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处置对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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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处置对策

课题名称:

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及处置对策

内容摘要………………………………………………………………………………………1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述………………………………………………………………………2

(一)对群体性事件定义的不同理解………………………………………………………2

(二)科学界定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意义……………………………………………………2

(三)群体性违法事件的特点………………………………………………………………3

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分析………………………………………………………4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4

(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分析……………………………………………………5

三、预防及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7

(一)发展经济,加快和深化改革,从根本上预防群体性事件…………………………7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共富的关系……………8

(三)建立健全全社会保障机制,加强社会保障力度……………………………………8

(四)因势利导,积极采取措施为社会不满情况提供必要的宣泄渠道…………………8

(五)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把矛盾化解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从制度上拆解群体性时间

的重要保障。

…………………………………………………………………………………9

(六)转变政府职能,形成社会管理合力,有效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9

(七)建立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10

参考文献………………………………………………………………………………………10

内容摘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格局发生了调整,由此不断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大主要因素。

本文首先通过群体性事件的概述,其次对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及其社会根源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预防及应对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对策,即发展经济,加快和深化改革,从根本上预防群体性时间;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加强社会保障力度;因势利导,积极采取措施为社会不满情况提供必要的宣泄渠道;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把矛盾化解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从制度上拆解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保障;转变政府职能,形成社会管理合力,有效缓解和清除社会矛盾;建立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性质界定成因和对策

 

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成因及对策初探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原来的一些体制观念和经营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整个社会处于新旧交替的转型期,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不安定因素日益凸现,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日益增多。

正确认识和把握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及应对策略,对于缓解社会发展变化对社会稳定系统形成的内部张力和外部压力,抑制和消除各种不稳因素,确保社会平稳运行,减少社会损失,促进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的概述

(一)对群体性事件定义的不同理解

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群体性事件的内涵和处延存在多种理解和认识。

概括起来,具有代表性的主要有三种:

一是认为群体性事件就是群体性治安事件。

这种理解主要从公安机关的规定而言,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渊源是《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它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严重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

二是认为群体性事件就是群体性违法事件。

这一种理解是对上一种理解的延伸,认为将群体性事件概括为群体性治安事件缩小了它的含义,因为从群体性事件的违法性来看,它自身的行为和产生的后果虽然部分是属于治安事件,但有时行为本身和后果可能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

[2]

三是认为群体性事件就是群体性活动。

其内涵和外延都比群体性违法事件要广,只有违法的群体性活动才是群体性违法事件。

[3]

在我国的现实社会中,由于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角度不同,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解释有多种,笔者认同于第一种解释,即群体性事件就是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某些利益要求相同或相近的社会阶层,在其利益受到损害或不能得到满足时,采取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和群体上访等方式对抗党政机关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群体性行为。

从性质上说,群体性事件是由人民内部矛盾所引发的,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的一种表现方式。

(二)科学界定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意义

1、群体性事件性质的界定,有利于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依法对群体性事件进行定性。

群体性事件也有合法与非法之分,在以“群体”面目出现的社会事件中,并非都采取了非法的形式和手段,用合法的形式和手段反映某些问题,表达某些意愿的也不鲜见。

只有划清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才能针对不同性质的群体性依法采取不同的处置措施。

2、群体性事件性质的界定,有利于划清政治性与非政治性的界限,明确不同群体性事件的本质特征。

虽然当前由国内外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分子在幕后煽动和操纵的政治性群体事件依然存在,但从总体上看,在今天的历史条件下,以群体面目出现的社会事件,绝大部分还是属于非政治性的范畴,是人民内部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局部矛盾尖锐化的表现。

认识不到这一点,混淆政治性与非政治性群体性事件的区别,就容易重复过去阶级斗争扩大化的错误,把非政治性群体性事件当做政治性群体性事件来处理,使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程受到不应有的阻碍。

(三)群体性违法事件的特点

1、少数人预谋,多数人盲从。

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表面上看是突发性事件,但仔细分析绝大多数群体性治安事件在突发性的背后都有着预谋的迹象,是少数组织者、发起人串联、发动的结果,他们为追求“人多势众”的效果,以及共同的利益召唤、发动大多数人员盲从,使闹事队伍迅速扩大,最终达到自己的目的。

