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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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doc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第10页共10页

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分公司

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2012年二月

甲方:

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乙方: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为加深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之间的合作,并将其提升为全方位、多领域的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互利、诚信原则,经充分协商,在20年月日,双方达成本协议。

一、总则:

1.1合作目的

1.1.1共同为品牌合作的保险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

1.1.2拓展多领域合作,促进甲方有关车型的销售,提升双方的品牌价值。

1.1.3通过双方合作,提升甲方经销商和乙方分支机构的合作广度与深度,共同提高甲方经销商和乙方分支机构的市场份额。

1.1.4通过专用保险服务,提高甲方经销商的保险相关利益。

1.2合作内容

1.2.1乙方为甲方经销商销售的上海大众斯柯达系列车辆提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乙方的机动车辆商业险产品。

1.2.1甲方经销商优先推荐乙方保险产品。

1.2.2乙方可在甲方有需求的情况下,与甲方共同研究分期付款购车履约保险,及相关的保险金融产品。

1.2.3甲乙双方有责任共同为客户提供车辆出险后的相关服务。

1.3合作的组织

1.3.1甲乙双方作为贵州地区上海大众斯柯达专业保险项目管理团队,共同管理贵州地区甲方经销商与乙方分支机构的保险合作业务。

1.3.2甲乙双方共同监督甲方经销商和乙方分支机构合作协议的执行情况。

1.3.3甲乙双方对本辖区内的保险合作项目执行和管理,对日常业务进行宣导、培训以及业务的指导及考评,对相关争议进行处理;各指定一名项目经理,负责相关合作业务协调工作,为经销店和客户提供优质服务。

1.3.4甲方督促经销商为客户提供标准化的维修服务,包括原装零件承诺和维修品质承诺。

1.3.5甲乙双方将设置专门的人员和电话受理客户投诉。

“点对点”层面的争议首先由甲方经销商和乙方专业团队本着客户利益至上的原则进行处理。

“点对点”层面不能解决的争议事项,进入投诉处理程序,可书面呈报地级市分公司管理团队协商处理,地方管理团队无法解决的争议,书面呈报斯柯达营销事业部成都RBO/省分公司层级处理;最终无法解决的,由甲乙双方项目组协调处理。

1.4诚信承诺

1.4.1甲方将按照其内部规定对甲方经销商进行相应管理,根据上海大众斯柯达对外采购控制规定,制约经销商使用非原装零件。

1.4.2甲方经销商如有违规,具体处罚措施将根据双方上级公司“总对总”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1.4.3乙方需要对案件进行复查时,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全力配合。

1.4.4乙方承诺,将按照约定的业务标准进行上海大众斯柯达品牌汽车保险事故的处理。

二、产品销售:

2.1乙方同意与甲方经销商签署兼业代理协议,没有兼业代理资格的经销商由乙方协助其办理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申报。

甲方应积极要求甲方经销商执行代理协议,并提供相应的激励政策来推动甲方经销商销售乙方的产品。

双方同意兼业代理协议应包含以下条款内容:

2.1.1关于费率执行,甲方经销商在代理销售特约保险时,应严格按照乙方制定的专用保险产品费率表和费率规章计算保险费。

2.1.2乙方经销商应按保监会的规定执行车险“见费出单”,按照甲方制定的结算程序,结交保险单证、保险费。

2.2甲乙双方分别负责向其经销商或分支机构系统导入专用保险产品、操作流程并确保执行效力。

2.3甲乙双方均同意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根据业务执行情况对产品、费率和服务进行持续改进。

2.4乙方应在保监会允许的范围内给甲方经销商提供当地具有竞争力的优惠价格。

2.5甲方要求在其经销商处优先推荐乙方保险产品。

2.6为促进保险产品的销售,甲乙双方将在广告宣传、客户活动、客户资源共享等多方面进行密切合作。

具体费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2.7远程出单服务

2.7.1乙方业务归属分支机构根据业务具体情况为合作的甲方经销商设置出单点,开设出单权限,由甲方经销商设置保险服务人员负责承保出单、业务咨询、保费计算、续保管理等相关事宜。

乙方分支机构为甲方经销商提供保险单证、人员培训并进行远程核保,确保甲方经销商为客户提供现场快速出单服务。

2.7.2开设现场出单权限的甲方经销商必须遵守乙方代理网点出单的有关规定,接受乙方分支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2.7.3未设远程出单的甲方经销商,由其对应的乙方分支机构提供送单服务。

