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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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管理办法

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是实践教学、科学研究的重要场所;是学校办学的基础条件和重要基地;是学校走产、学、研相结合道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基本保障;是衡量学校教学、科研、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二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教学、科研中的作用,保障学校的实践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提高办学效益,实现资源共享,增强实训室活力,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校内实训室(基地)主要功能及任务

第三条校内实验实训室(基地)分为两类,一类是指根据教学实习实训要求投资建立的承担学生实践教学任务或以承担学生实践教学任务为主的实习实训场所;另一类是承担学校生产、管理、科研等功能并能承担学生实践任务的场所。

以下统一简称为实训室(基地)。

第四条实训室(基地)的基本功能为:

完成实践教学任务,承担职业技术技能培训或比赛,承担专业技术技能鉴定考核工作,进行专业研究、技术开发、生产及新技术的应用推广等,逐步发展成为培养职业技术技能人才的实践教学、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鉴定考核和高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重要基地。

第五条实训室(基地)的主要任务:

1.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参与制定专业实训课程标准,教学或顶岗实习的实习计划、专业技术技能培训教学大纲,参与或组织编写实训教材。

2.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和专业岗位群的技术技能要求,参与制定实训计划和方案。

3.按照专业岗位群的实际和课程标准要求组织和实施专业岗位技术培训。

4.依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岗位需求的变化及新生工作岗位的定向,开发新的职业技术技能培训项目与培训内容。

5.进行职业技能资格鉴定工作。

6.承担双师型教师培训。

7.对学生进行技能考核,参与课程设计、毕业设计、顶岗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工作。

8.参与组织校内职业技能大赛,参与各专业参加校外职业技能大赛相关准备工作。

9.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精神及劳动意识的养成。

第六条实训室(基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职业教育的科学研究和专业技术应用研究,努力实现产学研相结合,发挥重要作用。

第七条实训室(基地)要不断充实与改进培训内容,改革培训方法,培养学生职业技术技能及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精神,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三章实训室(基地)组织管理

第八条实训室(基地)实行分级管理、二级院系院长(系主任)负责制。

(1)学校由分管教学的副校长协调全校实训室(基地)建设和运行的管理工作。

(2)教务处负责全校实训室(基地)的综合管理。

负责组织各院系制定实训教学计划,全面掌握全校实训教学动态,统筹协调全校实训教学任务和项目;对各专业实践课程标准、实训教材及其它实训教学资料进行督导检查;审核统计实训教师教学安排和教学工作量;审核各院部的实训室(基地)建设预算,参与实训室(基地)建设论证和审核采购计划,督查实训室(项目)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验收;审核各实训室的效益评估。

(3)各二级院系主管本部门实训室(基地)的全面工作。

负责制订本学院各专业的实训教学计划,安排实训教学项目,建设实训资源库,并对实践教学进行管理;负责组织本学院实训室(基地)承担的对外培训;制订年度实训室(基地)建设预算,负责组织实训室(基地)建设项目的论证、实施、效益评估及改进;负责实训室(基地)维护与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实训室(基地)建设、使用的其他相关事宜。

(4)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实训仪器、设备、设施的资产管理,负责组织实训仪器、设备、设施的验收、入库、报损、报废、转移等管理工作。

(5)后勤管理处负责实训室(基地)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负责实训室(基地)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的保障维护工作,负责实训室(基地)水电维修等后勤保障工作。

(6)基建办负责实训室(基地)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工作,配合各院系实训室(基地)的装修、改造工作,负责组织实训室(基地)工程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

(7)人事处负责实训室(基地)工作人员的配备、定岗定员、职称评聘等工作。

(8)保卫处负责实训室(基地)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实训室(基地)的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实训室(基地)视规模大小,设实训管理员若干名,负责实训室(基地)的运行管理与设备管理。

应选派思想品质好、专业理论水平高、专业技术能力强和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实训室(基地)的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以保证实训室(基地)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及实训质量的不断提高。

第十条各二级院系须制定本单位实训室(基地)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实训室重要设备仪器统计、实训项目任课教师职责、使用人员职责、实训管理人员职责、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等,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实训室(基地)的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实训室(基地)的建设要根据二级院系的整体专业发展规划、发展规模,以及专业(群)发展的要求进行。

