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考试 金融知识汇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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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考试金融知识汇总
149、会计人员的职责
会计人员职责:
(1)认真组织、推动会计工作各项规章制度、办法的贯彻执行;
(2)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的规定,认真进行会计核算与监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3)遵守、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4)讲究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文明服务,优质高效,廉洁奉公。
150、会计人员的权限
为了保障会计人员履行职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赋予他们下列权限:
(1)有权要求各开户单位及银行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办法;
(2)有权越级反映;(3)有权对本社各职能部门在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财务收支等方面实行会计监督。
151、凭证整理的顺序要求
对每一会计的凭证应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整理,即:
现金凭证在前,转账凭证在后,先现金收入凭证后现金付出凭证,先转账借方凭证后转账贷方凭证。
152、表外科目及使用
表外科目是用以反映未涉及的实际增减变化,而又承担一定经济责任的重要会计事项,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平衡关系的科目。
信用社的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账法记账,增加是记入收方,减少时记入付方,余额在收方。
153、会计分录、会计科目
会计分录是根据借贷平衡原理,通过借、贷科目记录、反映经济业务来龙去脉的专门记账方法。
会计科目是对会计对象的具体内容,按其核算和管理要求,进行分类并规定适当的名称,据以总括反映和监督各项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的一种专门方法。
154、设置会计科目的作用
设置会计科目的作用:
(1)是会计核算的基础;
(2)是取得系统信息资料并据以考核经济指标的工具;(3)是统计报表编制的基础。
155、编制会计凭证的一般要求
编制会计凭证必须做到标准化、规范化,要素齐全,内容完整,反映真实,数字正确,字迹清楚,不错漏、不潦草,书写规范,防止涂改。
156、会计凭证中的各种代用符号规定
各种代用符号可简写为:
第号为“#”;每个为“@”;人民币符号为“¥”;年、月、日简写顺序自左而右“年/月/日”;年利率为“%”;月利率为“‰”;日利率为“万分号”。
157、会计凭证审查的要点
会计凭证审查的要点如下:
(1)是否为本社受理的凭证;
(2)使用凭证是否正确,凭证基本内容,联数与附件是否完整齐全,金额是否符合规定起点,日期是否超过有效期限;(3)账号与户名是否相符;(4)大小写金额是否一致,字迹有无涂改;(5)密押、印鉴是否真实齐全;(6)款项来源、用途是否政策和有关规定以及信用社结算的管理原则;(7)是否超过存款余额或批准的贷款额度或拨款限额;(8)计息、收费、赔偿金等的计算方法与数字是否正确;(9)内部科目和账户名称使用是否正确。
158、营业终了结账步骤
(1)编制科目日结单;
(2)登记总账;(3)填制计息余额表;(4)核对总分账务;(5)编制日计表。
159、怎么进行错账冲正
(1)当日发现的差错冲正:
①日期和金额写错时,应用一道红线把全行数字划销(不应只划销个别错字)。
将正确数字写在划销错误数字的上边,并由记账员在红线左端盖章证明。
文字写错,只需将错字用一道红线划销,将正确文字写在划销错误文字的上边。
②传票填错科目或账户,而账簿随之记错时,应先更正传票,并在错记账簿上用“红线更正法”将错账划销,再根据传票,记人应记的账簿上。
③账页记载错误无法更正时,不得撕毁,须经会计主管;同意,可换新账页记载,但必须经过复核,并在原账页上划交叉红线注销,由记账员和会计主管同时盖章证明。
注销的账页另行保管,俟装订账页时,附在后面备查。
(2)次日及以后在本年内发现差错冲正:
①记账串户,应填制同一方向借方或贷方红蓝字冲正传票办理冲正。
用红字传票记人原错误账户,摘要栏注明“冲正X年X月X日错账”字样,用蓝字传票记人正确账户,在摘要栏注明“补记冲正X年X月X日账”字样。
并在原凭证上及原错账摘要栏注明“已于X年X月X日冲正”字样。
②传票金额或科目、账户填错,账簿随之记错。
应重新填一张与原错误凭证同方向的红字传票,将错误金额全数冲销,再按正确金额填制借、贷方蓝字传票补记人账,并在摘要栏注明情况,同时在原错误传票上批注“已于X年X月X日冲正”字样。
③传票正确,分户账记载无误,而科目日结单错使总账记错。
应填制红蓝字科目日结单进行冲正,用红字注明“冲正X年X月X日错账”字样,同时在原错误的科目日结单上批注“已于X年X月X日冲正”字样,对冲正原错账的科目日结单,结账时视同错账冲正传票,一并结人当日的科目日结单内。
(3)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账处理:
本年度发现上年度错账,应填制蓝字反方向传票冲正,如冲正形成反方向余额时,用蓝字反方向反映,科目余额轧差反映,不得更改决算报表。
如需要更改决算报表时,需报上级批准,并在决算说明书中说明。
(4)同城或异地划款差错,要按联行、联社往来规定凭划(汇)出社电报或查询查复书办理调账,划(汇)入社无权自行调账。
(5)凡因冲正错账影响利息计息时,应计算应加、应减积数。
(6)冲正传票必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审查盖章后才能办理冲帐,并将错帐的日期、情况、金额及冲正的日期等通过登记,以备查考。
五、出纳
160、现金出纳工作基本规定
(1)钱账分管:
先收款后记账,先记账后付款;
(2)双人临柜、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
(3)现金收付,换人复核。
(4)凡现金、金银、有价单证以及库房钥匙、业务公章等重要物品换人经管时,必须办理交接登记手续。
(5)及时核对库存,做到账款、账实相符。
(6)未经业务技术培训的人员,不得直接对外办理现金出纳业务。
161、办理现金收入手续
(1)单位存款。
填制现金缴款单或其他交款凭证,连同现金一并交给出纳专柜。