2、是一些人解决“问题”的敲门砖,事实上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都是因某一特定群体的共同利益“受损”或得不到满足,进而闹事,他们把闹事着作是“解决问题的敲门砖”。

如现阶段引发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政策性因素、经济因素,也有社会因素以及管理者的行为因素,但为首者均以群众利益受损或“正当”要求得不到满足为由进行闹事,闹事的目的比较明确。

3、是一种复发性的治安事件。

应该讲群体性治安事件是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爆发的,是社会多种矛盾的综合反映,政府要彻底解决这些矛盾(群众的意愿)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而群众往往耐不住这一种等待,只要有诱因出现,极有可能反弹。

特别是农村的山林、矿场土地、水利等纠纷,纠纷双方的当事人居住地相对接近,平时接触机会又很多,抬头不见低头见,旧的矛盾没解决或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会出现,错综复杂,有的甚至为一点点零星小事的发生就会复燃。

如:

乐清、黄岩交界地“前思岙”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及大水的不断冲刷,造成界线不明确。

过去由于沙石不值钱,也未发生大矛盾,而如今沙石行情一路上扬,故不停发生冲突,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4、危害性大,牵涉面广。

群体性事件大多与某些社会问题关系密切,是社会上方方面面问题没有处理好后集中化、显性化、激化后的结果,其矛头大多指向政府乃至社会,甚至直接与党政干部及公安民警发生冲突,一旦控制不力,处置不及时或不稳妥,极易使案件发生变化。

一旦发生变化,其后果远远比一般性案件要严重,它不仅会造成人民生命或财产的重大损失,还会助长社会上的歪风邪气,恶化投资环境,以至破坏政府铁形象。

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及其社会根源分析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

1、利益冲突的体现。

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部分群体的利益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威胁、冲突或侵害。

如拆迁安置、企业改制(破产)、土地征用、环境治理等都触及到一部份群体的切身利益,这势必造成了这部份人的不满和对立情绪,而趋利心态是民众的普遍心态,眼前利益更是民众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因此,一旦利益受损,这部份人就可能群起而闹事,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如:

2006年奉化市水电局、奉化市供电局和屿头镇三联村三家联合搞水利开发,一次性就征用该村500亩土地,而村民认为其自身股金太少(只占20%),特别是该村181户土地全部被征用的农户,担心以后吃饭出现问题。

要求解决就业,进而禁止工作人员进行施工,导致半年内发生小群体性事件不下20次。

2、法治进程的滞后。

当前,社会经济以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实现转型,法治的进程明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

一是群众缺乏法治意识,从群体性事件的起因看,不少闹事群众的初始理由是正当的,但他们却没有通过正当的途径去解决,缺乏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观念,而是以“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的错误观念指导行动,导致许多事件越来越激烈。

二是司法体系的不完备。

由于司法机关运行机制落后,工作效率不高,群众的正当诉求不能或者很难通过诉讼途径获得支持,“打不起(包括金钱和时间)官司”已成为一种社会共识,从而导致一些群众偏激地选择闹事的方式去争取实现自己的诉求。

3、“法不责众”意识驱动的结果。

应该讲群体性治安事件都是违法事件,都是以扰乱公共秩序来向有关单位领导施加压力,以实现其提出的合理的甚至不合理的要求,只不过是违法的程度不同而已,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都知道这一点。

但他们认为只要自己的行为有一点是“合乎情理,出于道义”的。

有关部门就拿他们没办法,法不责众,事实上也如此,即使处理也会处理为首的极个别人,大多数人是不会有事的。

因此大多数参与者就不顾及法律的制约,遇问题不是通过正当途径解决,而是趁机闹事。

4、政府部门处置往往失之于简单、草率。

造成群体性治安事件复发的另一个原因是由于有的群体性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简单地采用行政手段、缓冲性对策或以草率许诺、承诺来平息事态,造成事件参与者面上压服而实际不服,面上平息而实际怨气更重,群体性事件的组织者、策划者更不会就此罢休,一旦承诺未兑现或产生其他理由,都会再次引发群体性事件,并向更凶更厉害更难以处置的方向发展。

