月4日至12日(节假日除外),地点在青岛市人事局考试中心(香港中路18号,福泰广场B座1101房间)。

各主管部门办理确认和审核时,应按照规定提供本单位考生证件原件、复印件及有效证明材料(均需使用A4纸打印):

1、单位盖章后的《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2、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考生本人毕业证或学位证书及相应初级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

4、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5、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2009年有合格科目的老考生可带准考证和成绩单原件及身份证明、单位盖章后的《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进行确认。

另:

报护士(003)专业的考生,需提交在教学或综合医院完成八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证明,(考生应留存复印件,用于护士执业注册时使用),持省外院校学历报考者须提交毕业院校相关证明材料。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市人事、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和市人事局、卫生局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1、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2、从事专业工作证明

3、《关于2010年度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办〔2009〕114号)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

人事考试卫生通知

青岛市人事局办公室2009年12月24日印发

附件1:

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汇总表

(中/初级新/老考生)

单位(章):

序号

报名

注册号

姓名

级别

专业

代码

报考科目数

联系电话

备注:

请按新/老考生以及级别分别统计汇总。

附件2:

从事专业工作年限证明

 

兹证明同志自年月至年月在我单位(及其他单位)从事专业工作年。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文件

山东省卫生厅

鲁人社办〔2009〕114号

关于2010年度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才发〔2009〕113号)及国家有关考试考务工作的要求,现将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和专业设置

   

(一)考试时间

   2010年度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共65个专业的“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1个专业科目仍采用纸笔方式进行考试。

其中采用人机对话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时间是: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2、23、29、30日

8:

30-10:

00

相关专业知识

11:

00-12:

30

专业知识

14:

00-15:

30

专业实践能力

16:

30-18:

00

 采用纸笔作答方式进行考试的具体时间是:

考试科目

考试日期和时间

基础知识

5月22日

9:

00-11:

00

相关专业知识

14:

00-16:

00

专业知识

5月23日

9:

00-11:

00

专业实践能力

14:

00-16:

00

   

(二)专业设置

   自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附件1)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专业代码026)和输血技术(中级,专业代码116)。

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三)成绩管理

   2010年度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

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请各市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除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以外的其他专业各科目成绩仍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

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2009年度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的人员,报考2010年度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因档案号未填写或填写错误导致2009年、2010年的考试合格成绩无法合成的,由本人承担相应责任。

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异地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的,由该地区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由当地人事部门核发该专业资格证书。

   二、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卫生部、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报名条件详见附件2。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鲁发〔2003〕3号)有关规定和精神,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护士条例》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考生的报名资格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考试合格者者由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颁发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四)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

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五)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7至091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执业医师资格证书。

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时间须满两年。

   (六)按照《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和《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要求,做好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关工作。

   三、报名方式

   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律采用网上报名。

考生可自2009年12月15日至2010年1月10日登录中国卫生人才网()进行报名。

其中,报考专业代码为001、002、004到116的考生请登录“山东人事”入口,报考初级(士)专业代码003“护理学”的考生请登录“山东卫生”入口。

   所有报名考生须按照网上报名流程如实填写、提交本人报考信息并上传照片,下载《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附件3),经单位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按属地原则集中到各市人事考试中心指定确认地点缴费、办理确认手续。

确认时间为:

2009年12月18日至2010年1月12日。

各市各报名点请注意提醒考生正确填报专业代码。

考生在报名时,由于报错级别、专业或填错个人信息而产生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确认和审核时应提供证件原件及有效证明材料,包括:

   1、考生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单位审核盖章后的《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

   3、考生本人毕业证或学位证书;

   4、报考中级资格还须提供初级资格证书或执业医师证书。

   确认完毕后,不得再更改报考级别、专业和科目。

   考试报名统一使用《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信息管理系统》。

   四、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2043号)规定,初级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0元,中级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70元。

缴费办法按鲁人发〔2003〕25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资格审查

   考生在网上下载打印《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初审合格盖章后,携带全部材料到各市指定报名点进行确认、缴费。

报考人员经各市人事、卫生部门进行资格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复核。

各市要严格报名条件,认真审核报考资格和有关证件,严把审查、审核关,并按规定签署意见,加盖印章等,务必于2010年1月25日前将考生报考资格全部审查完毕,以确保卫生考试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六、考试组织实施

