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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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
城市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 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三条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推行“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机制。
第五条 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城市区、街道统一管理驻本辖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辖区单位)以及工作、生活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实行规范管理、优质服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七条 推行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职责,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1、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把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街道、社区发展总体规划,组织协调社区和辖区单位、社会组织及志愿者队伍,依托社区组织和服务网络,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2、与辖区内社区和单位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书,指导、监督、检查社区和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各项工作的落实。
协调各相关部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
3、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分析、上报和交流工作。
在上级人口计生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街道计划生育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
4、组织并指导社区开展经常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营造良好的计划生育舆论氛围。
5、负责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普及、避孕药具的供应管理和各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工作。
6、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
依法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审核并负责上报《生育证》申请,协调落实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辖区居民的奖励政策,协助上级政府人口计生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办理和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维护群众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的职责
1、在街道指导下,制定本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和方案,制定社区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推行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引导社区居民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2、协助政府做好辖区单位及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3、及时准确掌握、核实社区内育龄人群的婚姻、生育和避孕节育信息,按时上报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
4、协助街道核发《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有关计划生育证件。
5、做好人户分离、下岗失业、流动人口等特殊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6、协助政府依法查验外来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为社区内流出育龄人员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出具相关证明,为流动人口提供宣传教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做到流动人口与常住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7、指导和帮助育龄群众落实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托社区计生服务室或医疗服务室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服务。
8、依托社区服务组织和服务载体,组织辖区单位和志愿者队伍,开展各项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服务活动。
9、利用社区资源优势、人才优势、技术优势,为群众排忧解难,共建幸福文明家庭。
第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责:
1、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好本单位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接受驻地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监督、服务和考核,支持、协助和参与街道、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3、配备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保证本单位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落实。
4、负责本单位职工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等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5、负责本单位职工的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与街道共同做好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人员的补救措施落实和社会抚养费征收。
6、建立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辖区街道(或社区)通报本单位职工(含聘用人员、临时工、租住单位房屋人员)的结婚、怀孕、出生、节育等信息。
第三章 工作网络
第十一条 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按行政区划界定,实行市、区、街道、居委会四级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落实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工作。
街道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
街道办事处设置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 社区协助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本社区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社区下设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由社居委主任担任工作委员会主任;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从事社区计划生育日常工作,专职人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十四条 加强对街道、社区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的培养和提高,有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有开拓创新精神、热爱计划生育工作的基层计划生育队伍。
第十五条 成立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
按照协会章程发展协会会员,建立以院楼长、单元组长、居民代表为骨干的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和志愿者队伍。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街道、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
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的原则,加强城市街道、社区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明确服务范围和内容,制定服务程序和质量标准,为辖区居民提供相关的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十七条 建立街道、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辖区内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共同参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章 工作重点
第十八条 街道、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应体现突出重点、追求实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和服务。
加强对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宣传与服务。
第十九条 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依法为群众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等计划生育相关证件,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计划生育信息管理遵从属地管理原则,以现居住地为主,负责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的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建立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WIS)。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人户分离、下岗失业、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管理服务
1、以现居住地为主,建立管理服务档案,落实日常管理与服务。
2、及时掌握人员变动信息和婚育信息,加强与户籍地、单位的信息交流和通报。
3、及时上门开展计划生育政策、生殖保健知识等宣传咨询服务,在街道社区职责范围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和计划生育有关服务等方面的困难。
