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赊销模式下的风险管控

作者:

周高彦 发表时间:

2011/1/14

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模式只适应农耕社会小额贸易和简单商品经济的发展。

市场经济的今天,绝大多数商品已经处于买方市场,为扩大市场占有率,赢得竞争,提高销售收入,赊销方式的交易比重大幅提高,相应带来的是企业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或不能按期收回的可能风险。

“销售难、收款更难”是我国企业长期以来面临的双重困境,据统计,目前我国企业在国内贸易中应收账款的到位率平均不到70%,有的企业甚至不到50%,因信用问题每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5800多亿元人民币。

其中,因逃避债务、合同诈欺造成的直接损失近50%。

①企业高额的应收账款犹如掩盖在平静的资产负债表下的“冰山”,直接危及企业的经营安全。

可见应收账款如不能及时收回,由此造成的企业经营风险不可小视。

如何化解因应收账款不能收回而造成的经营风险,使企业走出既要在买方不愿提供担保,而又要在此基础上扩大市场占有率,赢得竞争,提高销售收入,同时避免应收账款带来经营风险的二难境地。

“应收账款+信用保险”即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这一保险工具,为企业应收账款回收提供了有效的保证。

信用保险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信用保障工具,从世界范围来看,福布斯500强中有80%购买了贸易信用保险,在欧洲,贸易信用险承保额(包括国内贸易和出口贸易)占欧盟内部贸易量的70%。

②足可见,应收账款+信用保险模式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在化解企业因应收账款带来风险中的重要作用。

笔者就这一信用工具带来的法律地位做一简析。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保障的是企业的应收账款安全,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买家信用风险,包括因买方破产、无力偿付债务以及买方拖欠货款而产生的商业风险。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的基本功能就是当上述风险发生时,在企业难以收回货款,造成应收账款损失时,提供损失补偿。

③“应收账款+信用保险”模式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在企业合同履行风险控制中能够发挥如下重要作用。

一、为经营企业对买方的信用评价由主观评价转变为客观评价,为经营决策提供客观资料,控制经营风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买方信用风险,包括:

因买方破产、无力偿付债务以及买方拖欠货款而产生的商业风险。

④信保企业会在企业项目投保前,要求企业报送买方的基本资料,以便信保企业对该买方进行资信调查。

信保通过调查后,根据该买家的信用情况对该买家批复相应的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即买方的付款期限),该信用额度类似于财产保险中的保险金额,也类似于《担保法》中最高额保证,指保证人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在最高额内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方式。

⑤相当于信保企业作为买方的保证人对应收账款在最高额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

据此,企业合同可以在信用期限内将应收账款控制在信用额度内与买方进行交易,当发生保单约定的买方破产、无力偿付债务以及买方拖欠货款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保险责任时,信保企业在该买方的信用额度内承担保险责任。

现阶段很多企业对买方的评价基本上是靠业务人员对该买方的口头汇报,没有相应的书面买方信用资料,和该买方可以赊销多少金额货物,付款期限最长该约定多久等等没有客观资料作为基础,基本靠主观评价,为经营决策增加了风险,实践中不少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不能收回,前述原因占了较大比重。

采用信用保险这一信用工具后,中国信保对买方批复的信用期限和信用额度表明了买方的信用情况,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了客观基础,与买方的交易做到心中有数,对买方的评价有了客观基础,降低了应收账款带来的经营风险。

二、规范企业内部管理,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企业对其同意承保的项目,要求相关资料完整,包括书面销售合同、订单、发票、发货凭证、收货单等证明合同履行的资料完备。

如发生因买方破产、无力偿付债务以及买方拖欠货款而产生的应收账款不能收回的情况,信保企业将按照保单载明事项在批复的信用额度内赔付。

如前述凭证资料不齐,将可能影响到保险权益的实现甚至不能获得赔付。

我国相关法律也规定,诉讼过程中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后,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

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必然要求企业加强对合同履行资料的管理和审查工作,防范日后在应收账款清收中因合同履行资料的疏漏而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强化企业内部管理。

三、降低应收账款的清收成本、为应收账款增设防火墙。

如因买方破产、无力偿付债务以及买方拖欠货款而产生的不能收回或不能完全收回应收账款,对该笔欠款必然会采取司法措施或其他的清收措施。

司法实践中,通过司法措施进行清收,加上诉讼费、律师费、强制执行费、及其他不可预见的费用,清收成本在10%—20%之间。

如一笔一百万元的应收账款,通过司法措施清收可能支付的成本在10万到20万之间,而且还有可能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执行风险。

