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444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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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444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GB1444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II

、八—

刖言

范畴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术语和定义

结构要求

防火、防爆

设计

安装

检验

安全运行及检修.

附录A(规范性附录)溶剂型涂料涂层烘干室新奇空气量运算

附录B(规范性附录)烘干室铭牌中应注明的安全技术项目

附录C(资料性附录)溶剂蒸气特性表

本标准的第4、5、6、7、8、9章内容为强制性。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系列国家标准已公布的共有十二项:

本标准为《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系列标准之一,

安全技术标准,与本标准系列中的其它标准相配套,和国家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谐一致。

本标准是对GB14443—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的首次修订。

此次修订保留了GB14443—1993中已实践证明适合我国国情又与国外先进标准相习惯的一些内容,同时参考了美国国家标准NFPA86《烘箱与熔炉》(2003版)中有关烘干室的内容。

本标准与原标准GB14443—1993相比要紧变化如下:

――在结构编排上作了一些调整。

原标准共12章,现调整为9章。

――将原第4、9章内容并入了第5章防火、防爆。

――原第5、8章并入了第4章。

在第4章增加了4.1材料与附属设备一节,对其他内容进行了重新编排,并增加了新的内容

——原第7、12章并入了第9章。

并增加了新的内容

――对烘干室安全通风和空气循环系统定义进行了重新表述。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江苏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常州正英工业燃烧设备有限公司、浙江明泉工业涂装有限公司、扬州琼花环

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浙江华立涂装有限公司、上海博缘燃烧设备有限公司。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层烘干室安全技术规定

1范畴

本标准规定了涂层烘干室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和修理的差不多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基材涂层的干燥、固化用烘干室。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

鼓舞按照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4942.1旋转电机整体结构的防护等级(IP代码)分级(eqvIEC60034-5:

2000)

GB6514-1995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涂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

GB14444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喷漆室安全技术规定

GB7691-200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安全治理通则

-1993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术语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安全技术规定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T14441

GB20101

GB16297

GB50058

GBJ87工业企业噪声操纵设计规范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

3术语和定义

-1993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ignitiontemperature

按照标准试验方法引燃爆炸性混合物的最低温度。

3.2烘干室安全通风safetyventilationofdryingoven

烘干室内操纵可燃气体(或粉末)浓度的专用通风,用以保证烘干室内任何部位在任何工作状态下可燃气体(或粉末)的浓度都低于爆炸下限。

安全通风包括:

供给适量的新奇空气;组织合理的空气循环气流,将浓度过高的废气净化或排至适当区域等。

GB/T14441

3.1引燃温度

直截了当燃烧加热direct-fired

烘干室加热系统的燃烧产物进入其工作空间,并直截了当接触和加热工件。

间接燃烧加热indirect-fired

烘干室加热系统的燃烧产物与其工作空间气密地隔开,并间接加热工件。

空气循环系统airre-circulationsystem

有组织地将烘干室工作空间的空气抽出并送回的整套装置,

安全通风,幸免室内空气中可燃物集聚。

3.6间歇式烘干室batchprocessoven

间歇地装入工件并周期地进行干燥、固化作业的烘干室。

3.7连续式烘干室continuousprocessoven

连续地装入工件并连续地进行干燥、固化作业的烘干室。

4结构要求

3.3

3.4

3.5

用以满足热风对流加热的要求,并组织

 

4.1材料与附属设备

烘干室室体

4.1.1

4.1.1.1

4.1.1.2

4.1.1.3

4.1.2

4.1.2.1

4.1.2.2

4.1.3

4.1.3.1

4.1.3.2

4.1.3.3

件之间,

4.1.3.4

4.1.3.5

4.1.3.6

烘干室室体及其保温层均应使用不燃材料制造并保证结构强度。

烘干室及循环风管应有良好保温层,外壁表面温度不应高于室温15Co

烘干室与燃烧装置之间的连接管道应使用不燃材料隔热,外壁表面温度不应超过风机

烘干室通风系统所用风机宜选用低噪声产品。

空气循环及排气系统中所用风机,当用于溶剂型涂料烘干时,应采纳防止火花产生的可靠技术。

电气设备

烘干室的电气设备应符合GB50058的规定。

烘干室应当设置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值小于100Q。

装有电器设备的烘干室,其金属外壳应有爱护接地,接地电阻值小于

应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

烘干室内部电气导线应有耐高温绝缘层。

烘干室外部电气接线端应有防护罩。

烘干室使用的电动机、电控箱及电气元件,如设置在第

70Co

10Q。

金属外壳的各部

5章中规定的爆炸危险区内,则应按

GB50058规定选型,达到整体防爆要求;如设置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其防护等级应不低于表表1非爆炸危险区内电动机防护等级

1要求。

烘干室用途

防护等级(按GB4942.1)

烘干溶剂型涂料涂层

IP44

烘干粉末涂料涂层

1P54

4.2加热系统

4.2.1加热器表面温度

4.2.1.1连续式烘干室,未采纳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进行直截了当监测爆炸危险浓度的情形下,其加热器表面温度应低于工件涂层溶剂引燃温度。

