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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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ppt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一、企业所得税的介绍二、各类优惠政策,财务部*核算组,企业所得税介绍,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1居民企业是指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介绍,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

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介绍,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

利息支出的扣除。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计税工资的扣除。

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这意味着取消实行多年的内资企业计税工资制度,切实减轻了内资企业的负担。

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

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14%、2%、2.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

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企业所得税介绍,扣除项目:

捐赠的扣除。

纳税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会计利润的12%以内的,允许扣除。

超过12%的部分则不得扣除。

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

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由纳税人提供确实记录或单据,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也就是说,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

一方面,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只允许列支60%,是为了区分业务招待费中的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通过设计一个统一的比例,将业务招待费中的个人消费部分去掉;另一方面,最高扣除额限制为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是用来防止有些企业为不调增40%的业务招待费,采用多找餐费发票甚至假发票冲账,造成业务招待费虚高的情况。

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的扣除。

职工养老基金和待业保险基金,在省级税务部门认可的上交比例和基数内,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介绍,扣除项目:

残疾人保障基金的扣除。

对纳税人按当地政府规定上交的残疾人保障基金,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

纳税人缴纳的财产。

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

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则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但租赁费中的利息支出。

手续费可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和商品削价准备金的扣除。

纳税人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提取的标准暂按财务制度执行。

纳税人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

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介绍,扣除项目: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

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

纳税人支付给总机构的与该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

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收入的扣除。

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亏损弥补的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介绍,不得扣除项目:

资本性支出。

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

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

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资产减值准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其他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在转化为实质性损失之前,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

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各种赞助支出。

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企业所得税介绍,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方式包括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等。

一、直接减免:

;免征:

适用范围:

蔬菜、谷物、油料、豆类、水果等种植;农作物新品种选育;中药材种植;林木种植;牲畜、家禽饲养;林产品采集;灌溉、农产品加工、农机作业与维修;远洋捕捞;公司农户经营减半征收:

适用范围:

花卉、茶及饮料作物、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所得税介绍,二、定期减免2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适用范围: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境内新办软件企业(获利);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企业3免3减半(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适用范围: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三、低税率20%适用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

条件:

1、3130(即资产不超过3000;人数不超过100;所得额不超过30)2、183015%适用范围:

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企业;投资80亿、0.25m的电路企业;西部开发鼓励类产业企业;10%适用范围:

非居民企业优惠;国家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介绍,四、加计扣除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50%适用范围:

研究开发费;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成本150%摊销适用范围:

据实扣除后加计扣除100%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五、投资抵税投资额的70%抵扣所得额投资中小高新技术2年以上的创投企业(股权持有满2年)投资额的10%抵扣税额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六、减计收入适用范围:

减按收入90%计入收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的产品所得收入;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为种植、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企业所得税介绍,所得减按50%计税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七、加速折旧缩短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适用范围:

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八、有免征额优惠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500万元适用范围:

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所得税九、鼓励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软件及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介绍,优惠政策的分类,一、审批类税收优惠政策(7项)二、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政策(22项)三、事后备案类税收优惠政策(3项),一、审批类税收优惠,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2、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3、再就业税收优惠4、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5、社会公益税收优惠(2010年底前)6、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7、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税收优惠策,一.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因未获利享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一.2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1)对设在西部地区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

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设在西部地区的企业在西部大开发地区的旅游景点和景区从事销售门票、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导游服务、在景点和景区门禁以内区域提供游客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达到全部经营收入70%以上的,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3再就业税收优惠,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省级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一.4.转制科研机构税收优惠,对经国务院批准的原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242个科研机构和建设部等11个部门(单位)所属134个科研机构中转为企业的科研机构,从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到期后,再延长2年期限。

一.6.地震灾区农村信用社税收优惠,从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文件列明的我省汶川地震灾区40个县(市、区)的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7.民族自治地方企业税收优惠策,

(1)在新税法实施前已经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总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款有关减免税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以内(含5年)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2)2008年1月1日以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减征或者免征本民族自治地方内非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二、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1、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收优惠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税收优惠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收优惠4、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税收优惠5、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6、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7、软件企业税收优惠8、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9、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10、再投资退税税后优惠11、证券投资基金税优惠12、清洁能源基金税收优惠13、动漫企业税收优惠14、文化企业税收优惠,二、事先备案类税收优惠,1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税收优惠16、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17、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18、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含缩短折旧、摊销年限)19、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税收优惠20、5.12汶川地震灾后重建税收优惠21、农村金融税收优惠22、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税收优惠,二.1.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税收优惠,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税收优惠,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和技术标准及国家投资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收优惠,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符合相关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4.专用设备投资税额抵免税收优惠,企业自2008年1月l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二.5.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6.创业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税收优惠,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1)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法人创业投资企业。

(2)按照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经备案管理部门年度检查核实,投资运作符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除应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和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以外,还应符合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营业)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条件。

二.7.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重复执行上述优惠。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税收优惠”规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重复执行上述优惠。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

(1)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政策的企业,不重复执行上述优惠。

二.10.再投资退税税后优惠,

(1)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11.证券投资基金税优惠,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12.清洁能源基金税收优惠,

(1)自2007年1月1日起,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以下简称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CDM项目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上缴国家的部分;国际金融组织赠款收入;基金资金的存款利息收入、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国内外机构、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收入。

(2)自2007年1月1日起,对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以下简称CDM项目)实施企业实施下列所得税优惠:

CDM项目实施企业按照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外交部、财政部令第37号)的规定,将温室气体减排量的转让收入,按照以下比例上缴给国家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氢氟碳化物(HFC)和全氟碳化物(PFC)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氧化亚氮(N2O)类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领域以及植树造林项目等类清洁发展机制项目,为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2%。

对企业实施的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65%上缴给国家的HFC和PFC类CDM项目,以及将温室气体减排量转让收入的30%上缴给国家的N2O类CDM项目,其实施该类CDM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减排量转让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13.动漫企业税收优惠,自2009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14.文化企业税收优惠,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此优惠的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2)对2004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政府鼓励的新办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此项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

二.15.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收入免税税收优惠,依法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16.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二.17.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安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的残疾人员,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上述人员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

(2)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3)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4)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二.18.资产加速折旧税收优惠(含缩短折旧、摊销年限),

(1)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

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2)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3)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二.19.企业综合利用资源减计收入税收优惠,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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