5、腐败现象的折射。

少数党政干部、企事业负责人综合素质较差,工作方法简单、粗糙、办事拖拉推诿,执行有关政策时有偏差,有的甚至存在特权思想、存在权钱交易,任人唯亲、挥霍公款、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造成群众不满,党群、干群关系恶化,干部在群众中威信下降,群众逆反心理抵触情绪很深。

因此在做违章拆除、土地征用、按章收费等牵涉到他们利益的工作时,就会引起他们的不满,进而导致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

如:

宁波市段塘小区征用土地时,由于各有关部门未考虑到小区内原色织布厂908户住户的消防通道问题,就给予许可,从而引起这908户居民的不满,导致强行推倒小区围墙,阻挠施工的群体性事件。

而有部门在协调解决时也是草率地划出一条消防通道了事,未考虑到划出的地块下埋有光缆,不适宜建造消防通道,从而再次引起这908户居民的不满,再次推倒围墙,强行阻挠施工。

(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根源分析

1、从社会结构的角度看,权力的不平等导致利益冲突。

在当今中国,改革刺激社会分化,原有的社会分层被打乱,新的利益群体和阶层出现,新旧利益群体在争夺对有限的社会资源的控制权时发生利益冲突,而经济的整体不断发展,客观上刺激了对政治平等的发展和扩大公民政治权利的要求,无论社会弱势群体、边缘群体,还是新兴的先富起来的阶层都需要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有一席之地,需要有代表自己利益的发言人,而对代言人的需要实际是对发言权的争夺。

我国的改革主要发生在经济领域内,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建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必将触及更深层次的社会矛盾,而解决阶层冲突的各种新机制的建立,无疑是社会发展的趋势。

改革的实质是权力的重新分割,是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全面调整,归根结底是利益关系的调整。

新旧经济体制的交替和碰撞导致了社会矛盾,而这正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社会基础。

2、从经济角度看,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拉大导致益冲突加剧。

当前,我国居民收入在不同人群之间的分配差距日益扩大,“2004年我国衡量个体间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为0.465,超过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0.4,并向危险(0.5)逼近。

”[4],而根据国际标准,基尼系数在0.4以上就表示分配的不均。

收入分配差距作为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如果适度,则有利于促进竞争,提高效率。

但过大的差距则会带来诸如贫困、社会冲突、低收入者得不到发展与改善自己处境的机会等一系列后果,甚至会会引发社会动荡,妨碍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我们当前遇到的许多矛盾,都是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的直接结果。

改革的过程是对利益格局进行再调整的过程,由于市场经济发达程度不够,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分配体制和机制的不完善,使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将在一定时间内长期存在,不但导致收入差距拉大,还同时伴生各种利益摩擦和冲突。

3、社会控制机制的弱化和社会整合机制的滞后,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提供了客观条件。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控制机制比较严密,在利益分配和思想教育上,弱化个人利益观念,强化国家和集体利益意识,因此,那时候利益争端很少,几乎没有什么群体性事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控制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要求以经济原则为支撑,以道德规范为基础,以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为本位。

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原有机制的作用越来越弱小,新的机制还未建立起来,难以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即在完成社会控制机制由政治为基础向以经济为基础的转化过程中,国家对社会的控制机制处于相对弱化的状态,加之市场经济本身具有的无法回避的局限性和缺陷,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能有效控制的盲区。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社会成员还没有形成自己的道德、信仰、价值体系,造成人的行为失范,甚至错乱越轨,无所皈依,因而无所顾忌或畏惧。

在此社会背景下,一些法律规范没有得到社会关系、文化价值基础的有力支撑,难以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

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存在,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得不到及时缓解和解决,由此产生的各种磨擦、矛盾和冲突会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表现得异常激烈。

4、个别地方政策措施的制定和执行不周全、不科学,超出特定社会群体的社会预期和承受能力。

每一项具体的改革措施,都需要一整套科学论证和周密的策划安排,权衡利弊,充分考虑不同利益群体的得失,把握实施的力度和速度,从事前的宣传铺垫,到实施中的解释疏导,到事后逐步完善和服务保障,都必须环环相扣,并随时修正和调整,使其在杜会心理能承受的轨道中合理地运行,不至于失控,偏离改革的初衷。

