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金本《保险学概论》复习资料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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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项选择题

1.  对于损失概率高、损失程度小的风险应该采用(B)的风险管理方法。

A.保险B.自留风险C.避免风险D.减少风险

2.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最早出现在(A)

A.罗地安海商法B.罗马法典C.“冬蒂法”D.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3. 对于损失概率低、损失程度大的风险应该采用(A)的风险管理方法。

A.保险B.自留风险C.避免风险D.减少风险

4.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份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行为是(A )

A.再保险B.原保险C.重复保险D.共同保险

5.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A),超过部分无效。

A.保险价值B.保险标的C.保险利益D.事故损失

6.  我国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分为:

(A )

A.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

B.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等。

C.农业保险、货物运输保险、责任保险等。

D.责任保险、农业保险、信用保险。

7.  保费收入总额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指(B )

A.保险密度B.保险深度C.保险金额D.保险价值

8.  在抵押贷款的财产保险时,银行以抵押权人名义对抵押品房屋投保,如果银行贷款10万元,房屋价值13万元,保险金额为12万元,则保险人赔偿金额为(A )

A.10万元B.13万元C.12万元D.不予赔偿

9.  适用于保险的风险处理方法有(B )。

A.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大B.损失频率低损失程度大

C.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小D.损失频率低损失程度小

10.  按风险损害的性质分类,风险可分为(B)

A.人身风险与财产风险B.纯粹风险与投机风险

C.经济风险与技术风险D.自然风险与社会风险

11.  不属于可保风险特性的有(D )

A.风险不是投机性的B.风险必须具有不确定性

C.风险必须是意外的D.风险必须是相同性质的

12.  以各种有形财产的现有利益,预期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是(A )

A.财产损失保险B.责任保险C.人身保险D.信用保险

13. 关于劳合社的表述中正确的是(B)

A.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公司B.劳合社是一个保险市场

C.劳合社的成员只能是法人D.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承保辛迪加直接见面

14. 风险损失的实际成本包括风险损失的(B)

A.无形成本B.直接损失成本

C.预防损失成本D.控制损失成本

15. 某建筑工程队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建筑物塌陷,则造成损失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是(C)。

A.物质风险因素B.心理风险因素C.道德风险因素D.思想风险因素

16.  现代保险首先是从(A)发展而来的。

A.海上保险B.火灾保险C.人寿保险D.责任保险

17.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如果依代位求偿取得第三人赔偿金额超过保险人的赔偿金额,其超过部分应归(B)所有。

A.保险人B.被保险人C.第三者D.国家

18.  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应由(C)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

A.投保人向保险人B.保险人向被保险人

C.保险人向投保人D.投保人向被保险人

19.  被称为现代火灾保险之父的是(C)

A.乔治.勒克维伦B.爱德华.劳埃德C.尼古拉斯.巴蓬D.本杰明.福兰克林

20.  股市的波动属于(B)性质的风险。

A、自然风险B.投机风险C.社会风险D.纯粹风险

21、因保险经纪人的过错而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由C__负赔偿责任

A.保险代理人B.保险人C.保险经纪人D.投保人

22、下列风险中,属于纯粹风险的有ABE。

A.战争B.疾病C.股市波动D.赌博E.车祸

二、判断

1、企业财产险属于法定保险方式。

(×)

2.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取代中国人民银行行使保险监管的职责。

(√)

3. 发生人身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

4. 代位求偿是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5. 风险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是风险识别。

(×)

6. 所有保险合同的转让必须经得保险人的同意。

(×)

7. 风险就是损失。

(×)

8. 近因是指时间上与它空间上离损失最近的原因。

(×)

9. 劳合社是一个国际性的保险公司。

(×)

10. 代位求偿权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

(√)

11. 保险人在取得物上代位后,保险标的所有利益归保险人所有,若保险利益超过赔偿,则超过部分退还被保险人。

(×)

12.  如果损失频率为0和1时,风险不存在。

(√)

13.  当损失频率为0.5时风险最大。

(√)

