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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郑东和经济法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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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题目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授课形式

理论教学

授课时间

 

授课学时

2学时

教学目的

与要求

⑴知识目标

1、了解法的概念和特征。

2、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3、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学重点

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学难点

 

1、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观。

主要教学

媒体

 

板书或多媒体。

 

主要参考

资料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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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组

审查意见

教学过程

教学内容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P1

一、案例导入结合《法律基础》中法的概念

第一节经济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是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具有普遍性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

(二)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社会规范。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4、法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

5、法具有普遍性。

二、经济法的概念及特征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性、综合性、干预性。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国家需要干预的特定经济关系

包括:

(1)市场主体干预关系

(2)市场运行干预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保证关系

四、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法规的表现形式。

我国经济法的渊源

1、制定法:

由国家制定的,以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法。

(1)法律

(2)法规

(3)规章

(4)司法解释

(5)国际条约、协定

2、非制定法:

由国家认可并赋予法律约束力的习惯、判例。

二、布置作业

1、案例分析P7。

课后分析总结

 

案例导入

结合《法律基础》中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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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题目

第一章经济法概述 

授课形式

理论教学、讨论

授课时间

 

授课学时

3学时

教学目的

与要求

⑴知识目标

1、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掌握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学重点

1、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教学难点

 

2、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观。

主要教学

媒体

 

板书或多媒体。

 

主要参考

资料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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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组

审查意见

教学过程

教学内容

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法律关系:

是指依法产生的、以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

是指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在国家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经济法主体之间的经济权利和义务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特征:

P3

1、是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法律关系;

2、是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

3、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关系。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即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包括“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

1、经济法主体范围

(1)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

(3)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

(4)自然人

(5)国家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经济法主体依法享有的经济权利和应承担的经济义务。

 

课后分析总结

 

本章重点教学内容

 

教学过程

教学内容

1、经济权利

指经济法主体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经济权利主要包括:

(1)国家经济管理机构的经济职权

主要内容:

经济决策权、经济监督权、经营许可权、资源配置权等。

(2)非国家经济管理机构的经济权利:

财产所有权

经营管理权

知识产权

请求权

2、经济义务

指经济法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必须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使权利人的权益得以实现的一种责任。

(1)国家经济管理机构的经济义务:

正确、积极、严格行使经济职权,做到恪尽职守、做好服务,依法接受监督,不得滥用和放弃经济职权。

(2)非国家经济管理机构的经济义务:

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义务;

依法接受和服从国家有关机关管理和监督的义务;

依法纳税的义务;

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课后分析总结

 

教学过程

教学内容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经济法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包括:

1、物:

经济法主体实际能够支配或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和一定形态的物质资料。

2、经济行为:

经济法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合法行为。

3、经济信息:

反映社会经济活动特点、发生、变化的各种信息、数据、情报和资料。

4、智力成果:

经济法主体从事智力劳动所创造取得的财富,如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等。

三、经济法律事实

指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一)法律事实可以分为两类:

P5

①行为:

是指与经济法主体的意志有关的直接体现经济法主体意志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②事件:

是指与经济法主体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分为相对事件和绝对事件。

四、布置作业

1、练习与实训P6-7

课后分析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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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题目

第二章相关法律知识 

授课形式

讲授理论

讨论

授课时间

 

授课学时

3学时

教学目的

与要求

⑴知识目标

1、了解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和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特征。

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3、掌握代理权行使的法律规定。

4、掌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律规定。

教学重点

 

1、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2、掌握代理权行使的法律规定。

3、掌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律规定。

教学难点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2、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律规定。

主要教学

媒体

 

板书或多媒体。

 

主要参考

资料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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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组

审查意见

 

教学过程

教学内容

一、案例导入新课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P8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P9

1、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2、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是一种合法的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实质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分为:

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形式要件

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

三、代理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的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该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2、代理具有如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行为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广泛地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的各种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借贷、保险、租赁等。

但下列行为

不适用代理:

1、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必须由本

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如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收养子女等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民事法律行为。

2、违法行为。

如打人;贩毒。

(三)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权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指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根据人民法院或者法律授权机关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

(四)代理权P11

1、代理权的概念

2、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行使代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

(2)代理人只能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行使代

理权;

(3)代理人应当积极行使代理权;

(4)代理人应当合法行使代理权;

(5)代理人一般应当亲自行使代理权,不得擅自转委托;

(6)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3、滥用代理权

(1)滥用代理权的概念

滥用代理权指代理人违背被代理人设定代理权的宗旨,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违法行使代理权的行为。

(2)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自己代理,即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行为。

