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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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docx

云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合同

编号:

[]县(市、区)[]乡(镇)包字[2015]第号

甲方(转包方、出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接包方、承租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包(出租)土地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的   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给乙方,转包(出租)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地块名称

地类等级

面积(亩)

四至界址

地上附着物情况

西

1

 

 

 

 

 

 

 

 

2

 

 

 

 

 

 

 

 

3

 

 

 

 

 

 

 

 

4

 

 

 

 

 

 

 

 

合计

共计亩(大写);亩(小写)。

备注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号:

二、转包(出租)期限和交付日期

土地转包(出租)期限为年,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包(出租)土地的用途

转包(出租)土地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在接包(承租)的土地上从事(主营项目)

生产经营。

四、转包(出租)价格与支付方式

双方约定转包(出租)价格为下列第种方式:

1、以人民币货币资金计算:

每亩每年支付    元人民币,共计元人民币(大写:

);考虑物价因素的约定为:

2、以实物折价计算:

每亩每年支付      公斤(实物名称),按价格折合人民币所得金额;考虑物价因素的约定为:

转包(出租)价款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

1、一次性支付。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一次性支付全部转包(出租)费。

2、分年度支付。

签约当年,乙方应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日内付清当年出租费;此后,应在每年月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当年出租费。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出租)收益,在转包(出租)期满后收回转包(出租)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制止乙方损坏承包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

3、流转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按时交付合同约定转包(出租)的土地。

5、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并有义务帮助协调乙方与其它承包户之间发生的用水、用电等方面的纠纷。

6、转包(出租)期内,如遇自然灾害,各级政府给予在转包(出租)土地上受损农产品核发的救灾物资和补助款,甲方应及时如数转给乙方。

如需甲方协助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应及时协助办理。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产品收益权。

2、流转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占用时,乙方应服从,但有权获得相应的青苗补偿费和投入建设的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3、依法享受各级政府提供的按土地面积计发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

4、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5、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土地,应增加投入以保持土地肥力,不得弃耕抛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因国家、集体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或占用转包(出租)土地的。

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3、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4、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发包方同意,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征得乙方同意迟延交付转让土地的;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三)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

2、弃耕抛荒,破坏农田水利设施,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

3、逾期不交纳土地流转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的。

4、丧失经营能力无力履行合同的

七、违约责任

(一)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损失情况确定。

(二)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承担违约金。

(三)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

%承担违约金。

(四)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由乙方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八、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决定(是或否)鉴证。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转包(出租)的土地进行再流转。

4、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流转该土地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若不继续流转的,乙方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的相关设施及地上附着物,由双方协商采取作价补偿或恢复原状等方法进行处理。

5、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鉴证机构备案)。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鉴证单位:

(签章)

鉴证人:

(签章)

年月日

 

附件3

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编号:

[]县(市、区)[]乡(镇)让字[2014]第号

甲方(转让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土地发包方同意,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土地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村

   组的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转让土地的基本情况如下:

序号

地块名称

地类等级

面积(亩)

四至界址

地上附着物情况

西

1

 

 

 

 

 

 

 

 

2

 

 

 

 

 

 

 

 

3

 

 

 

 

 

 

 

 

4

 

 

 

 

 

 

 

 

合计

共计亩(大写);亩(小写)。

备注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号:

二、转让期限和交付日期

土地转让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甲方应于年月日之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转让土地的用途

转让土地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在受让的土地上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四、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转让价格为每亩元人民币,共元人民币(大写:

)。

考虑物价因素的约定为:

乙方应按以下第     种方式支付转让费:

1、一次性支付:

以人民币货币资金一次性支付转让费。

乙方应在年月日前向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转让费。

2、分期支付:

以人民币货币资金分期支付转让费。

支付时间分别为: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在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应当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

2、转让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在该转让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4、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5、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经依法登记获得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

6、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有权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7、乙方必须按时向甲方支付约定的转让费,同时承担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约定的义务。

8、乙方有权享受国家和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与服务。

9、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后补偿费的分配约定:

10、其他约定:

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上述地块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收益。

2、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及时交付转让土地。

3、甲方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

在依法办理注销、变更经营权手续后,甲方与发包方在上述转让地块上的承包关系即告终止,甲方不再享受和承担上述地块上的承包经营权利和义务。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签订新的土地承包合同,经依法登记获得转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证,依法享有受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承担相应义务。

2、依法享有对受让土地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收益权和产品处置权。

3、有权依法流转受让土地。

4、有权享受国家和政府提供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与服务。

5、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时,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6、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受让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7、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转让费。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七、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终止或解除。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发包方同意,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2、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发包方同意,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征得乙方同意迟延交付转让土地的;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发包方同意,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未按约定支付转让费的。

2、。

八、违约责任

(一)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损失情况确定。

(二)乙方逾期支付流转费用,每延迟一天,按应支付费用的%承担违约金。

(三)甲方逾期交付土地,每延迟一天,按流转费用的%承担违约金。

(四)乙方不按合同约定使用土地,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破坏水利等基本设施或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后,由乙方承担土地功能恢复责任,无法全部恢复的,承担赔偿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并经发包方同意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决定(是或否)鉴证。

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一份备案(如有鉴证,相应增加一份鉴证机构备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年月日年月日

发包方(章):

鉴证单位:

(签章)

负责人(签字):

鉴证人:

(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村委会(章):

鉴证人:

(签章)

年月日

 

附件4

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

  

编号:

[]县(市、区)[]乡(镇)换字[2013]第 号

甲方(代表):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代表):

住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互换土地的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   村

