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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社会保险承诺书

退出社会保险承诺书

退出社会保险承诺书

本人,性别,年龄,于年__月入职贵公司,本人进入公司后,贵公司已向我告知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为我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但经本人慎重考虑,本人不再愿意购买社会保险,故请贵公司不要继续为我办理社会保险(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即日起本人自愿放弃贵公司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权利,并要求贵公司另行支付人民币500元(大写:

伍佰元)作为我的基本社会保险福利补助,该补助不属于任何工资收入。

本人在此承诺:

一:

放弃参加社会保险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二、在我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以后,我均不会就社会保险问题以任何方式对公司

提出任何要求,也不会通过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实施对公司不利的行为;

三、如有违背以上承诺的行为,将一次性全额退回贵公司发放的基本社会保险福利补助。

四、本人承诺以上内容是本人真实意愿,本人有能力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承诺人: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

日期:

年月日

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承诺书

一、本承诺书当事人一方为提供“武汉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网—网上办事”(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各项社会保险业务网上申报服务的主办单位(以下简称“主办方”),

二、本承诺书当事人另一方为申请在“武汉市社会保险公共服务网—网上办事”上申报有关社会保险业务的单位用户或个人用户(以下简称“用户”)。

三、用户自愿申请并使用网上办事系统,须认真阅读《社会保险网上办事服务条款》,承诺自愿接受所有条款的内容。

四、主办方在收到用户的网上办事系统使用申请后,审核用户单位的'申请资料,对符合规定的用户发放用户名和初始密码,并开通网上办事功能。

五、用户可以在网上自行修改密码。

用户对网上办事系统申报业务提示须社保经办机构审批的,用户必须持有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

六、用户违反网上办事规定,或者因泄露密码、操作错误等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用户承担全部责任。

七、主办方有责任维护好网站的正常运行,但对于用户在接受或使用网站服务时,因设备故障、数据传输、软件瑕疵等原因造成的后果,主办方不负责任。

八、主办方有权在必要时修改网站服务的规定及其条款,并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但应及时通过网站公告通知用户。

九、本承诺书经用户签署后立即生效。

直至注销其用户资格为止。

单位编号及名称(盖章):

组织机构代码证:

承诺人(签字):

年月日

自愿放弃社会保险承诺书

单位:

我在单位工作期间,单位拟主动为我上社会保险,但我由于个人原因事先提出,不要单位为我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及缴费手续,我也未提交相关个人资料,现作如下承诺:

在我与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解除以后,我均不会就社会保险问题以任何方式对单位提出任何要求,也不会通过政府部门及司法机关实施对单位不利的行为。

员工签字:

按手印:

年月日

公司《社会保险法》培训情况小结

公司《社会保险法》培训情况小结

一、高度重视,认真安排

我公司高度重视此次培训活动,就活动主题、培训内容、活动形式进行安排及责任分工。

实施该项活动由公司企业发展部负责对活动的统筹规划、办公室具体落实,各科室大力配合,认真开展宣传工作。

最大限度地扩大参与面,确保法制宣传的有效开展。

二、精心组织,扎实开展

(一)、加强学习,提高职工素质。

在日常工作中,公司职工通过集中学习《社会保险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二)、增强《社会保险法》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

我公司把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作为保障职工权益的'重要任务,及时组织全公司干部职工对《社会保险法》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学习,通过召开会议、制作宣传展板、举办知识竞赛、设立宣传点、悬挂条幅、发放宣传单等方式进行宣传。

(三)、突出重点,抓好法制集中宣传日活动。

我公司此次培训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与先进相比还有差距和不足,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力度,继续完善各种工作措施,进一步提升法制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促进法制工作再上新台阶。