接柜员首先要审核凭证日期、账号、户名、款项来源等项填写是否齐全,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然后点收现金;无误后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及复核员名章,交复核员复点;复点无误后,复核员将款收妥,在凭证上加盖“现金收讫”戳记及复核员名章,将交款回单联退还交款单位。
现金收入传票联编上顺序号,登现金收入日记簿或现金出纳账,然后送会计专柜记账。
(2)储蓄存款。
客户送交现金存款,应先审核凭证、点收现金、复核复点盖章、记录存折或长签发定期存单,盖章后交客户。
162、办理现金付出手续
单位或个人取款时,应将支取现金凭证交会计审核记账,凭证由内部传递给出纳。
出纳员接到支款凭证后,先审查大、小写金额和背书是否相符,会计员和复核员是否签章,支款凭证是否符合政策和现金管理制度规定,凭证各栏填写是否齐全,然后登记“现金付出日记簿”(现金日记账),按照支款凭证金额配款,交复核员复核,没有复核员的可交会计进行交叉复核。
复核无误后,将款交给取款人,要求当面点清。
付款凭证在加盖“现金付讫”戳记及付款员名章后送会计专柜。
如取款系使用存折,除按上述手续办理外,会计还要销折,出纳员在付款时还要看折子销的付出金额与取的现金是否一致,无误后随同现金一起交取款人,当面点清。
163、储蓄账户现金支付管理
认真执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对一日一次性从储蓄账户(含银行卡户,下同)提取现金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的,储蓄机构柜台人员应请取款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经储蓄机构负责人核实后予以支付。
其中一次性提取现金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应请取款人必须至少提前1天以电话等方式预约,以便银行准备现金。
对一日一次性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或一日数次累计超过5万元以上的现金支付,银行内部要逐笔登记,妥善保管有关资料,并按月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164、票币整点的要求
票币整点必须做到点准、墩齐、挑净、盖章清楚。
165、库房管理的要求
(1)信用社要设置出纳专用库房,并要求坚固、隐蔽,库内要有通风、防火、报警等设备。
(2)凡现金、有价单证等,都必须入库保管。
(3)库房必须配备两名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管库。
(4)库内严禁吸烟、烧火炉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非营业时间和节假日要指派两个以上人员守库。
(6)信用社要在当地党政领导下,搞好治安联防工作,规定联络信号,装备联络器具,做到遇有敌情能及时得到支援。
166、库房钥匙的管理要求
(1)信用社要设置出纳专用库房,并要求坚固、隐蔽,库内要有通风、防火、报警等设备。
(2)凡现金、有价单证等,都必须入库保管。
(3)库房必须配备两名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管库。
(4)库内严禁吸烟、烧火炉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5)非营业时间和节假日要指派两个以上人员守库。
(6)信用社要在当地党政领导下,搞好治安联防工作,规定联络信号,装备联络器具,做到遇有敌情能及时得到支援。
166、库房钥匙的管理要求
库房、保险柜必须装备两把锁,且至少有一把为组合锁,机械锁要有正副钥匙各一套。
(1)机械锁正钥匙的管理。
机械锁正钥匙与组合锁密码由两名管库员分别掌管,不准随意委托他人代管,库房门和保险柜门随启随闭。
(2)机械锁副钥匙的管理。
联社业务库的副钥匙由管库员、主管主任和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当面共同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出纳(或会计)负责人妥善保管。
信用社的库房、保险柜副钥匙由管库员会同会计主管共同密封签章后,交联社会计部门集中装箱加锁入库管理。
遇到特殊情况,须动用副钥匙时,经联社主管主任批准,并会同管库员及出纳(或会计)主管人员启封,并登记签章。
(3)组合锁密码。
组合锁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管主任共同设定,密码密封,加盖印章,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由主管主任妥善保管。
开启密码由管库员会同主任共同启封,并登记签章。
管库员变动,密码随之更换。
(4)库房、保险柜钥匙必须严密保管,严禁随意放置,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县联社,并采取防范措施。
库房、保险柜的修锁、换锁,必须向县联社报告,由县联社指定人员修、换,并办理以旧换新和交接手续。
(5)仅设一名出纳员的基层信用社,仍应贯彻双人管库的原则,由出纳员和会计员分管钥匙和密码,开关库时要共同开库、锁库,不得委托对方代管,形成一人管库。
并定期共同核对库存(由会计员在现金库存簿上签注“核对相符”或注明多缺数字后共同签章)。
167、库房检查的内容
(1)清点库存现金、金银、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抵押(质押)物品等。
(2)库房(保险柜)的锁和钥匙的使用、管理情况。
(3)库房及守库员住房安全设备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4)各项安全防卫措施(包括联防组织)是否落实,是否认真招待了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双人押运制度。
(5)武器弹药的使用、管理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6)库款摆列是否整齐,有无存放违反规定的物品。
(7)是否做到当日核对账款,库存是否超限额。
168、主币、辅币
主币亦称“本位货币”。
是一个国家法定作为价格标准的重要货币。
现行主币:
壹佰元、伍拾元、贰拾元、拾元、伍元、贰元及壹元币。
辅币:
是“辅助货币”的简称。
指本位货币以下的,供日常零星交易和找零之用的小额货币。
它包括角币和分币两种。
169、库房管理的质量要求
库房管理的质量要求达到“六无”即:
无火灾、无霉烂、无虫蛀、无鼠咬、无盗窃、无差错事故。
170、现金收入凭证的审查要点
现金收入凭证的审查要点有:
(1)是否为本社受理的凭证;
(2)凭证的日期、户名、账号、开户信用社名称及款项来源是否填写齐全;(3)人民币符号、大小写金额是否正确无误;(4)券别合计与凭证金额是否一致;(5)凭证各联的要素内容是否齐全正确;(6)数字和文字的书写是否清晰;(7)缴款凭证是否套写;发现凭证填写内容不全、涂改或有错误的应连同现金退交客户,待客户更正后,方可受理。
171、现金运送的安全要求
现金运送的安全要求有:
(1)联社设专(兼)职运钞员,负责同城或异地现金的运送与调拨。
(2)必须坚持双人押运和武装护送。
(3)要严守保密。
(4)严密交接手续。
172、“洗钱”及其行为类型
洗钱是指犯罪分子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将非法获得的赃款通过转移、兑换、购买金融票据或直接投资而掩盖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使其非法资产合法化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洗钱具体有以下五种行为:
(1)提供资金账户;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3)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5)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173、营业终了现金库存的结计
每日营业终了,出纳员根据现金出纳账或现金收付日记簿当日收、付现金数分别结出合计数,以昨日余额加现金收入合计数,减去现金付出合计数,结出当日余额。
对现金要按券别整理,计算出现金总额,然后根据当日收、付现金数填制“现金结数表”,并与会计“现金”科目数字核对相符后,由会计在现金库存簿上签章,将现金入库保管。
174、残缺人民币的兑换标准
损伤票币的兑换标准以人民银行规定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为准。
(1)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全额兑换:
①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
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②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能照原样连接者,可按原面额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3)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兑换:
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175、出纳员发现假币的处理
金融机构出纳员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
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
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
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176、查找错款的程序
查找错款程序:
(1)重新结账,核实错款金额。
(2)核点现金。
(3)分析原因。
(4)经分析和查找,排除内部错款因素后,应及早组织人力外部查找。
六、结算
177、结算的种类、原则
结算种类有:
汇票、本票、支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目前信用社可办理的结算种类有:
银行汇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结算的原则有: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3)银行不垫款。
178、结算纪律
(1)单位和个人办理支付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账户。
(2)银行办理结算,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截留挪用客户和他行资金;不准无理拒绝支付应由银行支付的票据款项;不准无理拒付、不扣少扣滞纳金;不准违章签发、承兑、贴现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不准签发空头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办理空头汇款;不准在支付结算制度之外规定附加条件,影响汇路畅通;不准违反规定为单位和个人开立账户;不准拒绝受理、代理他行正常结算业务;不准放弃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违反结算纪律的制裁;不准逃避向人民银行转汇大额汇划款项。
179、支付结算
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支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银行的支付结算类业务包括支票、汇票、本票、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
180、银行汇票、本票
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181、信用证、托收承付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凭证,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受益人)开立的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议付行寄来规定的单据付款或承兑汇票的书面承诺,进出口双方则利用银行信用担保,进行发货与结算的结算方式。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信用社)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信用社)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
182、票据金额填写及记载事项规定
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
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但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183、票据丧失的处理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要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84、票据时效
票据时效是指持票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即引起持票人对待定票据债务人的票据权利丧失的制度。
其目的在于促使持票人在期限内及时行使票据权利,以免其长期持有票据,久不提示付款,使票据关系长期不能正常消灭,并使票据债务人处于不利地位。