   

(一)各市要采取各种措施、利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将确认地点的设立情况、报名时间和要求等及时通知广大考生。

在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照《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安排表》(附件4)完成有关考务工作。

   

(二)2010年3月10日前,各市确定考场并完成考试试室和考生座位编排工作,并向省人事考试中心提交编场数据。

   (三)考试实施前,各市要根据有关要求,认真制定应急预案。

在组织实施本地区考试工作中,要按照考务规则明确责权,妥善处理好考试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情况。

各市通过报名信息管理系统打印《考试试室编排表》、《考试试室座位安排表》和《考试座位表》,分别用于标识考点、考场及座位。

在每个考点的显著位置张贴《考试试室编排表》,每个考场门口张贴《考试试室座位安排表》,每张课桌粘贴《考试座位表》。

   (四)各市要对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和巡视人员进行认真培训,使他们了解有关规定,熟练掌握卫生考试的工作程序和专业分类,并进一步完善考试工作监督机制。

   (五)考试实施期间,各市考试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考务规则履行主考、监考、巡考等工作职责,维护考点考场秩序,防止发生发错试卷、漏收考生试卷及答题卡的情况。

   (六)各市要认真落实各项考务规定,加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执行力度,严肃考风考纪。

对提供假学历、假证明、假材料进行报名及考试期间有作弊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严重违纪条款处理,并全省通报。

各市人事、卫生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严格按照考务工作计划安排,认真做好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

1、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2、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二○○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1: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

   一、初级(士)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01

药学

005

放射医学技术

009

营养

002

中药学

006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10

理化检验技术

003

护理学

007

病理学技术

011

微生物检验技术

004

口腔医学技术

008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12

病案信息技术

二、初级(师)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13

药学

018

放射医学技术

023

理化检验技术

014

中药学

019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24

微生物检验技术

015

护理学

020

病理学技术

025

病案信息技术

016

中医护理学

021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26

输血技术

017

口腔医学技术

022

营养

三、中级考试专业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027

全科医学

057

中医妇科学

087

疾病控制

028

全科医学(中医类)

058

儿科学

088

公共卫生

029

内科学

059

中医儿科学

089

职业卫生

030

心血管内科学

060

眼科学

090

妇幼保健

031

呼吸内科学

061

中医眼科学

091

健康教育

032

消化内科学

062

耳鼻咽喉科学

092

药学

033

肾内科学

063

中医耳鼻喉科学

093

中药学

034

神经内科学

064

皮肤与性病学

094

护理学

035

内分泌学

065

中医皮肤与性病学

095

内科护理

036

血液病学

066

精神病学

096

外科护理

037

结核病学

067

肿瘤内科学

097

妇产科护理

038

传染病学

068

肿瘤外科学

098

儿科护理

039

风湿与临床免疫学

069

肿瘤放射治疗学

099

社区护理

040

职业病学

070

放射医学

100

中医护理

041

中医内科学

071

核医学

101

口腔医学技术

042

中西医结合内科

072

超声波医学

102

放射医学技术

043

普通外科学

073

麻醉学

103

核医学技术

044

骨外科学

074

康复医学

104

超声波医学技术

045

胸心外科学

075

推拿(按摩)学

105

临床医学检验技术

046

神经外科学

076

中医针灸学

106

病理学技术

047

泌尿外科学

077

病理学

107

康复医学治疗技术

048

小儿外科学

078

临床医学检验学

108

营养

049

烧伤外科学

079

口腔医学

109

理化检验技术

050

整形外科学

080

口腔内科学

110

微生物检验技术

051

中医外科学

081

口腔颌面外科学

111

消毒技术

052

中西医结合外科学

082

口腔修复学

112

心理治疗

053

中医肛肠科学

083

口腔正畸学

113

心电学技术

054

中医骨伤学

084

疼痛学

114

肿瘤放射治疗技术

055

中西医结合骨伤学

085

重症医学

115

病案信息技术

056

妇产科学

086

计划生育

116

输血技术

附件2: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一、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文件精神,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的考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

(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

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l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文件精神,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上述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

(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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