实训室(基地)的规划与建设要突出以下特点:

(1)在技术要求上要具有专业领域的先进性。

实训室(基地)要不断追踪生产一线的科学技术发展,及时更新实践教学内容,使实践教学内容跟上行业发展的步伐。

使学生在实训过程中,学到和掌握本专业领域先进的技术路线、工艺路线和技术实际应

用的本领。

(2)在实训过程上要具有专业基本技术技能的仿真性。

鼓励建设虚拟仿真实训室,开发虚拟工厂、虚拟车间、虚拟工艺等,作为实践教学和技能训练的有效补充。

使学生按照未来专业岗位群对基本技术技能的要求,得到实际操作训练。

(3)在内容安排上要具有综合性。

校内各专业群应以专业群内各专业的岗位通用技能与专门技能训练为基础,整合校内实践教学资源,建设与行业企业技术要求、工艺流程、管理规范、设备水平同步的专业群实习实训基地。

使学生通过实训不仅掌握本专业的核心技术和技能,而且熟悉和了解与专业相关的技术和技能。

得到基本能力、基本技能和职业综合素质的全面培训。

(4)在环境和总体设计上要具有社会开放性。

不仅能承担学历教育的基本技术技能实训I,而且能承担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的培训任务,使学校实训基地紧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联系。

第十二条建设实训室(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承担饱满的实践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的能力,有稳定的专业发展方向;

(2)具有符合实训技术工作要求的硬件条件(房屋、设施及环境);

(3)配套有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能够满足相关专业实训开出的能力;

(4)具有稳定且结构合理的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5)具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十三条各二级院系应组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对实训室(基地)的建设进行论证,专家委员由对实训室(基地)工作有丰富经验的教师、专业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5人左右组成,其中校外专家至少1人。

专家委员对实训室(基地)建设的发展,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和论证,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实训室(基地)建设要纳入学校总体规划之中,每年度6月30日之前,各二级院系在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家论证后,向教务处提交下一年度实训室(基地)建设计划或实训设备采购计划申请,由教务处汇总、审核、论证、遴选后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学校统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外聘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专业评审,所有与会委员达成一致同意意见,初步确定上报项目后提交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项目审批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将相关材料报后勤管理处招投标部门。

没有纳入年度预算的实训室(基地)建设和重大实训设备采购计划,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已批准的实训室(基地)建设项目按照“立项论证,项目实施,竣工验收、效益评估”的项目程序管理。

二级院系必须对每一个实训室(基地)建立档案,将实训室(基地)建设及后续升级等所有资料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在实训室(基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二级院系负责过程管理,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并建立台账,按照项目的建设周期,接受审计的检查。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后,二级院系应根据学校国有资产验收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程序,与有关部门组成的验收小组对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不合格,二级院系应该按照验收小组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建设与整改,并再次组织验收。

第十八条新的实训室(基地)项目投入运行后,二级院系应每三年对其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指标包括:

使用率、年度对外培训人次、对不同专业的相关度(对某专业的三年培训或承担实践教学的人次/三年承担实践教学或培训总人次)、创造的经济收益等,并向教务处提交效益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实训室(基地)的建设和改造,二级院系要考虑实训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要通过培训、自修多渠道使他们素质提高,适应专业技术和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条实训室(基地)建设要讲求效益。

避免重复建设和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不搞“小而全”。

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计划办理,认真选型,注意配套和安装条件,尽快发挥效益,采购需要招标的将按照招标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拥有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训技术人员业务素质较强和具有对外服务的实训室(基地),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对社会开放服务。

实训室(基地)对外出租或承担有偿的培训服务,要按照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五章实训室(基地)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第二十二条因实训室(基地)设备不足或损耗,需要增添仪器设备,学生、教师技能比赛和实训室提升改造与维护需要采购设备,二级院系应按学校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规定采购。

第二十三条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设备采购属于应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统一招标采购的项目,二级院系应按要求报送采购申请资料,配合学校采购部门执行采购;设备采购属于可由二级院系自行采购的项目,其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设备,经经费审批人审核后,由二级院系择优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设备,由各部门组织自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设备采购后,二级院系应根据学校国有资产验收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程序,组织相关部门验收。

