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与住房公积金指导手册-杭州.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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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公积金指导手册

(适用于杭州市区)

二〇一〇年七月

目录

第一章编制依据 3

第二章社会保险 3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3

二、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 3

三、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4

四、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 4

五、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5

六、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福利待遇及办理手续 5

(一)基本养老保险 5

1.基本福利待遇 5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 5

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6

4.影响基本养老金标准高低的因素 6

5.中断参保 7

6.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条件 7

7.其他规定 7

8.视同缴费年限 7

(二)基本医疗保险 7

1.基本福利待遇 7

2.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 8

3.参加医保后的就医相关规定。

8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10

5.就医期间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10

6.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参保手续 11

7.法定退休年龄时的职工医保手续办理 11

8.信息变更 11

(三)失业保险 11

1.基本福利待遇 11

2.享受条件 11

3.享受待遇的期限和标准 11

4.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的医保待遇 12

5.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12

(四)工伤保险 13

1.工伤待遇的享受对象 13

2.工伤待遇的主要内容 14

3.停止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

14

4.有关工伤的认定 14

5.工伤认定手续办理。

15

(五)生育保险 15

1.基本福利待遇 15

2.享受条件 15

3.享受标准 15

4.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16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 16

一、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16

二、缴交对象 16

三、如何参加住房公积金缴交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17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7

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17

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享有的权利 17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 18

(一)概念 18

(二)贷款条件 18

(三)贷款额度 18

(四)贷款期限 18

八、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使用 19

(一)购买、建造、翻建和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 19

(二)租赁住房自住的提取 19

(三)贷款购房的提取 20

(四)其他提取 21

九、住房公积金办事期限:

22

十、住房公积金的查询 22

十一、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22

第四章离职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注意事项 22

附:

各机构联系方式及各类表单 24

一、各机构联系方式 24

二、各类表单 24

第一章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政府第188号令《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杭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实施细则》。

1.有关基本养老保险:

国发[1997]26号《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浙江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杭市委办[2008]6号《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2.有关基本医疗保险:

国发[1998]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杭市委办[2008]4号《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杭市委[2010]13号《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

3.有关失业保险:

国务院258号令《失业保险条例》、省人大[2003]09号《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

4.有关工伤保险:

国务院375号令《工伤保险条例》、《浙江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杭政[2004]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

5.有关生育保险:

劳部发[1994]504号《关于发布〈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杭劳险[2001]84号杭财社[2001]181号杭人[2001]189号《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杭政[2006]1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

二、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财综[2006]3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修正)》(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杭房公委[2005]3号《关于规范杭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二章社会保险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以劳动者为保障对象,以劳动者的年老、疾病、伤残、失业、死亡等特殊事件为保障内容、以政府强制实施为特点的一种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包括: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二、参加社会保险的范围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组织及其员工,都应参加社会保险。

现行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对象为见下表,其他城市公司根据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表1杭州市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对象表

险种

范围对象

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2.外地企业驻杭办事机构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

3.委托人事(劳务)中介机构代管人事关系、档案的非在职人员;

4.非正规就业组织人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

5.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6.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

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1.国家机关及其合同制职工,财政补助、财政适当补助(定额以外)事业单位及其合同制职工;

2.经费自理、财政适当补助(定额)事业单位及其合同制职工;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

1.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2.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

3.第1项、第2项以外的本统筹地区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农户籍人员;

4.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失业保险

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无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

工伤保险

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

各类企业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三、如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您所在单位的综合管理部将根据当地社保机构要求,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如您为新入职员工,将在您的录用通知书下发后及时为您办理。

在您参加的五个社会保险项目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三项需您个人缴纳一定比例费用,由您所在公司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不需个人承担费用。

公司由经办机构按规定建立和记录您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四、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

杭州的社会保险缴费比例金额标准分别为:

表2:

杭州市社会保险缴纳比例表

保险种类

缴费比例

单位

个人

养老保险

14%

8%

医疗保险

11.5%

2%+4元

失业保险

2%

1%

工伤保险

0.4%

-

生育保险

0.8%

-

说明

上述缴费比例或金额按政府社会保险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如有发生调整则随其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

(一)您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根据您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成立用人单位的职工或用人单位当年新增的职工,其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每年度由您所在公司的综合管理部根据当地政府社会保险管理部门的规定,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基数申报。

如您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所在省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年度所在省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

(二)如您为公司新入职员工,以办理社会保险新增手续当月的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以上计算方法确定。

六、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福利待遇及办理手续

(一)基本养老保险

1.基本福利待遇

在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企业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或因其他原因而退出劳动岗位后,如您的养老保险缴费时间达到国家规定年限,从核准退休的次月起,可按月发享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向您支付的基本养老金。

2.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

(1)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您个人设立的惟一的、用于记录您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计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的账户。

个人账户是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退休手续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主要依据。

按浙江省目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策,您个人账户的记账基数为你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按8%比例记账。

企业缴费额纳入社会作统筹。

核准退休时,按照账户中记录的缴费工资和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计发基本养老金。

(2)当您有多个个人账户时该如何处理?