双方代理,即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民事行为。

串通代理,即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后实施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五)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1、无权代理。

指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即没有代理权。

包括

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2、表见代理。

(1)表见代理的概念

(2)表见代理人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

第三,第三客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第四,第三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出于善意且不存在过失。

第五,表见代理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三、布置作业:

P14练习与实训一

课后分析总结

课后分析总结

 

课后分析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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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课题目

第二章相关法律知识 

授课形式

讲授与

讨论

授课时间

 

授课学时

2学时

教学目的

与要求

⑴知识目标

1、了解代理和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特征。

2、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3、掌握代理权行使的法律规定。

4、掌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律规定。

教学重点

 

1、掌握代理权行使的法律规定。

2、掌握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律规定。

教学难点

 

1、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2、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法律规定。

主要教学

媒体

 

板书或多媒体。

 

主要参考

资料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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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组

审查意见

教学过程

教学内容

第二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而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

诉讼时效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法律事实。

它具有下列特征:

1、严格的法律强制性。

2、具有适用上的普遍性。

3、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并不因此丧失实体权利。

二、诉讼时效分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普通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各种民事权利的保护的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

二年。

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二)特殊诉讼时效P13

1、特殊诉讼时效的概念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法律特别规定的只适用于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的适用效力优先于普通诉讼时效。

2、特殊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1)短期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一年。

四种特别规定的情况。

P13

(2)长期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

四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从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

三、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

1、概念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鬲导致权利无法行使请求权,依法暂

教学内容

时停止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有效,并在该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2、诉讼时效中止的适用条件

(1)具有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

(2)阻碍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

(3)诉讼时效中止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则不计入时效期间。

(二)诉讼时效的中断

1、诉讼时效中断的概念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待中断诉讼时效期间的法定事由消除后,依法从新起算诉讼时效期间。

2、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条件

(1)具有中断诉讼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进行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布置作业:

练习与实训P16-17。

 

课后分析总结

 

课后分析总结

 

课后分析总结

 

诉讼时效的中止对太难

建议该部分可以不要求

 

课后分析总结

授课题目

第三章企业法

授课形式

讲授与

讨论

授课时间

授课学时

8课时

 

教学目的

与要求

 

 

1、了解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特征以及设立程序。

2、了解破产的概念、特征以及破产程序、破产界限。

3、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及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4、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事务执行以及入伙、退伙的相关规定。

教学重点

1、掌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及事务管理的相关规定。

2、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事务执行以及入伙、退伙的相关规定。

教学难点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事务执行以及入伙、退伙的相关规定。

主要教学

媒体

多媒体

主要参考

资料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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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知识(第六版)胡泮基主编

经济法教学案例精选

教研组

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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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过程

教学内容

[案例导入]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及其特征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企业。

2、投资人对企业事务有绝对控制和支配权。

3、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

4、企业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5、是非法人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可以用个人财产出

教学内容

资,也可用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业个人出资的,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指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以外的一切自然人。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应以投资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投资,如果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管理方式:

自己管理企业事务也可委托或者聘用其他人负责管理。

教学内容

2、管理内容: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

1、财产所有权

2、拒绝摊派权

3、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

1、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应当依法纳税。

3、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4、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5、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作业:

补充练习、案例。

 

课后分析总结

 

课后分析总结

 

课后分析总结

 

教学过程

教学内容

第二节合伙企业法

一、合法企业的概念与种类

(一)合法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合法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并对合伙债务承担相应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普通合法人承担无限连带;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合法企业的的特征:

1、合法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2、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种类

1、普通合伙企业:

由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有限合伙企业: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

教学内容

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

务承担责任。

二、普通合伙企业

(一)普通合伙企业的概念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需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工商登记

(三)合伙企业的财产

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2、合伙企业财产的分割和处分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非有合伙人退伙等法定事由,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

教学内容

企业的合伙财产具有共有财产的性质,对合伙财产的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均应依据全体合伙人的共同意志进行。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间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4、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质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企事业单位人以其在企事业单位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1、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形式

教学内容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委托1人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

3、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义务

4、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5、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五)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六)入伙与退伙

1、入伙:

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

新合伙人入伙,一般应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订立局面入伙协议。

教学内容

新合伙人对合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

自愿退伙、法定退伙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其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

即,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继承:

作业。

案例分析一,补充案例。

安排一次课堂讨论

安排一次小测。

课后分析总结

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对学生来说,是相当有用的知识,尤其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可以帮助学生掌握毕业后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知识,在目前就业形势越来越严峻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现实作用,但学生尚未意识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学生的积极性不高。

课后分析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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