间歇式烘干室,当设置不同的安全装置时,其加热器表面温度应分别符合以下要求:

未设置441.2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时,

的80%;

设置441.2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时,除设置441.2规定的安全通风监测装置外,

4.2.1.2

a)

度(C)

加热器表面温度不应超过工件涂层溶剂引燃温

b)

C)

加热器表面温度应低于工件涂层溶剂引燃温度;在安全通风系统的排气使用专用排气风机并与

加热系统联锁的情形下,加热器表面温度承诺超过工件涂层溶剂的引燃温度。

4.2.2加热器设置

4.2.2.1烘干室内宜使用有足够机械强度的加热器,如使用易碎加热元件,内部应有防护装置,防止因机械损害引起的火灾及触电事故。

加热器不应当设置在被加热工件的正下方。

电加热系统

电加热器与金属支架间应有良好的电气绝缘,其常温绝缘电阻不应小于燃油及燃气加热系统

4.2.2.2

4.2.3

4.2.4

4.2.4.1烘干室宜选用间接燃烧加热系统。

不得不使用直截了当燃烧加热系统时,应符合的规定。

4.2.4.2使用燃烧加热系统的烘干室,应当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空气循环系统。

1MQo

4.2.4.2

 

4.2.4.3燃烧装置使用自动点火系统,则应安装窥视窗和火焰监测器,并使燃烧器熄火时能自动切断该燃烧器的燃料供给。

4.2.4.4燃烧装置的燃料供给系统应当设置紧急切断阀。

4.3通风系统

4.3.1空气循环系统

4.3.1.1烘干室按照工艺需要设置空气循环系统,其气流布置应同时满足使室内的可燃气体不产生积聚的要求。

4.3.1.2采纳直截了当燃烧加热的烘干室,其空气循环系统的体积流量应许多于加热系统燃烧产

物体积流量的10倍。

4.3.2安全通风

4.3.2.1

剂或悬浮粉末的浓

烘干室的安全通风系统应使用有组织气流通风,以保证烘干室内挥发性溶度低于爆炸下限。

4.3.2.2

25%。

空气中粉末最大含量不

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最高体积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值的

应超过爆炸下限值的50%。

应按表2选取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或空气粉末混合气体爆炸下限

各种类型及工作温度的烘干室,

运算值。

表2烘干室内可燃气体或空气粉末混合气体爆炸下限运算值

烘干室类型

烘干温度低于120C

烘干温度不低于120C

可燃气体或空气粉末混合气体爆炸下限运算值

间歇式

取室温时爆炸下限值

取室温时爆炸下限值的1/1.4

连续式

取室温时爆炸下限值

取室温时爆炸下限值

4.4操纵

4.4.1操纵与连锁

4.4.1.1烘干室应当设置温度自动操纵及超温报警装置。

4.4.1.2需设置安全通风监测装置的烘干室,优先使用可燃气体浓度报警仪,直截了当监测爆炸危险浓度;也可使用设备的故障监测装置,间接地进行监测。

每种情形均应与加热系统连锁。

定确定爆炸危险区域的类别、等级和范畴。

5.2.2烘干室内工件涂层在干燥、固化过程中开释易燃、可燃蒸气或显现可燃性气体时,其工作空

间应为爆炸危险区的1区,符合第4章的结构要求时为2区。

5.2.3符合5.2.2规定的烘干室,其装料门的水平和垂直方向3m范畴内,应为爆炸危险区,该区

的类别和等级与烘干室工作空间相同。

烘干室周围的地坑与爆炸危险区连通时,其爆炸危险区的划分应按确定。

5.3

泄压设施

5.3.1

间歇式烘干室宜设置泄压装置。

5.3.2

5.3.3

5.3.4

每立方米烘干室工作容积宜设置0.05m2〜0.22m2的泄压面积。

泄压装置移动部分的单位面积质量不宜大于12.5kg/m2o

结构强度较低的大型烘干室可利用设备上的开口、侧门及靠自重封严的轻型保温顶作为泄

压面积。

6设计

6.1涂层烘干室的设计应符合

6.2设计文件应包括如下安全数据:

烘干室工作容积

m3

加热功率(电,煤气,燃油)

kw,m3/h,kg/h

最高容许温度

C

烘干室装载量(连续式)

kg/h

(间歇式)

kg/次

溶剂名称

最大溶剂量(连续式)

kg/h

(间歇式)

kg/次

新奇空气量(20C)

m3/h

GB7691的6.3要求。

7安装

靠近涂漆区安装烘干室时,应按GB6514的23.2要求设置车间通风系统。

当烘干室排气管道必须穿过有可燃材料组成的墙壁或屋面时,管道应用不燃材料绝热。

排气管道的设置应便于清理其中的可燃沉积物。

离地面2m以内的高温物体(超过70C)应加防护措施,以免烫伤工作人员。

可燃气体浓度取样管道的内壁温度不得低于被检测气体的凝聚温度。

烘干室泄压装置的泄压面不应朝向工人操作区域设置。

烘干室四周和顶部应留有安装、检测和修理的活动空间。

7.1

7.2

7.3

7.4

7.5

7.6

7.7

8检验

8.1烘干室出厂(需要现场组装的大型烘干室,在检测、验收完毕)时应附有安全检验合格证明和使用讲明书,使用讲明书中应注明有关安全技术内容。

8.2

8.3

8.4

b)

c)

d)

e)