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7月15日

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调研报告

为了推动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年初工作安排,从5月下旬开始,县政协组织部分委员,深入城关、毛坝、汉王、绕溪、高滩、高桥等十个镇及部分村组和人社局、考评办、财政局、审计局等四个部门,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别走访等方式,对我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继2015年实施农村医疗保险后,县委、县政府又于2015年8月启动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各镇和相关部门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积极引导,广泛发动,认真实施,全力推进,连续两年完成市政府下达的任务,考核位次名列全市前茅。

﹙一﹚县委政府重视。

一是成立由县长担任组长,人社局、组织部、宣传部、财政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县情出台了《紫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等系列政策和制度;二是及时召开了动员会议,对全县养老保险工作进行了精心部署,并将其列入2015年度20项重点工作之一;三是与各镇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将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纳入县委政府年度考核目标。

﹙二﹚强化工作督导。

县人社局实行领导包片、干部包镇的责任制,经常深入镇村,走访了解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县考评办加强督查,强化考核,先后四次组织人员进行督导检查,促进了工作的开展。

截至2015年7月底,已收缴保险基金1645万元,缴费人数达到13.8万人,参保率达到98%,实现了参保率达到95%以上的目标,率先在全市实现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

﹙三﹚各镇狠抓落实。

各镇按照早谋划、快推进的工作思路,一是结合镇情制定了《实施方案》,狠抓政策学习和相关培训,使镇村干部熟悉政策,掌握基本的操作方法;二是按照包组联户的工作要求,主要领导积极主动抓落实,镇村组干部,深入农户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有序开展养老保险调查摸底、养老金的收缴和兑付工作;三是采取召开群众会议、印发资料、发送手机短信等形式,多渠道宣传政策;四是以村为单位对参保缴费情况和待遇领取人员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四﹚积极兑现待遇。

及时兑付养老金,让参保群众及时享受待遇,赢得了广大群众的信任。

一是财政部门加强资金调度,确保了养老资金按时到位;二是各镇及时收集上报申领人员资料,县经办中心快速审核批复,经办银行及时办理兑付手续;三是对在领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县社保中心和各镇社保站严格审核领待遇人员变动情况,杜绝了养老金的流失。

止7月底,全县领取待遇人员4.3万人,占应发放人数的100%,上半年累计发放养老金1986万元,占应发放金额的100%。

养老金的及时兑现,打消了群众的顾虑,调动了群众参保积极性。

﹙五﹚加强资金管理。

一是开设了基金收入户、基金支出户、财政专户等三个基本账户,实行严格的分户核算管理,确保了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2015年度累计结余基金3030万元,采取定期存款的办法,实现了基金保值增值;二是建立健全了各项业务经办制度,参保缴费、待遇申报、审核发放、内控稽核等各项业务工作均实现了规范化运行;三是2015年度参保人员的个人信息、参保信息、缴费信息全部录入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2015年度信息录入工作正在有序进行。

二、存在的问题

我县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我县农户居住分散、外出务工人员多、实施时间短等因素,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

一是个别镇领导思想上没有引起高度重视,把该项工作看成是一项短期的突击性的工作,认为只要把款一解,考核不受影响就行了,没有站在讲政治、重民生,促和谐、保稳定,拉内需的高度去认识国家实行这一政策的目的和深远意义,工作落实停留在文件上、会议上;二是少数干部不认真学习,对国家政策一知半解,没有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复杂性,不深入细致的做宣传动员、调查摸底、登记造册等基础性工作,反而埋怨县上下达的任务量大、人数多,对自己所包联村组究竟有多少参保对象、哪些人应该参保,说不清道不明。

三是部分群众对养老保险政策认识不够,年轻人说我还早,老年人嫌钱太少;有的怕政策变,担心几十年之后是否能兑现待遇;还有的存在严重的等靠要思想,总想政府大包大揽,主动参保的意识差。

