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李凌实业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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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李凌实业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证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2012年修订).doc

中国上海李凌实业有限公司

季度报告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季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季度报告。

第三条公司应在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正文刊登于至少1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上,将季度报告全文(包括正文及附录)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上。

季度报告正文应按照本规则第2章要求编制,并按照附件的格式披露。

季度报告报告期系指季度初至季度末3个月期间。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1年度年度报告。

第四条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将季度报告正式文本1式2份分别报送中国证监会、公司所在地的证券监管派出机构和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第五条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季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

第六条公司应在季度报告正文的显要位置刊登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

,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七条如季度财务报告经审计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非标准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第八条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

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

第九条公司应披露如下财务资料: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包括以下各项:

总资产、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每股净资产、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等。

同时说明扣除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及其金额。

上述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其他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计算填列,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第十条公司应参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表5或表6规定的格式披露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前10名流通股东或前10名无限售条件股东的持股情况。

第三节重要事项

第十一条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应当说明情况及主要原因。

第十二条报告期内发生或将要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延续到报告期的重大事项,若对本报告期或以后期间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应披露该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并说明其影响和解决方案。

公司已在临时公告披露过的信息,可直接注明刊登的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名称及日期,无需重复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有承诺事项,应说明该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说明本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如果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应当予以警示并说明原因。

第三章附录

第十六条公司应编制季度报告的附录部分。

该部分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以及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信息披露规范要求提供比较财务会计报表。

若季度财务报告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则附录应披露审计报告正文。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上海李凌实业有限公司季度报告

§1重要提示

1.1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如个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对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声明: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理由是:

……,请投资者特别关注。

1.3如有董事未出席董事会,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1.4如季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经审计并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应当特别提示: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或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投资者注意阅读。

1.5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声明:

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公司基本情况

2.1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注1

本报告期末

上年度期末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每股净资产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报告期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净利润

基本每股收益

稀释每股收益

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合计

注1:

涉及股东权益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股东权益;涉及利润的数据及指标,应采用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2.2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3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不适用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不适用

3.3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不适用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不适用

主题词:

中国上海李凌实业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抄送: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上海、深圳专员办,各证券、期货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中国证券业、期货业协会。

分送:

会领导。

会内各部门,存档。

证监会办公厅2012年6月27日印发

打字:

校对:

共印9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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