参保职工只能建立一个终身不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对于已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同时建立多个个人账户的,如果记账期间没有发生重叠,可将多个账户予以合并;如果两个账户记账期间发生重叠,应将多个账户合并到劳动关系所在地的个人账户上,缴费工资基数一般按较高的一方确定,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实际缴费基数。

(3)员工的个人账户异动转移

异地(含余杭区、萧山区)养老转入杭州市区办理流程:

Ø员工向所在综管部提出转入要求,并提供材料给综管部经办人员

Ø综管部经办人员至当地社保机开具异地转入联系函,交员工

Ø员工到原异地参保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Ø转入基金到帐后,所在综管部经办人员到当地社保机构为员工办理转入手续。

Ø养老转出杭州市区(含余杭区、萧山区)办理流程:

Ø员工至转入地社保局开具“养老保险同意接收函”,交综管部经办人员

Ø综管部经办人员至当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Ø员工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保关系手续转入手续。

3.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1)如果你是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

基本养老金基本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式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你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你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上式中: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你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你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你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

你退休时历年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你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你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计发月数按《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执行。

(2)如果你是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的人员,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0年和2011年1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15年: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用公式表示: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其中: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计算公式与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相同。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你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年底前你的缴费年限×1.4%。

上式中1997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你本人1997年底前理念缴费工资指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替代指数)的平均值。

4.影响基本养老金标准高低的因素

根据上述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您退休后可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的高低主要与您退休时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您历年的缴费基数和历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之比、缴费年限、您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以及您的退休年龄相关,您个人账户内的缴费额越多、缴费时间越长、越迟退休的,养老金计发的标准也就越高,相反就越低。

5.中断参保

1998年1月1日起,首次参保缴费后发生缴费中断的,在计算退休(退职)基础养老金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时,中断缴费年限按零指数计算。

6.养老保险待遇的计发条件

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满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2011年1月1日后退休)或满10年(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从核准退休起的次月,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满15年(199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2011年1月1日后退休)或不满10年(199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或参保缴费,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自法定退休年龄次月工资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经您本人申请,你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一次性支付给您本人,并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也可由你本人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继续缴费至满15年止。

缴费满15年后,可按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7.其他规定

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因出国出境定居应当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享受1年1个月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死亡,其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可依法继承。

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含利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

8.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在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的养老保险制度之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可以视为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可以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

(二)基本医疗保险

1.基本福利待遇

您在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次月起,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符合参保条件但未缴费不超过3个月(含)的,可按照应保未保期间的不同身份补缴医疗保险费,并从办理补缴手续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医保待遇主要体现在由(急)诊医疗费结算、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结算。

参加农民工医保的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须在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内按农民工医保标准享受医保待遇。

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转为参加农民工医保的,从缴纳农民工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农民工医保待遇。

参加新农合的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须在缴纳职工医保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内按新农合标准享受医保待遇。

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转为参加当年度城居医保的,在按规定缴纳该结算年度城居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城居医保待遇。

参加城居医保的人员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须在按月缴纳职工医保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待遇,等待期内按城居医保标准享受医保待遇。

参加职工医保或城居医保的人员转为参加新农合的,从办理变更参保手续后的次月起终止其职工医保或城居医保待遇。

Ø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转为参加农民工医保或新农合后,3个月内要求转为参加职工医保的,可补缴此期间的职工医保费,并从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2.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管理

(1)个人帐户的建立

您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其当年资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部分为您个人按月缴纳的2%;另一部分根据不同年龄段,按您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划入。

具体划入按以下比例执行(若当地政府政策有调整的,随政策调整执行):

杭州地区:

35周岁(含)以下的0.4%;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的0.7%;45周岁以上的1%。

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按月划入,当年产生的差额部分在次年的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中调整。