烘干室上应有注明安全技术数据的铭牌,以便核查设备安全性能,其内容详见附录烘干室交付使用前,应进行设备安全性能检测。

安全性能检测内容为:

铭牌规定的新奇空气量;

4.2.3.2及4.1.3.2规定的绝缘电阻及接地电阻;

4.5规定的噪声操纵要求;

浓度报警器(或操纵器)、温度操纵器及火焰监测器等外表的校验;其他应检测的项目。

Bo

9安全运行及检修

烘干室运行前,应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悬挂在设备邻近醒目位置。

烘干室操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操作规程,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操作。

烘干室启动前应启动预通风操作程序,预通风排气体积不应少于烘干室容积的4倍。

预通风

9.1

9.2

9.3

终止后,才承诺启动加热器。

9.4烘干室电加热器关闭5min〜10min后,方可关闭循环风机或排气风机。

 

9.5

应对其进行认确实系统检查,在确认故障差不多排除

烘干室的设备因故障自动切断热源后,

时,方可重新启动运行。

9.6烘干室内部应保持清洁,随时清除室内的漆渣和定期清除排气管内沉积物,以幸免可燃物自燃引起火灾。

9.7烘干室存在事故危险的部位应当设置安全标志或涂有安全色。

9.8烘干室的用户应按照设计单位及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文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内

容至少包括:

a)装载量及溶剂是否符合设备技术文件要求;

b)安全装置(如操纵及报警系统、泄压装置等)的有效性检查;

c)其他应检查的项目。

9.9烘干室通风系统、加热系统、电气与操纵系统的安全性能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用户应核对检测结果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并将检测结果记入档案。

9.10烘干室的用户应按照设备制造厂提供的使用讲明书制订设备爱护制度,并定期检修。

A.2)

A.4)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溶剂型涂料涂层烘干室新奇空气量运算

A.1间歇式烘干室

A.1.1用体会数据确定新奇空气量

烘干室新奇空气量可按式(A.1

注2:

额定排气量(C时)是指在上述适用溶剂范畴及最大承诺溶剂量条件下,排气温度为

排气系统的体积流量(m3/h)规定值。

当排气温度不符合上述数值时,排气的体积流量应做温度修正。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溶剂蒸气特性表

表C.1溶剂蒸气特性表

溶剂名称

分子量

引燃温度组另U

闪点

°C

引燃温

度C

爆炸极限

蒸气密度

(空气=1)

卜限

V%

上限

V%

78

T1

-11.1

555

1.2

8.0

2.7

甲苯

92

T1

4.4

535

1.2

7.0

3.18

二甲苯

106

T1

30

465

1.0

7.6

3.36

萘溶剂

128

T1

80

540

0.9

5.9

4.42

乙酸乙酯

88

T1

-4.4

460

2.1

11.5

3.04

乙酸丁酯

116

T2

22

370

1.2

7.6

4.01

乙酸正戊酯

130

T2

25

375

1.0

7.5

4.99

丙酮

58

T1

-19

537

2.5

13.0

2.00

甲乙酮

72

T1

-6.1

505

1.8

11.5

2.48

环己酮

98

T2

33.8

420

1.3

9.4

3.38

乙醇

46

T2

11.1

422

3.5

19.0

1.59

丙醇

60

T2

15

405

2.1

13.5

2.07

丁醇

74

T2

29

340

1.4

10.0

2.55

乙酸溶纤剂*

132

T2

52

379

1.7

13.0

4.7

二氯乙烷

99

T2

13.3

412

6.2

16.0

3.4

氯苯*

113

T1

29

593

1.3

9.6

3.9

汽油

混合

T3

-42.8

280

1.4

7.6

3.4

煤油*

混合

T3

38-72

210

0.7

5.0

石油醚*

混合

T3

<-18

288

1.1

5.9

2.50

甲基纤维剂*

76

T3

39

285

1.8

14.0

2.6

乙基纤维剂(乙二醇乙醚)*

90

T3

41

238

2.6

15.7

3.1

丁基纤维剂(乙二醇丁醚)*

118

T3

64

244

1.1

(93C)

12.7

(135C)

4.1

松节油*

136

T3

35

253

0.8

4.7

樟脑油*

152

T1

66

466

0.6

3.5

5.2

(试行)》,带“*”号项目数

注1:

表中数据取自1987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据取自NFPA86—2003附录A。

注2:

爆炸极限的容积值(%)换算成20C时的单位体积空气中溶剂含量(g/m3)时,按下式运算:

a=极限值(%)x蒸气密度(空气=

1)X1.2X1000

g/m3;

1%,则该值为0.01;

式中:

a――以单位体积空气中含有溶剂质量表示的爆炸极限值,极限值(%)――爆炸极限值(%),如爆炸下限为

蒸气密度(空气=1)――蒸气与空气的密度比值;

1.2――20C时单位体积空气质量,

kg/m3;

l000――千克换算为克的换算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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