但现实生活中,个别改革措施的出台缺少必要的论证,并缺乏善后补救的配套措施,特别是政府有关部门出台的拆迁、整治、税费征收等行政管理措施,或一些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政策,损害了相关群体的利益,并超出其心理承受范围,引起过激反应。

比如比较常见的因征地拆迁及补偿安置问题引发以当地居民为主的群体性事件;因企业改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因地方政府出台新的市政管理政策引发个体摊主、私营小业主的集体上访等

5、信访等反映沟通机制不畅,利益诉求渠道缺失,民众对社会不满的理性宣泄渠道缺乏。

理性化的沟通渠道是现代社会的特征之一,也是现实社会稳定的主要制度之一。

一般来说,较畅通的理性化沟通渠道与较高程度的政治稳定之间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畅通而广泛的社会沟通渠道有利于政府官员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正确把握民意,作出符合大多数人利益的科学决策,有效消除或减弱政府行为与公民之间的矛盾,避免因不当政策而引起的社会不满。

“在利益主体已经多元化的今天,利益表达的问题,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表达问题,已经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问题。

建立起相应的利益表达机制,是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5],但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现状,决定了他们很难表达出自己的利益诉求。

在涉及他们的利益的时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众媒体来为他们说话。

由于我国个别基层组织管理协调能力不高,干群关系弱化,官僚作风的存在,信访工作没有真正落到实处,渠道不畅,群众反映的问题在一些正常渠道中反映没有得到及时解决,使一些人民内部矛盾逐步转化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矛盾。

6、法治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重要成因。

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间的法治建设滞后于经济的发展,法治进程中存在的问题也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重要原因。

我国法治进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一是法制的不完善性。

建国以来,我国虽然出台了一大批法律、法规,但社会现实生活中无法可依的情况还大量存在,特别是如破产企业的下岗者、进城打工的农民工,乃至城市扩建的拆迁、军人复转的地方安置等等改革中出现的综合问题,很难用现有的法律制度去公平有效的调整。

因此,当诉讼途径得不到救济时,集体上访等方式便成了首先考虑的选择。

二是局部法治环境的不平等性。

平等的法治环境慰藉着群体的正义感,当这种正义感与局部的不平等产生撞击时,群体性行为就容易产生。

三是群体法治意识的缺乏性。

我国虽然经过了多年的普法教育,但由于基础差,人口多,社会整体的法治意识还不高,大部分群体在面对难以解决的问题时,想不到法律,或不知如何运用法律,往往会置法律于不顾,在从众心理的作用下,盲目地参与群体性事件。

三、预防及应对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作为处于社会转型期的我国社会,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各种利益主体明显增多,各种利益关系更为复杂,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的难度明显加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和增多也难以完全避免。

如果长期沉淀、积累的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得不到有效的疏导和解决,必然会导致社会积怨加深,一点火星,就可能成为引发社会动荡的“引爆器”[6],因此,积极化解各类社会矛盾,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也是对各级组织和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

(一)发展经济,加快和深化改革,从根本上预防群体性事件

当前影响社会稳定所有问题的关键是发展经济。

只有经济发展了,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了,社会稳定才有最可靠的保证。

即使那些以“人权”、“民主”为名义的,或某些竭力利用人民内部矛盾制造事端的人寻找的种种借口,其实质问题依然是围绕经济利益的。

因此,发展是硬道理,解决群体性事件归根结底就是要发展经济。

必须紧紧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推进国家和地区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使综合国力迅速提高,人民生活改善,走共同富裕之路。

改革中不可避免会出现负效应的客观事实,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控制和调节,尽最大努力减少代价,消除不安定因素,防止社会震荡。

改革的每一个重大决策、步骤、措施,都要立足于长远利益,着眼群众利益,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严密的组织实施。

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利益,积极稳妥地深化、完善配套改革措施,即尽快建立健全与经济体制改革相配套,能够有效协调社会各种矛盾的改革措施。

(二)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共富的关系

实现共同富裕和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两根支柱。

当前群众对行业垄断、城乡差别、干部特权、收入差距拉大等现象十分不满。

建设和谐社会,必须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先富与共富的关系,既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市场体制,提高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又要通过宏观调控,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在二次分配中维护社会公平;既要鼓励一部分人、一部分地区先富裕起来,又要防止两极分化;既要保护发达地区、优势产业和先富群体的发展活力,又要高度重视和关心欠发达地区、比较困难的行业和群众。

