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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基本核心制度

定密及密级调节制度

1、定密工作

是保密工作重要基本。

依照公司实际,由主管军品科研生产负责人、总工程师、生产部、保密办负责人联合参加定密工作。

 

1.1定密工作在公司保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负责公司密级拟定工作。

 

1.2根据公司生产任务或项目原始密级和关于保密范畴,研究制定《涉密事项一览表》,并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重要负责人批准实行。

 

1.3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详细范畴及时拟定公司秘密事项、密级和保密期限。

 

1.4依照状况变化,及时变更公司国家秘密事项密级和保密期限。

 

1.5接受公司保密委员会监督指引。

2、国家秘密事项密级变更  

变更保密期限内秘密事项,由秘密事项产生部门依照定密时程序申报变更,变更原则为:

  

2.1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提高密级和延长保密期限;  

2.2发现原定密级偏低;  

2.3近期获得进展,对国家安全有重要意义;  

2.4新发现对国家安全具备重要潜在作用;  

3.5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减少密级和保密期限:

  

3.5.1发现原定密级偏高;  

3.5.2已有接替技术,但仍有一定保密价值;  

3.5.3因国防科技工业发展和国民经济建设需要扩大知密范畴。

3.国家秘密事项密级解密  

    保密期限内秘密事项,经衡量公开后无损于国家安全和有助于国家建设,原定密部门应及时宣布解密。

解密原则为:

 

3.1秘密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解密:

  

3.1.1常规国防装备技术已经退浮现役;  

3.1.2已有接替技术,原有技术无保密价值;  

3.1.3转为民用,可保性差。

  

3.2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国家秘密载体和密品保密管理制度

一、国家秘密载体

1、秘密载体概念 

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声音形式载有国家秘密物件。

它涉及老式纸介质文献、资料,也涉及磁介质等非书面形式秘密载体,如载有国家秘密信息磁盘、磁带、光盘、录像和录音带等。

 

2、秘密载体管理 

秘密载体保密管理,是公司、各部门一项重要寻常工作。

各部门应当拟定相应管理机构和人员负责。

密件管理应当坚持既利于保密又便于使用原则。

3、秘密载体制作 

秘密载体制作,涉及原始材料收集、整顿,文献草拟、录入、修改、讨论、定稿、印制等一系列工作环节。

在这些工作环节中,都应严格按照关于管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一是对收集原始资料要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二是对制作过程中形成涉及草稿、废稿、废页、讨论稿、征求意见稿、电子文档等材料,应按照秘密文献、资料销毁规定及时销毁或删除。

三是定稿后,应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详细范畴规定》和保密期限规定,及时撰写并标明相应密级和保密期限,注明发放范畴及制作数量。

四是纸质密件必要到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复制单位印制。

对印刷、制作工作使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应配备保密技术装置,防止因电磁辐射导致泄密。

4、秘密载体收发、传递、携带、使用和存储 

4.1收发秘密载体 

4.1.1在接受秘密载体时,要严格履行清点、签罢手续。

涉及确认秘密载体与否是发给本单位、本部门;信封、袋、套与否完好无损未被拆开和漏失;签收单上登记与秘密载体实物与否相符等。

各项检查核对无误时,由签收人员注明接受时间,加盖单位收发专用章。

 

4.1.2秘密载体包装应由单位专职涉密人员或关于专门人员拆封。

拆封前要注意检查:

核对秘密载体和告知单与否相符;如不相符,及时与发文单位联系,弄清状况;对注有“亲启”字样秘密载体,交收件人本人拆启;拆取秘密载体后,检查信封、封袋、封套内与否有遗留秘密载体;保存告知单,以备查。

 

4.1.3接受人员应对所接受秘密载体,及时在收文登记簿上登记造册,并严格按照接触范畴进行分发。

4.2分发秘密载体

4.2.1严格按照限定接触范畴分发,不能擅自扩大范畴。

限定范畴以外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规定增发,应当通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4.2.2分发时应当认真填写秘密载体分刊登。

分刊登内容应当涉及收文单位、发文时间、文献资料标题名称或简要内容、文号(编号)、密级、保密期限、发放范畴、缓急状况、份数、总份数等栏目。

4.2.3认真填写发文告知单,告知单所填写内容一定要与秘密载体分刊登中收文单位名称、文献资料标题名称和所发出份数相符。

告知单要随同发出密件装入信封或封袋(套)内。

 

