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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精神不振的问题

党员精神不振的问题

  精神疾病与法律问题-宋振铎精神疾病与法律问题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宋振铎主任医师精神疾病的法律问题司法鉴定问题医学鉴定问题住院标准、住院形式、住院程序如何保障精神病患者的有效权益在保障精神疾病患者权益的情况下如何保障正常人的权益司法精神病学定义司法精神病学是建立在临床精神病学与法学两大基础学科上的交叉科学。

  它的主要任务是解决精神疾病患者在法律方面的有关问题。

  与司法精神病有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一百二十、一百二十一、一百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继承法、残疾人保障法等。

  精神卫生法。

  相关法律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十二条:

与人大决定相关,主要是出庭问题,鉴定机构的指定、鉴定意见书的出具等。

  相关法律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第一百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二十条: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

  精神病鉴定由省级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目前由省司法可注册)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相关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十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予以处罚。

  醉酒的人在酒醉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有的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将其约束到酒醒。

  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文书书写规范》《山东省司法鉴定条例》山东省司法鉴定执业规范等司法鉴定机构与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由省司法部门注册后才能开展司法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人同样由省级司法部门注册后才能从事司法鉴定工作。

  具有以下条件者可以注册成为司法鉴定人:

具有从事司法鉴定相关业务的高级技术职称;具有相关专业大学学历,工作五年以上;具有相关专业工作经历十年以上等。

  司法鉴定机构场所要求接待室办公室鉴定室档案室必要的办公设备应具备的检查设备鉴定过程受理委托:

目前因法医精神病鉴定的特殊性,目前只接受公检法司单位的委托。

  委托时要有委托书、签定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鉴定事项及要求。

  鉴定前准备:

详细阅卷、记录重点。

  鉴定:

详细的精神检查及辅助检查,并作好详细记录。

  鉴定后讨论、书写鉴定意见书。

  修改、审核鉴定意见书。

  打印、盖章后签发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书格式封面标题一般情况检案摘要检验过程分析说明鉴定意见落款附注鉴定意见书格式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编号:

山东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2011]精鉴字第X号一、基本情况委托人:

委托鉴定事项:

受理日期:

鉴定材料:

鉴定日期:

鉴定地点:

在场人员:

被鉴定人:

鉴定意见书格式二、检案摘要三、检验过程四、分析说明五、鉴定意见六、落款司法鉴定人签名: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37010100501X司法鉴定人签名: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37010100501X司法鉴定人签名: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37010100502X二O一一年X月X日附注:

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证分国家级、省级。

  省级由省质量管理监督局认证中心认证。

  编写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

  鉴定人员培训。

  审核认证。

  司法精神病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其专业知识及技术,对被鉴定人精神状态及其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其他相关能力及其他法律关系进行鉴定。

  鉴定分类:

刑事责任能力、民事行为能力(诉讼能力、遗嘱能力、继承能力、作证能力、婚姻能力、合同能力、受审能力等)、性自我保护能力、精神疾病病因(因果关系)、精神损伤(伤残鉴定)、精神残疾等级等鉴定。

  医学鉴定。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

鉴定机构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精神病学鉴定,自2001年开始由司法部注册(机构与鉴定人)。

  鉴定人必须是进行专业工作五年以上、主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

  鉴定应回答以下几个问题:

是否有精神病、病的严重程度、疾病与刑事或民事行为的关系、医疗和监护建议。

  司法精神病学的历史大部分古代统治者对精神病人的违法行为采取与常人同等的态度,但也有少数刚采取宽恕或不理睬的态度。

  西汉时就有对痴呆病人犯罪可以宽恕的案例。

  解放后司法精神病学才得到了真正的发展,特别是1980年以后。

  欧美:

如1843年英国麦克·纳顿案件。

  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并依据这种认识而有意识的选择和控制自己行为的,从而对自己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实施危害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及评定我国刑法18条规定: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司法程序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人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病正常的时候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012人大修改内容。

  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责任能力分级:

目前为三分法,即完全、限定、无刑事责任能力。

  无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在发病期或中度以上精神发育迟滞、或严重意识障碍、病理醉酒、病理性半醒状态等。

