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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雇员制管理办法资料汇编

夷陵区政府雇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效能,控制行政运行成本,保障雇佣单位及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雇员是指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从社会上雇佣承担阶段性、公益性或专项性工作任务的紧缺专业人员。

第三条政府雇员服务于政府某项工作(项目)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不占雇佣单位的人员编制,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四条政府人事部门是政府雇员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雇员条件

第五条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是: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和人民,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愿意为夷陵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服务,遵守政府工作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能够创造性地完成雇佣工作任务。

本区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不能雇佣为政府雇员。

第六条政府雇员的类别分为普通雇员、高级雇员和资深高级雇员三种。

普通雇员是指政府某项工作(项目)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在一定时期内完成高层次技术性(服务性)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

高级雇员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且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系政府工作特别需要的紧缺人员。

资深高级雇员是指政府某项工作(项目)或某一政府工作部门在一定时期内为完成重大技术性(服务性)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

资深高级雇员既可以从高级雇员中产生,又可从省管以上专家、在省内或全国确实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的人才中直接雇佣。

第三章雇佣程序

第七条政府工作部门雇佣政府雇员的程序:

(一)申报计划。

全区政府雇员由政府实行总量控制。

雇佣单位根据缺编情况和工作(项目)需要向政府人事部门申报雇佣计划,填写《宜昌市夷陵区政府雇员申请表》,说明雇佣的理由、雇员类别、雇佣人数、雇员的专业和条件、工作(项目)岗位以及雇员的报酬费用等。

(二)政府审批。

政府人事部门对各单位提出的雇佣申请,按照全区政府雇员计划进行综合审核,提出具体意见后报区政府审批。

(三)确定人选。

政府人事部门根据区政府审批的计划,会同雇佣单位按照雇员岗位要求,参照《事业单位招聘暂行办法》,统一组织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择优雇佣。

普通雇员由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确定,高级雇员、资深高级雇员报区政府审查批准。

(四)办理手续。

对拟雇人员,由雇佣单位与其签订《政府雇员合同书》,报送区人事部门进行合同鉴证,办理雇佣手续,发给《政府雇员证》,核定待遇标准;区财政部门根据人事部门审批的《夷陵区政府雇员管理卡》和《夷陵区政府雇员佣金审批表》,核拨相关雇员经费。

第四章雇员待遇

第八条雇员的待遇按合同约定,从履行合同之日起享受佣金待遇,普通雇员佣金实行逐月发放,高级以上雇员的佣金实行年薪制或项目承包合同约定。

第九条雇员的佣金标准由雇佣单位根据雇员岗位的性质、工作量等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区人事部门审批。

政府雇员佣金标准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平均工资标准予以确定。

实行年薪制或项目承包雇员的佣金由雇佣单位和雇员协商,经区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第十条政府雇员佣金标准确定的原则是:

(一)受雇岗位以及完成工作任务(项目)的重要性、艰巨性、复杂性。

(二)受雇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实际工作能力等。

(三)受雇岗位所需人员的社会工资标准。

(四)年度工作实绩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政府雇员受雇期间,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政府雇员佣金、有关社会保险以及人事代理等所需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章雇员的考核、奖励、晋升

第十三条雇佣单位应当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雇员进行考核,建立以雇佣合同为基础,以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和雇佣期满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考核。

重点考核履行雇佣合同情况和工作实绩。

考核标准和程序参照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等3个等次。

考核结果送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雇员本人。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调整雇员岗位、核定雇员佣金、续雇、解雇的重要依据。

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发给优秀雇员证书,普通雇员发给1个月佣金标准的奖金。

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的才能继续雇佣,对考核不合格人员一律不续签雇佣合同,按程序及时办理解雇手续。

普通雇员续雇的佣金标准可根据公务员工资增长幅度作适当调整,由区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核定,报区政府批准同意后执行。

高级雇员、资深高级雇员实行年薪制或项目承包雇员的佣金,根据工作任务或项目完成质量情况,由雇佣单位和雇员协商按合同执行。

第十五条鼓励政府雇员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和专业技术职称考评。

政府雇员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执行。

第十六条鼓励政府雇员在受雇期间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雇员可优先推荐为聘用制公务员。

政府雇员报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对区域内某此紧缺、特殊专业,在事业单位出现相应空岗时,也可通过定向将符合条件、特别优秀的政府雇员直接招考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章雇员管理

第十七条政府雇员实行雇佣合同制管理,坚持以岗位需要为前提,确保政府雇员的专业技术性和特殊性,按照职责明确、权限清晰、雇佣条件合理的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雇员岗位和职责,并签订雇佣合同和岗位责任制。