4.2.4封装秘密载体时,要仔细核对信封或封袋(套)上收文单位名称与文献告知单所填写名称与否相符,在确认名称一致,发出秘密载体份数核对无误时才干密封。

 

4.2.5认真填写供机要或通信部门交接和投递签收交接清单。

 

4.2.6秘密载体分发完毕后,要对所剩余密件进行清点,发出剩余数量相加要与总数量相一致。

 分发秘密载体各种登记清单要保存一定期间(普通为3至5年),以备查询。

4.3传递秘密载体

 4.3.1发往市区外秘密载体,要通过机要交通或机要通信部门投递。

 4.3.2执行投递任务人员,在执行任务时,不能携带密件进入无关场合或办理与任务无关事项。

 

4.3.3禁止通过普通邮局邮寄秘密载体。

禁止委托无关人员捎带秘密载体。

4.4携带秘密载体

在国内,因公外出不得随身携带属于绝密级秘密载体。

其她密级密件,确因工作需要必要携带,应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采用严格保密管理办法。

要选取具备安全保障路线和交通工具,不得出入与工作无关场合,不能携带密件参观、旅游、探亲访友和办理无关事项。

4.5使用、存储秘密载体

4.5.1传达、阅读国家秘密文献、资料,要按照工作需要和规定范畴,限定在可以知悉范畴内人员。

 

4.5.2阅读、解决秘密载体,应在办公室进行。

不容许将密件带回家中或带到公共场合阅办。

4.5.3传阅秘密载体,应由经办人员负责,专夹传阅,并填写“传阅卡”,记载夹内密件份数、编号和阅读时间等。

阅读人员不能擅自抽出、留存。

阅件人员之间不能横传,不得随意抄录密件内容,更不能擅自复印。

 

4.5.4借阅、借用秘密载体,要经借出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不属于可以接触该项国家秘密范畴内机关、单位和人员,不能借给。

借阅借用时,要持单位简介信,办理借阅登记手续。

 

4.5.5秘密载体必要在机关、单位内设备完善保险装置中存储,不得存储在个人家中。

集中存储密件保密室,应配备专门保密柜,门窗应特别加固,并安装防盗报警装置,必要时要有值班人员看守。

5、秘密载体复制、复印、摘抄和汇编

复印、复制本机关单位产生秘密载体,应经本机关、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复印、复制上级机关下发秘密载体,应经制发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复印、复制。

复印、复制秘密载体,只能在本机关、单位或保密工作部门拟定定点复制单位进行。

复印、复制秘密载体,不得取消或变化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复印、复制件应编制序号,控制发放范畴,采用与原件同样保密管理办法。

未经批准,不得将秘密载体擅自收入汇编。

汇编密件,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属于上级机关下发或其她单位产生,须经发文机关、单位批准。

收入汇编秘密载体,应分别标明原有密级和保密期限,不得擅自变化。

汇编本封面上应按照收入汇编秘密载体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明。

秘密载体汇编应按照其中最高密级文献所限定范畴发放,不能擅自扩大范畴;确需扩大发放范畴,应经秘密载体制发单位批准。

6、出境携带秘密载体保密规定

因工作需要携带出境,必要按两种办法解决:

一是交由外交信使或国家保密局核准单位和人员携运。

凡属于外交信使可以到达地方,都应交由外交信使办理。

二是目地不通外交信使或外交信使难以携运,只能由自己携带机密级、秘密级密件,可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申请办理《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允许证》。

在出境时,海关凭《允许证》查验后放行。

这些规定也合用于机关、单位对外交住与合伙中合法向外方提供机密级、秘密级密件,并由外方人员携运出境状况。

《国家秘密载体出境允许证》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保密工作机构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核发。

秘密级国家秘密出境《允许证》,地、市、州及其以上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和保密工作机构都可核发。

凡是未办理允许手续而携运出境密件,海关一律扣留,并由保密工作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国家秘密文献、资料和其她物品经批准携运出境后,凡可以由国内驻外使领馆或政府部门驻外机构代为保存,应尽快交其代为保存。

不能交使领馆保存,应采用严格保密办法进行管理。

携带出境密件,一定要放在具备防盗报警和防窃照技术装置随身携带专制文献保密箱中,禁止把密件夹放在托运营李中托运。

如遇危及密件安全紧急状况时,要尽快同驻外使领馆或政府驻外机构获得联系,并及时报告国内。

7、秘密载体销毁

7.1清点并逐件填写销毁清单,报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7.2对决定销毁秘密载体,应及时销毁。

