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程监理企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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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程监理企业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区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规范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19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6〕5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7〕27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以及事务所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许可机关)负责全区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以及事务所的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

盟市或者有管理权限的旗(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核验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以及事务所资质的材料核验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依法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第五条国家或者自治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资质许可实施程序

第六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以及事务所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核验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核验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指自然日,下同)内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许可机关。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公示。

第七条申请、核验、许可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丙级以及事务所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如下:

(一)申请人按照要求填写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将申请表和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原件、复印件)一并提交核验机关。

核验机关核验申请材料原件是否与复印件一致,核验人员应当为2人,对申请材料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原件与复印件一致”的印章;

(二)许可机关收到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后由承办处室组织审查,提出处室审查意见。

对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办处室应当将申请人申报材料、处室审查意见提交厅长办公会。

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承办处室应当将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情形一次性书面告知核验机关,由核验机关转告申请人;

(三)申请人收到书面告知后可以在10日内做出陈述申辩,填写陈述申辩申请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提交核验机关。

核验机关对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以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验,经核验后报许可机关承办处室。

许可机关承办处室收到陈述申辩材料后,按照本条第

(二)项规定的程序办理。

陈述申辩仅限一次;

(四)厅长办公会审查通过的,将厅长办公会审查意见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示,公示时间为10日。

公示期结束后且无异议的,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网公告;公示期间有异议的暂不公告,经核实后据实处理。

第八条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应当在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提出资质延续申请。

资质延续的具体实施程序同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九条工程监理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办理。

重新核定资质的具体实施程序同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

第十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应当自变更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工程监理企业向核验机关提交变更申请材料,核验机关核验后报许可机关。

第三章资质标准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如下:

(一)专业资质标准

1.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且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件3)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禁止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1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较大以上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一般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当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且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件3)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二)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第十二条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应当先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办理完相应的执业人员注册手续后,方可申请资质。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专业资质。

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企业,只可申请事务所资质;

(二)新设立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已经获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当从专业乙级、丙级资质或者事务所资质开始申请,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申请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专业乙级资质;

(三)已经具有专业丙级资质的企业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不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四)工程监理企业申请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应当满足已有监理资质所要求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标准后,方可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专业乙级资质、乙级资质延续、丙级资质、丙级资质延续、丙级升乙级资质以及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1份);

(二)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证明。

以下材料无需提交,由申请人作出承诺: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企业章程;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命(聘用)文件以及工作简历,企业技术负责人任命(聘用)文件;

(四)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五)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六)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和承诺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申请事务所资质以及资质延续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1份);

(2)申请表中所列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

(3)合伙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证明;

(四)办公场所属于自有产权的,应当提供产权证明复印件;办公场所属于租用的,应当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双方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以下材料无需提交,由申请人作出承诺:

(一)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二)合伙人协议:

(三)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

(四)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

(五)企业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和承诺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五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详细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1份)(附件4,以下简称变更申请表);

2.原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

(二)技术负责人变更

1.变更申请表(1份);

2.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职称证书以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证明;

3.原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三)改制、重组、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

专业资质除提交本细则第十三条、事务所资质除提交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监理企业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情况报告;

  2.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关于改制、重组、分立、合并或者股权变更等事项的决议。

(四)申请工商注册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

应当向拟迁入工商注册地的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专业资质除提交本细则第十三条、事务所资质除提交本细则第十四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

2.原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信息登记

第十六条新设立、资质延续、资质变更、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准予行政许可后10日内到核验机关办理信息登记。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本细则,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工程监理企业信用档案。

信用档案应当包括基本情况、专职人员执业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等情况。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季度向核验机关报送本企业信用信息。

核验机关应当按季度汇总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信用信息,并向社会公布。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延续、升级、增加其他专业时提交的相关信息,应当与向核验机关报送的信息一致。

工程监理企业在资质延续、升级、增加其他专业或者重新申请企业资质时,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记入信用档案,其资质申请不予批准。

许可机关应当将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并对其资质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许可机关和核验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按照要求核验申请材料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申请人在准备资质申请材料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注册监理工程师的专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上标注的注册专业;

  

(二)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以上执业资格,且在同一监理企业注册的,可以按照取得的注册执业证书个数,累计计算其人次;

