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要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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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审核要点.pptx

事先备案优惠政策,说明:

优惠政策中涉及依据各种或的,如有新出台的,以最新版本为准.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符合性审核要点:

企业要求享受减免税的农林牧渔项目是否属于税法规定项目范围。

企业是否对所从事项目的产品种类、工艺流程等作出具体说明,是否符合农林牧渔服务项目或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

远洋捕捞企业是否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海水、内陆养殖企业是否说明养殖的品种、租赁水域的合同或协议书、证明等。

是否有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实地核实要点:

核对原件,分析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核实企业是否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生产经营,是否具备有效的资格和在有效合同期限内,是否有相应的经营场所及从业人员。

核实减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是否分别核算。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企业所从事的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相关规定。

实地核实要点核实企业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核实企业是否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或因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调整,不再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

企业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项目取得的所得,是否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没有分开核算的,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核实企业有无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优惠政策。

核实企业是否在减免税优惠期限内转让所享受的减免税优惠项目。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符合性审核要点企业所从事的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规定。

企业所从事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是否属于企业处理自身生产经营活动等产生的垃圾、污水等,如存在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是否在该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营(包括试运营)取得第一笔主营业务收入向主管税机关备案。

实地核实要点:

核实企业是否符合减免税资格条件,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核实企业是否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符合性审核要点企业是否是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

企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中是否包含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等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是否包含了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是否是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所得。

企业是否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

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实地核实要点:

核实技术合同和省级以上科技或商务部门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等资料原件,确认技术合同的真实合法有效。

分析技术合同的主要条款,确认和区分技术转让收入金额和非技术性收入,并与企业实际执行合同的有关业务记录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核对,进一步确认技术转让收入。

核查期间费用明细账,分析期间费用核算是否真实、合理,是否合理分摊技术转让收入所对应的期间费用。

核实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是否准确。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其中,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

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

(对“密不可分”的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技术转让成本是指转让的无形资产的净值,即该无形资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在资产使用期间按照规定计算的摊销扣除额后的余额。

相关税费是指技术转让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有关税费,包括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含减计所得)符合性审核要点企业是否为居民企业。

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限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

企业是否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

企业所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可以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等确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其中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按企业全年月平均值确定。

实地核实要点核实企业的资产状况、生产能力、生产人员数量,是否存在虚假申报信息的现象。

核实企业账簿设置情况、纳税申报填报情况,企业账证是否健全,是否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条件。

核实上年度认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违反规定向外地分支机构分配税款。

6、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性审核要点企业是否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该证书是否在三年有效期内。

根据企业提供的说明材料,审核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是否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是否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根据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计算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审核研发费用结构和比例的合理性。

根据企业提供的说明材料,审核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否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实地核实要点核实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材料和资格证书原件,进一步确认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根据企业备案提供资料,核实企业的近3年研发费用比例、当年科技人员和研发人员比例和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的合理性。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复核期间,可暂停企业享受减免税。

核实企业研究开发费用辅助核算账目的设置和各项费用科目的归集范围是合理。

核实高新技术企业的减税、免税条件是否发生变化。

7、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文件:

财税201370号)符合性审核要点企业是否是居民企业,结合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信息和日常管户信息,了解企业财务核算是否健全。

审核项目计划书和立项决议等资料,分析企业是否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

企业提供的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加计扣除额计算是否准确。

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的形式要求。

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实地核实要点核实企业的研发项目的开展情况,询问研发部门负责人等,查看研发活动开展情况和研发成果,分析企业是否真实开展研发活动,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进一步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个研究开发活动的,核实是否按照不同开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额。

财务核算是否账证健全,是否能从不同会计科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核实企业研发费用明细账核算情况,确认是否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是否做到将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

查阅有关明细账和原始凭证等资料,核实研发费用是否在规定的范围的之内。

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加计扣除条件的,核实企业合作各方分摊研发费用的证明材料,如合同相关条款等,是否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

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核实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本企业受托研发的,不得将受托研发发生的费用计入本企业研发费加计扣除基数。

核实公司项目预算和立项决议等资料,是否有从其他部门和母公司取得的研究开发费专项拨款,如有应进一步确认该拨款是否计入加计扣除基数。

企业集团采取在受益集团成员公司之间合理地分摊研究开发费的,核实集中研究开发项目的协议或合同,对照该协议或合同中有关各方权利和义务、费用分摊方法等内容条款,确认分摊的合理性和企业实际分摊费用的真实性,如不提供协议或合同,研究开发费不得加计扣除。

