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docx

上传人:b****2 文档编号:17899573 上传时间:2023-08-04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80.96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docx_第6页
第6页 / 共11页
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docx_第7页
第7页 / 共11页
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docx_第8页
第8页 / 共11页
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docx_第9页
第9页 / 共11页
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docx_第10页
第10页 / 共11页
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docx_第11页
第11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docx

《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点文库上搜索。

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docx

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

 

最新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保护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博士生、硕士生、本专科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的就业及相关的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应贯彻统筹兼顾、合理使用、加强重点、面向基层的方针,努力满足国家建设需要,使毕业生学以致用、人尽其才。

国家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边远地区、艰苦行业以及其他需要人才的地方去工作。

第四条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实行国家宏观调控、学校和各级政府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模式。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并在人员、经费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为毕业生就业提供完善的服务,使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逐步做到专业化。

第六条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面向全国就业,积极满足国防、军工、科研、教学、高新技术等单位,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党政机关和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的用人需求。

其它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优先满足本系统、本行业的需要,同时努力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地方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要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定向培养的本专科毕业生按合同就业。

师范类本专科毕业生应首先满足教育系统的需要。

第七条非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原则上在国家规定的服务范围内就业,其服务范围是高等学校、以基础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国家重点企业、由财政拨款的文化、医药卫生等公益事业单位、党和国家机关,以及人民解放军的所属单位。

定向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定向培养合同就业,委托培养的毕业研究生按委托培养合同就业。

自筹经费研究生按自筹经费培养合同就业。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分工

第八条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由教育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归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其他部委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部门在教育部的指导下管理本地区、本部门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九条教育部在毕业生就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宏观政策;

(二)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三)管理全国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活动以及毕业就业市场;

(四)汇总、审核、下达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指导和编制教育部直属院校毕业生就业方案;

(五)组织国家急需、应予保证的行业、部门和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计划自施;

(六)检查、监督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全过程工作;

(七)向社会公布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年度就业状况;

(八)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教育部的统一部署,制定本地区毕业生的具体工作意见;

(二)了解和掌握本地区毕业生就业工作动态情况,负责本地区毕业生就业数据统计和上报工作;

(三)编制地方所属院校毕业生就业方案并按时上报教育部:

(四)对本地区人才需求进行预测,收集和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管理本地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

(五)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核工作;

(六)组织开展本地区毕业生的毕业教育与就业指导工作;

(七)受教育部委托负责本地区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签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监督、检查本地区毕业生的接收工作;

(九)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毕业生就业状况:

(十)开展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十一)负责本地区毕业生就业过程中争议或纠纷的调解工作;

(十二)负责与本地区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委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教育部的统一部署,提出本部门毕业生就业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意见;

(二)组织协调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所属院校的毕业生就业方案;

(四)指导所属院校开展毕业生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毕业生的接收工作,检查本部门毕业生的使用情况;

(六)开展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研究和宣传工作;

(七)负责本系统、本行业人才预测及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高等学校就业指导与服务

第十二条就业指导和服务是高等学校整个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和有机组成部分,高等学校依法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校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

(二)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本学校毕业生就业的实施办法;

(三)负责本校毕业生的资格审核和统计工作并按时上报主管部门:

(四)收集需求信息,建立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页),向学生全面公开就业政策与需求信息,组织本校双向选择活动,完善校内毕业生就业市场:

(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出本校的毕业生就业建议方案,并根据主管部门意见,具体实施就业方案;

(六)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公正客观地介绍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在校表现;

(七)开展毕业教育,及时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应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就业指导主要包括就业正策、就业观念、就业信息、就业心理、择业技巧的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等方面的内容,就业指导要理论联系实际,贯穿学生学习全过程,充分考虑学生的个性、能力、素质、习惯、知识结构等因素,采用授课、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通过实施就业指导,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引导、鼓励和教育毕业生面向基层,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走艰苦创业、科技创业、自主创业的成才之路。

第十六条高等学校应加强就业服务,帮助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有序、顺利地完成就业过程;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和网络技术,逐步实现网上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就业方案的认定等工作,提高工作的效率与水平。

第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健全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设备、场地等方面的支持,保障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的实施,逐步实现就业指导和服务的专业化。

第四章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八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自主择业;

(二)享有学校提供的就业指导和服务;

(三)向用人单位自荐及被学校推荐;

(四)了解所选择单位的基本状况、工作安排、福利待遇等情况;

(五)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六)享有协议规定的权利并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

(七)在就业过程中依据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就业政策以及学校据此制定的具体规定;

