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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撰写毕业论文具体要求

本科生撰写毕业论文具体要求

本科生撰写毕业论文具体要求

第一条为了更进一步规范本科生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的撰写,根据吉林大学教务处的有关规定,结合法学院学生研究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所称本科生论文,包括本科生在教学过程中作为教学环节一部分的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

第三条本要求主要针对论文的选题和形式进行规范,对于论文的内容和论述方式,由指导教师或者指导教师组监督引导。

第四条本科生论文的选题可以从法学院建议的选题范围中进行选择,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学术兴趣另行选择。

在选题时,提倡和鼓励就具体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

除非有较周密的前期准备,不宜选取全局性的理论问题。

在任何情况下均不适宜对较大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领域进行宏观的、概括性的介绍。

第五条本科生论文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封面,封面之内必须包括目录、正文、参考文献和论文摘要四个部分。

第六条论文摘要体现整篇文章所阐释、分析的问题,凝炼出文章的观点。

因此,摘要中没有必要出现“本文认为……”或者“作者认为……”之类的语句;尤其不能出现“论文对……问题进行了分析(比较),并得出了自己的结论”这种模糊的、不能体现论文内容和观点的用语。

第七条论文目录体现正文的整体结构,同时指示有关部分的具体页码。

在目录中,应同时列出参考文献和论文摘要的页码。

第八条论文正文应当包括引言(或者导言)、主体说明和论述、结语(或者结论)三个部分。

各个部分之间连续排印,不需重新起页。

引言(或者导言)指出选题的背景和阐述的意义,在必要时,也可以对整篇论文的结构进行交待。

主体说明和论述是论文的关键。

对所阐述的问题进行展开解释和分析,应注意资料翔实、逻辑严密、语言流畅、简练明确。

作为论文的核心,主体说明和论述应当按照论文的结构分成不同的部分,各部分之间应当有内在的逻辑联系。

结语(或者结论)是对主体说明和论述的总结。

在这一部分,应当对论文的总体思路进行归纳,将文章提出的重要的、具有创新性的观点进行重述。

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进行简单的展望。

第九条论文正文部分应当有注释。

注释一律采用脚注的形式,每页单独计数,如:

①、②、……。

注释码置于标点符号之后。

需要进行注释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直接引用他人的语言。

例:

……正如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杰克逊所指出的:

“通讯与交通的革命,以及其他相关的条件为世界创造了极大的福利,但也带来了很多风险,比如经济危机的迅速跨境以及对主权民族国家能力的挑战。

”①……

①JohnH.Jackson,“TheChangingFundamentalsofInternationalLawandTenYearsoftheWTO,”Journal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8(2005):

3-15.

(二)间接引用他人的观点。

例:

……虽然社会契约的理念在中世纪确实存在,但是实际上所谓的契约多半只是一种形式,并没有成为真正的政治精神。

在意大利,存在着大量的暴君,他们好大喜功、骄奢淫逸、对人民凶狠残暴、横征暴敛。

①……

①参见[瑞士]雅各布·布克哈特:

《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文化》,何新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3—32页。

(三)对于在论文中不宜专门解释的术语进行解释。

例:

……这就会导致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①而这种失灵对于整个社会秩序是由者不利影响。

……

①市场失灵是指在不少场合下市场机制会导致资源不适当配置,即导致无效率的一种状况。

换言之,市场失灵是自由的市场均衡背离帕累托最优的一种情况。

微观经济学说明,在一系列理想化的条件下,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可导致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

但理想化的假定条件并不符合现实情况,在以下这些情况下,市场会失灵:

不完全竞争,公共物品,外部效应,信息不完全等。

政府失灵则通常指的是政府在提供私人物品上的职能失灵,比如政府办企业不仅没有效率,还往往导致权力“寻租”,造成腐败。

(四)对于在正文中不宜展开的理论问题进行延伸。

例:

……拘泥于前人的观点不仅可能导致淹没自己的独立思维,而且可能导致对前任本身的观点也不能透彻理解,①所以,提倡理论基础并不是沿袭古人,而必须有所创造。

……

①比如,对于政治哲学家列奥·施特劳斯的理论评价涉及这样一个问题:

批驳一种学说与阐发一种观点都应建立在对这种伏案点的充分了解之上。

但是思想家彼此不同,一个思想家自身的思想也会发生变化,我们将这些思想家排到一起,用一些条条框框总结归纳,是否有强作解人之嫌?