第二十二条 加强住宅小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建立住宅小区基本情况档案,统一纳入社区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范围。
2、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与住宅小区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合同或协议书,明确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或住宅小区所属单位的计划生育职责和任务。
在社区指导下,小区物管公司及时通报小区居民计划生育信息,协助社区开展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
3、社区建立住宅小区居民已婚育龄妇女档案,指导和组织住宅小区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协助街道为小区居民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件,维护群众计划生育合法权益。
4、发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作用,在小区建立计划生育协会及信息员和志愿者队伍,提高居民参与计划生育积极性和自觉性。
第二十三条 加强城乡结合部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1、建立辖区基本情况档案,明确辖区城乡区域分布,掌握辖区居民户籍性质和居住情况。
2、对辖区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流动人口等,实行分类建档,分类管理。
3、协调公安、房管等有关部门,加强出租房屋户管理,建立出租房屋户档案,社区与房主签订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明确其计划生育协管责任。
4、掌握区域内流动人口动态,加强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孕环情监测,杜绝政策外生育。
第二十四条 加强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1、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督促和落实部门和单位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责任。
2、建立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部门和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制度,推进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3、加强综合治理业务指导,规范部门和单位计划生育信息通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核查等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第二十五条 街道、社区建立计划生育相关工作制度(参见附件),明确任务,规范管理。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 把计划生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街道、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
1、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运转和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落实工作人员报酬。
2、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国家规定的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兑现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3、加强监督和审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经费管理制度;禁止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第二十七条 建立和完善街道计划生育工作及服务阵地
1、街道计生办设置独立的办公室,具备开展信息资料管理、发放各种证件、接受群众办理事务、咨询和来访等基本工作条件。
街道计生办配备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实行计划生育信息计算机管理。
2、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场所可与街道资源共享,具备开展计划生育音像宣传、授课,及计划生育图书报刊、宣传品的借阅和发放等服务的条件。
3、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场所可由当地政府根据医疗卫生资源合理配置或单独设置,具备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孕环情监测、节育术后随访等生殖保健咨询、指导服务条件,能承担相应工作任务,并有宣传挂图、模型等相关生殖保健科普宣传物品、资料、档案等。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及服务阵地
1、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工作场所具备开展信息资料管理、接受群众办理事务、咨询和来访等基本工作条件。
有条件的社区可配备计算机及相关设备,实行计划生育信息计算机管理。
2、社区内设置计划生育居务公开栏和计划生育宣传栏。
营造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氛围,设立文化展廊、流动宣传袋、咨询服务卡等。
3、社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综合服务场所可与社区资源共享,具备开展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咨询随访服务等活动的条件,并有计划生育科普知识宣传挂图、音像设备、计划生育图书、报刊等宣传基本条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所在镇及中心镇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各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
街道、社区计划生育工作制度
一、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制度
1、街道办事处定期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例会。
2、例会参加人员为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必要时请街道主要领导参加)、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社区计生专干、辖区单位计生专干等。
3、例会主要内容:
(1) 学习贯彻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文件规定;
(2) 社区、单位汇报上一阶段计划生育工作情况;
(3) 街道计生办主任对上一阶段计划生育工作和任务落实情况进行分析;
(4) 街道分管领导检查上一阶段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情况,对未完成的督促落实,部署下一步工作任务;
(5) 对街道收集的计划生育信息进行汇总、分解到社区,由社区入户核实建档;
(6) 结合各社区工作情况,发放各社区工作信息提示单。
(7) 社区专干、辖区单位计生专干进行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二、社居委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制度
1、社居委定期召开计划生育工作例会。
2、例会参加人员为社居委委员、社区计生专干、辖区单位计生专干、社区信息员、居民代表等,必要时邀请街道计生办工作人员参加。
3、例会主要内容:
(1)学习贯彻有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文件规定;
(2)工作委员会成员、计生专干、信息员报告或核实计划生育信息;
(3) 对照街道工作指导和信息提示单,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对未完成的工作进行原因分析,督促落实;
(4) 研究部署工作任务,落实完成任务的时间和人员;
(5) 征求各单位、居民代表等对社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6) 对单位联络员、信息员进行计划生育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三、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联席会议制度
1、街道办事处每年制定联席会议计划,确定联席会议参加单位,明确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任务和年度工作目标。
2、联席会议参加单位为辖区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所辖各社居委,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主持召集。
3、参加联席会议单位指定一名工作人员或单位计生专干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联系和协调工作。
4、联席会议议事内容:
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分析、总结、部署辖区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培训和指导综合治理各项业务工作;
四、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工作制度
1、社区成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承担辖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职责,协助政府做好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主任由社居委主任兼任,组成成员为社居委委员、社区计生专干和辖区单位计生专干等。
3、制定社区计划生育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定期向街道办事处汇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督查和考核。
4、通过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居务公开等形式,组织居民对计划生育依法实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组织制定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章程,积极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引导居民自觉规范生育行为。
五、访视服务制度
1、建立街道社区访视服务责任制。
街道定期向社区提供访视服务对象信息提示单,明确访视服务责任人、访视对象户和访视服务内容。
2、访视对象为辖区内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其中重点为有计划生育信息发生的对象户和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检对象。
3、访视工作包含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咨询和宣传、计划生育信息的核实、对群众服务需求的了解等。
4、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孕检对象的访视,可与孕环情监测工作结合起来,掌握孕检对象避孕节育情况。