  发生危害行为时受精神病性症状直接影响或严重意识障碍等,使其丧失了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鉴定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未愈、部分缓解或残留状态、轻至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或其他精神病。

  危害行为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并未完全丧失,或有明显现实因素。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已痊愈或间歇期,轻或更轻的精神发育不全、其他轻型精神病、无病、诈病。

  危害行为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完全正常。

  刑事责任能力鉴定案例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癔症或癔症性精神病精神发育迟滞神经症病理性半醒状态民事行为能力及其评定定义:

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法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能力。

  包括选举、婚姻、继承、遗嘱、合同、劳动等能力。

  民法通则13条规定: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定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事责任能力及其评定民法17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定民事行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的(病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同意的)、对承担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病人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在近亲属中指定,不服指定的可以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规定监护人的由单位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民事行为能力及其评定民法19条规定:

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民事行为能力及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病处于发病期;行为确因严重精神病所致;严重痴呆病人。

  限定行为能力人:

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的人精神病人或痴呆患者。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精神及智力正常人、间歇期精神病人,辨认能力正常。

  民事行为能力分类遗产继承。

  遗嘱能力。

  作证能力。

  婚姻能力。

  诉讼能力等。

  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与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人格障碍或人格改变性自我保护能力鉴定强奸案件中受害的精神病或智力低下妇女的性自我保护能力的鉴定。

  在诊断明确的前题下,看受害妇女对婚外性行为的认识能力、对后果的预测能力。

  强奸案件中鉴定的受害妇女以精神发育迟滞最多、精神分裂症次之、其他较少。

  精神病人或痴呆病人造成危害后果的民事责任民法第133条规定:

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若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对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定民事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人,涉及赔偿时,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付,但单位监护人除外。

  强制医疗和保安处分在国外肇事精神病人的政府强制医疗措施一般由法院裁定。

  我国刑法十八条有所规定,需要监护与治疗,但对此的执行有一定的难度。

  一般由监护人同意、大夫签字即可入院治疗,强制治疗有时难以执行。

  精神卫生法有关问题精神疾病因果关系鉴定因精神损伤(包括心因创伤及大脑损伤)所倒致精神障碍的鉴定。

  直接因果关系:

器质性损伤或中毒所致的精神障碍、剧烈心理创伤所致反应性精神病(急性应激障碍等)间接关系或一定关系:

癔症、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应激障碍等。

  无关系:

精神损伤前精神障碍已经存在、精神障碍(功能性)在精神损害后很久才发生等。

  定义及鉴定业务范围精神损伤:

是指个体遭受外来物理、化学或心理等因素作用后,大脑功能活动发生紊乱,出现认知、思维、情感、意志和行为等方面的精神紊乱或缺损。

  1、不仅包括器质性因素,也包括非器质性因素,即心理因素;2、不仅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还包括功能性精神障碍;3、可能是暂时性的,也可能是永久性的精神障碍。

  鉴定范围包括:

因果关系鉴定及伤残鉴定。

  精神损伤涉及的范围更广,而精神残疾及精神伤残则是精神损伤不可逆的严重后果。

  有精神损伤不一定有精神伤残,有精神残疾不一定构成伤残,有精神疾病不一定有精神损伤。

  定义及鉴定业务范围精神伤残:

是指精神损伤达到不可逆的程度,即出现终身影响个体生活和社会功能的精神障碍。

  精神伤残鉴定的对象一般涉及工伤、职业病、道路交通事故的伤残人员。

  目前这类鉴定仅包括对脑损伤后的器质性障碍的鉴定(智力障碍、精神病症状、人格改变),不包括功能性或内源性精神障碍。

  应用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GB/T16180-2006及《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均为分十级。

  精神残疾:

指精神疾病导致了个体生活能力和社会功能明显缺陷,与躯体残疾呈并列关系,主要用于残疾人的残疾程度评定。

  目前标准为残疾人联合会《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分四级。

  伤残等级鉴定交通事故受害人精神及智力等级伤残鉴定。

  工伤事故受害人精神及智力等级伤残鉴定。

  工伤精神伤残评定原则目前应用的标准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GB/T16180-2006。