  (三)申请工程监理企业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其注册人数和注册人次应分别满足本细则第十一条中规定的注册人数和注册人次要求;

  (四)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日期,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故发生日为准。

第二十一条工程监理企业遗失资质证书的,可以申请补办,向核验机关提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附件5)。

核验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表之日起3日内完成核验并提交许可机关。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予以办理。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2017年12月22日起施行。

附件: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

2.陈述申辩申请表

3.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附件1:

 

工程监理企业

资质申请表

 

申请人(公章)

填报日期

 

填表须知

一、本表适用于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定、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和资质延续时使用。

二、本表要求用计算机填写打印,不得涂改。

三、申请企业应按要求逐项填写有关内容,各页纸张如不够,可增加附页。

四、企业在填写此表时,只填写与监理有关的情况。

五、申请企业填报材料必须真实。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填表说明

一、封面填写要求

1.“申请人”填写申请资质的企业名称,并加盖公章。

2.“填报日期”是指表格上交核验机关的日期。

二、“申请情况”填写要求

“现有资质专业类别及等级”栏填写申请企业现有的全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类别、等级。

新设立的监理企业填写本表时,此项可不填写。

三、“基本情况”填写要求

1.“企业名称”须填写申请企业的全称,该名称与首页“申请人”名称、工商营业执照名称必须一致,如名称不一致时,以工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为准。

如企业申报材料同时发生名称变化,按新名称申报材料时,应在附件材料中提供有关工商预核准材料、验资报告等材料,“企业名称”一栏可填写工商预核准企业名称。

2.“详细地址”须填写申请企业的通讯地址。

3.“成立时间”、“企业类型”和“营业执照注册号”应按照工商注册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上标明的相关内容填写。

4.“资质证书编号”按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填写。

新设立的监理企业填写本表时,此项可不填写。

5.“企业违法违规情况”和“企业质量事故及安全事故情况”应根据近一年内申请企业的市场行为如实填写。

6.申请专业乙级资质的企业须填写“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人次”。

四、“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一览表”填写要求

企业具有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应填写“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一览表”中相应信息,并按上述顺序排列。

一人同时具有两个及以上执业资质的,应在“注册执业证书类别及等级”栏中逐一列出。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郑重声明: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涉及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或合伙人协议;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命(聘用)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简历;有关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技术和档案等管理制度的证明材料;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

我知道提供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报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的处罚。

 

企业法定代表人:

(签名)(公章)

年月日

核验机关核验表

企业名称

现有资质专业类别及等级

申请类型

新设立□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资质延续□

核验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

核验情况

1.注册执业人员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

是□否□

2.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

是□否□

3.企业技术负责人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证明

是□否□

4.合伙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证明

是□否□

5.办公场所或房屋租赁合同证明

是□否□

核验人签字:

(此栏内应当填写明确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注:

1.该表格由核验机关填写;

2.核验机关的印章应当为本部门公章或者行政许可专用章,部门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许可机关审查表

企业名称

现有资质专业类别及等级

申请类型

新设立□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

资质延续□

考核指标

审查标准

审查认定值

达标情况

1.技术负责人

―――

―――

2.注册监理工程师

―――

―――

3.注册造价工程师

―――

―――

4.注册人员合计

―――

―――

5.合伙人

―――

―――

6.办公场所或房屋租赁合同

―――

―――

承办意见及签字:

年月日

承办处室意见及签字:

年月日

单位负责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注:

1.该表格由许可机关填写;

2.许可机关的印章应当为本机关公章或者行政许可专用章,机关内设机构印章无效。

申请 情 况

新设立□专业资质升级□增加其他专业资质□

资质延续□

资质序列:

  □专业资质  □事务所资质

专业资质类别及等级: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成立时间

企业类型

营业执照注册号

资质证书编号

企业违法违规情况

□有     □无

企业质量事故及

安全事故情况

□有     □无

注册执业人员情况

注册监理工程师

注册造价工程师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人次

人(次) 

技术负责人情况

姓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一寸免冠照片

身份证号

学历

专业

注册监理

工程师注册号

从事工程建设工作年限

监理工程师

执业资格证号

职称及证号

工作简历

自至

自至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学历

所学专业

身份证号码

注册执业证书类别及等级

注册编号

注册执业证书号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1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专业2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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