通过信保企业对应收账款承保,保费大约在3‰以内。

当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事由导致应收账款不能收回,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信保企业报损,经信保企业核损后,将在批复的买方信用额度内承担赔付责任,赔付比例为90%。

信保企业赔付前,从买方收回的任何款项和其他权益归企业所有,并从《可能损失通知书》项下买方未偿还的欠款中扣除,为此发生的追偿费用由信保承担。

在信保企业赔付后,企业应将赔款所涉及的贸易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信保企业。

对赔款金额外的欠款,除非信保企业书面同意,企业应授权信保企业代为追偿,并提供相应的授权文件。

在信保企业赔付后,发生的追偿费用由信保企业承担。

企业为配合保险人追偿而发生的追偿费用,事先经信保企业书面确认的,由信保企业承担。

信保企业赔付后,从买方收回的任何款项和其他权益,首先冲抵赔款和信保企业追偿费用,剩余部分归企业所有。

如前例,一笔一百万元的应收账款,信保企业核损后先期赔付金额为九十万元,剩余十万元,信保企业通过追偿在冲抵赔款和信保企业追偿费用后,剩余部分归企业所有,企业相应的保费支出则只在三千元以内。

两相对比,信保企业承保的项目应收账款清收成本明显低于未承保的项目,且承保的项目在核损后可直接获得90%的先期赔付,避免了未承保项目可能出现赢了官司输了钱的执行风险。

另一方面,信保企业对逾期的应收账款接受委托催收后,可以动用企业包括顾问律师自身所无法动用的非诉催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买方信用限额、媒体公告、人民银行征信系统通报等措施,大大提高非诉催收效率。

由此可见,对应收账款投保,无疑是给应收账款增加一道防火墙。

四、提高企业信用等级、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本文前述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⑦应收账款的高低,账龄长短时刻影响企业的经营风险,相应影响企业的信用评级。

无担保的应收账款越大,账龄越长,逾期只能作为普通债权清收,没有优先受偿权,相应企业经营风险越大,企业信用评级越低,反之亦然。

应收账款占用了企业大量的现金流,不可避免会降低流动资金周转率,而应收账款不断增加又无疑会降低企业信用评级,相应使企业面临融资难困境。

《物权法》第228条规定: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即《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进行质押融资。

采取“应收账款+信用保险”模式投保后的应收账款,赋予了普通债权性质的应收账款具有在不能收回或不能完全收回时的优先受偿权,无疑提高银行对企业的授信评估等级,企业可以利用承保的应收账款获得贸易融资的便利。

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借助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企业对企业自身的信用审核,向供应商批复企业自身的信用限额,提升供应商对企业资信评价,相应接受企业自身提出的信用采购方式,间接满足企业融资需要。

由此企业可以比较方便地获得生产经营所需的周转性融资,实现融资渠道的多元化。

由此可见,“应收账款+信用保险=高信用等级的债权+融资便利”模式下对应收账款投保,在企业防范经营风险过程中的确利大于弊。

例如:

中国五矿钢铁将其400多亿元的年销售收入全部投保信用保险;⑧四川长虹一年投保的贸易信用保险也高达50亿元;⑨中国重汽集团投保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也高达20亿元,中国信保同时还向其提供国内商业票据信用保障、国内信用采购支持等其他业务支持。

⑩相关部门也发布规章,如科学技术部于2007年5月10日发布的国科发财字[2007]254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发挥信用保险作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支持企业利用信用保险做大做强。

但应收账款的信用保险毕竟是一项专业性工作,目前国家没有关于信用保险的专门立法,更没有专门关于各类信用保险具体险种的法律法规,涉及信用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物权法》、《保险法》、《民事诉讼法》、《企业法》、《票据法》、《担保法》、《合同法》、《反不当竞争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中。

有待于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向顾问单位推广、介绍,为顾问单位化解经营风险提供又一保障。

参考资料

①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企业理财的新看点2008年06月18日 中国保险报 李玲。

②    ③《中国经贸》2007年第11期利用国内贸易信用保险促进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④参见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企业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

⑤曹士兵著:

《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第131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

相关最高额保证规定参见《担保法》第14条和《担保法解释》第23条。

⑥黄松有主编:

《民事诉讼证据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第57页,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⑦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

⑧信用管理2008年6月/总第五十四期五矿钢铁:

强化风险管理提高盈利能力作者:

刘原

⑨中国经济时报2005年09月26日四川长虹牵手中国信保意欲化解出口风险作者:

朱菲娜

⑩中国证券报2008-05-05中国重汽获20亿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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