不能及时销毁,应按关于保密管理规定进行保管,不得随意搁置、堆放,不得擅自留用。

 

7.3禁止将拟销毁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7.4需集中销毁秘密载体,应送往密件销毁定点单位销毁。

送定点单位销毁秘密载体,应装袋、封紧,专人专车押送,防止运送途中散失。

 

7.5销毁秘密载体应当实行2人以上监督销毁制度,个人不得自行销毁秘密载体。

销毁工作完毕后,应当认真清理销毁现场,保证无密件残片等方可离开。

8、秘密载体立卷归档 

秘密载体立卷归档工作,重要是按照《档案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和档案主管部门规定办理。

在保密工作方面,有如下几点规定:

 

(1)秘密载体在立卷归档或者向档案馆移送时,应对其密级和保密期限重新进行鉴定。

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密件,凡是可以解密、降密和也许变更保密期限,应按保密法规规定程序进行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再移送档案馆。

不属于本机关、单位产生秘密载体,原产生机关、单位未做出解密、降密和变更保密期限决定,不得擅自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

已经立卷归档秘密载体,保密期限届满,应当及时解密。

 

(2)需要立卷归档秘密载体,在立卷归档时,通过鉴定依然属于国家秘密,应在档案卷宗封面或首页上做出与卷内密件相似密级和保密期限标志。

卷内有多份密件,卷宗封面首页按其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3)非档案管理人员查阅涉密档案,应办理批准手续,并严格控制接触范畴。

其接触范畴按密件容许接触范畴拟定。

9、个人不得存留秘密载体 

个人不能擅自存留秘密载体。

所谓擅自留存秘密载体,重要是指如下四种情形:

 

(1)调离原工作单位(岗位),或离休、退休、退职、辞职等不在岗位工作,其本来经手密件应向单位交还而未交还。

 

(2)因某项工作任务需要由个人暂时使用秘密载体,在工作任务完毕后应向单位交还而未交还。

 

(3)个人阅办清退秘密载体,不按规定清退。

 

(4)参加涉密会议领取秘密载体,会后应交单位管理而未交。

10、单位撤销或合并时秘密载体管理

单位撤销或合并时,应及时做好秘密载体保密管理工作。

在撤销、合并之前,应组织专门人员对所有秘密载体进行认真清理,登记造册,由专门人员集中保管。

属于合并,待合并工作完毕后移送给新组建单位管理;属于撤销,应将所有密件交上级主管机关解决。

无上级主管部门,移送保密工作部门解决。

已经立卷归档档案资料,也可以移送给同级政府档案主管部门。

撤销、合并单位,应彻底收回或退还所有外借或借用其她单位秘密载体。

这些单位密件管理人员,必要在清理移送工作完毕后才干离开原工作单位。

机构撤销、合并时,因保密工作管理不善,致使密件丢失或失控导致泄密,必要依照保密法规规定追究关于当事人责任。

二、密品

1、密品概念 

密品,是指直接具有国家秘密信息设备、产品。

这种设备、产品普通不是直接裸露国家秘密,但是通过测试、分析等手段可以获得国家秘密信息。

有设备、产品从外形观测上也能得出某种国家秘密信息。

因而,加强密品保密管理是保密工作一项重要任务。

2、密品保密管理规定 

 2.1研制和生产密品,应选取在具备保密条件单位进行;

 2.2加强保密教诲,贯彻各项保密制度,并适时进行保密检查;

 2.3及时拟定密品密级和保密期限; 

2.4明确密品在研制、生产、使用、维修、运送等过程中各行业各部门详细保密责任; 

2.5禁止无关人员参观密品; 

2.6对外形或构造容易暴露国家秘密密品不得露天生产、保存、运送,对存储密品场合、部位加强安全防范; 

2.7严格密品在各个环节中交接、签罢手续;

2.8对有特殊规定密品,出厂前要伪装和删除其也许暴露国家秘密文字标志和特性标志; 

 2.9运送密品时,要严密包装封闭,并采用安全可靠押运办法; 

2.10通过特殊渠道获取密品,不得因使用而使无关人员知悉密品来源和保密内容; 

2.11不得由境外人员承担密品检修、维修,确需参加,要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2.12销毁密品应先行登记,并依照关于业务部门规定履行报批手续,并选取有保密保障设施场合,指定专人并保证密品被销毁后不再留有国有秘密信息; 

2.13对能反映密品所载国家秘密信息文献、图纸、图表及其她资料,按密件保密规定管理; 