  涉及精神科的鉴定主要包括三大类:

智能损伤、精神病性症状、人格改变。

  可能因工伤或职业中毒引起的精神病有两类:

一类是脑器质性精神障碍中颅脑损伤伴发的精神障碍、继发性癫痫性精神障碍;另一类是中毒所致的精神障碍。

  精神分裂症、躁郁症等内源性精神病不属于工伤或职业病性精神病。

  不在评残之列。

  智力伤残分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记忆损伤,MQ0-19;IQ<20;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致残分级:

一级伤残。

  2)重度智能损伤:

MQ20-34;IQ20-34;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致残分级:

二级伤残。

  3)中度智能损伤:

MQ35-49;IQ35-49;生活部分自理。

  致残分级:

四级伤残。

  4)轻度智能损伤:

MQ50-69;IQ50-69;生活勉强能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致残分级:

六级伤残。

  注:

MQ、IQ按就重原则评定,其中哪项重就以哪项评定。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2007年5月1日实施)4、总则4、1判断依据本标准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依赖程度,适当考虑了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4、1、1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损伤。

  4、1、2功能障碍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

  5分级原则5、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5、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护理依赖。

  5、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

  5分级原则5、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护理依赖或无护理依赖。

  5、5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6六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分级原则5、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5、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护理依赖。

  目前涉及法医精神病鉴定范畴的等级评定:

一级:

极重度智能损伤。

  二级:

重度智能损伤。

  三级: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者;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四级:

1中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六级:

1轻度智能损伤;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八级:

人格改变。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目前依据的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

  4伤残等级4.1Ⅰ级伤残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所致a)植物人状态;b)极重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2Ⅱ级伤残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所致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

  伤残等级4.3Ⅲ级伤残4.3.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所致a)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4.4Ⅳ级伤残4.4.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所致a)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在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4.5Ⅴ级伤残4.5.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所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

  伤残等级4.6Ⅵ级伤残4.6.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所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4.7Ⅶ级伤残4.7.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所致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在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4.8Ⅷ级伤残4.8.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所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伤残等级4.9Ⅸ级伤残4.9.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所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4.10Ⅹ级伤残4.10.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所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工伤、职业病与交通事故伤残标准总体比较

(一)相同点:

1、两个标准涉及法医精神病鉴定的主要是智力损害与精神障碍等。

  2、两个标准都只包括器质性伤残,没有功能性伤残的具体条款。

  3、两个标准都分十级。

  4、两个标准都规定了鉴定时机:

都指出在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时才进行鉴定。

  工伤、职业病与交通事故伤残标准总体比较

(二)不同点:

1、工伤标准中规定4、1、5心理障碍:

一些特殊残情,在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的基础上虽不造成医疗依赖,但却导致心理障碍或减损伤残者的生活质量,在评定伤残等级时,应适当考虑这些后果。

  而交通事故标准中没有。

  2、工伤标准中有人格障碍的评定级别,而道路标准中没有。

  3、工伤标准中智能损伤中包括了记忆测验分值。

  4、智商及精神障碍的评级有区别目前伤残评定中存在的问题1、没有仔细阅读或研读有关标准内容,只是简单的了解了有关基本标准,刻板的套用标准去评定。

  2、只注重智力测验,而无仔细的精神或智力检查,刻板的套用智商值去评定。

  3、将内源性或功能性精神障碍刻板的套用标准去评定伤残。

  4、要想合理的评定工伤或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就是认真仔细的学习有关标准的各项内容,综合分析颅脑损伤的程度及智力精神状态等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评定才能做出一个合理的伤残等级评定。

  精神残疾鉴定中国实用残疾人评定标准(试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95)残联组字第61号]涉及精神疾病的有精神和智力残疾智力残疾分四级、精神残疾分四级一级最重。

  智力残疾评定一级二级三级四级IQ<20IQ20-34IQ35-49IQ50-69极度缺陷重度缺陷中度缺陷轻度缺陷精神残疾评定精神残疾是指精神病人患病持续一年经上未痊愈,同时导致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

  精神残疾可由下列精神疾病引起:

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反应性精神障碍、器质性或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儿童青少年期精神障碍、其他。

  评定项目评定项目正常或轻度确有缺陷严重缺陷个人生活自理能力012家庭职能生活表现012对家人的关心与责任心012职业劳动能力012社交活动能力012精神残疾分级极重度(一级):

五项有三项或多于三项评分为2分。

  重度(二级)五项中有一项或二项评为2分。

  中度(三级)五项中有二项或多于二项评为一分。

  轻度(四级)医学鉴定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

精神障碍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或鉴定。

  可以由患者或其监护人可以自主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医学鉴定。

  程序依司法鉴定程序,司法鉴定改为医学鉴定,司法鉴定人改为鉴定人。

  鉴定与临床诊断不符的问题病史了解不细,特别是有无脑损伤的问题。

  检查不仔细。

  片面或过重依靠精神科的一些辅助检查。

  因临床诊断不需要去调查其他的材料,而鉴定需要详细的其他材料。

  谢谢2013年7月新时期大学生党员防范精神懈怠问题探析新时期大学生党员防范精神懈怠问题探析  关键词:

大学生党员,精神懈怠,坚守,制度建设在建党九十周年的重要讲话中,胡锦涛总书记指出精神懈怠的危险,能力不足的危险,脱离群众的危险,消极腐败的危险,更加尖锐地摆在全党面前。

  作为四危之首的精神懈怠得到了全党上下的空前重视。

  十八届三中全会使中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面对新时期所要完成的各项改革任务,作为祖国建设栋梁的大学生党员必须首先解决入党后精神懈怠的问题,这样才能为中国新一轮的改革打好基础。

  一、大学生党员精神懈怠的主要表现懈怠一词在《辞海》中的解释为懒散,这里的精神懈怠,特指大学生党员思想意识的松懈、麻木甚至颓废,同时经过语言、行动等所呈现出来的精神上的亚健康状态。

  

(一)理想信念动摇,是非观念不分理想信念作为一种强大的精神动力,是一个政党、一个民族坚定团结,永葆生机的精神支柱。

  面对当前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一些大学生党员的理想信念发生了动摇。

  他们对马克思主义,共产主义,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缺乏信心,对马克思主义是否能够适应新时期的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事业心存疑虑,缺乏对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辩证关系的准确理解,认为共产主义只是虚无缥缈的理想,难以实现,不能正确解读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就是真正坚持社会主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1]。

  

(二)宗旨意识淡化,服务精神缺失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党成立以来一直是全体党员永恒的追求。

  而如今,一些大学生党员与同学的感情逐渐疏远,服务意识逐渐淡薄,宗旨意识淡化,这主要表现为情不能为民所系,权不能为民所用,利不能为民所谋。

  最根本的就是没有从思想和感情深处真正地把为同学服务的观念铭记于心,对同学的呼声充耳不闻,对同学的困难漠然置之,对同学的利益熟视无睹,无心领会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的理念,反将党组织和同学所赋予的权力视作谋取私利的捷径,将集体和同学的利益抛至脑后。

  (三)进取意识退化,创新精神淡薄古语有云:

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是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常青的精神养料。

  而现状不容乐观,一些大学生党员已经呈现出松散懒惰,进取意识退化的状况,既缺乏忧患意识,还存在严重的享乐主义之风。

  一些大学生党员自入党后便抛弃了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奋斗的作风,滋生出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满足于无功无过的状态,没有开拓进取、科学发展、克坚攻难的意识和勇气。

  (四)自律意识弱化,党性原则不强大学生党员要保持共产党人本色,最基础的就是要有一定的自律意识。

  现今一些大学生党员的共产党人本色逐渐被掩盖甚至不见:

党纪意识弱化,不能严格按照党章和党纪标准约束自己;道德观念弱化,面对事情首先考虑的是个人的私利,放纵自己,无视社会公德,甚至不以为耻;学习上心浮气燥,作风飘忽不定,做事浮于表面,每每接受任务时大包大揽,真正落实起来拖泥带水,甚至不了了之。

  虽然上述并非大学生党员群体的主流现象,但若任由发展,必将严重破坏党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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