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比本资料.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7898332 上传时间:2023-08-04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5.8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司法考试比本资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司法考试比本资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司法考试比本资料.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司法考试比本资料.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8页
司法考试比本资料.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8页
司法考试比本资料.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8页
司法考试比本资料.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8页
司法考试比本资料.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8页
司法考试比本资料.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8页
司法考试比本资料.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8页
司法考试比本资料.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8页
司法考试比本资料.docx_第12页
第12页 / 共18页
司法考试比本资料.docx_第13页
第13页 / 共18页
司法考试比本资料.docx_第14页
第14页 / 共18页
司法考试比本资料.docx_第15页
第15页 / 共18页
司法考试比本资料.docx_第16页
第16页 / 共18页
司法考试比本资料.docx_第17页
第17页 / 共18页
司法考试比本资料.docx_第18页
第18页 / 共18页
亲,该文档总共1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司法考试比本资料.docx

《司法考试比本资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司法考试比本资料.docx(18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司法考试比本资料.docx

司法考试比本资料

经济法必考知识点(转载)

第一章竞争法

第一节反垄断法

一、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目的: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原则:

1、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原则。

2、保护经济自由权与监管和调控相结合的原则。

二、垄断行为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三、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职权

宏观协调机构:

1、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

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

3、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

4、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反垄断法执行机构:

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法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四、反垄断调查程序

调查的启动、调查措施。

五、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措施

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资料;查扣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六、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

违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行业协会的法律责任;对滥用行政权力的行政主体的处罚;对有关主体,违反配合义务行为的处罚;对反垄断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处分。

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

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限制竞争行为

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

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四、监督检查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种类:

限制竞争行为、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该法规定的行为。

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第二章消费者法

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

1、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2、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时。

3、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取赔偿权、结社权、获得相关知识权、受尊重权、监督批评权。

三、经营者的义务

履行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接受监督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凭证或单据的义务、保证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不得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四、争议解决的途径

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1、销售者的先行赔付义务。

2、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连带责任。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变更后的企业仍应承担赔偿责任。

5、营业执照持有人与租借人的赔偿责任。

6、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的特殊责任。

7、虚假广告的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责任。

六、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

1、一般规定。

2、特殊规定。

3、因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人身伤害、人格受损、财产损失的民事责任及赔偿范围。

4、对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规定。

行政: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允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入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刑事: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受伤、残疾、死亡的。

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第二节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

对象:

监督管理关系;责任关系;检验、认证关系。

宗旨:

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二、产品质量责任

违反默示担保义务、违反明示担保义务、产品存在缺陷。

三、产品质量监督

政府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产品质量行政监督;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

四、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作为的义务、不作为的义务。

五、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进货验收义务、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有关产品标识的义务、不得违反禁止性规范。

六、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生产者的严格责任、销售者的过错责任。

七、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责任

人身伤害、财产损害。

八、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

2年.

九、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赔偿责任、行政责任。

十、其他相关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为违法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服务业经营者的责任。

十一、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

地方政府和国家机关的责任、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食品安全法

一、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1、食品生产和加工,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

2、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3、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的生产经营。

4、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5、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监测: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评估: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四、食品安全标准

是指国家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而制定的食品的生产经营者、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者以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强制执行的标准。

五、食品安全控制

生产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食品进出口管理、食品召回制度。

六、食品检验制度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七、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1、三级应急预案。

2、食品安全事故通报制度。

3、调查处理措施,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各级部门就应当迅速反应,根据应急预案和实际情况,展开事故的处理和调查程序。

4、对事故本身的调查;流行病学;失职、渎职情况调查。

八、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

机构:

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各类各级监管机构。

职权:

1、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2、日常监督管理。

3、对咨询、投诉,举报的处理。

4、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九、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第三人责任、行政责任。

第三章银行业法

第一节商业银行法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

现金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信用卡业务、国际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

资产负债管理、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资产风险管理。

三、贷款法律制度

借款人制度、贷款人制度。

四、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和终止

接管:

当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银监会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清算:

分立、合并及解散;被撤销;破产。

终止:

因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

五、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侵犯存款人利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脱逃银监会监控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脱逃中国人民银行监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侵犯商业银行权利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一、监督管理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二、监督管理职责

1、制定规章。

2、审批金融机构组织。

3、审查金融机构的股东。

4、审查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

5、对银行业市场准人实施管制。

6、规定金融机构高管的任职资格。

7、制定业务审慎经营规则。

8、对银行业自律组织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9、国际合作。

三、监督管理措施

强制信息披露;强制整改制度;接管、重组与撤销;冻结帐户。

四、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银监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财税法

第一节税法

一、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概念:

是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对象:

税收关系。

二、税收法律关系

是由税收法律规范确认和阔整的,国家和纳税人之间发生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三、税法的构成要素

主体、内容、客体。

四、增值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概念:

是以商品和劳务在流通各环节的增加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其特点是税源广、税收中性和避免重复征税。

内容:

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减免。

五、消费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概念:

是以特定消费晶的流转颤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内容:

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减免。

六、营业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概念:

是以从事工商营利事业和服务业所取得的收入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内容:

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减免。

七、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概念:

是以企业在一定期间内的纯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内容:

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税收优惠、源泉扣缴、特别纳税调整、征收管理、新旧企业所得税的过渡期安排。

八、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

概念:

是以个人的所得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内容:

纳税人、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减免、纳税申报。

九、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

宗旨:

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范围: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

十、纳税人权利

1、信息权。

2、秘密权。

3、申请减、免、退税的权利。

4、陈述权、申辩权。

5、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权。

6、控告和检举权。

7、奖励权。

8、请求回避权。

十一、税务管理

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

十二、税款征收

税款征收基本制度、税收减免制度、税款征收保障制度。

十三、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的事项、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的义务、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义务。

十四、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主体、违法行为类型和法律责任的形式等制度。

第二节审计法

一、审计的概念

是指审计机关依据法律.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活动。

二、审计法的调整范围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审计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

三、审计法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客观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原则、廉洁奉公原则、保守秘密原则。

四、审计工作领导体制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五、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职责:

1、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2、审计署对中央银行、国有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从事金融业务活动,履行金融监督管理职责所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3、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4、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5、对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国有企业,接受财政补贴较多或亏损数额较大的国有企业,以及国务院和本级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国有企业,应当有计划地定期进行审计。

6、对国家建设项目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7、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8、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权限:

要求报送资料权 、检查权 、调查权 、制止权 、建议纠正权 、通报和公布权 。

六、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责任

1、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的规定,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其他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责令交出、改正或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3、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规定,转移、隐匿违法取得的资产的,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有权予以制止,或者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4、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5、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收入,限期返还违法所得,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以及采取其他纠正措施,并可依法给予处罚。

6、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审计机关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被审计单位或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

 7、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9、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七、审计人员的违法责任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劳动法

第一节劳动法概述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概念:

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对象:

劳动关系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二、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适用范围、对人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

三、劳动法律关系

是当事人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节劳动合同法

一、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种类:

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条款

必备条款、可备条款。

四、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

五、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应承担义务的行为。

变更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劳动合同,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删的法律行为。

六、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

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该解除行为有效。

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过错性解除:

劳动合同法对过错性解除的程序无严格的限制,且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非过错性解除: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裁员:

A裁员的人数限定。

B裁员的程序规定。

C裁员的法定情形限定。

D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的人员。

E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在6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被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预告解除:

A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B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情形,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七、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集体合同的概念

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

九、集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成立:

工会或职工代表与企业单位之间,为规定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的权利义务而依法就集体合同条款经过协商一致。

生效:

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十、集体合同争议处理

因集体协商发生争议的处理、因履行集体合同而发生争议的处理。

十一、劳务派遣单位

是将劳动者派遣到实际用工单位的企业法人。

十二、劳务派遣协议

是劳务派遣单位与实际用工单位就莠务派遣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十三、劳务派遣用工单位的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7、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十四、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赋予被派遣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十五、非全日制用工

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十六、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劳动者的法律责任、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节劳动基准法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是指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劳动的时间。

种类:

标准工作时间、缩短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不定时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二、休息休假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是指劳动者为行使休息权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不从事生产或工作而自行支配的时间。

休息的种类:

工作日内的间歇时间、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公休假日。

休假的种类:

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年休假。

三、有关加班的法律规定

1、加班是指劳动者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从事生产或工作。

2、加点是指劳动者在标准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的时间。

四、工资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根据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特征:

1、是基于劳动关系而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物质补偿。

2、标准必须是事先规定的,事先规定的形式可以是工资法规、工资政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

3、须以法定货币形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4、支付是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为依据的。

五、工资分配原则

工资总量宏观调控原则;用人单位自主分配、劳动者参与工资分配过程原则;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原则;同工同酬原则;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原则。

六、工资支付保障

1、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2、工资应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3、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4、工资应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也可由劳动者家属或委托他人代领,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5、工资应依法足额支付,除法定或约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况外,严禁非法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6、对代扣工资的限制。

7、对扣除工资金额的限制。

8、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

七、最低工资保障

国家通过立法,强制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劳动者能够满足其自身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需要。

八、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概念和特点

概念:

是指以保护劳动者年职业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为宗旨,以劳动安全卫生规则等为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保护对象的特定性、法规内容具有技术性、法律规范多为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

九、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内容

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制度、安全生产保障制度、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责任制度、职业安全教育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认证制度、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安全卫生检查与监察制度、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第四节劳动争议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分类

概念:

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纠纷。

分类:

1、按照劳动争议当事人人数多少的不同:

个人劳动争议;集体劳动争议。

2、按照劳动争议的内容: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丁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按照当事人国籍的不同:

国内劳动争议;涉外劳动争议。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

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

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第一节土地管理法

一、土地所有权

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

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

三、集体土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

四、建设用地管理

国家建设用地、乡村建设用地

五、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

非法土地交易的法律责任、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责任、非法征用使用土地的法律责任。

六、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

纠纷:

土地确权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行政争议。

途径:

1、土地确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处理。

2、土地侵权纠纷,由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处;当事人对行政调处不服的,可以以对方当事人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自然科学 > 物理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