施特劳斯通过发幽阐微,自以为了解了古人,我不仅担心这种解释的意义,也怀疑这种阐释的真实可靠性。

当然,像施特劳斯这样极端的例子不多,但是任何阐释中都难免错误。

本文中的归纳与总结采纳通说,并尽力排除偏见;但仍不敢标榜绝对客观,只能保证大略的真实可靠。

(五)对于在正文中不宜探讨的观点进行引申。

例:

……自然状态是一种被宣称为人人自由平等的史前人类状态。

虽然思想家们对于这种原初状态的具体情况没有一致的看法,①但这一派学者都认定人在原初状态下就是自由和平等的。

②……

①比如,霍布斯认为自然状态下的人们互相争夺,在这种绝对平等的基础上形成了“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状态;洛克则认为人们最初生活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和平等状态之中;卢梭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享有依照自己的能力和意志去做本身喜爱作和能够做的事情的自由;罗尔斯认为自然状态之下人们在“无知之幕”背后进行理想的“合理性选择”;诺奇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非国家境况”,人们自身的道德约束并遵从其“应当的那样”去采取行为;由于每个人都不能非常准确地把握他们应当的那样,因而往往按照一种“最低限度的最大可能”行事。

RobertNozick,Anarchy,StateandUtopia,BasicBooksInc.,NewYork,1974,pp.10-12.诸家的自然状态理论可参见:

万俊人:

《诺奇克人权理论摄义——兼及当代美国两种正义论模式》,《学人》第3辑,江苏文艺出版社,1992年,第511—536页。

②同样可以作为佐证的还有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在其《神学政治论》所阐述的人人生来自由、可以保护自我生存和活动的自然状态,见:

[荷]斯宾诺莎:

《神学政治论》,温锡增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222—223页。

德国早期无产阶级思想家魏特林也认为社会的原始状态是每个人在其中都自由和独立的。

见:

[德]威廉·魏特林(WilhelmWeitling):

《和谐与自由的保证(GarantienderHarmonieundFreiheit)》,孙则明译,商务印书馆,1960年,第60—62页。

法国哲学家伏尔泰也认为自然状态下的生活是人人自由、人人平等的。

参见:

《十八世纪的法国哲学》,商务印书馆1963年,第88—99页。

(六)对于相关的文献进行介绍。

例:

……生态伦理学者宣称,大地及天地间之万物,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无生命体,皆有一种不依赖于人自身而存在、不以人的认识为基础的“内在价值”。

①……

①例如,[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

《环境伦理学》,杨通进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3—35页;[美]霍尔姆斯·罗尔斯顿:

《哲学走向荒野》,刘耳、叶平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8页以后;[美]戴斯·贾丁斯:

《环境伦理学:

环境哲学导论》,林官明、杨爱民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45页以后;[美]加里·L.福兰西恩:

《动物权利导论》,刘守东、刘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61页以后。

(七)对于相关的法律文件、立法建议文件的援引,但仅限于:

(1)非本文专门探讨的法律文件;

(2)在讨论本国的有关问题时,作为参考的外国的法律文件。

作为论文探讨主题的法律文件和本国的法律文件一般不需注释。

例:

根据《宪法条约》的规定,普通程序所要求达到的部长理事会的“特定多数”并非十分严格,一般而言,可以包括两种情况:

不少于15个且至少占总数55%的成员国,并可以代表欧盟65%以上的人口;或者少数反对派应包括不少于4个成员国,否则即视为已达到特定多数。

①《制定欧洲宪法条约》第I-25条,见何志鹏、孙璐译:

《欧盟立法(第16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3页。

(八)国外或者国际判例;国内已公开出版的案例。

例:

……在欧洲人权法院,人权克减的条件和有效性经由一系列案例确定下来。

①……

①E.g.,Broganandothersv.UnitedKingdom,Judgmentof29November1988,SeriesA,No.145-B;(1989)11EHRR117;BranniganandMcBridev.UnitedKingdom,Judgmentof26May1993,SeriesA,No.258-B;(1994)17EHRR539.

注释中援引文献的格式,参照第十二条对于参考文献格式的要求,但需要标明所援引的部分来自的页码、章节或者报纸的版面。

第十条论文正文各层次标示顺序按一、

(一)、1、

(1)等编排。

论文正文的一级标题(包括引言和结语)应采用四号字、黑体或Arial字体居中排印。

论文的二级标题应采用小四号字、楷体字,左起缩进2字距排印。

论文的正文应使用小四号字宋体(汉语、韩语和日语)或12磅TimesNewRoman(英、法、德、俄等西文)字体。

文中直接引用其它文献超过100字的,应另排一段,整段缩进2字距,采用小四号仿宋体字排印。

在这种情况下,引用部分不必加引号。

第十一条论文正文中夹有外文的,该外文的大小写、正斜体等要求等同于该种外文自身的语法规则,即:

以全文翻译成该种外文为假设,确定夹杂的部分应采用大写或者小写、整体或者斜体。

第十二条论文中列出的参考文献应为形成本论文思路的基础文献,既可以包括论文注视中引用的文献,可包括虽然未直接引用,但撰写论文时确实参考过的文献。

参考文献应分类排序列出。

参考文献的格式为:

1.中文著作。

作者(如果是主编的著作,必须标明主编):

《书名》,××出版社××××年版。

例:

张文显:

《二十世纪西方哲学思想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

徐卫东主编:

《商法基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张旭主编:

《人权与国际刑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中文译著。

[国籍]作者(如果是编辑的著作,必须标明编):

《书名》,×××译,××出版社××××年版。

例:

[美]庞德:

《法理学》(第一卷),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美]阿兰·S.罗森鲍姆编:

《宪政的哲学之维》,郑戈、刘茂林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版。

3.中文文章。

(1)杂志中出现的文章:

作者:

《文章名》,载于《杂志名》××××年第×期。

例:

李洁:

《中日刑事违法行为类型与其他违法类型关系之比较研究》,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3年第5期。

(2)报纸中的文章:

作者:

《文章名》,载于《报纸名》××××年×月×日第×版。

例:

谭世贵:

《廉政学刍议》,载于《法制日报》1994年8月25日第7版。

(3)文集中出现的文章:

作者:

《文章名》,载于×××主编:

《文集名》,××出版社××××年版。

例:

梁慧星:

《法律漏洞及其补充方法》,载于梁慧星主编:

《民商法论丛》(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4.中译论文:

[国籍]作者:

《文章名》,×××译,载于×××主编:

(仅在需要时标注主编的情况)《杂志名/文集名/报纸名》××××年第×期。

例:

[日]南博方:

《行政诉讼中和解的法理(下)》,杨建顺译,载于《环球法律评论》2001年冬季号。

5.文件汇编:

编者/作者(此项仅在必要时标注):

《书名》,××出版社××××年版。

例:

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编: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中英文对照)》,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6.专业辞书:

编者/作者(此项仅在必要时标注):

《书名》,××出版社××××年版。

例: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

[英]戴维·M.沃克:

《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7.中文网上资料:

作者:

《文章名》,网址,访问日期。

例:

王旭坤:

《论税收处罚的程序保障》,

8.外文著作,遵从该国语言的通常做法(不同语言要求各异,仅举例说明):

例:

EdgarBodenheimer,Jurisprudence:

ThePhilosophyandMethodofthelaw,HarvardUniversityPress,1981.

GavinAnderson,LegalPluralismandthePoliticsofConstitutionalDefinition,EUIWorkingPapers2005/20,http:

//www.iue.it/RSCAS/WP-Texts/05_20.pdf,visitedon2006-04-26.

D.ColardetJ.F.Guilhaudis,Ledroitdelasécuritéinternationale,Paris,Masson,1987.

KarlR.Popper,LogikderForschung,(6.Aufl.),Tübingen,1976

WichardWoyke,HandwörterbuchinternationalePolitik,(7.,aktualisierteAufl.),Opladen,1998.

谷口安平・編『現代倒産法入門[第2版]』,法律文化社(1999)。

КрыловН.Б.Правотворческаядеятельностьмеждународныхорганизаций.М.,1988.С.24.

9.外文论文,遵从该国语言的通常做法(不同语言要求各异,仅举例说明):

例:

LouisHenkin,“TheuseofForce:

Law&USPolicy”,inLouisHenkin,etal.Mightv.Right:

InternationalLawandtheUseofForce,CouncilonForeignRelationsPress,1991.

YoramDinstein,“TheRighttolife,Physicalintergrity”,LouisHenkin(ed.),TheInternationalBillofHumanRights,ColumbiaUniv.Press,1981.

JohnH.Jackson,“PerspectivesontheJurisprudenceofInternationalTrade.CostsandBenefitsofLegalProceduresintheUnitedStates”,in:

MichiganLawReview82(1984).

P.Tavernier,«LaguerreduGolfe:

lesgrandespuissancesetlesautres...ouletriomphedel'ambiguïté»,ARESDéfenseetSécurité,1984-1985,pp.529-560.

Dewost,«LaréservededéveloppementdudroitcommunautairevuedeBruxelles»,inO. Jacot-Guillarmod(éd.),L'avenirdulibre-échangeenEurope:

versunEspaceéconomiqueeuropéen?

(1990)270,n°716

HeinzHauser,DieWTOnachCancún,in:

Aussenwirtschaft,Bd.58(2003),HeftIV,S.459-488.

坂元茂樹「国家責任法と条約法の交錯―二つの事例を手がかりとして―」,『関西大学法学論集』51巻(2001)。

УсенкоЕ.Т.Соотношениеивзаимодействие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гоинациональногоправаиРоссийскаяКонституция//Московскийжурналмеждународногоправа.1995.№2.С.21.

第十三条论文的目录、参考文献、论文摘要应当另起一页,标题采用小三号宋体排印。

第十四条对本要求的内容理解不明确时,可以要求指导教师予以解释。

指导教师对本要求的内容也不能作出确切解答时,可要求主管本科生教学的副院长、教学秘书给予解释。

第十五条在适当时,根据有关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建议,本要求可以经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本科生教学秘书和其他相关人员商讨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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