14.  被保险人提出委付的要求,保险人必须接受。

(×)

15.  告知与保证主要是针对保险方的规定。

(×)

16.  没有保险利益就不存在保险关系。

(√)

17.再保险、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都是对同一风险由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来承担赔偿任。

(√)

18.  最大损失不影响企业财务稳定时应采用转移风险的方法。

(×)

19.  人寿保险和火灾保险均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基尔特制度。

(√)

20.  补偿原则对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均适用。

(×)

21、保险深度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公民受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

问答题

如何认识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联系与区别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

从功能上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险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一是性质不同。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一种福利事业,具有非盈利性质。

商业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具有以盈利为目的的性质;二是目的不同。

社会保险不是以盈利为目的,其出发点是为了确保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商业保险的根本目的则是获取利润,只是在此前提下给投保者以经济补偿;三是资金来源不同。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三者承担。

商业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个人负担;四是待遇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从稳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还要随着物价上升进行调整、逐步提高。

商业保险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

五是政府承担的责任不同。

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力。

政府对社会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

商业保险则受市场竞争机制制约,政府主要依法对商业保险进行监管,以保护投人的利益。

商业保险主要是人身保险与社保的区别在于:

一、经营主体不同,人身保险的经营主休必须是商业保险公司。

社保保险可以由政府或其设立的机构办理,也可以委托金融经营机构如基金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代管。

社会保险带有行政性特色。

我国,经办社会保险的机构是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授权的社会保险机构。

二、行为依据不同。

人身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保险合同的形式体现,保险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也是以保险合同为依据的。

而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为保证这一权利的实现,国家必须颁布社会保险的法规强制实施。

三、实施方式不同。

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在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

而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一律参加,没有选择余地,而且对无故拒交或迟交保险费的要征收滞纳金,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四、适用的原则不同。

人身保险是以合同体现双方当事人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即保险人承担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完全取决于投保人是否交纳保险费以及交纳的数额。

也就是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

因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原则。

而社会保险因其与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相联系,以贯彻国家的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为宗旨,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

投保人的交费水平与保障水平的联系并不紧密,为了体现政府的职责,不管投保人交费多少,给付标准原则上是同一的,甚至有些人可以免交保险费,但同样能获得社会保险的保障。

五、保障功能不同。

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

这一目标可以满足人们一生中生活消费的各个层次的需要,即生存、发展与享受都可以通过购买人身保险得到保障。

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

六保费负担不同。

交付保险费是人身保险投保人应尽的基本义务,而且保险费中不仅仅包含死亡、伤残、疾病等费用,还包括了保险人的营业与管理费用,投保人必须全部承担。

因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

而社会保险的保障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

至于各方的负担比例,则因项目不同、经济承担能力不同而各异。

与社保比,商业保险是交费自己选择,社保是不够温饱型的,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拐棍,是补充社保的,有商业保险你才可以保持自己的比较高的生活水准.退休后的养老金是自己定的因为其实就看你交了多少钱在保险公司.

保险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保险业短短的发展历史上,有较长的一段时期实施的是保险模式和政策。

应当指出,这种与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垄断经营模式在我国社会生产和生活中,曾发挥过重要作用,因此其存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在这种经营模式下,保险不属于商品的经济范畴,保险经营行为本质上是政府行为,保险监管也失去了意义和必要性。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险垄断经营模式已不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其弊端也愈加明显,打破这种市场垄断经营模式已具有客观必然性。

1985年,我国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这一条例从法律上确立了我国保险市场应采取多元化模式,否定了垄断经营模式,从而掀开了我国保险业的新篇章。

从理论上说,制定这一法规的基本目的在于确立我国保险市场竞争体制,推进保险经济发展;制定这一法规的理论依据在于市场经济和市场机制具有提高经济活力、有效调节社会资源的功能。

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当保险一按照市场机制要求运行和发展时,保险是否应被监管?

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什么?