各个地方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综合运用财政、信贷、就业、扶贫开发、法律援助等手段,逐步建立符合和谐社会目标要求的,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和人道主义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机制,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加强社会保障力度

社会保障机制是社会安定的“减震器”和“安全阀,是世界各国在工业化、城市化和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逐渐建立起来的社会安全制度,有助于补救市场缺陷,减缓激烈的市场竞争给部分失业者和贫困人口带来的冲击和痛苦,是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一道防线,突破了这道防线,弱势群体的利益就得不到保障,各类社会矛盾就会容易暴发。

在当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在社会保险制度中,重点抓好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扩大上述保险对象的覆盖范围,并通过法制建设落实长效机制。

二是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核心的社会救助体系,通过推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市贫困居民生活的“最后保障线”。

三是积极发展社会福利事业,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提供基本保障。

(四)因势利导,积极采取措施为社会不满情绪提供必要的宣泄渠道

“任何改革举措都是对各种利益的重组。

因此,部分民众对现行某些政策的不满亦在情理之中。

问题的关键在于,国家能否从制度层面上为民众宣泄不满情绪提供畅通的渠道。

事实证明,如果执政者一味地通过采取高压手段来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其结果要么是民众被暂时压服,要么是激起民众更大规模的非理性之举。

无论具体的表现形如何,其最终的归宿都必然是加剧矛盾、危及稳定。

”[7]因此,建立必要的社会不满情绪的宣泄渠道是非常必要的,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积极搭建畅通群众发表个人意见的平台和渠道。

建立一个群众发表个人、群体意见的常规平台或渠道,可以及时疏导群众的不满情绪,引导其通过法律渠道争取自身的合法、合理利益,同时也可以在群众心目中树立一个关心群众疾苦、积极回应群众意见的积极作为的政府形象,提升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当前,可以考虑采取改革、完善信访机构,调整、充实信访部门职能,或者开辟专门的发表言论场所、落实管理部门来实现。

2、依法对群体性事件加以疏导。

应发挥《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作用,在对事态保持控制力的情况下,适当批准群众正当的游行示威申请,可以缓解社会压力、紧张程度,减轻敌对情绪,减缓社会震荡,有利于社会的整合,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平衡。

3、利用社会舆论和媒体传播的力量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的正确引导。

越是信息封闭封锁的地方,越盛产谣言,越容易有不明真相者被蛊惑、被煽动,特别是在当今互联网等大众传媒普及的情况下,对一些信息简单的封堵即不明智也不现实。

允许对群体性事件的事实进行客观报道和适当评论,这不仅满足了大多数社会成员的知情权,也有利于事件得到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处理。

(五)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把矛盾化解纳入法制化轨道,是从制度上拆解群体性事件的重要保障

要建立完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办事,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经济行为,减少因市场行为不规范导致的利益冲突,从源头上过滤群体性事件的诱因。

通过加强法制建设还能有效抑制不合理收入和非法收入的过快增长,这样能相对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缓解利益冲突。

不断完善法律程序,普及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保护合法权益,用法律规范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关系,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法律手段解决由民事纠纷引起的各种矛盾,这是分流和解决群体性事件多发的有效途径。

(六)转变政府职能,形成社会管理合力,有效缓解和消除社会矛盾

真正的和谐社会是一个国家权力与公共权利良性互动的社会,是国家的行政管理与公民个人的自主管理相统一的社会。

“对于民众的权利和利益,最有效的维护手段是创造一种机制,让民众能自主表达、自主维护、自主实现”[8]。

群众和群众之间的矛盾好处理,重要的就是政府和群众之间的矛盾,因此必须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坚决克服一切恩赐思想和包办代替的做法。

在进一步提政府管理社会的效能的同时,要善于通过村民自治、社区自治组织,社会团体、行业组织、中介组织以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和各类群众代表会议等,形成社会管理的整体合力,从而缓解和消除公众之间和公众与政府及其各部门之间磨擦,矛盾和隔阂。

(七)要建立群体性事件处置中的权力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

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后,要保证得到妥善处置,除了运用行之有效的现场处置方法外,还需要在处置中和处置后建立较为完善的权利监督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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