第十八条根据岗位性质和岗位所需任职资格条件,明确政府雇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政府雇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享有履行职责应当具备的工作条件;

2、取得工作报酬,享有社会保障待遇;

3、对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提出批评和建议;

4、提出申诉和控告;

5、申请解除雇佣合同;

6、法律、法规和雇佣单位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政府雇员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2、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遵守纪律,格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7、法律、规章及雇佣单位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雇佣单位与政府雇员签订雇佣合同,应明确规定雇佣期限、雇佣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一)雇佣期限。

由雇佣单位根据雇佣的岗位任务确定,雇佣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雇佣期满仍需继续雇佣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区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重新审批计划。

雇佣期内,雇佣合同一年一签,并报区人事部门鉴证、备案。

(二)试用期。

首次签订雇佣合同时实行试用期3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多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佣金标准执行相应档次的70%。

试用合格者继续雇佣,不合格者及时解雇。

临时性工作(项目)可以按照工作或项目的需要签订短期雇佣合同,试用期可相应缩短或不作具体规定。

(三)合同终止、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即时终止或解除雇佣合同:

1、合同期满,雇佣单位工作不需再续雇的,合同终止;

2、合同双方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出现时,解除合同;

3、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人员精减时,解除合同;

4、雇佣单位补充正式工作人员后工作不需要时,解除合同。

雇佣合同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

雇佣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湖北省事业单位实施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鄂人[1999]88号)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政府雇员受雇期间有关人事关系统一由区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理,由代理机构负责为雇员代发工资,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二十一条雇员与雇佣单位因雇佣程序或雇佣合同的履行、解除、考核、工作报酬等发生争议时,可以在发生争议30日内向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促裁。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全区党委机关及工作部门、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区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原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发布‹宜昌市夷陵区政府雇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夷政办发[2006]18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崂山区(高新区)临时雇员管理办法

 

为确保崂山区域经济发展,使社会事务管理所需各层次、各类别人才得到基本满足,尤其为高新区在金融、软件、四大产业发展方面提供足够的高层次人才支持,区政府(高新区管委)决定在崂山区(高新区)建立并实行临时雇员制度。

一、雇员制的内容

机关、事业单位使用高层次技术性的特殊高级专门人才和从事阶段性工作的各类人员均实行临时雇员制。

雇员分为高级雇员和普通雇员。

高级雇员是指政府为提高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管理和服务水平的特定需要而决定雇用的高级专业人才,应聘者应为在其专业领域内有突出造诣、在国内外具有较高声誉的专家学者;普通雇员是指机关、事业单青岛市崂山区(高新区)临时雇员管理办法

2007年01月23日

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任务或完成单位内部工勤辅助性工作而雇用的人员。

二、聘用临时雇员的基本程序

1、拟订计划

用人部门(单位)可根据本部门(单位)编外人员需求提出用人申请,拟定临时雇用计划。

其中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数、雇员的基本条件、工作安排以及雇员的报酬费用等,并填报《机关事业单位聘用高级雇员(普通雇员)计划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区人事局。

2、审定计划

区人事局将定期汇总有关部门、单位临时雇员需求,原则上每半年由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其中高级雇员计划要报经区委、区政府同意。

3、确定人员

区人事局根据雇用计划通过公开招考、选调等方式选聘符合条件的人员,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其中高级雇员要报经区委、区政府确定。

4、办理手续

用人部门(单位)持《崂山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高级雇员(普通雇员)计划审批表》、《崂山区机关事业单位聘用高级雇员(普通雇员)登记表》到区人事局办理临时雇用相关手续。

三、雇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和人民;

2、遵守政府工作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能够完成雇用工作任务;

3、普通雇员除具备以上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工勤、辅助性岗位除外);

4、高级雇员除具备以上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要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在本学术界或本专业技术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特别突出;

5、用人部门(单位)提出的其他条件。

四、对雇员的管理

1、雇用临时雇员

用人部门(单位)自主管理、自负费用的雇员,由用人部门(单位)与雇员签订《青岛崂山区(高新区)临时雇员合同》(一式四份,用人单位、人事局、财政局与本人各一份)。

由区财政负担费用的临时雇员实行派遣管理,由区人才服务中心与雇员签订《青岛崂山区(高新区)临时雇员合同》(一式四份,区人才服务中心、人事局、财政局与本人各一份)。

合同中明确雇用期限、雇用期间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反雇用合同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雇用合同期限一般为1—3年,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

试用期合格的继续雇用,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雇。

部门临时性工作,可以根据需要签订1年以下的雇用合同。

2、临时雇员受雇期间工作关系

临时雇员在受雇期间原则上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原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应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原单位不同意继续保留其职工身份的,其人事档案可由区人事局委托区人才服务中心保管。