目前多数学者认为,保险监管的必要性是在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

其具体表现为:

保险经营对象的特殊性、保险销售过程的特殊性、保险经营对象的负债性、保险基金的返还性、保险业务的分散性、保险影响的广泛性等。

事实上,上述经营特殊性在国民经济各行各业中并非都是唯一的。

也就是说,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并不足以说明保险监管的必要性。

保险监管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失灵”。

根据市场经济理论,在完全竞争的条件下,由于市场“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市场上每一公司的要价(边际收入)会等于边际费用,在这一点上社会利益达到最大化,社会资源达到最佳配置。

但是,市场并非万能,也有弱点和平共处足。

当市场信息能够在完全竞争方式下运罢,也会出现“市场失灵”的问题。

其主要表现有:

(1)市场功能有缺陷。

例如有些当事人就付也代价便可行到处自外部经济的女处。

(2)市场竞争失灵。

例如,市场上价值规律的作用往导致垄断,而垄断的存在会产生进入市场的障碍,从而破坏市场机制,排斥竞争,导致效率的损失。

(3)市场调节本身具有一定的盲目性。

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的调节,从价格形成、信号反馈到产品生产,有一定的时间差。

加之,企业和个人掌握的经济信息不足,微观决策带有一定的被动性和盲目性。

(4)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

当买者和卖者间出现这种情况时,产品价格总是等于所有销售产品的平均价值。

这样在同一价格条件下,销售更有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将会退出市场以逃避损失,而那些低价值产品的销售者则会利用这种机会占据市场,结果出现“劣货驱逐良货”的市场逆选择,导致市场失灵。

此外,竞争者会以另一方的信息减少为代价取胜,发生扼止对方信息来源的道德风险。

从我国保险实践看,同样存在着上述“市场失灵”的情况。

如:

有的保险公司依靠行政手段、采取强制的展业方式;有的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无序竞争,并形成垄断势力;由于保险经营特殊性,保险公司对市场调节信号缺乏敏感性,人个寿险市场发展已具有一定的盲目性;与保险人相比,被保险人的信息相对不足,被保险人的经济福利不能最大化,有时还会由于虚假的信息提供和不公正交易使被保险人的利益受到损失。

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用信息对称进行逆选择。

因此,为了弥补保险市场运行本身的弱点和缺陷,为了减和或消除这些“市场失灵”的情况及其影响,保险监管无疑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对中国保险市场需求的预测

国内外经济学者采用的保险需求预测方法很多,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

一是基于计量模型作出的预测;二是基于相关指标作出的预测;三是专业机构对单个指标作出的预测。

出于准确性原因考虑,我们选择了基于计量模型的预测方法。

采用这种方法,对保险需求影响因素和模型的选取,可以为我们提供较好的借鉴。

第二种方法即基于相关指标作出的预测方法,以及专业机构的个案需求预测方法,在这里只是作为第一个方法的补充或验证。

由于影响人身保险需求和财产保险需求的因素存在着比较大的差异,所以,我们在预测及其分析时,将两者进行了分别处理。

 第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目标对保险需求的影响,具体地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过程中,有三个因素会对保险需求产生影响:

一是经济总量的增加。

为达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国家的经济总量必须大幅度增加。

公认的口号叫经济总量“翻一番”。

二是高速增长率。

为实现经济总量翻一番,客观上需要保持一定的高速增长率。

第三,经济总量增加及其引起的消费结果变化对保险需求的影响。

根据国际保险发展历史资料显示:

人均GDP在2000至10000美元之间,保费增长率可以达到15%至20%。

具体地说,当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时,住房开始成为人们追求生活质量的第一目标;当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时,小汽车开始成为人们的首选目标。