验收现场需拍照留档,参与验收的各部门人员在验收单上签字方可完成。

验收合格后,学校进行资产登记,采购经费才能按程序报销。

第二十五条设备采购的过程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立项申请、论证资料、验收资料、购买协议书、设备说明书、购买发票复印件等原始档案由二级院系整理存档,按学校有关规定需提交学校招投标部门、学校档案室等相关部门存档的,应按规定提交。

第六章实训室(基地)仪器设备维修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二级院系应对本部门所有实训室(基地)的仪器设备进行规范管理,根据实训室(基地)的规模设置相应数量的专、兼职设备管理员。

设备管理员的职责是做好设备使用的日常管理,包括设备的资产登记与核查、耗材账目管理、安全管理、使用登记、设备运行状态记录等内容,为二级院系对设备升级维护、新实训基地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第二十七条设备维修应按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进行招标设备维修商。

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设备维修属于应由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办公室统一招标采购的项目,二级院系应按要求报送采购申请资料,配合学校采购部门执行采购;设备维修属于可由二级院系自行采购的项目,其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经经费审批人审核后,由二级院系择优采购;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由各部门组织项目询价小组,至少邀请三家供应商,根据“货比三家”原则择优采购。

“货比三家”既可比价格,也可比质量和性能,还可以综合择优采购,二级院系应做好询价过程记录,最终形成

《部门自行采购项目评审报告》,在办理合同审批和财务报账时提交。

设备维修属于保修期内的,各学院直接联系供货商维修;属于维修招标企业任务内的,也直接联系中标企业;如果有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合同范畴外的维修,仍需再次招标。

第二十八条二级院系对实训仪器设备的维修费用建立台帐,由专人管理。

台帐应该账目准确,手续规范,该项工作纳入期末教学检查及年度审计检查的范畴。

实训设备的维修台账每年12月25日提交到教务处备案。

凡实训(基地)设备有更新、报废等变动情况,各管理单位须及时更新数据并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二十九条仪器设备出现硬软件故障,二级院系应根据故障的程度及时启动报修流程,故障从发现之日起,原则上在2天内做出响应,设备管理员能够解决的一般性故障,1周内解决故障。

设备管理员无法解决的严重故障,各院系根据故障程度及时解决,原则上时限不超过1个月。

第三十条二级院系要对实训室(基地)的仪器设备日常管理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明确具体的岗位职责和工作规范,保障仪器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做到使用仪器设备日志齐全,故障报修及时规范。

第三十一条二级院系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接受教务处、财务与资产管理处的监督和指导,同时要配合学校纪检部门的检查工作。

设备管理工作纳入二级院系年度绩效考核。

第七章实训室(基地)仪器设备遗损、报废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二级院系应要求设备管理员在学生完成当天批次的实训任务后,检查设备的完整,发现设备损坏或遗失配件,立即展开调查。

各二级院系应加强实训课堂的教学管理,要求指导教师在发现有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后,主动向设备管理员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因指导教师对课堂管理不善造成设备损坏、遗失或重大故障,二级院系应及时报教务处,除进行赔偿外,还将按照情节严重给予教学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实训仪器设备,原则上不能外借,有特殊情况需外借的,应按《校园设施、设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相关手续,二级院系应和外借单位签订协议,外借设备如有损坏或遗失,外借单位应负责修复或照价赔偿。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将管理的仪器设备外借。

第三十四条凡不按设备操作规范,造成设备损坏,视情节的轻重,应由个人或小组赔偿全部或部分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修理费。

凡借用仪器设备造成遗失,按《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及《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各二级学院按程序报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批准文件办理有关财产注销手续。

无论是学生、教师还是外借单位造成遗失,必须赔偿实物或照价赔偿,赔偿款按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五条二级学院确定设备无利用价值后,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及《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流程履行报废程序。

凡未经审核、批准,擅自处理仪器设备的,追究当事人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实训室(基地)仪器设备受赠、捐赠管理

第三十六条凡学校向校外单位和个人调拨或捐赠教学科研仪器设备、一般设备以及工艺品(以下统一简称仪器设备)以及国内外单位和个人向学校和所属部门捐助、赠送的仪器设备都适用本管理办法。

因职务行为个人接受捐助的仪器设备也纳入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七条上述范围受赠的仪器设备的产权属于学校所有,未经学校审核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变更捐赠仪器设备的产权归属。

