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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衡宇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

赣州市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危大工程”监管手册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平安治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2-9)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平安治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10-21)

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平安治理规定》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22-50)

四、“危大工程”行为检查表…………………(51-57)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部份项目工程平安治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平安治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增强和标准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平安治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

  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必然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要紧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程概况:

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性文件、标准、标准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打算:

包括施工进度打算、材料与设备打算;

  (四)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式、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

  (五)施工平安保证方法:

组织保障方法、技术方法、监测监控方法等;

  (六)施工治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

施工治理人员、专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

  (七)验收要求:

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

  (八)应急处置方法;

  (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

  超过必然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

  

(一)专家;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三)有关勘探、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

  关于超过必然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要紧内容应当包括: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不是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不是符合有关标准标准;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不是知足现场实际情形,并能够确保施工平安。

  五、关于专项施工方案修改

  超过必然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结论为“通过”的,施工单位可参考专家意见自行修改完善;结论为“修改后通过”的,专家意见要明确具体修改内容,施工单位应当依照专家意见进行修改,并履行有关审核和审查手续后方可实施,修改情形应及时告知专家。

  六、关于监测方案内容

  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监测方案的要紧内容应当包括工程概况、监测依据、监测内容、监测方式、人员及设备、测点布置与爱惜、监测频次、预警标准及监测功效报送等。

  七、关于验收人员

  危大工程验收人员应当包括:

  

(一)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二)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三)有关勘探、设计和监测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八、关于专家条件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的专家库专家应当具有以下大体条件:

  

(一)老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硕的专业体会;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九、关于专家库治理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增强对专家库专家的治理,按期向社会发布专家业绩,关于专家不认真履行论证职责、工作失职等行为,记入不良信誉记录,情节严峻的,取消专家资格。

  《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平安治理方法〉的通知》(建质﹝2020﹞87号)自2018年6月1日起废止。

  附件:

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范围

     2.超过必然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布)

 附件1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阻碍毗邻建、构筑物平安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大体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繁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纳超级规起重设备、方式,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纳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二)附着式起落脚手架工程。

  (三)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四)高处作业吊篮。

  (五)卸料平台、操作平台工程。

  (六)异型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可能阻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信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平安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纳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阻碍工程施工平安,尚无国家、行业及地址技术标准的分部份项工程。

 

 

附件2

超过必然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范围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

  (三)繁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经受单点集中荷载7kN及以上。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纳超级规起重设备、方式,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起落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起落操作平台工程。

  (三)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m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五、拆除工程

  

(一)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发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二)文物爱惜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阻碍范围内的拆除工程。

  六、暗挖工程

  采纳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施工的隧道、洞室工程。

  七、其它

  

(一)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二)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三)开挖深度16m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等施工工艺。

  (六)采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阻碍工程施工平安,尚无国家、行业及地址技术标准的分部份项工程。

 

《》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2018年3月8日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 为增强对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平安治理,有效防范生产平安事故,依据《》《》《》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平安治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进程中,容易致使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份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必然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能够结合本地域实际情形,补充本地域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平安治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平安监督治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 勘探单位应当依照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探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探、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平安治理方法。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方法费和相应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方法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平安。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平安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平安治理方法等资料。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能够由相关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一条 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

危大工程实行分包并由分包单位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 关于超过必然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家论证前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

专家应当从地址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的专家库当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报告,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不通过的一致意见。

专家对论证报告负责并签字确认。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位应当依照论证报告修改完善后,从头履行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位修改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现场平安治理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刻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平安警示标志。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施工现场治理人员进行方案交底。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计划调整、设计变更等缘故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依照本规定从头审核和论证。

涉及资金或工期调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约定予以调整。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危大工程施工作业人员进行记录,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项目专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形进行现场监督,对未依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当即整改,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施工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平安巡视,发觉危及人身平安的紧急情形,应当当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那么,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发觉施工单位未依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峻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断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关于依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监测单位应当编制监测方案。

监测方案由监测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监理单位后方可实施。

监测单位应当依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功效,并对监测功效负责;发觉异样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当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方法。

第二十一条 关于依照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刻及责任人员。

第二十二条 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当即采取应急处置方法,并报告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建设、勘探、设计、监理等单位应当配合施工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终止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工作进行后评估。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做立危大工程平安治理档案。

施工单位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治理。

监理单位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治理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做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治理制度,成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发布,同意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施工平安监督机构,应当依照监监工作打算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施工平安监督机构,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技术效劳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位和人员对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费用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施工平安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觉危大工程存在平安隐患的,应当责令施工单位整改;重大平安事故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进程中无法保证平安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临时停止施工;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惩罚的行为,应当依法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位和个人的惩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平安生产不良信誉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三)未依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方法费或相应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方法费的;(四)未依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五)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样情形组织采取处置方法的。

第三十条 勘探单位未在勘探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责令限期更正,依照《》对单位进行惩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未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平安和工程施工平安的意见的,责令限期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依照本规定编制并审核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依照《》对单位进行惩罚,并暂扣平安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对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惩罚:

   

(一)未向施工现场治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方案交底和平安技术交底的;

(二)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平安警示标志的;(三)项目专职平安生产治理人员未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形进行现场监督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更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平安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对超过必然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专家论证的;

(二)未依照专家论证报告对超过必然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或未依照本规定从头组织专家论证的;(三)未严格依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三十五条 施工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项目负责人未依照本规定现场履职或组织限期整改的;

(二)施工单位未依照本规定进行施工监测和平安巡视的;(三)未依照本规定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发生险情或事故时,未采取应急处置方法的;(五)未依照本规定成立危大工程平安治理档案的。

第三十六条 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照《》《》对单位进行惩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总监理工程师未依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

(二)发觉施工单位未依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停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断止施工时,未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依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那么的;

(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三)未依照本规定参与组织危大工程验收的;(四)未依照本规定成立危大工程平安治理档案的。

第三十八条 监测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勘探资质从事第三方监测的;

(二)未依照本规定编制监测方案的;(三)未依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的;(四)发觉异样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址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施工平安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危大工程平安监督治理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那么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平安治理规定

涉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

施工现场问题

一、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依照本规定提供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的行为。

法律依据: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责令限期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的行为。

法律依据: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探、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平安治理方法。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责令限期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单位未依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方法费或相应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方法费的行为。

法律依据: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方法费和相应的平安防护文明施工方法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平安。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责令限期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4、建设单位未依照本规定委托具有相应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的行为。

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第一款 关于依照规定需要进行第三方监测的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探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责令限期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建设单位未对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的异样情形组织采取处置方法的行为。

法律依据:

第二十条第三款监测单位应当依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测功效,并对监测功效负责;发觉异样时,及时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当即组织相关单位采取处置方法。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责令限期更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勘探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和责任

六、勘探单位未在勘探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的行为。

法律依据:

第六条第一款 勘探单位应当依照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探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责令限期更正,依照《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治理条例》对勘探单位进行惩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平安生产治理条例》

第十二条 勘探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探,提供的勘探文件应当真实、准确,知足建设工程平安生产的需要。

第五十六条 违背本条例的规定,勘探单位、设计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更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品级,直至撤消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平安事故,组成犯法的,对直接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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