组的亩与乙方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村   组的亩土地互换经营。

互换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甲方

序号

地块名称

地类等级

面积(亩)

四至界址

地上附着物情况

西

1

 

 

 

 

 

 

 

 

2

 

 

 

 

 

 

 

 

3

 

 

 

 

 

 

 

 

4

 

 

 

 

 

 

 

 

合计

共计亩(大写);亩(小写)。

备注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号:

乙方

序号

地块名称

地类等级

面积(亩)

四至界址

地上附着物情况

西

1

 

 

 

 

 

 

 

 

2

 

 

 

 

 

 

 

 

3

 

 

 

 

 

 

 

 

4

 

 

 

 

 

 

 

 

合计

共计亩(大写);亩(小写)。

备注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号:

二、互换期限和交付日期

土地互换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互换土地的交付时间为年月日。

三、互换土地的用途

土地互换后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甲方应在互换后的土地上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乙方应在互换后的土地上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四、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土地互换后,甲乙双方应报发包方备案,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经营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随之相应互换。

(二)双方土地互换依法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有权依法进行流转。

(三)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付互换土地。

(四)双方均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互换土地,不得擅自改变该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五)双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和收取补偿费。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五、有关事项的约定

(一)地块差异补偿的约定

由于互换地块存在面积、地力、耕作条件以及地上附着物等方面的差异,双方约定适当的经济补偿如下:

(二)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补贴的约定

土地互换后,依土地面积所计发的各级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和服务归互换后现承包经营人所有。

(三)国家征占用土地补偿费的约定

双方约定,土地互换后,因国家或集体征占用互换土地依法应由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征用补偿,按以下第种方式分配:

1、土地补偿费归互换前的原承包人所有;青苗补助费及土地互换后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归现承包人所有。

同时,取得补偿的一方应将对方的土地退还给另一方。

2、归互换后被征占土地的实际使用人所有。

3、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年内,如因国家或集体征占用互换土地,依法应由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归互换前的原承包人所有,青苗补助费及土地互换后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归现承包人所有。

同时,取得补偿的一方应将对方的土地退还给另一方;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年后,如因国家或集体征占用互换土地,依法应由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征用补偿,归互换后被征占土地的现承包人所有。

 

六、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终止或解除。

1、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

2、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二)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另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迟延交付互换的土地且未征得对方同意的;

2、交付的土地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使用的;

3、未按约定支付补偿费的。

七、违约责任

(一)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

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元。

(二)因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违约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对方相应的损失,具体赔偿数额依损失情况确定。

八、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订立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本合同签订后,经双方协商,决定(是或否)鉴证。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如经鉴证,相应增加一份鉴证机关备案)。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年  月  日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盖章):

鉴证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5

云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同

编号:

[]县(市、区)[]乡(镇)股字[2013]第  号

甲方(入股方):

住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住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基本情况

甲方自愿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   乡(镇)村

组的亩土地向乙方入股,开展股份合作经营。

入股土地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地块名称

地类等级

面积(亩)

四至界址

地上附着物情况

西

1

 

 

 

 

 

 

 

 

2

 

 

 

 

 

 

 

 

3

 

 

 

 

 

 

 

 

4

 

 

 

 

 

 

 

 

合计

共计亩(大写);亩(小写)。

备注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号:

二、入股期限与交付时间

入股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最长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剩余期限)。

甲方应在年月日前将土地交付乙方。

三、入股土地的用途

土地入股后的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乙方应在该土地上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四、股份分红、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甲方以土地入股后,可折合股份股,甲方据此获得股权红利。

甲方每年获得的股权红利为:

乙方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1、以现金方式支付。

即每亩每年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共计元人民币(大写:

)作为股权红利。

2、以实物形式支付。

即每亩每年由乙方支付甲方公斤    (实物名称),共计公斤(大写:

)作为股权红利。

3、其他方式支付。

支付时间:

乙方可以采取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股权红利。

1、提前1年支付,即于上年月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2、逐年支付,即于每年月日之前支付,且每年递增%(约定不递增的填写零)。

3、一次性支付,即于年月日之前全部支付完毕。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流转的土地。

2、甲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甲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后,应报发包方备案。

5、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6、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7、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生产经营权和产品处置权;

8、乙方应当依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股权红利。

9、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保持土地肥力,不得使其荒芜,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10、其它权利和义务约定: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股份合作收益,在合同期满后有权收回入股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2、有权监督乙方合理利用、保护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按合同履行义务。

3、甲方应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预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按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履行其他义务。

2、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依法享有对入股土地的生产经营权。

3、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向甲方支付入股土地应得的经营收益。

4、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弃耕撂荒,不得损坏农田水利设施,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入股的土地进行再流转。

6、管好用好入股土地,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

合同期满时,应及时向甲方交还入股的土地,且交还的土地地力情况不得低于入股时的等级。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有关政策性补贴、补偿和合同期满有关事项的约定

(一)合同期内,因国家或集体征占用入股土地依法应由土地承包人获得的土地征用补偿,归甲方所有;青苗补助费和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根据实际情况按股份比例和投资情况进行分配。

(二)双方约定,合同期内,依入股土地面积所计发的各级政府提供的各种支农惠农政策补贴的归属约定:

(三)合同期内,乙方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合同期满后可作如下处理:

(四)合同期满,关于土地恢复原状等事项的约定:

七、合同的解除或终止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合同可以解除或终止:

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3、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4、乙方经营状况显著恶化,有证据表明合同将无法履行的;

5、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履行的。

6、合同期内,如因国家及农业基础设施占用或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二)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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