住房、汽车等现代家庭财产,与其它家庭财产相比,价值大、风险高,这些财产的风险保障问题,便成为人们在家庭生活中不得不思考、不得不安排的问题。

  第四,关于家庭金融资产、储蓄对保险需求的影响

  人身保险商品与居民储蓄具有替代性。

一般说来,当银行储蓄利率上升时,人身保险的需求会相应减少;反之,当银行储蓄利率下降时,人身保险商品的需求会相应的增加。

  但是,这种规律也会因外部条件的变化而有所变化。

其中,保险意识的变化,就是一个影响中国今后人身保险需求变化的一个不确定因素。

  目前,在安全保障方面,中国大多数人的文化意识还是建立在“伦理本位”的传统文化基础上,其表现就是以家庭、家族为核心化解风险、解除危机。

人们愿意并且习惯用储蓄的方式,应付未来不确定事件的发生。

因此,对银行储蓄的偏好高于对保险的偏好。

其实,这种意识距离保险只有一步之遥。

如果大家能够认识到,防范风险既可以用银行存款的方式,也可以用买保险的方式。

保险与银行之间具有替代性,用保险方式防范风险效果更好。

那么,人们就会根据实际需要在银行存款方式和保险方式中作出适当的选择。

居民储蓄余额代表的是居民可支配收入中用于消费后的剩余购买力。

储蓄余额实际上是居民为推迟消费所作的一种准备。

保险消费是居民消费的一个组成部分。

所以,可以将居民储蓄余额看成是一种潜在的保险需求。

第五,人口对保险需求的影响,人口因素对保险需求的影响,是中国的一个特有现象,其深度和广度超过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

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人口总量;二是人口老龄化。

 中国保险业存在“内伤”,通过分析,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保险市场的问题,简单地说,是保险需求与保险供给之间的矛盾问题,或者叫不平衡问题。

但这种矛盾或问题背后的原因是什么?

这不是所有的人都愿意看到的。

原因可能很多,但从保险需求与保险供给本身相互关系来看,主要是保险供求内部的矛盾、内部的问题。

所有做保险的人都知道,做保险讲究的是一个“大”字,保障的标的要多,保障的范围要大,保障的对象要广,要坚持大数法则。

相比之下,目前中国的保险还是一个“小”字:

保险市场小、保险规模小、保险资本小,保险对社会的贡献也小。

一大一小形成巨大的反差。

构成了中国保险市场所有问题的一个“结”。

所以,要解决中国保险市场的问题,还得从这个“结”开始,把市场做大。

中国保险业的“内伤”,在保险需求中的表现,主要是社会大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不够”。

在保险供给中的表现,主要是保险业、保险公司本身的“底气不足”。

如果说社会大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度不够是保险业的“软伤”,那么,保险公司的“底气不足”就是保险业的“硬伤”。

倡导全民保险意识推行法定保险,目前中国保险市场存在的供求矛盾,即潜在需求很大,现实需求不足,其严重性,不在于老百姓不购买保险的问题,而在于,在这种不购买的背后隐藏的对保险的不信任。

信念危机比市场危机更可怕。

所以,营造保险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显得格外重要。

政策的作用,无外乎两个:

一个是纠偏,把不正确的东西改过来;另一个是引导,为今后的发展指明方向。

为了解决中国保险市场存在的保险需求与供给的矛盾,我们呼吁大力倡导全民风险意识,推行法定保险。

关于“交强险”的看法

交强险是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简称,它是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

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1]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实行交强险制度是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以提高三责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

其一,交强险负有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能。

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经济保障和医疗救治,而且有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其二,交强险具有一般责任保险所没有的强制性。

只要是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应当投保交强险,未投保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这种强制性不仅体现在强制投保上,也体现在强制承保上,具有经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承保,也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确定赔偿责任限额主要是基于以下各方面的考虑:

一、满足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保障需要。

二、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者支付能力相适应。

三、参照了国内其他行业和一些地区赔偿标准的有关规定。

交强险的基础费率共分42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和拖拉机等八大类42小类车型保险费率各不相同。

但对同一车型,全国执行统一价格。

交强险计算方式:

最终保费=基础保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1+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浮动比率)。

中国保险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市场主体数量少,规模小,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主导的市场主体结构不利于有效竞争市场格局的形成