8、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符合性审核要点创投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创投企业是否经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

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是否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创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投资协议、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公司章程等资料,结合税会差异分析,复核申请抵扣的创投企业股权投资额和抵扣额的准确性。

股权投资持有时间是否满2年(24个月);中小企业接受创业投资之后,经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标准的,应自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年度起,计算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期限。

实地核实要点:

核实了解创投企业的经营活动,确认该企业是否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

向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函证,核实被投资企业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和资产总额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核实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形式上是否合法有效。

结合台账管理历史资料,核实计算以前年度结转本年抵扣金额的准确性。

查询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名录等信息,核实确认被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否属于未上市企业。

9、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含缩短折旧年限)符合性审核要点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分析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是否是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或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

审核企业报送的资产明细表,对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固定资产,应逐项计算分析其最低折旧年限是否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

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审核已使用年限,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实地核实要点核实资产的实际使用状况和产品更新情况,分析加速折旧原因是否客观、合理。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核实是否足额计提折旧后继续使用而未进行处置(包括报废等情形)超过12个月。

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核实是否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核实企业有无以前年度已获批最低折旧年限的资产又变更折旧年限。

9、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所取得的收入符合性审核要点企业自2008年1月1日以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所列资源占产品原料的比例是否符合上述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

生产的产品是否属于符合目录内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

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产品和原料符合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要求,是否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已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实地核实要点审阅“营业收入”明细账,核实企业从事非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取得的收入与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取得的收入是否分开核算。

核实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是否有误,如有误应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并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已经享受的优惠税额应予追缴。

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目录规定条件,是否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是否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类优惠管理,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符合性审核要点取得的国债是否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

是否是持有至兑付期的国债利息收入或实行国债净价交易取得的利息收入。

实地核实要点核实企业购买国债的合同或协议、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检查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复核利息收入的会计核算和纳税调整的准确性。

审查国债交易记录和银行对账单的资料,区分利息收入和二级市场转让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性审核要点免税收益有无不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非直接投资所取得的权益性收益。

免税收益有无不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的权益性投资收益。

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是否提供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

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是否提供了国外注册证件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材料。

投资方如或被投资方如属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否提供了国外注册证件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材料。

实地核实要点检查企业所提供的有关情况证明材料是否真实。

核实股权投资和投资收益的会计核算以及税会差异的处理,确认是否存在虚假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情形。

核实投资收益的确认时间是否准确。

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核实投资收益是否包含了不享受免税优惠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

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性审核要点残疾人员的范围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是否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是否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是否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实地核实要点核实企业的工资制度规定等资料,审查据实扣除的工资是否真实、合理,审核支付残疾职工工资的具体内容,确认加计扣除基数的真实和准确。

核实残疾职工名册和岗位安排资料,现场查看企业是否具备安置残疾职工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现场核查残疾职工是否实际在岗工作。

核实企业为残疾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原始资料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与劳动合同起始时间核对是否按月足额缴纳,必要时还可以向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函证缴费情况。

核实残疾职工名册、工资表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是否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必要时还应询问残疾职工,审查其他应收款等会计科目,确认工资实际发放。

4、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符合性审核要点企业购置的设备是否属于目录范围内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

购置的时间是否在2008年1月1日以后,且设备是否投入使用;申请抵免的起始年度是否与购入并实际投入使用年度一致。

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是否是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是否申请了享受优惠。

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为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是否按规定减除有关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调试等的费用。

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是否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

实地核实要点核实申报已享受优惠的专用设备类别型号、性能参数、应用领域是否与目录一致。

审阅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及相关凭证等资料,核实专用设备的使用和处置情况。

对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核实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是否转移至承租方企业,对所有权未转移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核实企业资金预算和决算资料,是否接受财政拨款,分析企业有无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对于上述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缩短折旧年限符合性审核要点审核企业提供的资料,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是否符合确认条件。

审核集成电路企业报送的资产明细表,是否属于生产性设备。

实地核实要点分析加速折旧原因是否客观、合理,有无将非生产性设备混入生产性设备享受缩短折旧年限优惠。

6、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

(1)企业生产和装配的伤残人员专用品是否符合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第一批)范围。

(2)销售收入是否达到比例要求。

(3)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是否能够单独、准确核算。

(4)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或比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5)是否具有专用设备和工具。

(6)残疾人接待室,假肢、矫形器制作室,假肢功能训练室是否达到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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