2.14对密品零件、部件、组件等物品,凡涉及国家秘密应按保密规定管理; 

2.15关于部门和单位对密品保密管理工作要及时向保密工作部门报告。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管理,保障办公设备使用过程中,国家秘密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本规定所称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声像设备、光盘刻录机、录音机、对讲机、文字解决机等采集、解决、存储和传播涉密信息设备。

 

2、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由公司统一购买,并建立台帐。

专人负责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寻常管理和维护维修。

 

3、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她公共信息网络联结,必要实行物理隔离。

 

4、 办公自动化设备投入使用前,要进行必要安全检查。

超大存储量国外品牌办公自动化设备不得作为涉密设备使用。

5、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采集、存储、解决、传递、输出涉密信息要有相应密级标记,密级标记不能与正文分离。

涉密信息采集、存储、解决、传递、输出和销毁必要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6、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应当放置在安全可控环境中,复印、打印涉密文献资料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7、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需要维修,必要到省保密局指定维修单位维修。

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送修前必要将涉密存储部件拆除并妥善保管;如需请外来人员维修,单位应派人全程监修。

涉密存储部件浮现故障,如不能保证安全保密,必要按涉密载体予以销毁。

8、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销毁应当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送至有保密资质销毁单位进行销毁,任何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9、  复制秘密载体,必要在有保密办法场合进行,其复制品应当加盖复制公司印章,并按照相应密级纳入保密渠道管理。

 

10、  运用传真发送涉密文献、资料,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在保密处履行登记、编号手续,使用加密传真机发送。

绝密级文献、资料不得通过传真发送。

 

11、  更换涉密计算机设备,必要彻底删除计算机设备中涉密信息,并采用有效办法防止涉密信息恢复。

 

12、 通信及办公自动化设备如需恢复其存储信息,必要到青海省保密局指定具备保密资质单位进行解决,并将废旧存储介质收回。

 

13、 禁止将具备存储功能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转为非涉密环境使用,禁止进行公益捐赠或销售。

 

14、 报废、销毁涉密办公自动化设备应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手续,送至青海省保密局指定销毁单位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

15、  管理人员违背本规定,情节较轻,应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诲;情节严重,导致泄露机密,按照关于保密规定予以负责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各部门内部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以本规定为准。

对外交流和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

1、对外交流和宣传报导保密管理  

1.1对外交流和宣传报导应遵守国家《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凡按行业保密范畴被列为国家秘密事项,不得运用公开媒介进行宣传报道。

  

1.2对外简介状况、提供稿件、出版刊物、撰写论文等涉及军工、科研、生产状况记录数字,必要使用本系统对外发布记录数字。

  

1.3带有密级宣传品,必要与秘密文献、资料同等对待。

严格控制发放范畴,履行登记签罢手续。

  

1.4职工个人向公开或内部发行报刊投稿,涉及公司科研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稿件,须按军工涉密技术国内讲学、研讨交流保密审查程序执行。

  

1.5部门或个人向新闻单位提供信息或接受采访时,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须按国内宣传报道、接受新闻采访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批。

被采访或提供信息单位、个人应积极向采编人员声明哪些是属于国家秘密事项。

1.6我司人员撰写论文拟在国内外公开刊登,  

1.7我司人员拟向境外新闻出版机构提供报导,涉及国家政治、经济、外交、科技、军事方面内容稿件,必要对外宣传报道、接受新闻采访保密审查程序进行审批。

 

1.8通过秘密关系或特殊手段获取产品、设备、技术资料及传递渠道、办法、手段,禁止公开宣传报导。

  

1.9涉及国防科技工业及本系统、本单位各种型号及其他尖端技术领域中核心和薄弱环节,禁止公开宣传报导。

  

1.10涉外活动和对外交流与宣传报导主办部门可依照实际状况,制定详细保密防范办法或提出详细保密工作规定。

协作配套保密管理制度

1、  涉密军工科研项目国内协作配套单位应当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名录》中,并履行保密审批程序,填写《军工科研协作配套审批表》(JGBM/B11-01)。

 

2、  协作事项密级不应高于对方单位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名录资质级别。

 

3、  与协作配套单位在订立合同或合同中应当明确项目密级和保密条款,并监督保密条款或保密合同执行。

 

4、 在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和合同文本中,严格控制背景、用途等涉密内容,不得提供配套项目研制必须技术规定以外涉密信息。

 

5、  承担涉密协作配套任务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合同保密条款,遵守保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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