3、临时雇员工资待遇

临时雇员实行年薪制和月薪制。

高级雇员实行年薪制,年薪在5—10万元之间。

普通雇员实行月薪制,月工资原则上在800元-1500元之间。

具体标准由区人事局依据雇员本人的能力和其所承担任务的重要程度及难易程度确定。

机关及财政负担费用的事业单位聘用普通雇员,所需费用从各部门、单位公用经费节余中解决,特殊情况经区人事局批准,可列入区财政预算。

聘用高级雇员的各类费用均列入区财政预算。

凡由区财政负担的临时雇员纳入派遣管理,由区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雇员人数和费用标准,将经费拨付到区人才服务中心,由区人才服务中心发放雇员薪金,代缴有关保险。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聘用临时雇员所需费用自行负担。

五、雇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经用人部门(单位)、人才服务中心协商,报区人事局同意后可变更或解除雇用合同:

1、由于国家、省、市出台新的人事管理制度或政策,不宜继续履行雇用合同的;

2、由于机构发生变化不宜继续履行雇用合同的;

3、雇用合同期满的;

4、所从事的临时性工作完成的;

5、其它原因,经双方协商一致的。

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可随时与其解除雇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经批评教育无效,旷工时间连续超过三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七天的;

3、不服从管理或违法乱纪的。

六、雇用期间的考核

临时雇员受雇期间的工作表现,由雇用部门(单位)依据雇用合同进行考核。

雇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雇用部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继续雇用或终止雇用的意见,经区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执行。

被解除雇用关系的雇员,进入人才市场自谋职业,区政府及雇用部门(单位)不负责安排工作。

1、用人部门(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考核制度,定期对被雇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2、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5个等次。

3、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的重要依据。

七、其他问题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各部门(单位)自行聘用的临时雇员要在区人事局的指导下限期清理。

今后凡未经审批的临时雇员均属不规范用工,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区财政部门不予列支,会计核算中心不予入帐,并根据《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办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杭州出台雇员管理办法政府雇员年薪最高16万

  昨天市政府出台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将在市级机关试行政府雇员制度,政府雇员采取年薪制,最高年薪16万元。

  政府雇员没有行政职务

  政府雇员是指政府根据某些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城建、规划、信息、外语及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

  普通雇员是指政府行政部门专业性技术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要有本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

高级雇员是指政府行政部门高层次技术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业人才,原则上要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业绩突出。

  和公务员不同,政府雇员服务于政府某一部门或政府某项工作,没有行政职务和行政级别。

  2002年6月,吉林省政府率先实施了《雇员管理试行办法》,此后,无锡、上海、武汉、长沙、扬州、珠海等城市纷纷跟进。

现在,杭州市政府也推出政府雇员制。

  一般雇用期1~3年

  与国内有的城市不同,杭州政府雇员占用雇用单位行政编制。

有关部门表示是为了控制机构和编制,防止一些机关单位变相增加人员。

  政府雇员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由雇用单位会同人事部门及有关领导、专家进行考试或考核后确定;高级雇员还须经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面试后确定。

雇员确定后由雇佣单位与雇员本人签订《杭州市政府雇员合同书》。

政府雇员雇用期一般为1~3年,短期阶段性工作可按照实际需要签订1年以下雇用合同。

  年薪最高16万

  政府雇员实行年薪制。

年薪标准由杭州市人事局根据上年度全市公务员平均工资及相应的社会工资标准确定。

雇员年薪标准分6档,最低6万元,最高16万元,具体可由雇员与雇用单位进行商议。

受雇期间,雇员人事关系由市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代理,人才交流中心依据有关规定,负责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

政府雇员享有与公务员同等的休假、工伤、抚恤等待遇,雇用单位不再为雇员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此次出台的政府雇员管理实行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级机关,市党群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市人事局正在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

湛江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为适应新形势下人才竞争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政府部门工作对某些人才的特殊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雇员一般指政府从社会上雇用承担阶段性或专项性工作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工勤性辅助人员。

本办法所指的政府雇员是市直行政机关根据工作专业性较强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外语、信息、高新技术等方面的紧缺专业人才。

  第二条 政府雇员服务于市直某一行政机关或市政府某项工作,占雇用位的人员编制,但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三条 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和人民,愿意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政府工作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能够完成政府雇用工作任务。

  第四条 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两种。

  除需具备第三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普通雇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科以上学历、学士学位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二)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三年以上,并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高级雇员还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要有较深的学术造诣,专业技术工作业绩突出。

  第五条 雇用政府雇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拟订计划。

雇用单位根据编制及工作需要拟订雇用计划,内容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数、雇员的专业和具体条件、工作职责等。