2.8保费结算

保险费缴纳的具体方式按照贵州地区“见费出单”的相关规定执行。

2.9手续费结算

甲方为乙方代理保险产品,双方应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乙方应在保监会允许的范围内向甲方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

手续费的具体比例如下:

(1)贵阳地区,商业险:

新保(新车或第一次在乙方投保)8%,续保8%;

交强险:

4%;

(2)贵阳以外地区,在当地行业协会的自律公约框架下,由合作双方协商确定。

2.10乙方为甲方经销商提供相关保险产品的业务培训,帮助其提升销售能力。

三、理赔管理:

3.1乙方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为甲方经销商代理的保险业务提供以下服务承诺:

3.1.1为被保险人提供每周7天全天24小时无间断的报案受理、现场查勘与车

辆定损服务。

3.1.2为确保被保险人利益,并巩固双方合作,乙方承诺:

在接报案、查勘定损环节,对于甲方各经销商代理的事故车做100%推荐维修。

3.1.3市区内出险(第一现场):

接到报案后,5分钟内与报案人联系,主城区以内30分钟赶到;三环路以内45分钟赶到(贵阳市)。

3.1.4在郊区结合部及部分乙方暂无服务机构的县市出险的:

接到报案后,原则上乙方应在1小时内赶到(如遇特殊情况,由乙方查勘人员与客户具体约定)。

3.1.5异地出险:

乙方提供全国通赔服务,可方便被保险人办理异地报案、理赔事宜。

遇特殊情况需甲方协调,甲方可在15分钟内给予合理的处理意见。

3.1.6查勘定损:

被保险人出险后经报案、查勘确认属于保险责任后,若到甲方经销商进行维修的,乙方查勘人员在接到通知后,1小时内到达甲方经销商进行定损;如1小时内不能到达的,甲方查勘人员应立即与被保险人约定时间尽快完成车辆定损。

3.1.7施救: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可推荐甲方经销商进行现场施救,乙方对合理、必要的施救费用审核认可;若被保险人在外地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在征求客户意愿后,需运回甲方经销商进行维修的,乙方负责承担合理的施救费用。

事故车的施救,乙方按以下标准进行核定:

(1)贵阳一环(含)范围内,免费施救;

(2)贵阳一环外二环(含)内施救费300元;

(3)超出二环范围的,需与我司查勘主管沟通同意后方可进行施救。

施救费用的核定,起步价200元,加上按5元/KM标准计算,计算公式:

200元+往返公里数*5元/KM;

3.1.8维修工时费:

在甲方经销商维修的保险事故车辆,甲乙双方经协商确定按照统一标准执行,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事故车油漆作业项目工时价目表;

3.1.9配件价格:

甲方经销商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厂家配件进货价格信息。

(1)贵阳市区

(a)对于甲方经销商代理的上海上汽大众斯柯达汽车,均按“厂家配件进货价*1.17*1.3”的价格标准执行并做不下浮处理。

(b)非甲方经销商代理的事故车推荐维修:

对于乙方送修的上海上汽大众斯柯达汽车车型,配件价格在“厂家配件进货价*1.17*1.3”的基础上下浮5%;

对于乙方送修的非上海上汽大众斯柯达汽车车型,配件价格以市场方案价格+管理费执行;

(2)甲乙双方在贵阳以外地区执行的配件价格优惠比例,由甲方经销商与乙方分支机构协商后确定;

(3)辅料参考厂家标准,双方协商执行。

3.1.10乙方理赔人员在查勘定损时,对索赔时所需提供的资料,通过出险通知书需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并做必要的详细讲解。

3.1.11为提高赔案时效、避免后期核损差异,对于甲方经销商维修的车辆,乙方分支机构特别开设专人对口核损服务(原则上当天提交,当天完成核损,大案疑难案件除外)。

3.1.12对于在甲方经销商维修的车辆,残值处理可按扣残与收残两种方式执行;若采用收残方式,乙方分支机构可提供上门回收残值服务;

3.1.13为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提高工作效率,乙方各分支机构成立理赔服务小组,专门对甲方的理赔情况进行协调及咨询。

3.1.14乙方关于理赔时效的承诺:

甲方经销商代被保险人交递索赔资料齐全并达成赔偿协议后,乙方各分支机构按以下规定时效进行赔付:

(1)赔款金额在3000元以内,1个工作日内赔付;

(2)赔款金额在3000至1万元以内,3个工作日赔付;