5、访视服务以入户访视对象本人为主,如实记录访视情况。
6、对访视工作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处理,并做好记录。
六、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
1、推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增加计划生育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2、街道、社区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栏要设置在公共场所(或街道办事大厅),栏目规范工整,群众阅读方便,内容真实准确,更新及时。
3、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内容主要为:
(1) 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生育政策、奖励优惠政策、行政处罚政策等);
(2)《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申报条件、办理程序、收费标准及依据;
(3) 辖区计划生育办公及服务机构地址、电话和计划生育举报电话;
(4) 社区居民计划生育自治章程。
七、监督考评制度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街道办事处承担对辖区社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的职能。
2、辖区社区、单位与街道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计划生育职责,协助和配合街道做好本社区、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
3、街道定期对辖区社区、单位进行工作督查,通报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4、街道制定并落实计划生育综合考评奖惩措施。
5、街道每年对街道计生办行业作风建设情况进行一次评议。
八、合同管理制度
1、街道办事处委托社区居委会与辖区计划生育服务对象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2、订立合同要坚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的原则,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3、合同要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合同文本依据省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合同格式》制定,内容准确,格式规范。
4、街道计生办要督促签字双方严格遵守计划生育合同的有关条款,并认真履行相应义务。
5、建立监督考核制度,定期检查合同履约情况,对违约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
九、城市计划生育证件发放管理制度
(一)城市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发放,按照《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执行。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发放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办法》执行。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坚持简化手续、方便群众的原则,规范办证程序,公开收费标准,禁止乱收费和搭车收费。
(三)办证过程实行首问负责制,街道、社区计生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前来办证的群众,认真解答群众咨询,详述办证条件和手续。
(四)对群众符合条件的办证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和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办证申请,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结果和依据。
(五)实行社区计生专干送证上门制度,入户同时做好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相关知识的宣传工作。
(六)对城市人户分离人员、省外流入人口和省内流动人口按下列程序分别发放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
1、常住人口中人户分离人员
(1)城市常住人口中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本市区,在现居住地有固定住所,居住半年以上且具有常住倾向的人员,在取得原户籍地乡(镇、街道)婚育情况证明后,可由现居住地街道按规定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
(2)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申办程序和有关要求,按照《安徽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生育证管理办法》执行。
(3)现居住地审批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生育证后,应及时向其户籍地街道(乡、镇)通报有关情况。
(4)育龄夫妇生育后45日内到现居住地社居委办理生育登记。
(5)发证、出生由现居住地统计上报。
2、省外流入人口生殖保健服务证申请
(1)办证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依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可由现居住地街道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
①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②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2)证明材料
①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②《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③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申请。
(3)办证程序
①在孕期内到现居住地社居委办理妊娠登记。
②社区专干协助填写《生殖保健服务证申报登记表》,经社居委加盖印章后,报街道计生办待审批。
③街道计生办通过信息通报单或国家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日内予以情况反馈。
④街道计生办审批后,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社区专干入户送证上门,向育龄夫妇免费发放,同时做好计划生育宣传。
⑤育龄夫妇生育后45日内到社居委办理生育登记。
(4)统计上报
出生人口统计上报原则上要求“谁发证谁上报”,对纳入本地孕情管理和服务的对象,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上报:
①对男方户籍为现居住地,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出生信息由现居住地按常住人口统计上报,并及时向女方户籍地乡(镇、街道)通报发证和出生情况。
②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现居住地的,出生信息由现居住地按流入人口统计上报,并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街道)通报发证和出生情况。
3、省外流动人口再生育申请
(1)省外流动人口再生育申请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
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2)出生统计上报:
出生信息由现居住地按流入人口统计上报,并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街道)通报出生情况,户籍地在常住人口报表中统计上报。
4、省内流入人口生殖保健服务证和再生育申请
(1)夫妻双方户籍均不在现居住地的,到夫妻一方户籍地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或申请再生育。
(2)出生信息由办证一方按常住人口统计上报,现居住地按流入人口统计上报并及时向其户籍地通报。
(七)责任追究
1、人户分离人员和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人户分离人员和流动人口要求户籍地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户籍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3、对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常住1年以上的,现居住地在流动人口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和再生育申请时,如实向户籍地出具其在现居住地婚育情况证明。
4、对出具虚假证明单位及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城市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制度
(一)基本要求
1、城市计划生育信息实行属地管理。
2、街道定期指导和核查社区信息资料管理工作,保证信息质量。
3、街道信息资料实行计算机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建立育龄妇女信息库,及时变更,定期备份。
4、街道社区信息管理资料和计算机备份资料定期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5、计算机信息管理要求按《安徽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系统管理规范》执行。
(二)信息管理对象
现居住在社区辖区内的所有常住人口(含有常住趋势的人口,以下同)和流动人口,无论其户籍是否在本地,均应纳入社区管理范围。
常住人口包括:
居住在本社区的机关、企事业工作人员、下岗失业人员、无业人员等;有常住趋势的人包括:
因婚嫁居住在本区的人员、在本区购置房屋并开始居住或间断居住的人员等。
(三)信息采集渠道
1、社区信息:
通过集中清理摸底、平时入户走访、开展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成立社区信息员队伍等方式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的计划生育信息。
2、街道信息:
街道审核、办理《生殖保健服务证》、《生育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计划生育有关证件中,掌握计划生育信息。
3、相关部门信息:
民政、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通报的结婚、怀孕、出生、出生婴儿入户、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迁移等信息。
4、辖区单位信息:
辖区单位通报本单位职工的结婚、怀孕、出生、节育、流动人口等信息。
(四)信息交流反馈
1、街道:
(1)对街道采集的信息整理分解,下发到现居住地社区。
若现居住地不在本街道的,通报到现居住地所在街道。
(2)对政策外怀孕或政策外生育的人员,现居住地街道及时将信息反馈其工作单位,由单位负责,街道协助,共同作好补救措施或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2、社区:
收到街道分解信息后,及时入户核实信息。
对信息不相符的,摸清真实信息并反馈街道。
3、人户分离的育龄夫妇:
(1)现居住地建立档案、录入WIS库,向户籍地通报信息,户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