雇用单位需于每年1月份向市编办报送雇用计划。

  

(二)审定计划。

各雇用单位的雇用计划经市编办核准编制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招考方式。

政府雇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原则上每年1次,于6月份进行。

各雇用单位雇用计划被批准后,由市人事局商雇用单位根据雇用职位要求拟制招考实施方案,经市政批准后,按实施方案进行考试或考核。

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职位或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核准,可通过个别选考方式雇用。

  (四)办理手续。

由雇用单位与雇员签订《湛江市政府雇员合同书》,并由市人事局鉴证。

  第六条 雇用单位与雇员签订雇用合同,明确规定雇用期限、雇用期间双方的权利义务以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

雇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3年,试用期为3个月(包括在雇用期限内)。

试用期合格的继续雇用,不合格的的要及时解雇。

  第七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的工作表现,由雇用单位依据雇用合同进行考核。

雇用合同期满一个月,雇用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继续雇用或终止雇用的意见,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被解除雇用关系的雇员,政府及雇用单位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八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原则上不得兼职。

原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应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其人事档案由雇用单位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保管。

  第九条 政府雇员的待遇实行年薪制。

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同类人员年薪,并略高于同类人员。

  第十条 雇员受雇期间,雇用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为雇员办理社会保险,投保费用按照有关规定由雇用单位和雇员本人按比例支付。

  雇用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政府雇员享有与公务员同等的休假、工伤、抚恤等福利待遇。

除此之外,雇用单位不再为雇员提供其他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雇员年薪和社会保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人事局提供的雇员人数费用标准,按月发放雇员薪酬,并为雇员代扣代缴社会保险金、个人所得税及有关税费。

  第十二条 雇用政府雇员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保证质量,满足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又要严格控制数量,降低雇用成本。

  第十三条 市委工作部门、市人大机关、市政协机关、市审判机关、市检察机关和依照、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市直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创新用人机制,引进急需人才,优化我区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结构,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及其雇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劳动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2007年5月22日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三个文件解决机构编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及惠州市人事局《关于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推行雇员管理办法的意见》(惠市人〔2007〕124号)的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机关事业单位(含办事处)雇用的雇员。

本办法所称雇员,是指本区机关事业单位(含办事处)因工作需要,经区编委研究审批,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以合同形式雇用的人员。

雇用人员的范围,是指实行公务员管理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的编制外人员以及财政核拨事业单位新录用人员。

第三条 雇员的管理由区组织人事部门统一管理,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雇用单位负责雇员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区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劳动、社保和雇用单位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雇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雇员的级别

 

第五条 雇员级别根据雇用岗位性质进行分级,共分三级:

一级雇员、二级雇员、三级雇员。

一级雇员从事高级岗位工作,要求具备独立组织完成重要工作的能力,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二级雇员从事中级岗位工作,要求具备独挡一面的工作能力,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或中级职称;三级雇员从事初级岗位,要求具备较强的工作能力,具有大学本科学历。

特殊岗位需要的专业人才经考核合格可破格录用。

第三章雇用条件和招聘程序

 

第六条 雇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愿意履行雇员责任和义务;

(三)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七条 雇用雇员应当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特殊岗位专业人员经考核合格可直接雇用,具体办法由区组织人事部门和雇用单位共同制定。

第八条 雇用单位因工作需要雇用人员的,应提前一个季度向区编委提出雇员用人请示,主要内容包括单位机构编制现状,雇用原因,雇用人数、岗位和雇员等级。

区编办根据各单位的实际工作需要,初审雇用单位雇用人员计划,然后报区编委会研究审定。

第九条 雇用单位收到区编委同意批复后,根据雇用人员计划和工作需要拟定雇用方案,包括雇用岗位、雇员级别、雇用人数、雇用资格、雇用条件、雇用程序等,报区组织人事部门审批。

雇用工作由雇用单位和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雇员招聘程序按照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录用等进行,一般每季度的最后一个月组织一次雇员的招聘工作。

第十条 雇员由雇用单位根据岗位要求以及招聘的结果,确定拟雇用人员并报区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审批,然后凭区编委统一颁发的《雇员指标使用通知卡》进行签订雇用合同、核发工资等。

雇用单位必须将包括雇员基本情况在内的雇员名单报区组织人事编制部门备案。

第四章雇用合同

 

第十一条 雇用单位应当与雇用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定雇用合同。

第十二条 雇用合同采用标准的劳动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雇用人员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满后,根据雇用单位的需求,采取一年一雇的办法进行。

试用期包括在首次雇用期内。

第五章薪酬和社会保障

 

第十四条 对雇用单位的雇员薪酬管理,由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区财政、税务、社保等部门根据雇员的等级核定雇员的每月薪酬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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