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章程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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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章程doc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章程

(征求意见稿)

 

序  言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隶属四川省财政厅,是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的前身是1963年成立的四川省财政学校。

学院以“以人为本,质量立校,追求进取,社会满意”为理念,以“理财至诚,精业致能”为校训,以“立足经济和社会发展,面向未来,服务社会经济”为办学宗旨,以“争创西部一流财经类高职院校”为建设目标,以“会计专业为龙头,其它财经专业为支撑,适应社会需求,相关专业协调发展”为学科特色,以“基层应用型管理人才”为人才培养目标。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推进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院名称: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简称:

川财职院),英文译名:

SiChuanFinanceAndEconomicsVocationalCollege(缩写:

SCPCFE)。

第二条 学院住所:

学院设在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大道西路4111号,学院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院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学院举办者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行使举办者权利,对学院实施管理和业务指导,保障学院办学自主权;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包括自主确定招生来源和具体的招生人数;自主决定招生比例;根据专业特点对所招学生设置特殊规定的条件;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学生的收费标准等;

(三)根据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教育规律,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目的,在国家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内合理选择,设置或者调整本校的学科、专业,使学科和专业的设置更加体现效能的原则,符合时代的需要;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六)依法自主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四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学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六条 学院经费来源类型是财政补助(全额拨款)类,申请登记时开办资金为人民币2001万元。

 

第二章       学  生

 

第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利用学院提供的公共教育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等活动,在院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院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按国家及学院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六)知悉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状况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七)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发展和教育、教学改革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八)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进行陈述、申辩,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尊敬师长,努力学习;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院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塑造崇高的思想品德,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第十一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二条 学院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十五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十六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十八条 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建设、改革和发展状况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院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护学生,立德树人;

(二)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三)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

(六)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七)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力量,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院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完整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其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为国家及学院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和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五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院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二十六条 学院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

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或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或聘任,并由相应的部门进行考核。

兼任教学和科研工作,达到任职条件者,可担任相应的教师职务或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七条 依照相关规定,学院大力推进教师“双师”工程,为教师到企业挂职、参加各类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提供支持。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管理体制

 

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支持院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

学院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基本制度。

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进学院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院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院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加强党员理论学习,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头脑,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领导学院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对学院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

党委会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重大议题或中层副职干部人事任免事项的表决采取票决制,赞成票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二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院长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学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院资产,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六)组织学院章程的修订以及章程核准稿的签发;

(七)代表学院对外签署各类战略合作协议、合作办学协议、经济合同、科研合同等法律文书;

(八)领导教学指导委员会、校友会等专门委员会并组织其开展工作。

院长办公会由院长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4/5以上方可召开,会议决议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作出,院长认为多数人的意见不正确的,可以决定另行讨论,也可以由其本人最后决定,但多数人的意见应记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条 学院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等重大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学院党委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任命。

学院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为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党组任命。

第三十二条 拟任法定代表人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学院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院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批院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2/3方为通过。

第三十四条 学院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院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院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听取、讨论行政工作报告,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人选;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主席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方可召开,采取表决制作出决定,赞成人数超过实际到会人数的1/2方为通过。

第三十五条 四川财经职业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成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院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校友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根据业务分工,分别独立承担审议学科建设、教学评定、决策咨询、校友联络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

第四十条 学院所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有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院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签订协议,联合设立相关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

 

第五章       业务范围及教学机构

 

第四十二条 学院业务范围是大学专科学历教育、继续教育、专业培训、中外合作办学、学术交流等,相关财经类学科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社会服务。

第四十三条 学院目前的办学规模为专科生6000人,学院开设5个系,11个专业,涉及学科门类主要有管理学、经济学等。

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及学院学科建设情况,学院将适时调整学科、专业和招生方案。

第四十四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全面推行学分制,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向符合条件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

第四十六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系部,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系部可根据学院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专业、教研室及系部实验室、实训基地等机构的方案,报学院审批。

第四十七条 系部在学院有关章程制度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实训项目、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

学院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利,指导和监督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八条 系部党总支负责系部思想政治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院的决定在本系部的贯彻执行,支持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四十九条 系部主任是系部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受院长委托全面负责系部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实习实训、队伍建设、行政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日常工作。

第五十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对系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或协商确定。

党政联席会是系部最高决策机构,一般由系部主任主持。

第六章       招生与毕业生就业

 

第五十一条 学院按照国家招生政策,独立自主开展招生工作,组织招生宣传和分配招生名额,组织招生录取,完成年度招生任务。

第五十二条 学院依据国家的就业政策,积极开展学生就业、创业教育组织推荐毕业生就业,鼓励毕业生自主创业,保证毕业生就业权益。

 

第七章       经费  资产  财务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院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五十四条 学院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吸引社会捐赠及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五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五十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五十七条 学院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监督,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财务、审计报告制度。

第五十八条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使用权。

第五十九条 学院积极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节约、高效使用,保证其完整权不受侵犯。

第六十条 学院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十一条 学院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学院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学院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50%。

第六十二条 学院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院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六十三条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学院接受的捐赠、资助,必须按照捐赠人、资助人的约定使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使用捐赠、资助的情况,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以适当方式向捐赠者、资助者公布。

    第六十五条 学院的人事、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离任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八章       奖励、处分

 

第六十七条 学院设立先进个人、师德标兵、工会积极分子、五四优秀青年、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先进党支部等奖项,对教职员工个人和集体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六十八条 学院设立必要的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管理工作和服务工作等方面的专门奖项,对个人和集体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六十九条 学院设立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红旗团支部等综合奖项及其它专门奖项,对学生个人和集体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第七十条 学院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违反行政纪律的教职员工实行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七十一条 根据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对违纪学生实行处分。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九章       校训、校徽、校庆日

 

第七十二条 校训:

理财至诚,精业致能。

“理财”意为从事财务管理活动,体现学院的主要办学方向;“理财至诚”则说明诚实信用是做人的准则,更是理财工作必须遵守的职业操守。

“精业致能”主要强调作为高职院校的学生,必须努力学习、刻苦钻研,才能取得相应的专业技能,适应社会需要。

第七十三条 校徽:

校徽以太阳、大树、果实和手等为基本元素,当以手和太阳为元素时喻为学院正“托起明天的太阳”;当以手与果实为元素时,喻为辛勤耕耘,收获劳动成果;当以大树与太阳为元素时,喻为“百年树人”,表明学院致力于为社会培养大量优秀财经人才。

第七十四条 校庆日:

3月1日   

第七十五条 学院网址:

   

 

第十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七十六条 学院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未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

    

(二)原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

第七十七条 学院终止,应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第七十八条 上级有关部门同意学院终止后,学院在上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 清算工作结束,应形成清算报告,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查。

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八十条 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根据举办者的规定,按照国有资产的有关处置办法依法予以处置。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

 

第八十一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规定的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党委会认为应该修改章程的。

第八十二条 章程的修改由院长向学院党委会提出。

第八十三条 章程修改后,须经四川省教育厅核准,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院第    届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报四川省教育厅核准,并报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由学院法定代表人签发公布。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院党委会。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教育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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