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仅有52家商业保险公司,这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数以千计的保险公司数量相去甚远;在市场主体数量和资产规模偏小情况下,4家国有独资公司的资产总额占到总资产的60%以上,占有的市场分额也在60%以上,而其资金运用收益率却普遍低于股份制保险公司。

这种由于非市场竞争因素形成的高度集中的垄断竞争市场,有效竞争明显不足。

究其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

一是80年代以前保险业长期由国家垄断,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在市场中的位置在短期内难以动摇;二是目前保险市场准入受到严格管制,使许多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保险市场受到限制;缺乏市场退出机制又使已获取保险执照的公司事实上受到保护,特别是在目前中资保险公司基本为国有或国有控股公司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三是保险市场已有的公司主要依靠自我积累实现扩张,融资途径有限,很难在短期内实现规模上的快速扩张。

(二)保险投资渠道过窄,投资收益较低,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发展

  从国外保险业发展的经验来看,保险业经营活动已经从单纯经营负债业务发展到同时经营资产业务阶段。

依靠多渠道的投资所获收益不仅使保险公司能弥补保险业务经营的亏损,得以发展壮大,而且保险投资也在金融市场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中国保险投资范围极其狭窄,主要集中在银行存款和国债等固定收益类的金融产品上,投资收益低下,抗利率变动能力低。

在目前赔付水平较低,保险业务经营还有较大盈利空间的情况下,依靠银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的收益稳定,矛盾还不突出。

随着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当保险业务经营的盈利空间越来越小甚至出现亏损时,保险公司通过合法的保险投资不能有效增强其偿付能力,一旦面临投资收益不足以弥补保单亏损时,可能进行地下非法投资活动,以期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使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加大,造成金融市场混乱,也加大了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难度。

  造成中国保险投资渠道狭窄的主要原因是:

一是投资环境远未成熟客观上限制了保险投资渠道拓宽。

二是保险公司面对投资风险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差,保险监管机构不得不对保险投资渠道进行谨慎限制,实行严格监管。

(三)监管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影响其监管的有效性

  要保证任何一项监管的有效性,首先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必须是独立的,尤其经济上必须相互独立。

而作为中国主要监管机构的中国保监会在经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后,从1999年度起向作为监管对象的各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征收保险业务监管费,虽然实行收支两条线,但中国保监会(包括派出机构,下同)的开办费和必要的业务经费开支,中国保监会工作人员经费开支,全国保险市场的信息网络系统购置安装费以及与境外保险公司及监管部门的业务往来、信息交流费用等都来源于此,这在客观上已使监管部门与作为被监管对象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等在利益上挂钩,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质疑。

其次,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威性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另一保证,其重要表现就是是否具有处置权,中国保监会缺乏权威性也表现在此。

加上中国保监会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对监管对象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往往也流于形式,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本原因是行政干预过多。

此外,在中国目前实行的市场行为和偿付能力并重的监管模式下,比较偏向于对市场行为合规性的静态监管,而忽视了真正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特别缺少对保险机构的动态跟踪分析,使得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监管机构很难通过对保险机构市场行为监管实现其监管的目的;在偿付能力监管中,对准备金提取、保险投资、保单形式等都由中国保监会制定或审批,这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保险公司的竞争空间,同时也增大了监管难度。

对保险资金进入股市的看法

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对于保险公司和股东来说,短期利益是好的,壮大实力,迅速发展。

但是长期来说,保险公司上市后会有利润的压力,导致保险公司理赔上严格从严,从而损害投保人的利益。

比较有远见的保险公司如美国纽约人寿,坚持不上市,目前是美国最大的相互保险公司,就是说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互为股东,不用考虑利润压力,因此在服务和理赔上可以充分照顾投保人的利益。

案例分析

A国外贸公司甲为B国进口商乙申请了10万美元的信用限额。

但该公司向甲方出口了20万美元的货物,由于A国与C国发生战争导致甲公司损失15万美元。

则保险公司在赔偿时最多能赔多少?

财产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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