第三十八条对于拟接受的捐赠,须由接受捐赠的经办部门报教务处备案,按《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及《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报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办理入库。

第三十九条学校对外捐赠仪器设备应按《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及《固定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制度办理,以学校的名义实施,其它职能部门或个人均不得将学校的仪器设备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十条学校纪检部门应对捐赠行为进行全程督察,督促经办部门及经办人员严格按照捐赠程序规范执行。

第四十一条对外捐赠的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不得以任何借口向受赠人或者受益人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

对未执行规定程序擅自进行的捐赠,或者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学校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学校追究直接负责人员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实训室(基地)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各二级院系院长(系主任)是本部门实训室(基地)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保卫处是校内实训室(基地)安全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有对各二级院系的实训室(基地)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学校每年应与二级院系签订《实训室(基地)安全责任书》(见附件)。

第四十三条实训室(基地)安全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各二级院系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制定本院系的实训室(基地)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本院系实训室(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实训室(基地)做好实训室(基地)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对本院系的实训室(基地)进行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院系实训室(基地)安全教育培训,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及时发布、报送实训室(基地)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四十四条实训室(基地)安全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

实训室(基地)管理员同时也是安全员,应根据本院系的实训室(基地)安全工作计划开展本实训室(基地)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实训室(基地)的安全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有权制止有碍安全的操作,纠正安全违章行为。

节假日和规定时间,要全面检查和落实实训室(基地)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加以解决。

第四十五条各实训室(基地)应根据各自工作特点,制定安全条例和安全操作规程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并张挂在实训室(基地)明显区域,严格贯彻执行;实训室(基地)要把安全知识、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等列为实训教学的内容之一,新进实训室(基地)人员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后,才能进入实训室(基地)工作、学习。

第四十六条实训室(基地)安全检查坚持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发现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七条实训室(基地)要保持安静、整洁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秩序。

各实训室(基地)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严禁在实训室(基地)堆放与实训无关的杂物、可燃物、易爆物。

第四十八条实训室(基地)的仪器设备应有专人负责维护,保持良好的性能和准确的精度,并处于完善可用状态,确保仪器设备安全运行。

设备运行时,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第四十九条最后离开实训室(基地)的人员必须切断电源,熄灭火源,关好门窗和水龙头,清理桌面、地面,清除隐患;剩余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必须妥善保存。

当班教师要配合实训室(基地)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第五十条实训室(基地)的钥匙由专人保管,无关人员不得持有。

无关人员不得擅自进入实训室(基地)和动用室内设施。

第五十一条实训室(基地)的要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置于位置明显、取用方便之处,并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在非应急状况下,各种安全设施不准借用或挪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严禁走廊堆放物品阻挡消防安全通道。

第五十二条电、水、气等设施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安装,不得乱拉、乱接临时线路。

实训室(基地)应定期对电源、水源、火源等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

第五十三条电气设备应定期维护保养,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和检修要有记录,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安装接地装置,对出现老化现象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维修或报废。

第五十四条无需配备加热设备的实训室(基地),严禁使用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煲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等各种类型的电加热器具。

实训中必须使用明火时,须加强防范措施,做到用火不离人,危险范围内要清除可燃物品。

第五十五条各实训室(基地)要做好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

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凡经技术安全的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

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五十六条各实训室(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五十七条如发生事故,实训指导教师及管理员应积极采取有效应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第一时间报告负责人和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同时保护好现场。

第五十八条对违反规定的实训室(基地)和个人,学校、二级院系有权停止其实训和作业,令其限期整改。

凡被责令整改的实训室(基地),要采取相应的限期整改措施,经各有关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恢复工作。

第五十九条由于玩忽职守,违章操作,忽视安全而造成火灾、被盗、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损坏、人身伤亡等重大事故,有关部门要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及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实训室(基地)的评估检查

第六十条建立健全实训室(基地)检查评估制度。

各二级院系承担具体对实训室(基地)运行以及教学质量的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更正。

第六十一条教务处牵头成立检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全校实训室(基地)进行抽查或普查,主要检查实训室(基地)的台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实训教学场所的安全卫生等。

对不符合要求的实训室(基地),责令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者,将追查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各二级院系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部门实际,制订本部门校内实训室(基地)管理办法,报教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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