(二)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个人基本情况;

(三)严格按照就业协议及其他合法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四)承担自身违约而带来的相应责任;

(五)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在招聘毕业生过程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国家就业政策和规定自主选择毕业生;

(二)按规定到高等学校招聘毕业生;

(三)向学校及有关方面了解拟录用毕业生的学业情况及在校表现;

(四)按就业协议规定,要求违约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在招聘过程中实事求是地介绍本单位情况;

(三)向学校和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申报需求信息;

(四)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录用毕业生;

(五)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及时接收毕业生并帮助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

(六)依法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双向选择活动与毕业生就业协议的签订

第二十二条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是毕业生落实工作单位的重要形式和主要渠道,高等学校和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应积极培育和大力发展。

第二十三条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应主要由高等学校举办,各级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有责任指导和协助高等学校做好有关工作。

高等学校举办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四条双向选择活动和毕业生就业市场必须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前招聘毕业生。

用人单位参加高等学校的双向选择活动或毕业生就业市场应在事前向高等学校或其主管部门提出需求,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作虚假宣传,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招聘毕业生。

第二十五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后,应本着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该协议书经学校审查同意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履行协议内容。

第二十六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的专用协议,由教育部制定样式,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高等学校负责印制。

第二十七条高等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毕业生(有约定的除外)发放协议书,在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应进行监督和指导,对经审查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就业协议书,学校有权拒签。

第二十八条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高等学校应教育学生慎重对待签约,严格履行协议。

第六章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方案的制订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高等学校以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和规定为依据,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本校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的就业协议书,拟定本校的毕业生就业方案。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在拟定毕业生就业方案时,按下述办法处理就业过程中的特殊情形:

(一)被推荐免试或考取硕士、博士研究生的毕业生,在学校就业方案上报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原则上应回生源所在地就业。

(二)符合国家规定要求自费留学的毕业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交纳国家规定的费用,经学校批准后,学校可不再负责推荐其就业;在毕业生统一离校时仍未获准出境的,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毕业生自谋职业。

(三)对于华侨和来自港澳台地区的毕业生,愿意留在内地(祖国大陆)工作的,学校可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对在毕业前健康检查中发现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学校应让其回家修养。

一年内治愈的(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后仍未治愈或无用人单位录用的,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毕业生自谋职业。

(五)对残疾毕业生,学校应帮助其就业,确有困难的,按有关规定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负责安置。

(六)结业生经学校推荐或学生自荐,签订就业协议的,学校应为其办理有关就业手续:

在规定时间内未找到单位的,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结业生自谋职业。

(七)毕业研究生超出服务范围就业的,须经学校审核同意,并由用人单位向学校交纳培养费。

(八)对毕业时尚未找到工作单位,需回生源所在地就业的毕业生,学校应在毕业生就业方案上报前,及时告知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毕业生离校前,学校应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实事求是地对毕业生进行毕业鉴定,毕业生档案应在毕业生离校后两个月内寄送用人单位。

第三十二条普通高等学校应在每年7月11日后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春季毕业生除外)。

高等学校及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就业方案办理毕业生的离校手续。

第三十三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统一使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

报到证由教育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签发。

第三十四条毕业生须持报到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接收毕业生并及时办理毕业生档案、户粮关系和上岗手续。

第三十五条毕业生报到后,其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国家规定或就业协议书约定执行,工龄从报到之曰起计算。

第三十六条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因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第三十七条毕业生因非个人原因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就业方案确需调整的,经学校同意,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手续;

(二)跨省区、跨部委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教育部审批,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三)毕业生就业调整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手续。

第七章协议争议的解决及违规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对就业协议发生争议的,签约各方应首先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向签订协议所在地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调解,达成协议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当履行调解协议。

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发生其它争议或纠纷,由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解决。

第三十九条毕业生或用人单位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培合同的,应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四十条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高等学校或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其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生源、需求、就业方案或其它材料的;

(二)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按规定执行就业方案的;

(四)违反法律或国家有关规定,侵犯毕业生合法权益的;

(五)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由主管部门或同级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报地方毕业生就业工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在其按有关规定缴纳培养费用和奖(助)学金后,有关部门可将其档案和户粮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由其自谋职业。

(一)自领取报到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3个月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

(二)报到后,在试用期内违反协议,擅自离开接收单位的;

(三)强调个人无理要求,扰乱毕业生就业秩序的:

(四)无理要求用人单位将其退回学校的;

(五)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各地方和有关部委可以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8月6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哲学

copyright@ 2008-2023 冰点文库 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190208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