(二)宣传工作不够广泛。

一是全县上下还没有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没有把党和国家施行养老保险政策目的意义、现阶段经济基础与国家每年巨的大财政支出矛盾、农民参保后的好处等,给干部群众宣传到位,群众知晓率仅在47%;二是县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专题宣传农村养老保险政策的节目偏少;三是大部分镇村没有形成有效的宣传机制,没有建立固定的宣传栏和公示栏,没有在集镇、要道口刷写永久性宣传标语,没有利用好养老金发放、集镇逢集和典型事例进行宣传;部分镇村没有召开村组干部会和群众会议,仅靠打电话通知群众,宣传效果差。

尤其对外出务工人员这一参保主体,没有采取切实可行的宣传办法,将政策及时传达给他们。

加之部分干部的政策理论水平有限,解答不了群众提出的问题,致使部分群众的参保积极性还没有真正调动起来。

﹙三﹚档案管理不够规范。

一是部分镇没有按照县上的档案管理要求,统一规范档案内容,造成了档案内容不统一,材料收集不齐全,反映内容不完整,缴费数据不清的现象;二是部分镇经办机构没有固定的档案室,少数档案保存在经办人员手中;三是参保缴费证发放速度慢,群众意见较大。

三、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使利民政策落到实处。

一要加强组织领导。

各镇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从思想和行动上,把养老保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政策的落实放在执政为民、和谐民生的高度,专题研究部署,常抓不懈,切实推进该项工作有序健康发展。

二要强化工作措施。

各镇要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思路。

建立和落实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包村联户干部的工作责任制,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奖罚到人。

三要加大扶持力度。

进一步落实国家个人缴费、集体帮助、政府补贴政策,对参保的残疾人、优抚对象、独生子女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县财政、民政、计生等部门给予补助。

四要加强基层建设。

加强县、镇、村三级经办人员队伍建设,对基层经办人员实行县人社局和各镇双重管理,确保在编人员专人专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要切实解决镇经办机构和村级代办人员的办公经费和劳动报酬问题。

对经办人员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满足群众的需要。

五要完善考核机制。

继续推行县级年度目标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考评办法,科学确定考核内容,加大考核力度,硬化奖罚措施,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使利民政策深入人心。

要积极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各镇要深入落实干部包组联户工作机制,结合三问三解、作风转变年活动,走村串户,深入田间地头,宣讲政策,及时解答问题,使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县广播、电视、网站要适时增加宣传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节目,相关部门要组织编排文艺节目到城乡演出。

各镇要利用集镇逢集、养老金集中发放时间,向群众现场讲解政策,宣传典型事例,讲解办理程序。

在镇村公路要道口刷写永久性宣传标语,要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单向群众发放,消除农民参保疑虑,使群众放心投保。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使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一要加强档案管理。

各镇和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档案管理工作,牢固树立无档则乱的思想,按照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把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等工作,纳入主管部门和各镇年度目标考核。

要加快档案管理电子化建设进度,提高工作效率,使参保人员档案始终保持安全、完整、真实、有效状态。

二要优化办事程序。

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细化养老金申领、审批、发放等办事程序,规范经办银行的服务内容,简化相关手续,方便群众办事。

三要加强基金监管。

县经办机构要切实履行基金的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基金内审稽核制度,对基金收缴、管理、发放等过程定期自查。

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基金监督和审计,确保养老资金专款专用,防止养老金流失。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弄虚作假、贪污挪用等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资金安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

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140号

(2006年9月5日)

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以来,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与当地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大欠费管理和清缴的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

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欠费成因复杂,欠费管理不规范、清缴欠费难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依法足额、按时征收社会保险费入库,是税务机关履行这一职责的体现,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基本要求。

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欠费及其管理、清缴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对更好地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提升税务机关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开展欠费清查,建立欠费人档案

缴费人超过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或者缴费人超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以下简称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款,应作为欠费进行管理和清缴。

具体包括:

(一)办理缴费申报后,缴费人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

(二)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实施检查,已查定缴费人的应补缴费款,缴费人未在检查机关规定的应补缴费款缴费期限内缴纳的应补费款;