同时,持票人久不提示付款,可能会由于债务人偿债能力的恶化,影响票据权利的实现。
185、背书和背书连续
背书是指再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背书是支票、汇票和本票公有的行为。
背书连续是指再票据转让钟,转让票据的背书人玉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186、承兑及汇票承兑的记载事项
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汇票承兑必须记载的事项有:
“承兑”字样、承兑人签章、承兑日期。
前两项为绝对应记载事项,欠缺记载的,承兑无效。
承兑日期为相对应记载事项,未记载的,承兑仍然有效。
承兑记载的位置应在汇票的正面,不得记载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
187、汇票不得转让的情况
出票。
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再转让。
如其后手再转让的,出票人或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188、支票及其必须记载的事项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3)确定的金额;(4)付款人名称;(5)出票日期;(6)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189、空头支票
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
190、票据的欺诈行为
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属票据欺诈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伪造、变造票据的;
(2)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3)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4)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5)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6)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7)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
191、票据上的签章规定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卜的答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192、票据行为及种类
票据行为,是指引起票据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的法律行为。
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四种。
193、票据权利及种类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票据权利具体包括两种:
一是付款请求权,二是追索权。
194、票据出票日期的规定
票据出票日期,是指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的签发票据的日期。
票据上记载的出票日期必须是按公历确定的日期,不得记载公历上没有的日期。
即使出票日期与实际出票日期不相符合,也应以汇票上记载的日期为准。
195、票据责任
票据责任是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票据责任与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票据责任的实质是票据债务人按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履行支付票款的义务,它是基于债务人特定的票据行为(如出票、背书、承兑等)而应当承担的义务,不具有制裁性质。
票据责任就是票据债务,包含了付款责任和担保付款责任双重性质。
196、票据付款日期
票据付款日期,又称到期日,是指支付票据金额的日期,它既是付款人应该履行付款义务的日期,也是收款人或者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始期。
197、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
办理银行汇票的程序有:
(1)汇款单位和个人向银行(信用社)提出申请;
(2)银行(信用社)审查同意后,签发银行汇票;(3)汇款单位或个人将银行汇票交付给收款人;(4)收款人或持票人向代理付款银行(信用社)提示付款;(5)代理付款银行(信用社)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款项;(6)代理付款银行(信用社)向出票银行(信用社)划收款项;(7)出票银行(信用社)结清银行汇票。
198、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的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是:
(1)出票人不同。
前者出票人是银行(信用社);后者出票人是企事业单位等。
(2)付款人不同。
前者付款人是银行(信用社);后者付款人是承兑人。
(3)使用条件不同。
前者是单位和个人的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后者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的结算才能使用。
(4)票据性质不同。
前者是银行票据;后者是商业票据。
199、办理票据贴现的程序
票据贴现的办理程序是:
(1)票据持票人持商业汇票到其开户的信用社申请贴现;
(2)信用社信贷部门经审查同意,交会计部门处理;(3)会计部门按照规定的贴现率扣除贴现利息后,将实付贴现金额支付给持票人。
200、贴现额的计算
(1)带息单据贴现额的计算公式为:
票据到期价值=票据面值+票据面值×利率×票据期限.信用社收取贴现利息=票据到期价值×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信用社实付贴现金额=票据到期价值—信用社收取的贴现利息
(2)不带息单据贴现额计算公式为:
贴现利息=票据面值×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实付贴现金额=票据面值—贴现利息
201、转账结算、现金结算
转账结算是指通过银行或信用社账户办理资金转移的货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