个人账户当年结余部分,跨年度后转为历年资金。

(2)个人账户的使用

您个人账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个人账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医保开支范围,按规定应由个人承担的普通门诊、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

如您与用人单位公司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职工医保,或以非从业人员身份参加城居医保,您在单位参保期间划入个人账户的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继续使用。

(3)个人账户转移或清算

如您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不属本市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的,凭有关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的转移或清算手续。

(在职职工死亡后,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有关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个人账户实际结余资金的领取手续。

Ø异地(含余杭区、萧山区)医疗转入杭州市区办理流程:

Ø员工向所在综管部提出转入要求,并提供材料给综管部经办人员

Ø综管部经办人员至当地医保中心申请

Ø新单位所在医保机构主动与原单位所在医保机构联系

Ø(医疗)转出杭州市区(含余杭区、萧山区)办理流程:

Ø员工向所在综管部提出转入要求,并提供材料给综管部经办人员

Ø综管部经办人员至当地医保中心申请

3.参加医保后的就医相关规定。

(1)普通门(急)诊就医

您可在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就医和直接购买非处方药,在就医、购药时,应出示本人的市民卡和《证历本》。

尚未领取市民卡的,可暂凭本人身份证和《证历本》。

(2)普通门(急)诊医疗费个人负担

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先由个人账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账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门诊起付标准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医疗费,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承担24%;在二级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承担20%;在其它医疗机构发生的,个人承担16%;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个人承担14%。

在定点药店购药和急救车内发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个人承担的比例按二级医疗机构普通门诊的标准执行。

(3)住院手续的办理

如您因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凭本人的《证历本》、市民卡,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择住院治疗。

其中,尚未领取市民卡的,可暂凭本人身份证和《证历本》就诊。

(4)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结算

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含家庭病床)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其个人负担比例见下表:

表3个人负担比例表

费用分段

医院等级

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至2万元

2万元至4万元

4万元至15万元

15万元以上

三级

800元

24%

18%

12%

12%

二级

600元

20%

15%

10%

10%

其他

300元

16%

12%

8%

8%

社区

300元

14%

10%

8%

8%

注:

1.一个结算年度内,只设置一个住院起付标准。

2.一个结算年度内,家庭病床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住院结算但不设起付标准。

(5)规定病种门诊管理

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符合规定病种门诊治疗条件的,可持本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建议书》和病历及有关检查、化验报告等相关资料(其中患有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的,需持由精神病专科医院出具的相关医疗证明)以及一寸近照一张,至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符合规定病种门诊治疗规定的,由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发《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病种专用门诊病历》,在职职工可凭此病历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并结算相关费用。

(6)在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结算

在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发生的医疗费,属于个人承担的部分(包括自理、自费、自负),由在职职工与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直接办理结算手续;属于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与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7)转外地治疗的相关规定

如您因病需转外地(限上海、北京两地)治疗的,可由本市三级及相应定点医疗机构填写《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登记表》,经市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可转外就医。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凭本人市民卡、就诊病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外登记表》、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其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自理10%,再按相关规定结算;不能提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8)临时外出期间急诊住院的相关规定

临时外出期间急诊住院治疗的,可在当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应在急诊住院后的15天内(遇节假日顺延)持急诊住院证明到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凭本人市民卡、就诊病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急诊登记表》、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其中,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二级及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10%,再按相关规定结算;不能提供医疗机构等级证明的,按三级医疗机构的标准执行。

(9)因急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相关规定

因急症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在3日内(遇节假日顺延)持急诊住院证明,到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凭本人市民卡、就诊病历、《杭州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急诊登记表》、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及医疗机构等级证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

(10)长住外地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结算

如您为长住外地3个月以上的员工,经市、区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可在居住地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由个人全额支付后,持本人市民卡、就诊病历、有效医疗费收据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等相关资料及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证明,至杭州市异地人员医疗费报销大厅(中山中路198号,电话87807786)按规定办理结算。

当年度医疗费报销办理截止时间为次年1月底。

(11)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相关规定

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因患慢性疾病需进行持续治疗的,经市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可配取最多不超过3个月的用于治疗相关疾病的药品。

出国、出境期间,需暂停你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费结算。

4.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Ø1)在浙江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以外的;

Ø2)未经登记备案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的;

Ø3)因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导致的;

4)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

Ø5)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等发生的;

Ø6)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伤和工伤旧病复发的;

Ø7)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发生的;

Ø8)其它应当由赔偿责任者支付的。

5.就医期间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个人应承担的费用包括自费、自理、自负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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