(三)缴费人其他情形下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

有上述欠费情形的缴费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应作为欠费人进行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情况要定期开展清查,逐户核查欠费人的欠费具体情况,了解欠费形成的原因,合理界定欠费人和欠费的类型。

在此基础上,建立欠费人档案,记录欠费人基本情况(名称、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号、社保登记号、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欠费人所属类型、欠费所属期、欠费类型以及各类型欠费数额、欠费总额、各费种的欠费额等情况。

三、合理界定欠费人类型,对欠费人实施动态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欠费清查结果和欠费人档案所载资料,并根据欠费人的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工资发放、清欠计划执行等情况,按照欠费人的实际缴费能力,1

将欠费人分为无缴费能力、有缴费能力和有部分缴费能力三种类型。

三种类型的欠费人可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人:

1.已依法破产关闭、已责令关闭、已自行解散关闭,并已完成清算程序的;

2.工商登记或者税务登记已按规定注销,且已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并无法找到其地址、无法联系的。

(二)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人,是指生产经营正常或者基本正常,能够或者基本能够正常足额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欠费人。

(三)有部分缴费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人:

1.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并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2.企业改组改制后仍存续,但其主要资产已分离出去,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或者经营困难的;

3.经营困难,连续停产或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6个月以上,且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的;4.其他既不符合无缴费能力标准,也不符合有缴费能力标准的欠费人。

对上述三类欠费人,应实行动态管理。

即对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原则上可另案管理,但对其欠费,应继续采取措施清缴,并关注其生产经营状况,一旦其出现经营状况好转,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标准转为相应类型欠费人的管理。

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欠费人,要重点监控,随时掌握缴费人的缴费、欠费、生产经营和工资发放情况,欠费人情况发生变化并符合有缴费能力标准的,要及时转为有缴费能力欠费人的管理;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并符合无缴费能力条件的,转为无缴费能力欠费人的管理。

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人,要纳入正常征管、考核范围。

对有缴费能力而拒不缴费的欠费人,要依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强制执行。

四、合理界定欠费类型,对欠费实施分类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可按照欠费人所欠费款的性质,将欠费分为难以收回欠费(死欠)、可收回欠费。

可收回欠费,按欠费时间长短分为陈欠、新欠。

死欠是指因欠费人已破产、消亡、失踪或完全丧失缴费能力,经核实确实难以收回的欠费,即无缴费能力欠费人的欠费。

陈欠是指历年结转的欠费。

新欠是指当年发生的欠费。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欠费的类型,对欠费实施分类管理。

对死欠,可以另设台账登记管理,暂不作为应缴数统计,但不能放弃对其追缴。

对陈欠,应当认真分析欠费原因,制定清缴计划予以落实。

对新欠,要严加监管,认真落实催缴制度,尽快清缴并防止增加新欠。

其中,新欠和陈欠要作为管理和清缴的重点,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新欠的产生,严格清缴陈欠。

五、建立重点欠费人管理制度,突出对重点欠费人的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将欠费数额较大的欠费人作为重点欠费人进行管理。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级税务机关监控的重点欠费人标准,将重点欠费人纳入各级税务机关的重点监控数据库,加强对重点欠费人的日常监管,同时实行跟踪管理,定期追欠,实现对重点欠费人的动态监控。

对累计欠费1000万元以上的重点欠费人,每年由省级税务机关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公告重点欠费人名单和欠费情况,或将重点欠费

人名单和欠费情况及时通报有关部门予以公告。

六、明确清理欠费职责,加强部门之间配合

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与财政、劳动保障、社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加强沟通与协调,对社会保险费欠费人的情况进行核实、了解,协商清欠方法和措施,切实履行清理欠费的职责。

主管税务机关应明确和分解落实清理欠费的职责,实行清理欠费责任制,每年要制定落实清理欠费计划的措施,按月或者按季实施。

主管税务机关应设立清理欠费台账,其内容应包括:

某一时段前本地区累计欠费总额、分类型欠费额、分费种欠费额、欠费人总户数、分类型欠费人户数、分费种欠费人户数、每户欠费总额及分类型欠费额、形成原因、负责清欠管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清理欠费进度等。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定期(每半年报一次)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欠费管理和清缴欠费工作情况,对欠费管理和清缴欠费的做法、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出进一步加强管理和清缴欠费的计划和措施,同时填报《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以及《重点欠费人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

从2007年起,上半年情况7月底前报送,下半年及全年情况次年2月底前报送。

总局将对各地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情况实施考核。

附件:

1.社会保险费欠费情况统计表

2.重点欠费人基本情况统计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九月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

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6〕140号

(2006年9月5日)

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部分省市税务机关开展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以来,认真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与当地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的要求,不断加大欠费管理和清缴的工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效果。

但由于社会保险费欠费成因复杂,欠费管理不规范、清缴欠费难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仍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是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赋予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依法足额、按时征收社会保险费入库,是税务机关履行这一职责的体现,也是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依法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基本要求。

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是各级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欠费及其管理、清缴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的欠费管理和清缴工作,对更好地筹集社会保险资金、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提升税务机关形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开展欠费清查,建立欠费人档案

缴费人超过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或者缴费人超过主管税务机关依照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缴费期限(以下简称缴费期限)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费款,应作为欠费进行管理和清缴。

具体包括:

(一)办理缴费申报后,缴费人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

(二)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实施检查,已查定缴费人的应补缴费款,缴费人未在检查机关规定的应补缴费款缴费期限内缴纳的应补费款;

(三)缴费人其他情形下未在缴费期限内缴纳的费款。

有上述欠费情形的缴费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应作为欠费人进行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的欠费情况要定期开展清查,逐户核查欠费人的欠费具体情况,了解欠费形成的原因,合理界定欠费人和欠费的类型。

在此基础上,建立欠费人档案,记录欠费人基本情况(名称、所在地、税务登记证号、社保登记号、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欠费人所属类型、欠费所属期、欠费类型以及各类型欠费数额、欠费总额、各费种的欠费额等情况。

三、合理界定欠费人类型,对欠费人实施动态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欠费清查结果和欠费人档案所载资料,并根据欠费人的生产经营、资金往来、债权债务、投资、工资发放、清欠计划执行等情况,按照欠费人的实际缴费能力,1

将欠费人分为无缴费能力、有缴费能力和有部分缴费能力三种类型。

三种类型的欠费人可按下列标准确定:

(一)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人:

1.已依法破产关闭、已责令关闭、已自行解散关闭,并已完成清算程序的;

2.工商登记或者税务登记已按规定注销,且已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并无法找到其地址、无法联系的。

(二)有缴费能力的欠费人,是指生产经营正常或者基本正常,能够或者基本能够正常足额发放在职职工工资的欠费人。

(三)有部分缴费能力,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欠费人:

1.已正式公告破产、撤销、解散并已进入上述程序的;

2.企业改组改制后仍存续,但其主要资产已分离出去,无法正常生产经营或者经营困难的;

3.经营困难,连续停产或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6个月以上,且连续3个月以上未缴费的;4.其他既不符合无缴费能力标准,也不符合有缴费能力标准的欠费人。

对上述三类欠费人,应实行动态管理。

即对无缴费能力的欠费人,原则上可另案管理,但对其欠费,应继续采取措施清缴,并关注其生产经营状况,一旦其出现经营状况好转,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标准转为相应类型欠费人的管理。

对有部分缴费能力的欠费人,要重点监控,随时掌握缴费人的缴费、欠费、生产经营和工资发放情况,欠费人情况发生变化并符合有缴费能力标准的,要及时转为有缴费能力欠费人的管理;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并符合无缴费能力条件的,转为无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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