3.2甲方需本着“积极配合、主动迅速”的原则,协助配合乙方完成以下事项:

3.2.1乙方分支机构要求甲方经销商对被保险人事故车辆进行施救时,必须在5分钟内做出是否进行施救的答复。

甲方各经销商需设立服务热线,由专人负责。

3.2.2如果甲方经销商先于乙方接到客户的出险信息,甲方经销商应立即告知车主或驾驶员必须保留第一现场,并向乙方4006695519/95519报案,等待乙方理赔人员到现场查勘或根据乙方理赔人员指导是否报交警处理。

3.2.3事故车辆进厂后,甲方经销商应协助客户查明是否已报案并核实承保险别及相关情况;如果未报案,甲方经销商人员需提醒告知客户向乙方立即报案。

3.2.4甲方经销商人员不得参与、并代替客户报案;《索赔申请书》必须由客户亲自、如实填写,甲方经销商人员不得代填写;甲方经销商还需积极协助、配合乙方取得被保险人的真实有效联系方式(包括:

手机号码、座机号码、详细通讯地址等)

3.2.5事故车辆定损时,甲方经销商需积极配合乙方理赔人员,以便正确、公正、合理地完成损失确定。

乙方要求回勘事故现场时,甲方经销商应积极配合并作好客户的解释说明工作。

3.2.6在事故车辆的维修过程中,甲方经销商应严格按照与客户的协定,按质、按量确保完成,不得无故拖延工期;同时按照与乙方约定的维修方案、费用额度内开展维修。

3.2.7在事故车辆维修期间,乙方可对事故车辆的维修状况及维修质量进行回勘,甲方经销商需积极配合并接受回勘结果及处理意见。

3.2.8甲方需每月提供上海大众斯柯达系列最新光盘价格,在甲方收到厂家关于价格调整的通知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报价员,并提供最新配件价格的电子表格文件。

若因甲方更新不及时,导致价格差异,由甲方自行承担。

3.2.9凡甲方经销商维修的事故车辆,甲方经销商须向被保险人(或客户)提供机动车维修发票及结算清单、施救费发票。

四、保密条款:

4.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乙双方不得将本协议涉及的所有有形无形的信息及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双方的往来书面文字文件、电子邮件及信息、软盘资料等)泄露给第三方,但下列情况不受本保密条款限制:

4.1.1应法律或司法要求而提供

4.1.2甲乙双方书面同意提供

4.2本协议一方因过错造成泄密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过错一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4.3客户信息管理,甲乙双方根据合作建立的客户信息库共同服务于客户,双方均不得对第三方泄露双方共同的客户信息。

五、其它:

5.1甲乙双方共同对贵州地区甲方经销商和乙方分支机构实施考评。

为此,双方建立联席会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合作进展情况,推进合作的开展。

5.2双方共同建立独立的专用保险业务核算机制和考核办法。

5.3甲乙双方建立对等的数据交换机制。

六、法律责任:

6.1本协议当事人一方违约或有过错,给另一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违约或过错方应当依法对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任何一方无需赔偿另一方或第三方的任何间接损失,包括因违约或不履行而导致的任何间接利润损失。

6.2如客户或其受益人因保险产品的投保或理赔纠纷向甲方经销商提起索赔,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

七、争议处理:

7.1甲、乙双方的协议应遵从双方上级公司签订的“总对总”协议相关规定及条款。

如有冲突,以“总对总”协议相关要求执行。

7.2甲、乙双方之间的一切有关本协议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按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

该仲裁裁决为终局,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7.3本协议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律,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

八、协议变更、转让和终止:

8.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的任何变更都应由双方以书面形式做出。

8.2本协议、其他相关协议及其附件,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为第三方的利益而转让、使用、复印、透露。

8.3甲乙双方可在协议期限内要求终止协议,但提议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经双方同意后可终止协议。

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应协助对方妥善处理好后续事宜。

九、协议效力:

9.1本协议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除非一方在本协议期满至少三个月前书面通知另一方期满后不再延长,本协议自动延长一年期限。

9.2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的,本协议可以在任何时候被一方终止,但在本协议终止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9.3在本协议的履行中任何一方存在拒绝按照本协议原则和精神开展合作、严重违反本协议内容损害另一方在合作中的利益、违法违规经营及其严重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时,本协议可在守约方书面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起终止。

甲方:

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乙方: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省分公司

(盖章)(盖章)

授权代表(签名):

授权代表(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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